职业病、环境卫生等拓展:论文如何写通常论文都由标题、摘要、正文、参考文献四部分构成。首先,标题要求直接、具体、醒目、简明扼要。其次,摘要即摘出论文中的要点放在论文的正文之前,所以要简洁、概括。再次,正文是毕业论文的核心内容,包括绪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绪论要明确、具体地提出所论述课题,本论主要阐述自己的观点及其论据,结论要写论证的结果。同时要写对课题研究的展望,提及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或可能解决的途径等。最后,参考文献即撰写论文过程中研读的一些文章或资料,应在论文的末尾将其列出来。
内个、咱过来瞧瞧。护士实习自我鉴定本人通过半年多的护理工作实习,在带教老师的悉心指导与耐心带教下, 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法律法规,并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医疗事故护理条例培训,多次参加护理人员学习,通过学习使我意识到,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人民群众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现代护理质量观念是全方位、全过程的让病人满意,这是人们对医疗护理服务提出更高、更新的需求,因而丰富法律知识,增强安全保护意识,并且可以使护理人员懂法、用法、依法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理论水平与实践水平有了一定提高, 在实习过程中,本人严格遵守医院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实习护士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病人,不迟到,不早退,踏实工作,努力做到护理工作规范化,技能服务优质化,基础护理灵活化,爱心活动经常化,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做到理论学习有计划,有重点,护理工作有措施,有记录,实习期间,始终以"爱心,细心,耐心"为基本,努力做到"眼勤,手勤,脚勤,嘴勤",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全心全意为患都提供优质服务,树立了良好的医德医风. 在各科室的实习工作中,能规范书写各类护理文书,及时完成交接班记录,并做好病人出入院评估护理和健康宣教,能做好各科常见病,多发病的护理工作,认真执行无菌操作规程,能做好术前准备指导,并完成术中,术后护理及观察,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能认真分析,及时解决,能熟练进行内,外,妇儿及重症监护等各项护理操作,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同时,本人积极参加各类病例讨论和学术讲座,不断丰富自己的业务知识,通过学习,对整体护理技术与病房管理知识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通过半年多的实习,本人理论水平和实践水平都有所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本人将继续努 力,牢记护士职责,不断加强思想学习与业务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综合水平,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建议参考这个
卫生指个人和集体的生活卫生和生产卫生的总称。一般指为增进人体健康,预防疾病,改善和创造合乎生理、心理需求的生产环境、生活条件所采取的个人的和社会的卫生措施,包括以除害灭病、讲卫生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医学史研究认为“卫生”是个医学名词,意为“养生”.这个词最早出现于《灵柩》中,《庄子.庚桑楚》里也有“卫生”一词:“南荣曰:殊愿闻卫生之经而已矣.”也有人认为“卫生”一词来自希腊神话.“hygeian”是指神话中的“健康女神”.西欧学者用此词表示“卫生”或者“卫生学”.现今,“卫生”一词指讲究清洁;预防疾病;有益于健康。“卫生”,从构成上说,是一个动宾结构的词组。“生”为名词,即“生命”或“身体”;“卫”为动词,即“保卫”。“卫”、“生”组合成词,本意即为“维护生命”或“保护身体”。当把“卫生”看做名词时,其意义则转变为“维护生命或保护身体”的行为,或“维护生命或保护身体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包括预防和治疗疾病、维护和增进健康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在现代汉语中,“卫生”也作形容词,意思是“干净”、“清洁”,而这正是维护健康的措施之一。学术界对“卫生”的研究已取得重要成果,但美中不足的是,大多把它当做近代新名词来研究,以近代术语“卫生”的生成和传入中国的过程作为考察的重点,而没有对中国传统社会中“卫生”的涵义进行全面的考察。而事实上,传统文化中的“卫生”是近代乃至现代“卫生”概念产生的基础。本文作者认为,在中国传统文化语境中,“卫生”大致有“养生”、“医药(医疗)”、“卫生保命”、“济世救民”等四种含义。
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所以需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减少职业病的发病率,促进社会和谐。要做好职业病预防需要以下措施:企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审查、竣工验收;用职业卫生的防护设施来控制并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对健康的影响。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从组织管理措施、设备技术措施和个人卫生防护、保健措施等进行综合治理。1.组织管理措施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条例、规范、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有领导、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职业卫生工作,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人到议事日程,制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有关职业卫生防护办法和应急救援方案。同时还要开展职业卫生的培训和宣传,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检查,切实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2.设备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从工艺上改革、消除或控制生产劳动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有效的预防措施。如用低毒或无毒的原料代替有毒或高毒原料;用机械遥控操作代替人工操作等。 (2)隔离密闭对产生尘毒等有毒有害因素的设备或作业,应采取隔离的原则,使污染源不扩散;有些设备要加强密闭,控制跑、冒、滴、漏。 (3)通风排毒发生尘毒的工作场所,应设置通风装置,排除尘毒。对排除的尘毒必须净化、中和或过滤,防止周围环境污染。有高温辐射热的工作场所要做好隔热及通风降温。一切通风设施事先应合理设计,并保持经常的维修保养。3.卫生保健措施 (1)开展健康监护为了全面掌握职工健康状况,必须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早期发现职工的健康改变和职业禁忌,对健康受损害的职工要早期治疗,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予以妥善安排。这是职业卫生和预防职业病的重要手段。(2)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企业应当实施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制定监测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防护设备的效果、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发现的问题、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岗位及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按时完成整改。 (3)做好个人防护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设备,是预防职业病的有效措施之一。包括防毒面具、防毒口罩、防护眼镜、手套、围裙、胶鞋等。防护皮肤损伤用的皮肤防护膏;防辐射热的防热服;在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处应设置冲洗设备等。在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岗位应配备防护用具、医疗药械等。
公共卫生学科带头人是实现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和促进公共卫生学科发展进步的关键。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民群众对于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对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范文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问题分析
一、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自2009年以来,我县针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资金管理,召集相关部门制定了管理制度,并组织 *** 机关、各级医疗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学习,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整改,截至目前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基本能够保障公共卫生服务顺利开展,惠及我县人民群众。但从财政管理的角度,对这一部分的资金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
1.财政部门缺乏对资金的监管
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专项资金在每年年初时先拨付给卫生主管部门70%,再由卫生主管部门转拨给基层医疗机构,脱离了县级财政的监管。而在每年度的考核中,由于卫生部门是专案实施、资金使用、服务考核的主要职能部门,因此其占有主动及主导地位,使得财政及审计部门对资金的监管缺乏力度,从而出现卫生部门挤占挪用资金、迟拨缓拨、超范围拨付等情况。另一方面,各级财政配套资金由于诸多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到位,逐年拖后,影响了年度收支的准确核算,也使得县级监管难度加大。
2.资金核算方式不规范
资金在拨付方式和使用过程中缺乏统一的统计核算要求,资金拨付时由于渠道多样化,没有专项账户进行收支结算,有些资金到位后基层单位并不明确资金名目,因此在使用中与其他拨入资金无区别,视同本单位正常经费支出核算,导致专案服务的资金收入、实际支出无法对应,部分专案由于内容类似还存在账目交叉重叠现象,影响了资金的有效监督。
3.年度考核流于形式,对次年预算意义不大
一方面由于财政拨款到位时间延迟,使得年度收支核算不准确,另外财政部门对专案的服务数量和质量缺乏了解,加上年度考核需多部门联动进行,因此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难以实施,对专案经费出现的资金结余如何处理、对服务单位第二年度的资金预算做何改动均缺乏完善的规定和指导。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思想认识、决策制定及监管执行方面不能很好的协调,卫生部门以完成卫生体系建设和服务为指导思想,而财政部门的职责仅停留在预算拨款、有专户核算等方面,对资金的预算和实际使用并不关心。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工作实践中的几点思考
对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资金管理问题,相关部门还应提高认识,联合起来共同商讨制定新的方案,以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和管理重点
为了避免多个部门同时管又无人管的现象,在资金管理上, *** 集相关部门一起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责任,并建立交叉监管的机制。例如,卫生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制定专案绩效考核方案,明确服务的数量、内容和补助标准,同时建立各级机构会计制度;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资金,上传下达及时安排资金拨付,制定账目规范,对专项账户进行核算。同时,财政部门要对卫生部门制定的考核方案、分配方案、使用台账等进行定期的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资金使用情况的及时清点并反馈卫生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处罚。
2.减少资金拨付环节,提高拨付效率
由于资金拨付中间环节多,导致资金到位效率低,影响了专案的正常开展,也影响了年度收支核算。因此财政预算除足额配套到位,还应采取财政直接配发给基层医疗机构的方式,减去配发给卫生部门再由卫生部门转拨的环节,可提到资金到位效率。同时,财政直接配发有利于资金记账格式的规范统一,能够对资金实行直接有效的监管。
3.加强对预算的监管
年初各基层医疗机构编制的专案计划和资金预算,应报卫生局和财政局共同稽核。财政局应完善预算监管制度,审查其编制的合理性。例如若按照地区的户籍人口拨款,那么流动人口对预算的影响就很大,因此在预算编制时应完善方法,尽可能的准确覆盖当前情况,使预算分配更具合理性。
4.专案专账、管理专人
为了避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案的资金与其他类似专案资金重叠,应建立专案专账,由专人负责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拨款时明确款项名称及来源,各机构会计人员严格按照专项资金账务规范进行账务处理,分户专账核算,每月或每季度上报使用情况和收支明细,严格与其他资金账目区分开。
三、结语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资金管理决定着服务能够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各级 *** 都十分重视这一问题,也多次下发档案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指导。我县在多年的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存在诸多问题。只有挖掘问题的实质,进行深入的分析,才能有效解决。本文认为可从明确 *** 相关部门的责任入手,加强财政局和卫生局之间的沟通,加强预算管理,减少资金拨付环节,落实考核机制,实行专案专账、管理专人,希望能对以后的工作有指导意义。
范文二:公共卫生教育改革措施探讨
一、我校公共卫生教育改革的举措
1.改革公共卫生课程体系。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公共卫生的概念和内涵已由过去的环境卫生、个人卫生拓展为现在的社会卫生,课程结构也在传统的课程基础上出现了大量跨学科、范围广泛的社会医学课程[2]。课程体系的改革、教学内容的完善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基础。我们在充分考虑临床医学生公共卫生教育的特点的基础上,对预防医学课程涵盖的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环境卫生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初级卫生保健和社群卫生服务等教学内容进行提炼,去除与实际工作脱节的内容,并增加和充实与临床实践工作有关的预防研究新进展。针对流行病学和卫生统计学在临床医学中的应用日益广泛的实际,单独开设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必修课程,使必修课程达171学时,高于国内同类医学院校的平均学时数[3]。为临床医学生开设公共卫生类选修课程7门,如健康教育、社会医学、卫生经济学与卫生事业管理等。在基础和临床课程教学过程中强化预防医学意识,使公共卫生教育贯穿临床医学生培养过程的始终。
2.构建公共卫生实践平台。制定公共卫生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按照规划的要求和目标,新增以社群卫生服务中心为主,覆盖卫生防疫、疾病防控、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的9个公共卫生实践基地。以培养学生的社群卫生服务能力为导向,编写社群卫生服务实践指导,在第四学年临床见习阶段安排为期2周的社群医疗实践必修环节,使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亲身到实践中进行体验,融“教学”于“实践”,促进了预防医学与临床医学的融合。这种以现场为中心的实践教学方法,帮助学生更深地理解预防医学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增强了其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性,为毕业后实施临床预防和社群卫生服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合理配置师资队伍。为提高教学效果,在选拔公共卫生师资的过程中,走出校门,根据课程内容的特点,选择行业接近,既有一定的理论和研究能力,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从事公共卫生教学工作。目前,我校聘请的校外教师涵盖卫生管理、卫生防疫、疾病控制、律师、医疗保险等多个部门,参与卫生经济学与卫生事业管理、预防医学、流行病学、卫生法学、社会医学等课程的带教。外聘教师接受我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参加教研室集体备课,试讲通过后,方能正式授课。这样即丰富了课堂讲授内容,拓宽了学生的社会知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4.改革教学方法。转变教学观念,以学生为中心,打破过去传统的封闭式、“填鸭式”教学方法,注重启发式、讨论式教学,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提供网路教学平台,积极推进PBL教学,将典型公共卫生问题,如社群慢病管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等,以案例的形式提出,供学生针对问题进行自学和讨论。通过教学互动,师生讨论,提升学生的自学能力、团队协作精神、交流沟通能力与公共卫生思维能力。
5.完善评价体系。公共卫生教学评价体系中,加强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评估。在必修课的考核中,加大实验践成绩比例,其中理论成绩占60%,实践成绩占40%。在学生社群卫生服务实践中,实践总成绩由学生社群卫生服务实践鉴定60%及学生调研报告评价40%两部分组成,鉴定由基地带教教师根据学生实习情况作出,调研报告评价由预防医学教研室教师完成。
二、公共卫生教育改革的举措评价
我们于2011年和2012年分别在未实行改革举措的2006级和已实行改革的2007级随机各选取3个班共198名学生在毕业前进行问卷调查,以评价我校公共卫生教育改革的效果。结果表明,实施公共卫生教育改革的2007级学生在对公共卫生课程的学习兴趣、学习公共卫生课程的必要性、公共卫生课程和师资配置的合理性、了解社群卫生服务模式的程度、具备公共卫生服务的基本技能、掌握预防保健的基本知识和流行病学基本调查方法等方面与未实行改革的2006级学生之间有显著差别见附表。
三、体会
当前我国在临床医学生的培养模式上,更多的是传统的纯临床诊断治疗的教育,医学生的社群卫生服务观念和实践能力亟待提高。医疗卫生发展的综合趋势要求我们必须转变思路,加强对预防观念的认识,从围绕疾病诊治转移到全面关注生命全过程的健康;从只专注人体本身转移到系统关注环境、社会、心理与人体的互动作用。通过上述公共卫生教育改革的举措,使临床医学生充分认识到了学习公共卫生知识的重要性,提高了在以后工作中运用临床流行病学方法进行研究和工作的能力,有助于进一步理解三级预防在疾病防治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扩充套件了学生的知识面,体会到新型卫生服务模式下对医务人员知识、能力、素质的新要求,初步树立了”大卫生”观,为毕业后实施临床预防和参与社群卫生服务奠定了基础。
煤炭企业职业病卫生防治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论文
【摘 要】 本文以某煤炭企业作为分析基础,通过对其基本煤炭卫生状况对其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有效评估对其问题进行阐述。以便于为煤炭企业职业病防治的开展提供理论知识方面的相关帮助。
【关键词】 煤炭企业;职业病;卫生防治;经济;社会;效益
近年来,我国资源市场对于煤炭需求量的逐步增加使煤炭作业纵深随之增加,虽保障了煤炭企业实际发展的稳定,但由于作业环境较为恶劣,煤炭作业职业病患病数量急剧上升,导致煤炭企业经济效益大打折扣。为能够有效解决该问题,要求煤炭企业不仅需在煤炭作业前,需及时的对象作业人员做好防护工作,同时需保障作业环境的基本卫生与清洁,继而为煤炭职业病问题的解决创造有利条件。
一、对象与方法
1.对象
本文主要选用某大型煤炭企业作为探究分析对象,通过对其职业病防治状况分析对其与经济及社会效益影响进行研究。该企业实际资产数额达到156亿元。是江南某地大型煤炭生产基地之一。公司在编人员为2万余人。离休人员达到1万人左右。
2.内容与方法
煤炭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主要由多个企业部门构成,同时对于防护状况的调查也不容忽视。主要调查方向即是在实际煤炭作业中相关施工作业人员是否能够按照作业标准进行相关防护设备的佩戴,及煤炭作业卫生环境评估,以便于更为深入的对企业煤炭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有效地分析与研究。
二、结果
1.职业卫生管理状况
总体而言,该企业实际卫生管理状况不佳,在多个煤炭企业内均未设有相关的卫生检验部门,同时企业医疗管理部门对于卫生工作的开展强度也未能达到行业内基础卫生标准,虽在卫生作业流程上,仍沿用标准化作业生产流程,但对于卫生问题的重视仍相对较低。在煤炭施工作业场内,未能及时对煤炭职业病害因素做好监控工作。高毒岗位及高危施工作业环境内,设有部分警示标志。
2.作业场所防尘措施和个人防护情况
在对作业场内防尘措施的.检查中,受煤炭开采地质环境影响,多以风镐开采及打眼放炮等方式进行作业,因此主要选用注水及喷雾防尘措施,但该措施执行范围并不广泛,矿内少部分高灰尘区域仍有工人执行作业。在对工人个人施工防护的检查中,虽携带有过滤式防尘口罩,但标准防尘效果不佳,同时存在防尘口罩使用次数过多问题,导致部分工人产生呼气不畅的情况,继而将口罩弃之不用。
三、职业病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
通过治理其工作场所粉尘浓度逐年降低,监测点合格率逐年升高。但由于生产工艺及生产方式、生产设备的局限性,现有的防尘措施很难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仍有30%的采样监测点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限值,有的点超标近百倍。暴露在如此恶劣的工作环境,仅仅依靠个人防护用品,甚至因为职业卫生培训及职业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的滞后,有些工人根本不懂得粉尘危害的严重性,怕麻烦,赚碍事,工作时不做任何防护,其结果必然导致尘肺病的发生。这充分说明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一些大型企业已经形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模式和方法需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规范,《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防治制度尚未变成用人单位的自律行为,职业病防治机构、经费、制度等在许多用人单位尚未落实到位,职业病防控工作任重而道远。
四、煤炭职业病防治方案
1.充分发挥煤炭企业职业卫生防治人员的能动性
企业内卫生管理人员及医疗人员对于职业病防治实际具有一定的经验,同时专业水平较高,能够为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利的技术支持,以此一方面提高煤炭企业内部职业病防治效果;另一方面也为煤炭企业施工作业提供了良好及卫生的作业环境,这对于进一步提高煤炭作业效率及作业安全性均有一定的帮助作用。
2.加强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有效性
我国对于职业病的防治已出台多项法律规定,对于未能及时履行相关规定及标准的企业,需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必要时可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 煤炭企业建立及运营对相关法律规定了解较为深入,尤其是对煤炭方面法律了解极为全面,因此并不存在对法律规定认识不明确问题,这便要求企业在执行法律标准时能够及时的履行相关责任,以便于提高对煤炭职业病的防范效果。
3.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职业病评价工作的开展应以当地相关管理部门作为基础,通过对企业采取法律约束等方式来保障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对职业病的防治加以执行。对能够及时进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企业,相关部门应给予一定的支持,应及时的做好相关的管理完善工作。而对于未能及时组织相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企业,则应及时的按照危害评价标准责令其进行整改与调整,以便于帮助企业更好的认识职业病对于企业运营的实际危害性。
4.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推行,不仅要与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紧密相连,同时要积极的做好企业健康管理规划,通过提高企业对于安全管理工作认识来为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行做好铺垫。健康管理体系的运行需由卫生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及财务管理等多方部门构成,以便于提高该健康体系在煤炭企业内的实际运行效益,以此将煤炭企业职业病产生的基本概率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五、结语
煤炭企业职业病卫生防治对于提高企业实际经济效益具有一定的作用,同时可为企业的实际发展制定有效的卫生管理规划,使企业煤炭作业安全问题得以有效解决。煤炭企业职业病是我国多类职业病较为常见的职业病种之一,员工患病企业要支付巨额经济补偿,并对企业实际声誉具有深远影响,因此职业病的有效防治便成为进一步提升煤炭企业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景占岐.论煤矿职业病的预防与评价[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4(19).
研究背景职业健康问题是全球所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是经济发展,特别是工业化进程的产物,但因其外部性、公共产品的特征,仅仅依靠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无法有效解决这一难题,因此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政府在职业病防治领域负有高度的责任,职业病防治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片面的发展观和以经济增长为核心的政绩考核机制,均制约了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因此,在职业病防治领域,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并存,而前者突出表现在管理不力和效率低下。目前我国已处于职业病的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职业病患者人数、死亡人数均位居世界首位,职业病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职业病防治形势日益严峻的现实,迫使我们产生以下疑惑“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否有效,绩效几何”,因此,以何标准衡量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如何客观、公正的对我国职业病防治投入、产出以及结果进行综合评价,成为各级政府关注的问题,也是职业病防治领域理论研究者以及实践工作者亟待解决的问题。但目前国内外关于职业病防治绩效评价的研究极少,而职业病防治绩效评价的实施对强化责任、监控进程、界定成败影响因素和提供实证依据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本研究致力于解决这一难题,通过绩效评价提高职业病防治资源的利用效率,改善职业病防治的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研究目的基于上述背景,本研究以职业病防治绩效评价为主题,旨在通过构建职业病防治绩效评价体系,对我国职业病防治的绩效做出科学、公正的评价,并确定关键制约因素以及其内在根源,从而为相关部门采取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提供客观依据。具体目标为:1、构建以行政区域为对象的职业病防治绩效评价体系,包括指标体系的构建、基础数据集的建立、评价模型的确定以及评价标准的形成等。2、通过对样本地区的实证研究,对构建的评价体系进行检验,并对样本地区进行诊断缺陷,发现薄弱环节,为针对性改进措施的实施提供依据。3、确定制约我国职业病防治绩效的内在根源。研究方法针对以上研究目的,本研究按照一般与特殊相结合,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系统与局部相结合,内在与外在相结合的方法论原则,采用理论方法与实证方法两大类手法,通过对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绩效进行评价,提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职业病防治体系的政策建议,以供决策者参考。本研究所采用的对应研究方法如下:1、首先通过相关政策分析、文献复习和专题访谈确定了职业病防治绩效概念模型;2、通过小组研讨、专家访谈和现场调研对指标进行初选,然后通过两轮Delphi专家咨询和离散趋势分析筛选出最终指标,进而采用主客观赋权法确定各指标的权重,然后经过专家咨询和论证,确定指标的标准值和收集方式等;3、在文献复习的基础上,通过专家咨询确定职业病防治绩效不可控因素,然后利用偏最小二乘回归法构建这些因素与职业病防治绩效指数的回归模型,然后,通过建立样本地区内部影响因素矩阵,计算出“环境有利度”;4、选择山东省九个地级市为样本,将构建的职业病防治绩效评价体系运用于实证研究,利用从样本地区收集的资料,分别应用克朗巴赫α系数、主成分分析和聚类分析,检验指标体系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采用综合指数法评价样本地区的职业病防治绩效;5、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借鉴经典的委托代理模型以及成本收益模型,对我国职业病防治绩效不佳的内在根源进行探讨。主要研究结果本研究的主要研究结果包括:1、建立了职业病防治绩效的概念模型,包括投入、活动、产出、结果、影响及环境等维度。
职业卫生:是一门综合应用性科学,涉及医学、心理学、流行病学、毒理学、统计学、治疗学、康复医学、职业医学、人机工效学、物理学、化学以及工程学等。他是一门涉及判断、创新和人际互动的艺术。职业健康:是指防止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各种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导致的身心健康损害,例如物理、生物、化学、管理等因素的损害。在我国,职业健康特指由于职业危害因素导致的慢性健康损害。
医学生职业素养发展状况论文
摘要 :就医学生职业素养发展状况进行问卷与访谈调查,结合相关文献与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研究,得出医学生职业素养发展过程中在自我认知、专业知识与临床技能掌握、医德医风和科学精神等方面的相关情况。同时,针对医学生职业素养发展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 医学生;职业素养发展状况;对策建议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方面,社会对医务人员职业素养的要求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尽管医疗水平在不断提高,但仍然无法满足民众的现实需求,由此而容易引发各种医患矛盾。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取决于众多因素,其中医务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非常重要。推及医学教育,医学生职业素养的发展是一个重要方面[1]。因此,本文以实施的大学生创新项目“医学生职业素养发展状况和对策的调研———以汕头大学医学院为例”为基础,结合相关文献分析,试图梳理当前医学生职业素养发展状况并作出相应分析,提出有效建议。
1医学生职业素养含义
学者们对职业素养内容阐释侧重点有所不同,一般认为职业素养是劳动者对职业社会了解与适应能力的一种综合体现,其主要表现在职业兴趣、职业能力、职业个性及职业情况等方面。我国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出台的《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认为,医学生职业素养的培养应该达到医务职业所要求的四个内容,包括珍视生命、具有责任感、正确观念;尊重患者;与病人及其家属相处时表现出该有的态度和同理心;承认和正确处理医疗过失[3]。课题小组综合有关文献[4-6],认为医学生职业素养是医学生为了适应医疗行业所需要具备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临床技能、人文关怀、团队精神、敬业精神、人文素质和科学精神。
2医学生职业素养发展现状
为了解当前医学生职业素养发展状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帮助医学生提高职业素养,同时为学校进行有关教学改革提供更多有效实证资料,课题组借助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根据上述职业素养内涵并参考有关文献,设计问卷并进行效度信度的测试之后,以汕头大学医学院为例开展了有关实证调研。本次调查时间是2015年4~6月,调查对象是汕头大学医学院2014级、2013级和2012级在校医学生与2010级、2011级临床医学专业见习生。共发放800份问卷,回收730份,有效问卷722份,有效率。另外,对20个见习生进行了实地访谈,录音并整理访谈内容。经过梳理和综合分析,同时结合有关研究文献,获得了医学生职业素养发展的基本情况。
职业素养发展自我认知情况
随着社会的进步,医学模式从单纯的生物医学模式逐渐转变为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医疗人员的职业素养倍受重视。个体对职业素养的自我认知程度将直接影响医学生的学习态度和行为表现。据此,课题组分析问卷数据后得出,我院的学生认为自身对专业知识与临床技能掌握程度较高;同时,的学生高度认可团队精神的重要性并有意识地提升自身团队意识;另外,的学生表示理解学院开设人文素养课程的用意,并表示相关医德教育与专业课程均有助于提升自身职业素养。由图1数据分析可见,除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外,医学生的其余各职业素养要点自我认知程度还有待发展提升。
重视对医学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的掌握
医学生普遍重视学习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7]。这点从本研究中也得到进一步印证。从主观上看,课题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我院85%的学生认为临床技能掌握得较好;69%的学生认为自身专业知识扎实,71%的学生对医学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的学习热情高,擅长通过不同途径进行学习。从客观教学效果上看,我院医学生医学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确实比较扎实,汕头大学医学院2001~2006级七年制医学生OSCE(客观结构化临床技能考试)考试的平均分为75~77分,成绩较优秀[8]。综上,课题组认为,医学生的专业知识与临床技能掌握较好的原因有二:一是社会环境的推动作用,当今社会对医生职业素养要求不断提高,高校对医学生的要求随之提高,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专业知识教学模式提高了医学生对知识与临床技能的掌握程度。二是医学生自身素质因素。医学类专业在各所大学招生专业中分数普遍较高,多为学习能力较强的优秀学生,为其在医学专业学习中较好地掌握专业知识与临床技能提供一定保障。此外,访谈结果显示,在教学医院学习过程中的实践课程有利于培养医学生的临床思维能力。受访者表示,学院实践课程提供了很好的平台,促进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应用于临床实践,并且熟练掌握临床技能操作。
崇尚良好的医德医风
虽然当今社会仍然存在部分职业素养较低的医生影响着整个医疗系统的信誉,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行业人员的积极性。然而,医学生仍然崇尚良好的医德医风。课题组在针对我院医学生从医原因与医德情况的调查问卷调查中发现(图2),不仅73%的学生选择医学专业是基于个人想法,而且92%的学生坚信未来能当好一名医生并以此为荣,更加可贵的是,95%的学生坚信医者仁心,并以此要求自己。同时,统计显示,绝大多数医学生注重对患者的人文关怀,仅7%的学生在实习及见习过程中未坚持做到尊重并关心患者。另外,在学习过程中有意识培养团队合作意识的学生达89%,仅1%的学生表示自己在学习过程中没有注意团队合作意识。从利他主义而言,问卷显示,95%的学生表示乐于帮助周围的人,然而有25%的学生表示自己并不会十分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11%的学生社会责任感不强,76%的学生对社会流行病敏感,有防范意识并提醒周围之人。综上可见,医学生在医德医风方面有着积极的思想,崇尚良好的医疗职业风气。
尚待发展提高科学探索精神
2015年复旦大学医学院医学生职业素养现状调查研究结果显示,该院医学生在“尊重他人”、“利他主义”这两项自我认知方面较为注重,而八年制医学生的两组数据则提示其并未很好地做到“追求卓越和精益求精”[9]。南京医科大学医学生职业道德素养状况调查亦得出仅有的医生认为实习生遇到问题能及时向医生请教或查阅资料学习[10],以上都体现出目前多数医学生的科学探索精神尚待发展提高。相比之下,我院在这方面的培养比较乐观。课题组问卷调查数据显示,83%的调查对象表示遇到学习难题时喜欢锲而不舍地探究,直至解决。此应得益于我院十多年来倡导学生自主学习、全面深入地开展PBL[11]教学等教学改革。尽管如此,调查中仍有17%的学生未做到这一点,这表明我院在培养学生的科学探索精神方面仍然存在不足,在未来的发展中应注重对学生这方面素质的培养。
3改善医学生职业素养发展状况的对策
完善实践课程,强调兼顾职业素养各方面的培养
从心理学角度看,内在动力是医学生职业素养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提高医学生职业素养发展的自我认知程度有利于医学生产生源动力并由此自觉提高自身职业素养。而不断完善实践课程并加强兼顾职业素养各方面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需使学生充分理解何为职业素养。只有理解其内涵,才能让学生有意识的提高自身素养。二需注意强调医学生职业素养内涵各个方面同等重要。鉴于医学生多注重专业知识的学习而没有意识到职业素养其他方面也一样重要,因此,应倡导一线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有意识尽可能地展现职业素养的方方面面,强调相关内涵的重要性;同时,医学院校亦可适当增加相关必修及选修课程。如我院构建并实施的《医者之心》课程体系,有效地促进医学生重视职业素养各方面并取得全面发展[12]。三需严格把关带教老师的职业素养。学生知识和关于临床的想法多源于带教老师的言传身教。临床医生把人文关怀等内容有意识地融入到带教中,以身作则,潜移默化,相比单纯的课堂传授,效果更为显著。故医学院校应当定期考核带教老师的授课水平和职业素养,保证教学质量。
加强医德教育,培养团队精神
医德与团队精神的培养有助于医学生的自我升华。从问卷与访谈结果可得,我院大部分学生从医决心坚定,注重对患者的人文关怀,但仍有部分学生在实习及见习过程中未坚持做到尊重和关心病人。因此,课题组认为可向国内其他医学院校学习,通过开展伦理讨论等课程以提升我院学生的.医德水平[13],促进其主动思考。另外,结合我院及其他医学院校部分学生未重视团队合作的情况,在进一步加强学生团队意识的培养方面建议三点:一是教师应将团队精神的培养渗透到教学活动中,如鼓励课堂中进行小组讨论。二是学生应以小组模式进行教学活动与考核,并规定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见习、实习等,有效地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三是学校应多鼓励学生参加团队活动,利用高校交流,技能竞赛等方法来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14]。
重视科学教育,提高自主学习能力
终身学习是一种能力和态度,拥有这种能力得益于教育对科学精神的重视[15],在科学实践中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可基于以下几点进行。首先可以从课堂入手,上课形式多样化,普及启发式、互动式和探究式的教学模式,鼓励学生表达自身想法。比如,有效的PBL[16]课程在一定程度上可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与求知欲望。已进行PBL教育的院校更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PBL的教学系统。教师是PBL的组织者和引导者,因此学院在聘请拥有高水平专业知识教师的同时,也应注重其组织引导能力和综合知识的丰富程度,培养出合格的PBL教师[17]。其次在课外学生活动方面,开展一些围绕科技创新主题的活动,如举办科技月。通过为学生创建更多的科学实践机会来培养学生的求真、创新、批判等科学精神。最后,在一些大型的活动上,鼓励学生参加,对取得优秀成果的学生进行奖励,以期获得一定的催化作用,提升其科学探索精神。医学是一个不断更新的学科,它的一代代传承者,在培养中不断地成长。医学生的职业素养状况,涉及到其学习态度和学习效果,甚至是以后职业生涯的走向和升华。课题组在实证调查与研究的过程中发现继而提出的,正是基于对医学生职业素养发展状况的关切,希望在整个课题中能够找到提升其素养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关于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法律性质分析
论文摘要: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是以保障职工在职业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而制订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在安全法教科书上,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常常被视为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官方的文件似乎也印证了此种说法。但是笔者发现:很多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即使在官方标准网站上也很难查到全文,大多数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全文只有通过商业性标准网站付费查询。这种情形引起了笔者对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法律属性的怀疑: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真的是法吗?本文将分别从规范、价值和事实三个维度对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有效性进行考察,然后根据三个方面的分析结果,对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性质作一结论,回答“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是法吗?”这一问题。 论文关键词:标准;规范性;国家创制性;公开性 “所谓法的规则有效性,按照阿尔尼奥的主张:法的规则有效性主要就是一种依其形式化的鉴别标准而确立的形式效力。”笔者认为法在形式上主要有以下五个特征:(1)规范性;(2)国家创制性;(3)公开性;(4)普遍约束性和强制性;(5)体系一致性。下面,笔者就以上述五个方面为鉴别标准,分析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是否确立了规范有效性。 一、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规范性分析 根据《标准化工作指南第一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C》的定义,所谓“标准”就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就是“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导则或规定特性的文件,是诸如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和法规等这类文件的通称。据此,所有的标准都是规范性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当然也不例外。 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国家创制性分析 “国家创制性”要求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第二、该国家机关获得了立法的授权;第三、依照法定程序创制。我国《标准化法》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层级。下面分别介绍不同层级的标准的制定主体、授权根据和制修订程序,以供对比分析。 《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都规定,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安全生产法》第10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第11条分别对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主体作了规定。 国家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分为普通程序与快速程序两种。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我国国家标准制定的普通程序划分为九个阶段: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根据《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符合一定情形,制定国家标准可以采用快速程序。采用快速程序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时,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标准化法》第6条规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我国行业标准制定的程序大致分为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出版、复审等阶段。《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对安全生产的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标准化法》第6条规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对地方标准的制修订程序作了规定。 《标准化法》没有对企业标准的制定主体作具体规定,从语境中似乎可以推出企业标准的制定者就是企业自己。《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 综上,职业安全卫生的企业标准的制定者不是国家机关,因此首先被排除在法律之外。其次,职业安全卫生的地方标准虽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但根据《立法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有立法权。地方标准因不符合第二个条件,因而也不是法。第三,根据立法法,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卫生部只有制定部门规章的'权力。因此,出自这些部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只有穿上“规章”的外衣,才能挤进“法”的队伍。把标准看作规章,主体和授权根据上都可以成立,唯一的问题是制定程序。《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规章制定程序有专门规定,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几个环节。而标准的制修订,不是依照上述程序进行的,虽然各制定环节的名称与规章相似,但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却有很多区别。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并不完全合法。 总而言之,从“国家创制性“的角度看,企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都不具有法的有效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位相当于部门规章,但制定程序有待完善。 三、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公开性分析 法的公开性要求事前对公众发布。首先,法应该在事前公布。其次,法应该对公众公开。如上文所述,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都必须由一定机关统一审批、编号、发布,企业标准也必须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至于怎样发布标准,上述部门规章没作具体的规定。 实践中,行政部门发布的强制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批准公告,只列出批准标准的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被代替标准号、采标情况及实施日期、标准的出版社等信息,并不直接公布也不另附标准的正文。 综上,以法的公开性的尺度来衡量,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在事前公布方面做的较好。但在对公众公开方面,标准的公布与法律相比有较大反差。公开性不足,是标准被视为法外之物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四)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第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第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者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十七条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十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第二十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第二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第二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第二十五条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十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三十二条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资料;(十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三十八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九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第四十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第四十一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第四十二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信息以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信息等资料的统计、汇总和分析。第四十三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工作。第四十四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第四十五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五)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控制措施。第四十六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强化责任,认真履行好卫生部门各项职责各地要按照法律和中编办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好卫生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中的各项职能,确保在职业病防治中职责分工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工作责任到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治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各地要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狠抓落实,明确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要加强监管,强化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的各项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要重点加强职业病防治源头控制,认真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制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切实保护农民工健康,落实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确保做到职业病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同时,加强健康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健康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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