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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每一个治病救人的医院都害怕惹上官司。甚至有些医院发生手术意外之后,它们会撇清自己的关系,生怕医疗事故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行。事实上,每一个医生身上担负着巨大的责任,他们既要保证手术过程中不会发生太大的意外,他们也需要保证患者在术后可以获得更好的身体状态。武汉女医生在爱尔眼科做了白内障治疗手术,手术之后的五个月内,患者出现了视网膜脱落现象。于是武汉女医生将爱尔眼科的经历发布到网络上。这件事引起了各方关注,官方却否认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发生失误,而真正原因是患者近视度数太高。
我觉得30%左右是在推卸责任,70%左右的可能性是爱尔眼科根据手术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做出的详细解释。更何况每一个手术都不可能100%的成功,有些患者做完手术之后,身体状况愈发下降。大家都曾遇到过手术过程中大出血的现象,这也代表着手术过程中或多或少的意外。爱尔眼科官方表示:手术过程中并未出现意外,后期才会出现视网膜脱落。
爱尔眼科是一家治疗人类眼部疾病的医院,这家医院在线上口碑和线下口碑十分良好。假如一个专门为患者治疗眼部疾病的医院出现手术失败案例,这势必会影整个医院的正常运行,还会导致已经预约好的手术被取消。既然爱尔医院已经位于风口浪尖,医院官方人员必须想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综上所述,我认为官方十分严谨的回应不能完全判断官方在推卸责任,而且每一位患者术后恢复状态完全不同也会造成患者身体状态存在差别。我始终觉得这份回应存在30%推卸责任的可能性。
红枫叶马大姐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一) 案例: 寒假过去又开学了,初一( 3)班郭老师在学生报到注册的时候,又强调了发型问题。说实在话,"穿衣戴帽,各有一好",留什么样的发型本来是小得不能再小的事了,可现在许多学校又都把它当做一件不小的事来抓,其原因是指挥中学生留什么发型的不是教委,不是学校,而是歌星、影星、球星,学生以他们的形象来定位,结果生源不择优校的学生常给人"街道痞子"、"胡同串子"的感觉,郭老师强调发型问题是有原因的。 三天过去了,班里的男生苏某还是留着长长的中分。一天中午放学后,郭老师把他叫到办公室。教师问:"老师给全班同学提的发型要求你知道吗?这也是全校统一的要求,你知道吗?""知道。"学生低声回答。"知道?知道为什么还不动?"声调里老师带着几分气。"我家里不让理,我也没办法。"学生理直气壮。就这样,师生对话的火药味越来越浓。最后,老师拉开抽屉顺手拿出一把剪子,嘴里说着那我替你理吧,话到手到,苏某中间的一绺头发已剪下来了。苏某一边护着,一边说:"得,得,我自己去理,行了吧。"说完跑出了办公室。 苏某回到家的时候,其父正在喝酒。看见儿子捂着头走进来便大声喝问,以为儿子又在外面打了架,惹事生非。当听完事情原委后便借着几分酒力,怒冲冲跑到学校兴师问罪。见到郭老师开始还较理智,后来便破口大骂,在场的老师都为之瞪目。 正当大家纷纷上前劝解、家长还不依不饶的时候。一位两鬓银白、马上要退休的女教师乔某走上前去,嘴里说着"让你无法无天"随手就给了苏父一个嘴巴,不知是这巴掌的功效还是苏父的酒也该醒了,反正此后骂声听不见了,只是听到苏父反复强调:"正月里理头死舅舅,又不是文化大革命,凭什么给我孩子剃阴阳头……。"此时外面已围了不少人,为了化解矛盾,年级主任便把他们带到校长室。 校长热情地接待了他们,说来也巧校长刚刚学完有关教育法学的课程,听完大家的陈述,觉得这是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借此也是对大家进行法制教育的好机会。校长认为,化解矛盾的最好办法是学法,使他们各知其错。校长先对家长讲,您看见孩子被剃了头心里不痛快,大家都可以理解,有意见也可以反映,但跑到学校来吵闹、辱骂教师是不允许的,这是违法行为。校长说着打开《教师法》翻至第35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赂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校长说完征询家长意见:"您看咱这问题在学校解决好还是换个地方解决好?"家长赶紧表示自己错了,愿意赔礼道歉,说着站起来给郭老师深深鞠了一躬。 接着校长转过身来对郭老师说:"您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当,对学生的人格不够尊重。"校长打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找到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就这一点来说,郭老师应该向学生道歉。此时郭老师已为自己一时间鲁莽感到内疚,借着校长的话,诚恳地向学生和家长表示了歉意。 对老师乔某,校长笑着批评她说:"您站出来主持公道,这很不容易,但是您不该用违法行为制止违法行为。如果这样下去那不就乱上加乱了吗?"乔老师为人豪爽当即向家长道歉,并表示校长批评得对,自己遇事不冷静,确实不应该。 案例分析: 对于本案中发生的行为,这位校长依据法律所作的分析已经很清楚了。通过这个案例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在学校教学活动中发生的类似事件比较普遍,象老师强行给学生剪发的事不仅仅是这一位老师的行为,家长到学校来"兴师问罪"的事也多见于很多学校,当发生这类事情的时候,应该依照现有的法律来处理,虽然不是所有行为都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条文,但我们也可以比照一些类似条文或者法律精神来解决,知法、懂法,具备法律意识是对每个公民的要求,大家遇事都能冷静思考,注意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对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程序非常重要,同时这也是保障自身权利的重要前提。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二) 教师误伤学生 案例: 在本案中,原告张欣欣,男, 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 原告诉称: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教师王适之使用竹制教鞭拍击学生陈某桌面,以示教训陈某,不料打断教鞭头。致碎片飞插入我的左眼睑及眼球角膜内,后经治疗,也未见效。1992年7月13日经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伤,瞳孔闭锁。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医院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伤(角膜血染)。现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药费、亲属的误工费18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7500元,共30450元。 被告辩称:我当时在执行公务(上课),用教鞭击课桌,以示警告违纪学生,不料教鞭破裂飞出碎末刺着原告的左眼皮上,后来原告自己拔下,但当时我未发觉,后我知道原告眼伤曾向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提议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原告家属却说:只是热毒严重,不用麻烦了。后由于不及时找专科医院治疗,才导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应负全责。 第三人述称:原、被告所述的受伤、治疗过程都是事实。由于被告的行为是过失行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们希望合情合理解决。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陈某不能背诵,且东张西望,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陈的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击时,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飞插入陈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因原告身体不舒服而伏在桌上),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和出血时便小声哭。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和察看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看病。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自行车送回家,第二天原告继续坚持上学。开始一、两天家长认为问题不大,自以为是热毒所致而未引起重视。后原告觉得眼睛很疼且睁不开,原告亲属即带原告到卫生站、卫生院、人民医院等地去治疗,期间,共用去医药费221.06元。后由于病情没有好转,相反恶化,才于1992年7月13日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眼外伤,瞳孔闭锁,用去医药费共339元。上述有药费的单据共560.06元,无单据的668元。1992年8月20日经双方同意,由被告出资与原告到广州中山医学院眼科门诊再次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份(角膜血染)。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共用去人民币1248元,其中被告支付600元(含去厂州检查的200元)。1992年9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生活补助费共30450元。 法院认为:被告造成原告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药费、误工补助及生活费,本院应予支持。在整个事故中,虽然被告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客观上已造成原告左眼完全失明,成了终身残废,被告应负主要责任。由于损害是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因此第三人也应负一定责任。案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适之一次性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后的生活费 3600元(含已支付的600元),第三人赔偿人民币2000元,合共5600元给原告张欣欣。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案例分析: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学生过程中,有时会因故意或过失而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伤害发生后,往往会引起赔偿诉讼。原告是确定的,是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学生,但被告的确定却比较复杂。起来说来,有这么几种情况:( 1)被告为学校;(2)被告为教师;(3)学校和教师为共同被告;(4)学校为被告,教师为第三人;(5)教师为被告,学校为第三人。本案例反映的是第五种情况。本书赞同第一种做法, 以为将学校列为被告,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比较合宜,因教师对学生造成损害是教师的职务行为导致的。但这绝不是说教师不负任何责任,除负行政责任外,还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可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向教师追偿学校所赔偿的部分或个部费用。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三) 老师擅拆学生信件致学生坠楼 案例: 原告:杨新宇,男, 18岁,天津市第48中学学生,住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10号。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学 法定代表人:杨复兴,校长。 第三人:王斌,男, 5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班主任。 第三人:陈利民,男, 2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校团队书记。 第三人:杨国祥,男, 44岁,系杨新宇之父。 原告杨新宇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1988年10月26日下午,我因故未上第二节课,班主任王斌乘我不在教室,随意翻弄我的书包,从钱夹里翻出校外女生给我的信件,并将信件和书包拿到办公室。我得知后,前去索要,王斌令我将信件说清楚,否则不给我书包。为防信件内容扩散,我拿起信和书包欲走,王斌不让走。学校团队书记陈利民赶来,揪住我抢夺信件。我急忙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即拳击我面部,并抠我嘴,因未能抢到信,便将我挟持到三楼阅览室内,反锁屋门。为摆脱教师对我的殴打,我跃上窗台,想从窗户逃脱。此时,听到一教师惊叫,我慌忙从三楼窗户坠落楼外,造成多处骨折、肺出血等严重后果。除被告已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外,仍有父母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及营养费等计1300余元的损失。要求被告负担我治伤支出的一切费用,补偿我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带来的经济损失,并负责解决我今后的生活出路问题。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学辩称:原告无故旷课,班主任王斌为防其放在课桌内的东西丢失,将原告的书包、钱包拿到办公室。因恐钱包内有钱,便打开钱包,发现未封口的信封,抽出信纸,见是原告早恋情书,即放在桌上。此时原告闯进办公室,王斌与其谈话,了解旷课原因,并进行说服教育。原告拒不服教,猛然将放在桌上的情书夺走,放入口中,拿起书包便走。王斌阻止,被原告推倒。此间,陈利民在四楼听到声响,快步赶到三楼察看,将原告面对面抱住,因见原告嘴特别鼓,脸色苍白,恐其噎着,便用手抠其嘴里的东西。原告用头顶撞并撕扯陈利民的衣服,力图挣脱,双方拉扯到阅览室,陈利民让原告把嘴里的东西吐到屋内炉里烧掉,原告便先进屋。当杨颖强老师进去时,发现原告已站在楼窗上,便上前拽其腿,让其下来。原告将杨老师蹬倒在地。杨惊呼时,教务处张主任闻声赶来,扑到窗前,只见原告两手攀抓外窗台,从左侧向右侧移动,由于脚下无可蹬踏而失落地面。原告伤现已痊愈,我校为其垫付了 元费用。原告坠楼系自身所为,与校方教育无因果关系,其后果应由其自负。要求原告返还学校已垫付的全部费用。 第三人王斌、陈利民认为被告所述属实,并提出自己系履行职务,并无不当。 第三人杨国祥提出:王斌擅自拆看原告信件,已构成对原告人格的侵犯;陈利民采用暴力手段抢夺信件,殴打原告,对原告坠楼有直接责任。原告治伤所花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新宇原系被告学校初三( 2)班学生,王斌系该班班主任,陈利民系被告学校团队书记。事故发生时,杨新宇16岁。1988年10月26日下午第2、3节课,原告旷课。王斌去教室时,发现原告不在,因见原告书包及钱夹在课桌内,在察看钱夹时发现原告早恋情书,便将书包、钱夹、信件拿到办公室。原告在第3节课期间回来上课,知其书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斌让原告说清早恋情书问题,原告拒谈,并抢夺了部分信件及书包要走,被王斌抓住不放。而后陈利民赶到,将原告抱住。原告即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抠原告的嘴,未能抠出信。原告力图挣脱,双方撕拽进入三楼阅览室内。此时,校方在场人员提出,让原告将信吐到阅览室里屋炉内烧掉。原告便含信进入里屋。当图书管理员杨颖强进入里屋,发现原告已站在窗台上,便上前阻拦,被原告蹬倒。原告从三楼窗户逃脱摔伤,致右肋骨干骨折、第六胸椎压缩骨折、骨盆骨折、肺挫伤。经住院治疗伤已痊愈。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垫付了医药费、住院费元、护理费768元、营养费100元,共计元。此外,原告母亲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元。 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学校上学期间,应当遵守校规校纪,服从学校管理,不应擅自旷课,过早恋爱。由于原告违反了校规,王斌作为班主任在查课时发现原告旷课及情书,拟对原告进行教育是正确的,并非属于私拆信件行为。但在原告抢走信件时,王斌不够冷静,方法过于简单。陈利民身为教师,遇事应采取说服教育方法,但当原告将信件塞入口中后,却同原告撕扯,并采取强制抠嘴措施,以令其吐出信件,显属不当,况且原告此时尚未成年,从精神及心理上易产生逆反心态,致使原告急于脱离现场,故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原告此时虽未成年,但处于限制行为能力阶段,应预见到从窗户逃脱有危险,却不顾阻拦,坚持从窗逃脱,应负主要责任。王斌、陈利民管教原告属于职务行为,其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对原告治疗期间垫付之款,应负担其中一部分,其余由原告负担。因原告目前尚无经济收入,原告负担的部分,应由其父第三人杨国祥退还给被告。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第119条、第131条之规定,于1990年5月17日判决如下:(1)原告因伤所花用医药费用、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3867 .99元,原告自行承担元,被告承担元;(2)被告垫付的元由第三人杨国祥退还被告元;(3)双方其他请求予以驳回。 判决后,杨新宇及杨国祥不服,上诉于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坠地伤残是王斌私自翻检信件及陈利民连续施暴所致,要求校方承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及护理费。天津市第48中学不同意杨新宇的上诉请求。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对杨新宇的劳动能力进行了法医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杨新宇右肋骨骨折畸形愈合,对右臂持重物功能有一定影响"。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私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王斌擅自拆杨新宇信件一节,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陈利民抠杨新宇嘴内的信件,显然欠妥,致使杨新宇从窗走脱,给杨新宇造成一定的损害,侵害了杨新字的合法权益。对此,陈利民应负主要责任。杨新宇在校期间,不遵守学校制度,导致本赔偿事实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其上诉请求全部赔偿,本院碍难支持。杨新宇因年岁尚轻,其右臂功能因伤受到一定影响,校方应酌情给予一定的伤残补偿。王斌、陈利民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天津市第 48中学负担。杨新宇目前无经济收入,其应承担的部分,由其父杨国祥负担。综上所述,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1条及第131条之规定,于1992年7月7日判决如下:( 1)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第三条;(2)变更一审法院判决第一条为:杨新宇因伤花用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元,天津页第48中学负担元,杨新字负担元;(3)加判:天津市第48中学一次性付给杨新宇伤残补助费3000元,减除已给付元,余款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付清。 案例分析: 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遵守校规校纪,如有违犯,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但学生依法享有的各种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教师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侵害,否则,即为侵权行为,并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本案纠纷的发生,是由原告杨新宇旷课违反校规而引发,学校教师在主观上虽然是想对其违纪行为进行教育,但所实施的行为,从一开始就超出了教育管理的范围,直接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其一, 在事故发生时,杨新宇虽是未成年人,但依法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我国宪法第 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案杨新宇的信件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刑事犯罪,班主任也不是享有通信检查权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杨新宇不在场的情况下,班主任无权开拆并检查其信件内容。如为防止杨新宇的书包和其他物品丢失,可以让同班其他同学代为看管,或拿到办公室代为保管,但绝不能在当事人未同意又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翻弄、检查其书包、物品,更不能开拆和检查其信件。开拆和检查他人信件,就侵犯了信件所有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其二, 老师在拆开原告的信件后,阅看了信件的内容,知道了原告信件是他人写来的恋爱信件。对此,老师本应向其讲明早恋的影响,提醒其注意即可。但老师却让其说清楚早恋情书的问题,原告不说就不让走,也不将信件交还原告,从而使其他老师也知道了原告早恋的问题。另一老师赶来抠原告塞入口中的信件,实际上是想让原告交出信件。这些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其三, 老师为拿到原告的信件,在原告将信塞入口中的情况下,用手去抠原告口中的信件;在抠不出来的情况下,与原告撕扯并将原告带入另一房间,强迫其吐出信件并烧掉,这些是侵犯原告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正是因为被告(由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使原告为摆脱这种困境而越窗逃脱摔伤,被告对原告因摔伤所受到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既包括原告治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也包括原告因摔伤致今后劳动能力受到一定影响的补偿。 但是,原告摔伤,和原告本人越窗逃脱也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告当时是属于 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应当对越窗逃脱可能有的损害后果有所预见,但仍坚持越窗逃脱,致使摔伤,因而原告本人也是有一定责任的。原告应负的一定责任,不是基于原告在校期间不遵守校规所产生的。不遵守校规所产生的责任不是民事责任,而是一般违纪责任,两者不能混同。 另外,二审法院的判决主文,前后相互矛盾。按二审判决的本意,被告除应当负担原告元的治疗费用外,还应负担原告3000元的伤残补助费。但根据判决的第三条,实际上成为被告对两种费用共负担3000元,这是主文表述上的错误。①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四) 学校是否有罚款权 ? 案例: 某校初中学生马超,学习成绩不佳,守纪情况亦差。一天,他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 300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超作出三点处理决定:(1)给予警告处分;(2)照价赔偿吊灯;(3)罚款300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都没有感到不妥。该校校长还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案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案例分析: 实际上,学校对马超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吊灯是合法的,而对学生课以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且还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该案例中,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的依据、以"法"治校的依据是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中有些内容本身就是违法的。学校管理者如果把"违法治校"当成是"依法治校",将会造成更大的错误。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五) 居民建筑影响教室采光怎么办? 案例: 1993年,某校周围居民动迁,动迁后某房地产公司在该校教学楼南面建起一座8层楼,该楼距学校39米,影响教学楼正常采光。该校校长为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首先找到了有关部门人员,弄清楚了有关房屋建筑间距规定要求,确认房地产公司设计不合理,按居民建筑条件计算建筑间距是不允许的,该建筑实属违章建筑。1990年11月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的《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第12条规定,"学校教室附近,不得建设影响教室采光的建筑物",第30条第7款明文规定:"违反第20条规定,除限其退还或拆除外,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况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校依据法律将违法行为向市人大、市建委、市城建局、市规划局和区级机关、主管教育的单位分别投诉,得到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使得房地产公司不得不承认确实违法,并答应赔偿。在赔偿时该校和开发公司算了一笔帐,自然光线不足,主要用灯光补,这样一个教室每月电费多支出20元,14个教室挡光,一个月是280元,一年10个月是2800元,教学楼使用年限100年就是28万元。随着电费的上涨,就不止28万元了。另外阳光无价,阳光的作用不只是照明,少了阳光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该校校长不客气地说:"也许我们这些少年儿童是未来中央领导人的材料,若因阳光的缺少未能成才,谁能承担起这个责任呢?"经过多方努力,最后学校和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房地产公司赔偿20万元,另外拆除已盖好的楼房一个开间以减轻对学校教学楼的挡光程度。 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房地产公司并没有直接侵害学校的财产所有权,但由于二者相邻并之在采光方面产生了相邻关系,房地产公司给作为相邻方的学校在采光方面造成妨碍,依法律规定,房地产公司应排除妨碍,依法律规定,房地产公司应排除妨碍或赔偿因此而给学校带来的损失。 相邻权变称相邻关系,是指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各自所有的或占有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树或占有权时,因相邻各方相互间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相邻关系的客体并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相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其所有权或占有权过程中所体现的利益。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既有利于合理利用财产使之充分发挥效益,也有利于社会安定。 相邻关系有多种,如相邻土地通行、使用关系,相邻流水、排水关系,相邻管线安设关系,相邻通讯、采光关系,相邻环境保护关系等。如何处理好这些关系呢?《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该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各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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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格式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亲切的海沫儿
眼科护理是一项具有高风险特性的工作,在护理中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任一环节出现失误都可能给眼科护理带来风险。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眼科护理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观察是护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发现病人病情变化、心理变化、行为变化的基本方法,护士只有具备强烈的敬业精神,扎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临床经验才能具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并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观察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比较持久的知觉活动。眼科作为一个小科室,在许多护理同仁的眼中,是一个具有这些特点的不起眼和不被重视的地方。1疾病只限于眼睛,患者95%以上可以自理;2病情很轻,不会危及生命;3工作量不大,用药简单,即使打针发药发生差错,也不会造成伤残或生命危险;4一般护理部都会将需要照顾的护士或能力相对较弱的护士配备给眼科。
1 护理人员观察力的要素
高度的敬业精神 敬业是一种内在的主动精神,是发自内心对工作的热爱和高度负责,是责任的延伸和升华。所以护理人员只有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才能有深入细微的工作作风,才能洞察到病情变化。
扎实的理论基础 护理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医学护理基础和专业知识才能从细微的变化中发现病情的等值,迅速采用正确的护理措施,减轻病人疼痛甚至抢救生命。
丰富的临床经验 把护理知识用于实践的过程,也就是积累经验的过程,不仅会用视、听、触、哭等感觉得到病人病情的主观症状,而且要善于从病人的面部表情、眼神、体态以及言语行为的变化洞察病人的内心活动和躯体情况。
2 护理人员观察力的重要性
在大内科工作近20年调至眼科,刚开始也错误的认为眼科工作与大内、大外科相比要简单许多,但护理许多眼病并发其他科疾病的患者后,认为眼科病人潜在的危险非常多,需要护士不仅具备高超的静脉穿刺技术,还要有敏锐的观察力以及善于分析问题的能力,这样才能使重症患者不会在自己岗位发生生命危险。我科于2007年至2009年3年时间,共转出并发其他疾病的患者共74例,其中男性患者45例,女性患者29例,汉族42名, *** 尔族28名, *** 2名,蒙古族2名。内科病历45例,年龄在21-84岁,平均年龄55岁。外科病历29例,年龄在8-86岁,平均年龄39岁。内科疾病中以糖尿病、心肌梗塞、高血压多见。
外科疾病以颅脑损伤多见,现将典型病历介绍如下:
病例1:患者男性,25岁,维族,以“左眼巩膜裂伤”收入我科,因酒后骑摩托车摔倒后导致左眼外伤,在当地医院做初步处理,行头颅CT无异常后送至我院急救中心,在我院再次行头颅CT仍未发现异常,平车推入我科,患者酒醉未醒,烦躁,颜面部及左眼外伤,行清创缝合,遵医嘱给予醒酒对症处理。次日,观察患者未见明显好转,大小便失禁,神志不清,烦躁不安,告知护士长,并通知主管医生,行头颅CT检查,结果回报:蛛网膜下腔出血,转至神经外科专科诊治。 病例2:患者女性,51岁,汉族,以“右眼急性视 *** 炎”收入我科,在询问病史时,患者主诉右眼视物不清,并伴有背部、腹部疼痛、腰部麻木,曾到乌市医科大就诊检查,未发现异常,未做治疗。次日晨12时,发现患者步态不稳,行走时需扶墙栏,有跌倒的危险,感到很意外,立即上前搀扶患者入病室,协助其上床休息,仔细询问,患者主诉:胸部以下麻木,感觉迟钝,右下肢较左下肢无力,感到患者可能患有神经内科疾病,立即将心中疑问汇报给护士长,并通知值班医生,请专科医生会诊及检查,查体:胸四平面以下痛温触觉减退,左下肢肌力5级,右下肢肌力3级,右下肢肌张力减退,双下肢膝反射+++,双侧踝反射++,右侧Babinski+,左侧chardark征+-,考虑:多发性硬化病,建议立即转上级医院诊治。
在74例转出患者中,内科患者年龄偏大,外科患者青壮年居多,且多为酒醉驾车撞车或摔伤致颅脑损伤,病情较重,随时都有生命危险。
3 讨论
观察病情是护理危重病人的先决条件,病人生命体征的改变,瞳孔意识的变化,精神状态的紊乱,排泄物的异常等,都能提示危重病人的状况。因此,通过护士对患者细致入微的观察,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出患者是否处于危机状态。并依靠仪器的帮助来提高观察的效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呼叫医生,并详细询问病史,监测生命体征,使患者得到及早诊断,及早治疗,尽早痊愈。
敏锐的观察力是现代护理人员不可缺少的专业素质之一,扎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临床经验、高度的责任感是敏锐观察力的基础,只有在临床工作中注意病情观察,通过反复学习和实践才能具备较强的观察力,使护理人员的价值真正体现出来,更重要的是达到病情治愈甚至抢救病人生命的目的。
参 考 文 献
[1]孙慧玉.浅谈护士观察力的重要性及其构成要素.护理研究杂志, 2010,51.
[2]陈静,闽南华.临床带教体会.中国误诊学杂志,2009,92:475-476.
[3]陈维英.病情的观察及危重病人的抢救配合护理.基础护理学,1995,103:196
【关键词】 眼科门诊 安全护理
门诊是医院的视窗,代表着医院的形象,是接待患者完成一般医疗工作和急救处理的第一线,护士是直接参与完成这些措施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随着竞争机制在各行各业的竞相出现,管理科学也在不断更新。因此,做好眼科门诊护理工作,规范服务意识,做到以病人为中心,确保以优质、安全、快捷、有效的服务满足患者的需要。
1 眼科门诊护理工作中不安全因素分析
门诊护理工作中存在着许多不安全因素,这些因素将直接影响护理效果,影响患者康复,影响医院在患者和公众心目中的形象,给医院信誉造成负面的影响。
管理因素 所谓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的身心健康,对各种不安全因素进行有效的控制[1]。控制或消灭不安全因素,避免发生医疗或护理纠纷和事故的客观需要[2]。
护理人员因素
技术因素 因为多种原因影响,目前护理人员队伍存在数量不足,流动性大,护理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而眼科门诊专科性太强,专科操作较多,各种仪器的检查的也多,既要求护士掌握常用基础护理操作技能,又要有全面的理论知识,还要熟悉各种检查仪器的使用,才能给病人满意的指导和解释,否则,医患、医护之间会出现不协调的误会或者纠纷。根据有关专家统计,在医疗纠纷中,60%以上是医患沟通不良导致的[3]。
工作责任心 护士在医疗活动中,担负著患者的保护者、依赖者、倾听者等角色。而在家庭中又扮演者女儿,儿媳,妻子,母亲等角色。护理人员少,工作任务重。护士就超负荷工作。长此以往,将对护士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由此可引起工作责任心不强,注意力不集中,情绪波动大,对患者带来不安全的后果或不安全的因素,这些也是构成医院不安全因素的重要原因[4]。
患者因素 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病人的权利意识,保健意识,消费意识增强,对门诊的服务要求高,如果服务不到位,容易产生矛盾[5]。由于眼科患者的特殊性,如患者视力较差,不熟悉环境导致患者跌倒:保管不严造成病人物资被盗等。
2 加强眼科门诊护理工作中不安全因素的管理措施
重视安全教育 提高全体护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是保证护理安全的基础。管理者必须重视安全管理,通过对护理人员进行教育,使护理人员从被动接受安全管理的检查变成自觉维护安全,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患于未然[6]。
提高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流程 工程中做到以礼待人,耐心地疏导,做好解释工作,合理地安排好专家、专科、简易门诊,验光等病人的就诊次序,恰到好处地请患者按序就医。根据患者的年龄,病情急缓酌情安排患者就诊。对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新生儿、外伤及角膜异物、青光眼患者发作期都安排优先就诊。对患者急性结膜炎红眼病和淋菌性结膜炎的做好隔离和病情报告,以确保患者的身心健康。
重视专业理论和专科操作的培训 加强护士规范培训和继续教育,积极参加医院和科室组织的各种学习,还要着重护士礼仪,文明用语,人际沟通能力的培训,特别是要掌握突发急救技能培训等。在护理工作中,只有不断的更新质量理念,全面提高护理质量,才能确保护理安全,更好的为患者服务。
【参考文献】
[1] 史自强,马永祥,胡浩波,等.医院管理学[M].上海远杂出版社,1995,238~245.
[2] 左月燃.对加强护理安全管理的认识和思考[J].中华护理杂志,2004,343:191~192.
[3] 赵炳华.现代护理管理[M].北京: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
[4] 孙立平.军队医院管理学[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
[5] 潘少山,孙方敏,黄始振.现代护理管理学[M].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36.
[6] 陈晓梅,胥清容,杜沂岚.西南国防医药,~909.
眼疾患者能否重见光明,取决于精湛的医术和先进的医疗技术和设备,而并非爱尔眼科这种盲目扩张的商业模式,从这个角度来说,爱尔眼科的疯狂扩张只是为了利益最大化,至于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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