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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研究类论文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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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研究类论文的研究方法

有九大研究方法,分别是:调查法、实验法、文献研究法、个案研究法、数量研究法、话题发散法、跨学科研究法、观察法。

4、个案研究法。这种研究方法在MBA专业被广泛应用。个案研究法具有基本3个基本的类型:个人调查、团体调查和问题调查。

5、数量研究法。数量研究法又分为 “统计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是通过对研究对象的规模、程度、规模等数量关系进行分析,揭示事物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发展趋势,以此来达到对事物的正确认识和预测的一种研究方法。

6、定性分析法。定性分析法其实就是运用归纳、演绎、分析及抽象等的方法来自己收集的材料进行加工,选择适合自己的材料,选择对于文章论点有用的材料,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进行分析,从而使研究对象可以有“质”的提升。

7、话题发散法。话题发散法就是采用话题扩散的方法就是在观点的基础上,从社会、环境、文化、家庭关系、经济等角度来切入,扩展适合自己观点的话题。

8、跨学科研究法。跨科学研究法是从整体上对于某一课题进行综合研究的一种方法。任何事物都是不可能单独存在的,学科的研究看似是单独的一门学科,其实学科之间都是有统一的一个整体。

9、观察法。观察法就是研究人员通过自己的感官和一些辅助功能根据直接对被研究对象进行分析和观察,获得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这种方法具有一定的目的性、计划性、系统性和可重复性。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人们的感性认识,对于启发人们的思维、发现新的事物有一定的帮助。

应用研究类论文采用什么研究方法

论文的研究方法:调查法、实验法、文献研究法、个案研究法、数量研究法、话题发散法、跨学科研究法、观察法。

1、个案研究法。这种研究方法在MBA专业被广泛应用。个案研究法具有基本3个基本的类型:个人调查、团体调查和问题调查。

研究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选择合适的研究类型。根据自己认定的研究对象中的一个特红豆博客定对象来进行调查和分析,弄清楚其 特点和主要的形成过程。是很实用的一种研究方法。

2、数量研究法。数量研究法又分为 “统计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是通过对研究对象的规模、程度、规模等数量关系进行分析,揭示事物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发展趋势,以此来达到对事物的正确认识和预测的一种研究方法。

3、定性分析法。定性分析法其实就是运用归纳、演绎、分析及抽象等的方法来自己收集的材料进行加工,选择适合自己的材料,选择对于文章论点有用的材料,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进行分析,从而使研究对象可以有“质”的提升。

4、话题发散法。话题发散法就是采用话题扩散的方法就是在观点的基础上,从社会、环境、文化、家庭关系、经济等角度来切入,扩展适合自己观点的话题。

5、跨学科研究法。跨科学研究法是从整体上对于某一课题进行综合研究的一种方法。任何事物都是不可能单独存在的,学科的研究看似是单独的一门学科,其实学科之间都是有统一的一个整体。学科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密切,在语言、方法和某些概念方面,有日益统一化的趋势。

6、观察法。观察法就是研究人员通过自己的感官和一些辅助功能根据直接对被研究对象进行分析和观察,获得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这种方法具有一定的目的性、计划性、系统性和可重复性。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人们的感性认识,对于启发人们的思维、发现新的事物有一定的帮助。

论文研究方法最为典型的有调查法、观察法以及文献研究法。调查法:调查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的材料的方法。调查方法是科学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法、观察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等科学方式,对教育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和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从而为人们提供规律性的知识。观察法:观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研究提纲或观察表,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去直接观察被研究对象,从而获得资料的一种方法。科学的观察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系统性和可重复性。在科学实验和调查研究中,观察法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①扩大人们的感性认识。②启发人们的思维。③导致新的发现。文献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是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课题,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文献研究法被子广泛用于各种学科研究中。其作用有:①能了解有关问题的历史和现状,帮助确定研究课题。②能形成关于研究对象的一般印象,有助于观察和访问。③能得到现实资料的比较资料。④有助于了解事物的全貌。

法学应用研究类论文

法律的生命在于推理 ——我眼中的中国法学的困境和出路“不可调和的调和,矛盾的结合,对立的综合——这些就是法律的问题。”——卡多佐“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霍姆斯摘要:本文从中国法学当下的困境——因非法律因素的干预造成法律结果的不确定性,以至于人们普遍对法律失去信仰,甚至信心——出发,强调在法律适用中法律推理(主要是实践推理)的价值,以期通过对形式正义的追求,使法律更具明确性,挽回普罗大众对法律的信心,最终实现追求实质正义的目的。至于如何使法律更加明确,更具预测性,我选择的进路是建立以类比推理为基础的遵循先例原则。关键词:法学困境? 法律推理?? 演绎推理? 实践理性? 类比推理? 遵循先例? 判例制度?一.我所谓的当下中国法学的困境?在我看来,中国法学的最大困境乃在于它的权威远没有达到它应该有的高度。这种表现是多方面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 ,而“敬法者始能成为护法者”,但中国当下的法律人显然没有足够尊敬法律[2]。有学者指出,中国法学困境的关键是因为主体性中国的身份缺失。中国的法律人迷失了自己,成为留声机或者传话筒,看似对一切事物都思考,但唯独“对思想根据本身不思想,根据本身是没有的,或者说是物质的”,以至于“我们没有中国自己的未来,拥有的只是西方的过去和今天”[3]。而这在我看来也是其对中国自有法律信心缺失的表现。法律人尚且如此,遑论普罗大众。中国人并不习惯法律思维,中国人乃是最务实的。中国人习惯的是信仰权威[4],所以,“有困难找政府”才是中国人数千年连绵不绝的思维方式,期待青天大老爷出来给自己做主才是大多数中国人的期望。这种传统乡土中国[5]留下的深深烙印,已经成为我们民族性格的一部分,难以更易。而所谓法治又必须首先活在普罗大众心中成为其生活之常态始有实现之可能[6]。这种悖论造成了法律在现实中的尴尬[7]。而造成这种状况的最主要原因又是什么?我认为是法律的不可预测性。所有人都知道,法律并不是我们寻求解决问题的最终途径,甚至不是主要途径(遑论唯一途径)。“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影响,小案讲法律”这几乎是一条众所周知的潜规则,深深藏在每个法律人(至少是司法者)的脑海深处,无论遇到什么案件,这条原则总是扮演着过滤器的角色。所以毫不夸张地说,法律最多只是第三选择。这是所有法律人的悲哀。所以,当法律(特别是司法和执法中)过多掺杂进意识形态、政治、民愿、道德等其他因素之后,法律并不能给人以确信。也正是这种不确信导致了普罗大众甚至法律人对法律的不信任。而中国的法律人显然又没有告诉,似乎也没有资格(甚至是违心地)告诉普通人“法律是确定的”[8]。当然即使他们说了,有多少人愿意天真地相信也实在是一个不难想象的问题。二.法律推理中国的法律不是纯粹的法律,中国的法律问题也不是纯粹的法律问题。“天理,国法,人情”,国法夹在两者之间,求上不得,求下不能,不能动弹[9]。即使在有限的运用法律来解决现实问题的时候,法律人所体现的业务素质依然让人难以恭维[10]。弗里德曼用信息论的观点分析了法律制度的一般过程,并将这个过程分为原材料的输入、加工、判决输出和信息反馈等阶段[11]。我在这里集中讨论的是第二阶段,也就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即法律信息的处理和思维加工过程。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律分析的问题。按照波斯纳的观点,法律分析是对法律概念之间关系的探讨。而博登海默干脆认为法律分析就是分析推理,也就是法律推理。这两种说法都难免太抽象。那么法律推理究竟是什么呢?德沃金说:“法律推理是建设性阐释的一种运用,我们的法律存在于对我们整个的法律实践的最佳论证之中,存在与对这些法律实践做出尽可能最妥善的叙述之中。”[12]由此可见,法律推理是个极其庞大复杂的概念,甚至可以包含法律解释。它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即对法律命题所进行的一般逻辑推演[13]。可以说,它贯穿于法律适用的始终,甚至还一直都是关键。法律推理根据法律推理在不同难度的案件中所表现出的不同逻辑形式和推理规则,可以划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两部分[14]。三.法律问题有正确答案吗?但在进行法律推理(分析推理)之前,我们首先应该考虑这样一个前提:法律问题存在正确答案吗?因为这一问题实际上乃是法律推理是否必要、是否有效的合法性基础。德沃金相信法律问题客观上必然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多年来我一直在批驳实证主义者的主张,即对有争论的法律问题不可能存在正确的答案而只有不同的答案;我一直坚持认为在大多数案件中可以通过推理和想象的方法去求得正确答案。”[15]但显然波斯纳不能完全赞同这种观点。他称德沃金为“道德实在论者”,主张衡量法律推理结论正确与否只有一个合乎情理的标准,认为客观性是指“我在情理上认为其他具有常规智力和良心的人们都可能会合乎情理地当作正确的东西”[16]。有论者认为,他“把正确性和真理性对立起来,陷入了一种真理神秘论”[17],会导致法律没有明确性,从而变得不可预测[18]。这是不可思议的。我认为法律问题从来不会像数学或者物理逻辑那样能够用公式穷尽一切可能,最终得到真相。法律问题因为人为的参与,不自觉地必然会掺杂很多个人以及群体的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使得法律问题很难说能有一个客观答案[19]。而只能通过各种综合实践理性的方法找到最为符合我们这个时代大多数人认同的情理的答案。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的不可预测。在后面我将论述,建立合理的先例制度就是十分有效的解决方法。四.逻辑推理(司法三段论)的作用与缺陷相信对大多数(法律)人而言,法律推理就是司法三段论。尤其在分析法学家看来,“所谓法治就是要求结论必须是大前提和小前提逻辑必然结果”,但这种将法律适用看作是自动售货机式的简单思维[20],“即使在亚里士多德必然推理和辩证推理的意义上也是一种倒退”[21]。不过在简单案件中,其实演绎逻辑的简单推论已经足够了。演绎推论的实质/关键是:个案是否是规则的一个事例。还是以这个可能是最著名的三段论为例:“所有的人会死;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会死。”论证的有效性不过在此:苏格拉底会死这一结论,包含在第一个前提——“人”的定义——之中。事实上,大前提说的只是,这里有一只标有标签“人”的盒子,盒子里面有一些东西,其中每一个都是“会死的”。小前提告诉我们,盒子里的东西都是有名字牌,其中一个名字牌上写着“苏格拉底”。当我们把苏格拉底拿出盒子时,我们就知道他会死,因为盒子里仅有的东西都会死。波斯纳指出这种三段论之所以拥有令人信服的有效性是因为使用了一个隐喻,一个箱子的隐喻[22]。演绎推论的适用前提有两个[23]:1、法律体系的公理化:穷尽事理和自成体系。A、法律体系是完备无缺的;B、体系是和谐一致的,不允许同时肯定又否定一个命题;C、消除了所有符号表述规则及其适用领域方面的模糊性。2、法律命题的形式化。演绎推理(司法三段论,或者如波斯纳所言还包括所谓缺省三段论)对于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和法治原则依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是一但遇到疑难案件或是涉及伦理的案件(也就是我们并不能清楚知道什么是那个“箱子”,其中装的又是什么的时候),仅凭演绎推理就无能为力了。除此之外,演绎推理本身还存在一个致命的缺陷[24]:三段论的合法性和它的真实可靠性并不必然一致。它的真实可靠性不仅取决于具体的三段论是否合法,而且取决于前提是否真实。也即,当大小前提存在虚假的情况下,结论是否正确是或然的,并不确定。再用关于苏格拉底的另一个恰当且著名的例子加以说明:“所有的斯巴达人都很聪明;苏格拉底是斯巴达人;因此,苏格拉底很聪明。”在这里,尽管结论正确,但由于大小前提都是错误的,所以它真实但不合法。而这必然在司法实践中给人带来难以名状的困扰。五.实践理性粉墨登场那么,如何克服演绎推理对疑难案件的无能为力呢?波斯纳的方法是主张用“实践理性”的推理方法对逻辑推理加补充[25]。实践理性“这一术语缺乏一种标准含义”,至少有三种不同的用法[26]。但“一般来说,实践理性方法是与逻辑推理的纯粹理性方法相对应的注重行动的方法。实践理性则是人们用以做出实际选择或者伦理的选择而采用的方法;它包括一定行为的正当化论证和相对于一定目的的最佳手段的确定,其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经验智慧。所谓实践理性就是法官、律师在一个个具体案件的法庭审判实践中,在一次次急中生智的法庭辩论中表现出来的经验智慧。”[27]实践推理应该包括若干实践理性的方法,其中常识推理、直觉推理、类比推理和解释推理则是典型。中国其实并不缺乏类比推理的传统,所谓“春秋决狱”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最为简单朴素的类比推理的方法[28]。只是随着近现代中国选择大陆法系发展道路,并且没有建立起判例制度,才使得类比推理式微。而“在大多数现代法律人看来,法律推理的中心是类比推理”[29]。六.“善推而已矣”——类比推理是什么?“类推推理,亦就是将一条法律规则扩大适用于一种并不为该规则的语词所涉及的、但却被认为属于构成该规则之基础的政策原则范围之内的事实情况。”[30]所以,类比推理实际上就是根据两个对象某些属性相似而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上也可能相似的推理形式。它的基本逻辑形式是:A事物具有a,b,c,d,? B事物具有属性a,b,c;所以,B事物有属性d[31]。就法律适用而言,“类比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公式大体是:甲规则适用于乙案件,丙案件在实质上都与乙案件类似,因此,甲规则也可适用于丙案件。”[32]所以类推其实就是“以前一个案件的相同方式来判决后一个案件。”[33]这实际上就是遵循先例的判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七.遵循先例原则“当今,英美法系中站支配地位的观点认为,明确或隐含地提出某个法律主张的法院判决——特别是终审法院的判决,构成了法律的一般渊源和正式渊源”。但“在罗马法系国家中占支配地位的理论认为,司法先例不应当被视为是法律的正式渊源。”不过我以为随着两大法系的不断交流融汇,大陆法系国家并不能仅仅因为查士丁尼的命令——“案件应当根据法律而不应当根据先例来判决”[34]——就对判例制度心存偏见。而大陆法系国家显然也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事情正在起变化[35]。在大陆法系国家,“一系列对法律主张做出相同陈述的判例,其效力几乎等同于英美法院的判例或一系列英美法院判例的权威性。注意到判例汇编是颇具意义的,例如,德国最高法院认为,一位律师如果无视法院在其正式的判例汇编中所发表的一个判例,那么他本人便应当对此产生的后果对其当事人负责。”在中国,自1992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也委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每年都主编《人民法院案例选》,也有学者公开呼吁应当尽快建立起“中国自己的判例制度”。我以诚实信用这则号称“帝王条款”的原则为例,来研究遵循先例原则的现实意义。在我国的《民法通则》第四条只简单提及此名称而已,相关法学教科书对此也语焉不详[36]。我以为这就是缺乏判例制度带来的隐忧,因为这种道德条款很难用语言表达清楚。而在英美法系国家,诚实信用原则是建立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例中的,后来的法官或者律师只要运用亚里士多德所谓的从部分到部分的推理方式便可以轻松得出在他经手的案件中是否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尽管这并意味着他们能指望先例能像手套一样被轻松套在新的案件之上。八.建立完善中国自己的判例制度因此,我国建立判例制度势在必行。成文法相对滞后和若干抽象原则难以解释的特点,使得判例制度这种能有效弥补这些缺陷的制度的建立成为迫切的需要。而如前所述,中国的司法传统并不排斥判例制度[37],这使得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成为一种可能[38]。甚至有学者指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选编是有判例之名而无判例之实,我国早已出现判例制度的端倪。这或许是有道理的,但还是应该注意到案例和判例两者之间还是存在质的区别的。就目前而言,建立判例制度至少有如下几种明了的益处:1.补充成文法漏洞与不足;2.弥补法律解释的抽象性与不足;3.积累经验,推动立法;4.利于法院司法裁判。那么,应该如何建立判例制度呢?这不是我所能探讨的范围了。但“小子姑且妄言之”,这不外乎是谁来/怎么选、怎么编、怎么公布、怎么更改判例的问题,而这一切都需要制度甚至是立法的确定和保障。而一旦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判例制度,在我看来就可以最大限度地规范和约束法官的司法裁判,减少其任意性。也可以更大程度地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最终带动整个法律人职业共同体的良性发展。这样无疑是恢复民众对法律信任的关键一步。这一步迟早要走出,我们不走谁来走,现在不走何时走?[39]九.结语:敢问路在何方?路在脚下!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在绝对真理的长河中,人们对于各个一定发展阶段上的具体过程的认识只具有相对的真理性”。[40]如果我们非得找到真理,找到万全的办法才能行动的话,我们无疑只是在等死。我愿是布莱克笔下的扫烟囱的孩子,又愿如叶芝为自己选的墓志铭一样:“对生与死,冷眼一瞥,纵马向前!”评论(0)00空中飘 2010-12-12一、法律传统资源[1] 界说 (一)关于“传统” 什么是传统?传统在历史之流的滚滚风涛中形成,一个古老民族的历史传统,总给人以混茫幽遥的印象,似乎无比丰厚,而又无从把握。据徐复观先生的考证,“传统”一词在中国典籍中最早出现于《后汉书.东夷传》。[2]但所指的只是统治者的权位继承,与今天所讲的“传统”相去甚远。中国过去有“道统”的名词,但也不等于传统。传统这个词,系从英文“tradition”翻译过来的,而“tradition”又来自拉丁文“traditio”,其次根“tradere”的含义是“引渡”,是一件东西从一个人传到另一个人的意思。E.希尔斯认为,传统意味着许多事物。就其最明显、最基本的意义来看,它的含义是世代相传的东西(tradium),即任何从过去延传至今的东西。[3]关于什么是传统,还有很多观点,在此不一一列举,本文赞同对传统的特殊限定,即它指称得是“一种前近代社会文化成果的总和,具有相对稳定、内部和谐一致的系统的特质”。[4] (二)关于法律传统 本文所说的法律及法律传统是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的。狭义上,法律仅仅是法律条文与法典;而广义上的法律及法律传统包括那些实在法、法律程序以及法律的观念和法律传统的思维与价值判断的标准。法律传统可以理解为在现代社会还在发生作用的,古代法律体系中有生命力的法律文化传统。它应该是一个历时性概念,不仅存在于古代社会中,而且存在于现存社会之中,是由传统法律生长和演化而来的对现实社会仍发生作用和影响的未曾间断、不断延伸的法律文化和精神。而传统法律则是一个历史性概念,时间上主要是指前近代。传统法律资源就是所有前近代法律成果的总称,是一个国家法律发展的根基。一定条件下,传统法律可以转化为法律传统。 二、关于法律现代化 (一)现代化衡量的标准 关于现代化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曾经从不同的角度作了界定。 ·E·布莱克试图从历史发生学意义上对现代化加以理解,认为现代化一词指的是“近几个世纪以来,由于知识的爆炸性增长导致源远流长的改革进程所呈现的动态形式。现代化的特殊意义在于它的动态特征以及它对人类事务影响的普遍性。它发轫于那种社会能够而且应当转变、变革是顺应人心的信念和心态。如果一定要下定义的话,‘现代化’可以定义为:反映着人控制环境和知识亘古未有的增长,伴随着科学革命的发生,从历史上发展而来的各种体制适应迅速变化的各种功能的过程”。[5] 2.以研究中国现代化问题著称的G·罗兹曼继承布莱克的方法论原则,强调要把现代化看作是一个在科学和技术革命影响下,社会已经或正在发生着变化的过程,是人类历史上社会变革的一个极其戏剧性、深远的、必然发生的事例。[6] ·J·列维则从社会结构功能主义的立场出发,把现代化视为整个人类社会的一条普遍发展道路,指出“现代化毕竟是社会现实中的希望之星,是前所未有的生活方式的飞跃。现代化是社会唯一普遍出路。”[7] 上述种种关于现代化的观点, “尽管侧重有所不同,但都显然包涵着这样一个判断:现代化所谓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程,乃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和跃进,是人类社会自工业革命以来所经历的一场社稷社会生活主要领域的深刻变革过程。”[8]“现代化首先是一个变革的概念,是传统生活方式极其体制向现代生活方式极其体制的历史更替”;[9]“其次,现代化是一个连续的概念。是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和变迁的过程。”[10] 在笔者看来,现代性和传统性并不是互相对立和排斥的极端状态,在任何社会中都不存在纯粹的现代性和纯粹的传统型。相反,现代化过程是一个传统性不断削弱和现代性不断增强的过程。每个社会的传统性内部都有发展出现代性的可能,因此,现代化是传统的制度和价值观念在功能上对现代性的要求不断适应的过程即:经济领域的工业化,政治领域的民主化,社会领域的城市化以及价值观念领域的理性化等方面的互动过程。 (二)法律现代化的含义 法律现代化就是指一个国家的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变迁的过程。在静态方面,法律现代化意味着已公布的法律是体系完整、层次分明、结构均衡、规范协调、体例统一,并且体现人民意志、适应社会发展、代表人类前进趋势的“良法”;在动态方面,其意味着法律“在任何方面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简言之,法律现代化的目标是“法治”(rule of law)的实现。 三、法律传统在法律现代化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内发先行型国家 在现代世界的诸多法律传统中,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影响最为广泛,而两大法系在演进的道路上又都和罗马法[11]不期而遇。所不同的是,两大法系的代表性的国家对罗马法却采取了迥然不同的态度:作为英美法系的发源地的英国在很大程度上排斥罗马法的影响,走上了较为独立的法律发展道路,形成了以普通法为核心的一种法律传统;而以德法为代表的欧洲大陆的国家则采取吸收罗马法的方式进行法律的现代化,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底蕴的大陆法系。英德两国实质上都是吸收了包括罗马法、日耳曼习惯法在内的诸多先前法律成果的结果,英国吸收了大量的罗马法的先进成分[12],德国中也保留了许多日耳曼习惯法的合理内核。 1.英美法系——以英国为例:英国法律史学家霍兹豪斯认为:西欧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部分是罗马法的残余,主要的是由基督教神学家所调和的蛮族习惯以及教会所保存的罗马法学家的政治与法律思想。从来源看,英国的法律传统综合了日耳曼因素、罗马因素和基督教因素。[13]梁治平教授曾在其硕士论文《英国法中的罗马法因素》⑤中提出英国对罗马法吸收方式与大陆国家的不同也可能是英国法独立于罗马法传统之外的一个原因。在普通法建立之初,法官们都是精通罗马法的,布莱克顿就是一例,他们在签发令状时受罗马法的影响是难以避免的。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令状和判例这一普通法的发展方式。普通法以令状为依据,以判例为表现形式,这使得更抽象化、将法律规则和规则的理由相分离的罗马法只能溶于普通法之中,而无法以法律规范这一传统形式表现;另外由于又受制于普通法的思维方式,即便是专家也难以发现罗马法的影响。而且法系之间最直观的区别在于法律的表现形式和思维方式而非内容,这一事实又强化了英国法的独立地位,形成独立于罗马法之外的法律传统。 (1)中央法院系统和巡回审判。11-12 世纪,在中央王权的不断强化过程中,审判权也向中央集中。开始由国王及其政府巡回审判,但随案件的增加和为了消除不定期巡回审判的弊端,逐渐形成了固定于威斯敏斯特大厅的三大王室法院,巡回审判在亨利二世时也进一步制度化。他们的作用是统一地方的习惯,形成了“王国的统一习惯”,这是任何地方领主法院都作不到的。而且,密尔松认为,适用这些习惯的法院由地方法院转为王室法院,使习惯的性质发生了改变,“王室法院……认为这些习惯只是一些规则和抽象的权利,”习惯就变成了法律。这种将不成文的习惯转变为法律,并用判决的形式固定下来的结果就是形成了英国自己的法律传统。 (2)令状制度。令状是王室法院管辖权的依据,也即欲获得王室法院(也即后来的普通法)的救济,必须获得令状。而每一令状都是对一种争端的处理并包括相应的程序。 (3)陪审制。先前的陪审团是证明法律和事实的证人,他们为当时的巡回审判提供当地的习惯,为后来统一全国习惯打下基础。这里指的是小陪审团,它是为取代神明裁判和决斗法等落后的裁判方法而设的理性的审判方法。它的运用使王室法院吸引了更多的当事人,促使王室法院的管辖权不断扩大,这是它对普通法发展的第一个贡献。另一个贡献是,由于陪审团不是上帝,而是由会犯错误的一般人组成的,概括的证据则会诱导他们犯错误,这迫使法院改变以前概括的陈述和抗辩方式,使陪审团“在考虑事实的细节之后才作出”判决。这使得实体法开始产生。 (4)辩护士。辩护士是在王室法院固定和小陪审团产生以后出现的。当固定的王室法院建立以后,邻人誓证就维系不下去了,从地方带一群邻人到伦敦进行诉讼是不经济的,于是伦敦就出现了一批职业法律者。他们既非邻人,其作用就不可能是誓证了。加上陪审团的世俗性(如上所述),于是他们的作用就是替原告详细地而非概括地叙述事实,替被告一句一句地对原告的叙述进行抗辩。而每一种抗辩都是以承认一种规则为前提的,后来人就是从这些辩护士的抗辩中寻找法律规则的。[14]而令状制度的复杂性以及选错令状的后果导致了辩护士的增加和专业化,最终形成了封闭的行会式的律师团体。 (5)法律文件。法律文件是对法律过程的记述,后来则成为法律教育的基础和法律渊源的资料来源。第一种是《令状汇编》,由于诉讼必须以正确的令状开始,而了解王室普通法也需要令状知识,而此类书籍的大量存在又为令状制度的固定化打下基础。第二种是大法官的作品,其中以格兰维尔和布莱克顿的最为著名。书的基本内容是关于令状和判例的使用方法。第三种是《法律年鉴》,它记述了从诉讼以令状开始到判决结束的整个过程,尤其是关于陈述和抗辩,它将陈述士陈述和抗辩中记录下来,也即记录了对案件适应的实体法。没有人像罗马法学家一样写决疑作品之外的法律评述和体系化的教学用书,没有将事实简化成一两句话的评注,只有程序性的令状和具体冗长的辩护辞。这些法律文件为法律教育提供了在当时法院中实用的法律知识;这些法律文件的内容又主要是对令状和判例的评述,这促进了英国法律教育以及英国法律独特传统的形成。 (6)法律职业和法律教育。开始有法官而无法律职业,那时的法官是由教会人士担当的,他们在更大意义上是行政人员;律师并不存在,但后来发生了变革。正如上文所说,由于抗辩和选择令状的复杂性和重要性,陈述士出现了,而且到十三世纪末在高等法院已成为一种封闭性的职业,也即律师了。同时就有从这些律师中选拔王室法院法官的倾向,自十四世纪开始,这种做法已成为确定的习惯。统一的英国的法律职业形成了。 (7)判例法。布雷克顿说:“不过,如果出现了相同的案件,就应该用一种相同的方法来判决:因为从判例到判例比较好处理。”这种因素的作用是将书面形式固定的诉讼中体现的习惯法实质上作为了以后审判的法律依据,也即即使当时没有太多的制定法,法官也可以从以前的判决中寻找到法律依据,而不需要考虑是不是自己按照公平观念、或是吸收外来法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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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价值的法学研究论文说明了正义这一价值追求在经济法价值体系中的特殊性。

正义价值的法学研究论文【1】

[摘要] 正义与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古典自然法学家直到当代风行的社会法学家,在各时代法学家的一步步诠释中,正义从法的一种必然内涵直到现在成为评价法律的一个标准和法律所要追求的一种价值。

[关键词] 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正义实质正义

在我国,对法的价值的研究可以追溯到“法律”二字的形成及其被赋予的含义上。

我国传统的法的价值观可以说是从古代社会发产生之日起,一代一代流传下来的法的价值观念的总和。

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以及资本主义法律理念的引进,使得法的自由价值观、平等价值观、等内容引起了法学家们的关注,并在研究中一步步确立了其地位。

经济法是与市场经济同步产生的,它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特殊价值取向。

一、经济法的正义价值的概念分析

在历史上,对于正义的理解非常丰富。

就像博登海默在他的著作里提到的一样“正义如同普罗米修斯的面孔一样变化无常,随时可能呈现不同的形状,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正义”有着不同的内涵,并且为不同时代的思想家所信仰。

在它具有的价值序列中,自由、平等、安全曾先后被不同的思想家放置在价值序列的顶层。

对于经济法这一特殊的部门法而言,它调整对象的经济性及调整方法的强制性都决定了其价值基础的特殊性。

从这一点出发,笔者认为博登海默教授提出的对于正义的理解符合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即“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成都―这是维持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

二、正义――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础

古希腊有句著名的格言:“正义乃百德之总”。

这一格言形象地说明了正义这一价值追求的特殊地位。

的确,正义这一价值是一个可以涵盖指导其他价值追求的全局性的价值追求。

1.正义作为经济法价值基础的可能性

法的价值从哲学意义上分析一方面具有客观需要性,另一方面具有对于主体的有用性或积极性。

具体到经济法这一特殊的法律部门中,经济法的存在也是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

它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有很大部分是涉及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经济法中,更多体现的是一种间接手段,其领域是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有秩序的竞争及生存环境。

笔者认为,从以上对于正义的分析中可以得知正义内涵的广泛以及适时性,正义作为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其他价值在此基础上衍生、扩展但同时被其指导,这将是一种适合当代经济法发展的价值体系的设计。

2.正义作为经济法价值基础的必要性

在个人正义的理解中,有一种认为正义就是遵守法律。

古希腊智者色拉叙马霍斯在与苏格拉底辩论正义的含义问题时指出:“政府制定法律,违法者就有不正义之名。”他的隐含意思是,正义就是指人的行为遵守法律、符合法律这种状态。

从此引发,我们可以设想:如果被遵守的法律即是不正义的,那么行为的正义也无从谈起。

所以可见法律本身的正义的重要性。

这是保证个人正义的前提条件。

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战争经济法阶段、危机应付阶段以及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阶段这三个由低到高的阶段。

在此阶段中,市场经济由自发的竞争发展到社会化条件下国家以经济法来协调维持。

从经济法的发展历程中可以发现经济法社会性的特征,而经济法的价值作为经济法追求的目标,正义作为社会经济秩序的一种衡量标准,以其作为经济法的价值基础是无可厚非的.。

三、经济法正义价值内涵的延伸

1.由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实质正义是与形式正义相对而言的,这里的形式正义的基本含义是指:对于相同的情况给于相同的对待。

现代形式正义观的代表人物为佩雷尔曼, 他试图从各种复杂的正义定义中抽象出一种可以适用于不同正义概念的定义公式,他认为“所谓的形式正义就是要求以同一方式对待人,就是同一基本范畴的人都应受到同等待遇的活动原则。”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强势团体、垄断等等这一切经济政治实体的存在造成了个人之间、个人与团体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的实质不平等。

在现实条件下,形式正义本质上已成为一种不正义。

经济法作为对于民法的补充而出现,必须正视建立在对于19世纪社会经济条件判断基础上的平等性与互换性的丧失,由此带来的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变更。

实质正义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

2.公平与效益的兼顾

罗尔斯把公平作为正义的首要要素和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是制度,不管怎么样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抛弃和消灭”但与此相对应的,效益也是法的价值目标之一。

在实践中,追求效率必然会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但过分的追求公平也会损害一部分人的效益。

效益是指减去投入后的有效产出。

在法的效益价值中,社会效益价值是与公平的追求同向的,即维护社会公正。

法的社会效益追求中,力求以法的形式为社会机构的运作创造一套行之有效的准则,避免假公济私、效率低下。

但法的经济效益追求有时可能会损害公平。

但是并不是说效益与公平是完全对立的。

二者同作为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效率优先并不意味着不要公平,而是要在实现效率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保证公平的实现。

综上所述,正义价值作为人类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有可能也很有必要成为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在全局上指导并且涵盖经济法的价值体系。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52页

[2][古希腊]柏拉图著,郭斌和张竹明译:《理想国》,商务印书馆出版,第5、6页

[3]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第503页

[4]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12页

法的正义价值论文【2】

【摘 要】自从法产生以来,关于法的价值问题法学界从来没有停止过争论。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卢梭、孟德斯鸠至近代的罗尔斯都提出了自己对法的价值的追求与探索。

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阶级、私有制、国家产生的必然结果。

不论是雅典的城邦、古埃及、罗马,还是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中国,无一例外的都有自己自成体系的法律。

从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毫无疑问,法是有价值的,但究竟什么是法的价值,法又有哪些价值呢?这困扰着我们无数的法学研究者。

法的价值是法产生的动因,人类对法律不懈的探索究竟在追求什么?古往今来,人来一直在追求正义,希望受到正义的对待,社会公平,人人平等。

正义为什么一直受到人类的追捧,法的价值是否也在于实现正义。

【关键词】法的价值;正义价值;分配正义

“任何值得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法的价值体现法的精神,法的精神决定法的价值,进而影响立法,影响着整个法律体系的运行。

但凡民主文明讲究平等和谐的国家法律发达,对法的价值问题研究深入,成果丰硕。

而统治者根据自身好恶无视社会承受能力,肆意订立法律的国家,命运无不是被人民推翻或遭外敌入侵而覆灭。

法的价值是一个抽象而复杂的概念,也是法学研究不能回避的难题。

一、法的价值含义

价值是一个哲学范畴,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的众多领域,政治、经济、文化无不广泛使用价值。

国内法学界对价值定义时多从主客体的关系出发,既强调价值客体的属性,又认为不能忽视主体的需要,认为价值是客体的属性对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关系。

“‘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也许我们应该从更为朴实的角度来探讨“价值”,从而揭示价值的本质。

可以这样认为,“价值”是一种特定的关系背景下的事物的存在、属性、作用等。

法的价值依据价值的概念是指,与主体的需要、诉求具有相洽互适性的,从而受到主体的珍视、重视的事物的存在、属性或作用。

根据使用的情况不同,法的价值可以有以下三种含义。

第一,目的价值,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那些值得希冀、追求或美好的东西。

“法律的重要价值就是保护人权”,“程序法具有确保司法公正的价值”,等等。

在此种情形下,法的价值更多的体现为对人们追求的美好事物的保护作用,是法对社会的作用,存在于法的自身之外。

第二,形式价值,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

如,法应该逻辑严谨,应当简明扼要,而不是自相矛盾、含混繁琐。

此种意义的法的价值更强调法的自身,形式上的法应该具有的被人们追求和珍惜的东西。

第三,评价标准,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这更多的受到西方影响,是以法的价值平价标准去评价社会上与法有关的现象,如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二、法的首要价值

(一)法的三种基本价值形态

1. 正义。

“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在社会生活中,正义有多种不同的含义。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一种正义;“以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是一种正义;在早期资产阶级革命中,“自由、平等、博爱”也被视为一种正义。

决定法的价值中的正义,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

社会基本结构指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生产的利益划分方式。

“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这对于个人生活的影响具有根本性。

作为社会主要制度,社会基本结构影响着人们的基本前景即他们可能希望达到的状态和成就。

对法律的正义价值也有决定性的影响。

可以说,法的正义价值在于保障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让人们享有正义的权利承担正义的义务,正义地分配社会财富、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2. 秩序。

学界不乏关于法律秩序的诊释。

“ 制度论” 和“ 结果说” 是西方学人对法律秩序的两种重要界说。

“ 制度论” 把法律秩序等同于法、法制或法的体系。

“ 结果说” 则视法律秩序为法作用于社会所形成的一种社会结果。

法律秩序是一种社会状态,一种由实体性的制度和观念化的意志所合成的社会状态。

实体性的制度是说法律秩序是以法的形式存在的社会规则,为实现这些规则还存在着一定的物质设施如法庭、监狱、警察等等。

法律秩序价值也是法的其他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环节。

法的价值诚然远不止确认和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

但所有法的其他价值都离不开秩序价值。

任何法都会体现一定的社会秩序、利益、正义,但一定的利益、正义的确立和实现,都离不开一定社会秩序的确立和实现。

3. 自由。

个体可以是自由的、独立的,但仍然是全人类整体的一分子;不但每个人的自由能依据普遍的自由规范而与他人的自由相协调,而且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个人自由主要表现在人格独立、人格尊严、抉择自由、自我实现等方面。

人是社会中的人,自由的实现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律保障人的自由,便成为法的重要价值形态之一。

(二)正义乃为法的首要价值

“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应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它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怎样的权威性宣告,无疑法的目的价值是整个法的价值体系的基础……”法的目的价值是法产生的动力也是法实施的宗旨,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都是为一定的目的价值服务的。

而在法的目的价值中,秩序,自由,正义是其基本的价值形态。

所谓基本是指法的目的价值最重要,最根本的价值目标。

然而由于人类生活需求的多样性,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便产生了发的价值冲突。

即在有限的社会资源中满足人类众多不同的价值追求时产生的竞合状态。

秩序与自由的冲突,正义与秩序的冲突,秩序与自由的冲突常常出现在我们生活中,而这也是困扰立法者法学家的难题。

这时便需要法律的协调整合。

法的价值都是值得希求和珍视的美好之物,如何协调整合法的价值冲突谋求价值总量最大化呢? 首先应该坚持兼顾协调的原则,因为法的价值都是值得希求和珍视的美好之物,应该最大限度地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尽可能的避免、化解或弱化价值冲突。

然而,当协调兼顾已无法达到化解价值冲突时应遵循“两善相权取其重”的标准。

而正义价值则是我们应该首要保护的价值,是法的首要价值。

亚里士多德曾经提出“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的命题。

可以说,自由与秩序是手段价值,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正义才是法律追求的最终价值目标。

“法律或成例就是正义的一种衍生物”“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的一个中道的权衡”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和重要美德,亦是衡量法律之善的首要尺度。

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正义一直是引导法律产生、完善和不断发展的重要力量。

在法的诸价值之中,法律与正义价值的关系最为密切,亦是法的价值理论体系中的核心论题。

人们在论及法律或对法律制度进行评价时最常使用的是“正义”这一词汇,以至于法律的其他道德品质都显得那么不甚重要或突出。

正义在法的诸价值之中具有优先性地位,法律的有效性亦取决于法律自身的正义程度,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亦是法律产生的社会根基和根本前提。

正义是法的首要价值,法律需要正义价值之引导,亦必须体现正义之精神。

正义作为一种伦理观念和价值准则十分广泛而深刻地存在社会生活之中,并一直引导并推动着法的生成、发展和不断完善。

一般来说,符合人们普遍的道德观念或价值准则即是正义的。

反之,不正义则是指不符合或者违背人们普遍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准则。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三、法的正义价值的两种基本形态

(一)分配正义

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正义价值的两种基本形态,即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分配正义是根据接受者的功绩来分发荣誉和奖励。

即正义等于平等。

“相等的人分享了不相等的事物,不相等的人反而分配到了相等的事物,就是不正义。”分配正义是关于对权力、产品等社会资源在社会主体间进行正常配置的规则设计,满足主题生存的基本需要。

可以说分配正义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

保障分配正义要求在立法等领域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合理配置有限的社会资源,使人人各得其所,各取所取,从而实现社会的正义。

(二)矫正正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矫正正义是指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了损害,使其遭受到了损失时,就应该从损害方的好处中拿出来一些,加到蒙受损失的人那里,以补偿其损失。

从现代社会来看,矫正正义是针对资源配置过程中出现的动荡与矛盾而设计的救济性措施。

与分配正义相比,矫正正义是一种程序正义是对失衡的分配正义进行纠错从而实现实体正义,矫正正义主要体现在司法中。

(三)分配正义的法律体现

分配正义解决的是社会资源的计划与分配问题,因而需要通过资源分配方案、模式等形式表现出来,而法律文本因其强制性、稳定性则成为分配正义实现的主要工具。

而另一方面,法律的终极价值就是实现正义,正义体现在法律的权利义务分配方面。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没权利的义务”,法律在权利与义务方面坚持了对等原则,是分配正义的体现。

权利是法律赋予人满足其利益的手段,义务是承担者负担的不利益。

法律在给公民分配权利义务时也应坚持分配正义,而这又具体体现在三个基本原则中,贡献原则、平等原则和不平等原则,分别对应不同性质的权利义务。

第一,平等原则。

每个人不论贡献如何,都应该完全平等地分有基本权利(人权)。

这就是权利与义务分配的“ 平等原则”。

这个原则不妨简化为六个字:平等分配人权。

平等分配人权就是按基本需要分配人权。

这一方面是因为人权就是满足每个人的基本需要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每个人的基本需要是完全一样的、完全相同、完全平等的。

按基本需要分配人权实际上又等于按需要分配人权。

诚然,按基本需要分配权利与按需分配权利根本不同。

但是,人权与权利不同。

人权仅仅能满足人的基本需要,而不可能满足人的非基本需要。

因此,按需分配人权与按基本需要分配人权是同一概念;正如按需分配食品与按生理需要分配食品是同一概念一样。

第二,贡献原则。

如所周知,应该按照贡献分配权利,即按一个人给予社会和他人的利益(贡献)来分配社会和他人必须且应该给予他的利益(权利)。

这就是权利与义务分配的“贡献原则”:按照贡献分配权利,按照权利分配义务。

但是按照贡献分配权利,并不意味着贡献越多权利也越多,相反权利应少于贡献,与贡献相等的是索取。

权利是一种强制的索取,如果权利与贡献相等必会导致强者更强而弱者更弱。

因此,贡献应多于权利多于义务。

这从另一个方面体现了分配正义。

第三,不平等原则。

每个人因其贡献(才能和品德)不平等而应分有相应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和非基本义务。

但是,在这种不平等的分配中,获利多者如果较多地利用了社会合作,便应该补偿给获利少者以相应的权利。

获利越少者,对社会合作的利用往往便越少,因而所得到的补偿权利便应该越多。

于是,获利最少者,所得到的补偿权利便应该最多。

这就是权利与义务分配的“ 不平等原则”。

这个原则表明,社会应该不平等地分配每个人的非基本权利,因为每个人对社会和他人的非基本贡献是不相等的:能力较强、品德较高的人,对社会和他人的贡献便较大,因而应该分有较大的权利;能力较弱,品德较低的人,对社会和他人的贡献便较小,因而应该分有较小的权利。

不同社会制度下法的价值内涵侧重各有不同,但从总体而言,正义、秩序、自由三者构成了法的价值的基本内容。

而正义是法的首要价值,不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下,对正义的追求法从来没有停止过。

参考文献

[1]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

[3] 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2-65.

[4]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理论研究类论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论文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论文的研究方法有哪些,研究方法是在一个研究中发现新的现象、新的事物,或者提出新理论、观点,论文研究方法需要大量阅读法,找到不足和创新点,来完善自己的论文,下面一起来学习一下论文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一、思维方法

思维方法是人们正确进行思维和准确表达思想的重要工具,在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科学思维方法包括归纳演绎、类比推理、抽象概括、思辩想象、分析综合等,它对于一切科学研究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二、内容分析法

内容分析法是一种对于传播内容进行客观,系统和定量的描述的研究方法。其实质是对传播内容所含信息量及其变化的分析,即由表征的有意义的词句推断出准确意义的过程。内容分析的过程是层层推理的`过程。

三、文献分析法

文献分析法主要指搜集、鉴别、整理文献,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事实科学认识的方法。文献分析法是一项经济且有效的信息收集方法,它通过对与工作相关的现有文献进行系统性的分析来获取工作信息。一般用于收集工作的原始信息,编制任务清单初稿。

四、数学方法

数学方法就是在撇开研究对象的其他一切特性的情况下,用数学工具对研究对象进行一系列量的处理,从而作出正确的说明和判断,得到以数字形式表述的成果。科学研究的对象是质和量的统一体,它们的质和量是紧密联系,质变和量变是互相制约的。要达到真正的科学认识,不仅要研究质的规定性,还必须重视对它们的量进行考察和分析,以便更准确地认识研究对象的本质特性。数学方法主要有统计处理和模糊数学分析方法。

一、规范研究法

会计理论研究的一般方法,它是根据一定的价值观念或经济理论对经济行为人的行为结果及产生这一结果的制度或政策进行评判,回答经济行为人的行为应该是什么的分析方法。

二、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认识客观现象,向人们提供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研究方法,其重点是研究现象本身“是什么”的问题。实证研究法试图超越或排斥价值判断,只揭示客观现象的内在构成因素及因素的普遍联系,归纳概括现象的本质及其运行规律。

三、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是指把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为案例,交给受训学员研究分析,培养学员们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解决问题及执行业务能力的培训方法,具体说来:

四、比较分析法

是通过实际数与基数的对比来提示实际数与基数之间的差异,借以了解经济活动的成绩和问题的一种分析方法。在科学探究活动中常常用到,他与等效替代法相似。

论文研究方法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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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理论研究的一般方法,它是根据一定的价值观念或经济理论对经济行为人的行为结果及产生这一结果的制度或政策进行评判,回答经济行为人的行为应该是什么的分析方法。

二、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认识客观现象,向人们提供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研究方法,其重点是研究现象本身“是什么”的问题。实证研究法试图超越或排斥价值判断,只揭示客观现象的内在构成因素及因素的普遍联系,归纳概括现象的本质及其运行规律。

三、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是指把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为案例,交给受训学员研究分析,培养学员们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解决问题及执行业务能力的培训方法,具体说来:

四、比较分析法

是通过实际数与基数的对比来提示实际数与基数之间的差异,借以了解经济活动的成绩和问题的一种分析方法。在科学探究活动中常常用到,他与等效替代法相似。

五、思维方法

思维方法是人们正确进行思维和准确表达思想的重要工具,在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科学思维方法包括归纳演绎、类比推理、抽象概括、思辩想象、分析综合等,它对于一切科学研究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六、内容分析法

内容分析法是一种对于传播内容进行客观,系统和定量的描述的研究方法。其实质是对传播内容所含信息量及其变化的分析,即由表征的有意义的词句推断出准确意义的过程。内容分析的过程是层层推理的过程。

七、文献分析法

文献分析法主要指搜集、鉴别、整理文献,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事实科学认识的方法。文献分析法是一项经济且有效的信息收集方法,它通过对与工作相关的现有文献进行系统性的分析来获取工作信息。一般用于收集工作的原始信息,编制任务清单初稿。

八、数学方法

数学方法就是在撇开研究对象的其他一切特性的情况下,用数学工具对研究对象进行一系列量的处理,从而作出正确的说明和判断,得到以数字形式表述的成果。科学研究的对象是质和量的.统一体,它们的质和量是紧密联系,质变和量变是互相制约的。要达到真正的科学认识,不仅要研究质的规定性,还必须重视对它们的量进行考察和分析,以便更准确地认识研究对象的本质特性。数学方法主要有统计处理和模糊数学分析方法。

信息研究法

信息研究方法是利用信息来研究系统功能的一种科学研究方法。美国数学、通讯工程师、生理学家维纳认为,客观世界有一种普遍的联系,即信息联系。当前,正处在“信息革命”的新时代,有大量的信息资源,可以开发利用。信息方法就是根据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的原理,通过对信息的收集、传递、加工和整理获得知识,并应用于实践,以实现新的目标。信息方法是一种新的科研方法,它以信息来研究系统功能,揭示事物的更深一层次的规律,帮助人们提高和掌握运用规律的能力。

个案研究法

个案研究法是认定研究对象中的某一特定对象,加以调查分析,弄清其特点及其形成过程的一种研究方法。个案研究有三种基本类型:

(1)个人调查,即对组织中的某一个人进行调查研究;

(2)团体调查,即对某个组织或团体进行调查研究;

(3)问题调查,即对某个现象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描述性研究法

描述性研究法是一种简单的研究方法,它将已有的现象、规律和理论通过自己的理解和验证,给予叙述并解释出来。它是对各种理论的一般叙述,更多的是解释别人的论证,但在科学研究中是必不可少的。它能定向地提出问题,揭示弊端,描述现象,介绍经验,它有利于普及工作,它的实例很多,有带揭示性的多种情况的调查;有对实际问题的说明;也有对某些现状的看法等。

模拟法(模型方法)

模拟法是先依照原型的主要特征,创设一个相似的模型,然后通过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的一种形容方法。根据模型和原型之间的相似关系,模拟法可分为物理模拟和数学模拟两种。

定量、定性分析法

在科学研究中,通过定量分析法可以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以便更加科学地揭示规律,把握本质,理清关系,预测事物的发展趋势。

定性分析法就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分析。具体地说是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括等方法,对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思维加工,从而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达到认识事物本质、揭示内在规律。

跨学科研究法

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综合研究的方法,也称“交叉研究法”。科学发展运动的规律表明,科学在高度分化中又高度综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据有关专家统计,现在世界上有2000多种学科,而学科分化的趋势还在加剧,但同时各学科间的联系愈来愈紧密,在语言、方法和某些概念方面,有日益统一化的趋势。

论文研究方法如何应用

写论文常用的研究方法介绍如下:

(1)调查法:

调查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的材料的方法。一般是通过书面或口头回答问题的方式获得大量数据,进而对调查中收集的大量数据进行分析、比较、总结归纳,为人们提供规律性的知识。

(2)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人们有目的、有计划地通过感官和辅助仪器,对处于自然状态下的客观事物进行系统考察,从而获取经验事实的一种科学研究方法。

(3)实验法:

实验法是指经过精心设计,在高度控制的条件下,通过操纵某些因素,从而发现变量间因果关系以验证预定假设的研究方法。核心在于对所要研究的对象在条件方面加以适当的控制,排除自然状态下无关因素的干扰。

(4)定量分析法:

定量分析是对事物或事物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数量分析的一种研究方法。依据统计数据,建立数学模型,并用数学模型计算出研究对象的各项指标及其数值。常见的定量分析法包括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数学模型法等等。

(5)定性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分析。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括等方法,对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思维加工,揭示事物运行的内在规律,包括因果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矛盾分析法等。

1、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2、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3、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4、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5、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6、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7、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8、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9、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论文写作中常用的研究方法:调查法、观察法、实验法、文献研究法。

1、调查法

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是调查法。这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的收集研究对象历史和现实状况资料的方法。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调查法。

2、观察法

观察法:指研究人员通过研究目的和提纲,利用自己的感官以及辅助工具直接观察被研究的对象,因此来获得参考资料的一种方法。科学观察通常都具有目的性、计划性、系统性、可重复性。在科学实验和调查研究中,观察法有以下几个作用:

①拓展人们的感性知识。

②启发人们的思想。

③带来了新的发现。

3、实验法

通过组织变革和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和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的一种科学研究的方法。

主要特点:

①主动变革性。观察与调查都是在不干涉科研对象的前提下去理解研究对象,找出问题所在。然而,实验需要对实验条件主动操纵,人为改变事物的存在方式和变化过程,使之服从于科学知识的需要。

②控制性。根据科学实验的要求,根据研究的需要,采用各种方法和技术来减少或消除可能影响科研的无关因素的干扰,使研究对象处于简化和净化的状态。

③因果性。实验是发现、确认事物之间因果关系的有效工具与必要途径。

4、文献研究法

文献研究法:根据已定的研究课题或者研究目的,通过查找文献来获得参考资料,进而能够正确地、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将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文献研究法被应用于各种科学研究之中。

它有以下几点作用:

①有助于了解有关问题的历史状况和现实状况,帮助确定研究课题。

②可以形成关于研究对象的第一印象,便于访问、观察。

③可以得到现实资料。

④有利于了解事情的全部过程。

您好,常用的研究方法有以下几种:调查法 调查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的材料的方法。调查方法是科学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法、观察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等科学方式,对教育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和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从而为人们提供规律性的知识。 调查法中最常用的是问卷调查法,它是以书面提出问题的方式搜集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即调查者就调查项目编制成表式,分发或邮寄给有关人员,请示填写答案,然后回收整理、统计和研究。 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研究提纲或观察表,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去直接观察被研究对象,从而获得资料的一种方法。科学的观察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系统性和可重复性。在科学实验和调查研究中,观察法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①扩大人们的感性认识。②启发人们的思维。③导致新的发现。 实验法 实验法是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联系的一种科研方法。其主要特点是:第一、主动变革性。观察与调查都是在不干预研究对象的前提下去认识研究对象,发现其中的问题。而实验却要求主动操纵实验条件,人为地改变对象的存在方式、变化过程,使它服从于科学认识的需要。第二、控制性。科学实验要求根据研究的需要,借助各种方法技术,减少或消除各种可能影响科学的无关因素的干扰,在简化、纯化的状态下认识研究对象。第三,因果性。实验以发现、确认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的有效工具和必要途径。 文献研究法 文献研究法是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课题,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文献研究法被子广泛用于各种学科研究中。其作用有:①能了解有关问题的历史和现状,帮助确定研究课题。②能形成关于研究对象的一般印象,有助于观察和访问。③能得到现实资料的比较资料。④有助于了解事物的全貌。 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科学实践研究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利用科学仪器和设备,在自然条件下,通过有目的有步骤地操纵,根据观察、记录、测定与此相伴随的现象的变化来确定条件与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活动。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各种自变量与某一个因变量的关系。 定量分析法 在科学研究中,通过定量分析法可以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以便更加科学地揭示规律,把握本质,理清关系,预测事物的发展趋势。 定性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就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分析。具体地说是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括等方法,对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思维加工,从而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达到认识事物本质、揭示内在规律。 跨学科研究法 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综合研究的方法,也称“交叉研究法”。科学发展运动的规律表明,科学在高度分化中又高度综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据有关专家统计,现在世界上有2000多种学科,而学科分化的趋势还在加剧,但同时各学科间的联系愈来愈紧密,在语言、方法和某些概念方面,有日益统一化的趋势。 个案研究法 个案研究法是认定研究对象中的某一特定对象,加以调查分析,弄清其特点及其形成过程的一种研究方法。个案研究有三种基本类型:(1)个人调查,即对组织中的某一个人进行调查研究;(2)团体调查,即对某个组织或团体进行调查研究;(3)问题调查,即对某个现象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功能分析法 功能分析法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是社会调查常用的分析方法之一。它通过说明社会现象怎样满足一个社会系统的需要(即具有怎样的功能)来解释社会现象。 数量研究法 数量研究法也称“统计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指通过对研究对象的规模、速度、范围、程度等数量关系的分析研究,认识和揭示事物间的相互关系、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借以达到对事物的正确解释和预测的一种研究方法。 模拟法(模型方法) 模拟法是先依照原型的主要特征,创设一个相似的模型,然后通过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的一种形容方法。根据模型和原型之间的相似关系,模拟法可分为物理模拟和数学模拟两种。 探索性研究法 探索性研究法是高层次的科学研究活动。它是用已知的信息,探索、创造新知识,产生出新颖而独特的成果或产品。 信息研究方法 信息研究方法是利用信息来研究系统功能的一种科学研究方法。美国数学、通讯工程师、生理学家维纳认为,客观世界有一种普遍的联系,即信息联系。当前,正处在“信息革命”的新时代,有大量的信息资源,可以开发利用。信息方法就是根据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的原理,通过对信息的收集、传递、加工和整理获得知识,并应用于实践,以实现新的目标。信息方法是一种新的科研方法,它以信息来研究系统功能,揭示事物的更深一层次的规律,帮助人们提高和掌握运用规律的能力。 经验总结法 经验总结法是通过对实践活动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归纳与分析,使之系统化、理论化,上升为经验的一种方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是人类历史上长期运用的较为行之有效的领导方法之一。 描述性研究法 描述性研究法是一种简单的研究方法,它将已有的现象、规律和理论通过自己的理解和验证,给予叙述并解释出来。它是对各种理论的一般叙述,更多的是解释别人的论证,但在科学研究中是必不可少的。它能定向地提出问题,揭示弊端,描述现象,介绍经验,它有利于普及工作,它的实例很多,有带揭示性的多种情况的调查;有对实际问题的说明;也有对某些现状的看法等。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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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用研究类论文采用什么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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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研究方法如何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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