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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报的级别与学校的级别有关,大学本科的学报一般是本科学报,专科学校则是专科学报,被评为核心期刊的学报是核心学报。本科院校的学报一般达到省级标准,具体的情况取决于学校的实力。

例如武汉大学学报是核心期刊,湖北师范学院学报文科部分是核心期刊,理工部分是普通期刊,即国家期刊。

1.大学生非婚同居的定义关于非婚同居的定义,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界定,笔者认为,非婚同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非婚同居包括违反法定结婚条件的非法同居,狭义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自愿、持续、稳定地不违反法律禁止...2.大学生非婚同居的类型1.恋爱同居,大学生情侣恋爱后感情不断加深,两人出于对感情需求追求一时的高兴或者是受到周围同学朋友的影响选择同居,他们多关注的是现在的问题,而不是以后能否结婚的问题,这种同居关系很不稳定...

摘 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日益革新,尤其是比较容易接受新鲜事物的大学生,他们更容易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尤其是在人生观,价值观和伦理观逐步形成的大学阶段。大学生中非婚同居已经不是个别现象,已经普遍的在大学生中存在,本文首先对大学生非婚同居的现象做了分类,并对出现存的法律问题给出了建议。 中国论文网 关键词:大学生;非婚同居;责任承担;法律规制 一、大学生非婚同居的定义及类型 (一)大学生非婚同居的定义 关于非婚同居的定义,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界定,笔者认为,非婚同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非婚同居包括违反法定结婚条件的非法同居,狭义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自愿、持续、稳定地不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共同居住。 (二)大学生非婚同居的类型 1.恋爱同居,大学生情侣恋爱后感情不断加深,两人出于对感情需求追求一时的高兴或者是受到周围同学朋友的影响选择同居,他们多关注的是现在的问题,而不是以后能否结婚的问题,这种同居关系很不稳定,会因为双方生活习性不同,开始出现争吵,导致感情出现裂痕双方就很容易分手。 2.试婚同居,这种同居与恋爱同居不同,他们同居的目的是以结婚为目的,他们在同居前是有充分的考虑,同居并不是一时冲动,彼此之间有结婚的承若,只是由于房屋、工作问题现在不能结婚而只能先同居。 3.间断型同居,大学生很多都是异地恋,他们不在同一所大学甚至不在同一座城市,这就为同居创造了条件,他们会在假期或者逃课去对方的城市约会,来证明自己的爱情、加深彼此的感情。这种同居关系同样不稳定。 4.陪伴型同居,现在很多学生在大学期间被送出国外留学,由于离家的孤独感、外国生活习惯的不适应,大多数的学生会找个同伴同居,彼此之间相互照顾,相互帮助,但这种同居关系一般会在毕业回国时结束,两人也并不以结婚为目的。 5. 大学生与已工作人的同居,这种同居不同于两个大学生之间的同居,大学生一方没有工作收入经济不独立,又没有工作保障,处于弱势一方,会导致两人地位不平等,这种同居更不具有稳定性。 二、对大学生非婚同居问题的法律探讨 (一) 大学生非婚同居的合法性及客观存在 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无禁止。私法有一项重要原则,凡法无规定的即合法,现行的婚姻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不违反相关规定的非婚同居并无禁止规定。在2005年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取消了不能结婚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在现行的法律中并无对大学生同居的禁止,因此在注重个人权利,注重个人隐私的大学生就有选择非婚同居的自由和权利。同居作为男女两性之间一种生活方式,也日益被在大学生所接受。在校大学生基本上都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二)现行法律法规在大学生非婚同居问题上的滞后性与不足 1.目前为止,尚未有法律法规对非婚同居这一法律关系的作出调整,导致非婚同居的权利义务没有保障,即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女方在同居期间由于怀孕、堕胎、生孩子等造成身体损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就得不到补偿。而这种情况在大学生与已经工作的人同居关系上体现的更为明显,在校大学生的弱势地位会受到精神等方面的损害。 2.由于没有法律保障,同居关系解除时,过错方或者有经济能力的一方对无过错方不进行帮助和补偿,就可能损害同居另一方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才应当受理并予以解除,法律的滞后性和局限性不能解决因解除同居关系而面临的问题,相应的民事权利也就无从保障。 3.对于大学生非婚同居的后果及责任承担,并没有明文法律规定,大学生作为年轻人中受教育的一个特殊群体。一方面,他们大多数都是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但另一方面他们还没有参加工作没有经济收入,大多都是靠父母资助。虽然有奖学金制度和助学金政策或者自己勤工俭学,他们的经济实力依然比较弱,对于同居的生活成本以及同居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并没有相应的经济能力予以承担。但是,根据《民通意见》161条,“侵权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抚养人垫付。”言下之意,大学生非婚同居后造成的后果比如说怀孕、堕胎、生孩子、抚养孩子等问题原则上应当由大学生自己承担责任,家长是应该免责的,可现实中,这些责任最后多是大学生的父母甚至学校承担。 三、大学生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我国的婚姻法虽未对同居问题予以法律规定,这也并不意味着大学生同居问题就没有规范可调整,是可以不受干涉的。大学生作为一个受教育群体,必然要受到教育法律法规的调整,因此,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同居行为也应受到教育法律法规规的调整。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对于学校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赋予了高校享自主管理的权利,高校对在大学生违法违规情况予以纪律处分的权利。 1、从大学生义务履行的角度。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在校生应当“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从大学生应履行的义务的角度来看,各类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在校大学生应认真遵守学校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习惯,遵守社会公德文明交友。高校学生行为守则警示我们大学生,同居是一种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 2、从维护高校的教育教学秩序的角度,学生应该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这可以说是间接规制。我国《教育法》赋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高等教育法》也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制定的学生守则和各项教育教学及管理制度。由此看来,我国有关教育法律赋予了高校一定的权力,学校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考勤制度、住宿管理制度等限制大学生在外同居,从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因此,对大学生同居的限制并不是无法可依,《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是法律的一种具体化。当然,教育部的规章和学校的校规校纪必须符合宪法的原则精神以及上位法的规定,并在程序上注意保护学生的知情权和申辩权,对大学生同居的处理既要维护学校的管理秩序,实现大多数学生的受教育权,也要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利,以保证高校正常的进行教学和管理活动,为社会培养出品学兼优的人才。 参考文献 [1]许晓芬 浅析我国大学生非婚同居的特点[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李佳斌 从法律角度探讨大学生同居现象[J]闽西职业技术学院报 [3]田建强、刘建军 大学生非婚同居的法律救济[J]哈尔滨学院学报 [4]杜文勇 大学生同居行为的法律思考[J]河套大学学报

中日近代化改革之比较--日本明治维新成功的原因摘要:中日两国近代化进程起步相同,但结果迥异,其中原因很多。传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是主要因素,领导人的因素一是不容忽视的,外部的列强对两国近代化进程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关键词:近二十年 中日 近代化 比较19世纪60年代起,中日两国都开始了近代化改革的进程。这不是偶然的,两国都是在内忧外患的状况下而走上改革道路的。然而不同的是,日本通过明治维新逐步强大,中国屡次改革却没有使中国走向富强,反而加剧了列强的瓜分脚步。日本是一个善于学习的国家,大化改新中的全盘中化,明治维新中的全盘引进西方文化,将西方先进技术引进国内产业,将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与国内天皇制相结合而成的具有本国特色的君主立宪制,使日本统一于以天皇为中心的统治阶级之下。中日近代化比较研究是文化大革命后才广泛展开的,在近代中外关系研究中是取得成果最多的一块,近二十年来,不少学者对这一方面进行了大量论述。主要的论著有依田憙家著《近代日本与中国 日本的近代化--与中国的比较》《中日两国近代化比较研究》《近代日本的历史问题》等史学专著。论述的主要论文主要有,高旺著《晚清宪政改革与日本明治维新:政治发展中的影响因素分析》、田毅鹏著《中日现代化比较研究一百年》、董以山著《中国洋务运动与日本明治维新之比较》、刘越英著《明治维新与戊戌变法若干条件之比较研究》等。一、改革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在改革前,中日两国都面临着国内人民起义不断和外部列强侵略加剧。因此,两国近代化道路上都充满了激烈的斗争。但由于两国的传统以及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不同而又有所差异,并对近代化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近代前,对两国社会影响最大的无疑是传统的政治制度。改革前,中日两国都是封建专制的国家。日本的传统体制属于封建世袭领主制。在幕藩体制下,日本是一个松散的有多个藩地组成的国家,藩主有很大的自治权,可以说是地方自治;但是这些藩地有很强的天皇中心观念,这使得明治政府的中央集权体制相对简单得建立起来。与日本不同的是,中国属于集权官僚型的政体,权利集中于皇帝一人,官僚机构庞大,民间难以形成类似明治维新中的各种社会势力,政权的社会基础难以扩大,改革的道路必将曲折。日本政府统治阶层面临人民斗争不断。30年代大规模的农民暴动此起彼伏,加上藩主的自治权大,促成了后来的强藩改革,这些小规模的改革也为明治维新培养了一批有实践经验的领导者。幕藩体制下等级森严,被统治阶级受着本国统治阶级和外国侵略的双重压迫,日本农民阶级的反封建反侵略斗争高涨,成为明治维新成功的最根本动力。这一系列的反抗,使本身已经危机重重的统治秩序更加不稳定。中日两国都是“后发型”现代化,但日本“后发”的同时又是“外生”的,有学者认为日本实现较彻底改革的关键是立志推进现代化的领导人掌握了国家实际的政治权力,能将传统政治领导转化为具有现代化倾向的政治领导,并维持领导集团内部的高度团结。[高旺:《晚清宪政改革与日本明治维新:政治发展中的影响因素分析》求索,]日本在幕府时代名义上的最高统治者天皇并无实权,幕府末期,掌握实权的幕府统治者又不得人心,在对内对外的政策上引起了国内人民的不满,出现了统治危机。这使日本的资产阶级革命得以发动并成功。无实权的天皇和下层资产阶级可以联合以夺取实权,下层的资产者可以利用天皇的名义去反对幕府统治者,这些条件在中国是没有的。[董以山:《中国洋务运动与日本明治维新之比较》,山东大学学报,〕在“尊王”的口号下,各阶层很自然得都拥戴天皇,使天皇在实际上取得了统治权。中国的清末宪政只是一场统治阶层的自救运动,其目标不是改变落后面貌,而是为了加强对人民的控制,清政府发布的政令都流于书面,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戊戌变法虽然有涉及政体方面,但光绪皇帝没有实权,他颁布的诏书对各地官员没有约束力,得不到实行;维新派没有注意到发动群众,改革仅局限于部分知识分子阶层,没有像明治维新那样强大的基础力量,康梁等人提出的改革措施很少涉及农民阶级的切身利益。日本统一的国内市场形成较早,试图组织商品生产或商品流通的现象,主要只是在江户时代的初期才能见到,到了幕府末年,无论是幕府还是诸藩,都承认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现实。中国传统的经济观主要以刘锡鸿为中心,他提出“农务久安”的观点,反对发展工商业,其主要观点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而强化对农民的封建剥削,为防止封建社会瓦解而极力反对采用新的交通手段去促进商品流通,阻止工商业的发展。日本建立了统一的国内市场,以次为背景商业资本也获得长足发展,并为求得利润的扩大而重视海外贸易,到了幕府末年出现了贸易振兴论和商品立国论等思想。随着传统的经济观逐步崩溃,中国的传统经济观在经历了林则徐、魏源等人之后也有所动摇,但是始终不能像日本那样彻底,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封建的自然经济观仍然占统治地位。[依田憙家:《中日两国近代化比较研究》(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1月)第233、240-241、252页〕中国戊戌变法时期与幕府末年经济水平相当,当时中国已经拥有一些正规的资本主义企业,而幕府时期的“日本资本主义还处于它的前身阶段--商业高利贷资产阶级的阶段”,然而这个阶级却“成了维新的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吴嘉延:《戊戌与明治时期的中日维新运动之比较》世界历史,]中国农村自然经济接替过程缓慢,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形成强大的抵制力量,日本幕府的商品资本却冲破樊篱,侵占了生产领域。不像中国的商业资本停留在奢侈性消费,日本商业资本利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扩大生产,促使商业资本向工业资本转化。中国商业分散,且规模小,多与农业生产和家庭副业结合起来,成为资本主义资金积累的障碍。中国洋务运动在国家出资兴办近代企业后,实行垄断经营,排斥商人投资新式企业,而明治维新时期,政府不但引进技术,而且鼓励和支持私人资本的经营。二、传统和改革派的态度从传统文化及改革派对外来文化的态度来看,中日两国也有很大的差异。中国由于曾经有过极其辉煌灿烂的古代文化历史,统治者素以天朝上国自居,视外国为“夷”,加上长期的出超,使统治者一直以为中国无所不有,甚至资方的富裕也以来于中国。观念上的自大,一直束缚着统治阶层,改变现存的体制是难上加难。郭沫若曾指出:“中国固有文化的负担太重了,资本主义以前的文化,年代太久,至少有3000年,所以对过去的文化怀着一种崇敬,对新的文化发生抵触,往往视欧美文化为夷狄之邦。在资本主义以前的中国文化诚然是光辉的,但就因为太有光辉,在变革时期便不免是一个很大的负担。日本虽然有它的固有文化,有外国传来的文化,但细的说来,日本的负担没有中国那样重,所以便走得快些。”日本民族具有吸收外来文化的传统。日本曾有过三次学习外来文化的高潮:一次是古代有选择地吸收我国古代文化、技术和政治制度,却没有完全“汉化”;一次是近代向西方学习,从中吸收和引进了近代文化思想与科技,但并没有完全“西化”;一次是二战后全面引进和吸收以美国文化思想和科技、制度为代表的现代西方文化和科技,但仍然未“美化”。[袁艳、胡汉昌:《中日近代化之制度模仿比较》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版),〕过去,日本一直都是以中国为师的,同时也从朝鲜、印度学到不少东西,幕府时期虽然实行锁国政策,但仍从荷兰等国学到一些新知识,并形成了要求革新的“兰学”派,兰学家们主张学习西方制度的理论成了明治维新的舆论准备。[刘越英:《明治维新与戊戌变法若干条件之比较研究》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1840年鸦片战争中,中国为英国所败,1853年,美国佩理舰队打开了日本大门,日班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一直被日本人作为楷模的中国居然被西洋的船坚炮利所破,西方先进的资本主义先进文化伴随这殖民主义在古老的中国面前显示了它的优越性。[廖丹青《试论近代中日两国向西方学习的差异》]自此,日本走上了学习西方的道路,西方先进的军事科技技术迅速被幕府和诸藩所引进。19世纪40年代后,西方的政治制度开始为日本关注,并逐步引进吸收。两国的文化传统对近代化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当西方诸国经历了工业革命进入工业文明时代时,中日等国东方国家要从封建时代过渡到资本主义时代的唯一途径进是吸收西方文化。因此,对西方文化吸取的方式,吸取的多少,直接影响着两国的现代化进程。从中日两国吸收西方文化的历程来看,日本大致经理了“南蛮时期”(1543-1639);“锁国时期”(1639-1720);“兰学时期”(1720-1861);“洋学时期”(1861-年以后)四个时期。这四个时期是日本向西方学习层层推进的进程,其文化一步步西化,国内各阶层都或多或少地接受西方文化的影响。从16世纪四十年代开始,西方殖民者陆续来到日本,把西方的武器、消费品、文化传到日本,日本西海岸的一些封建领主在自己的领地内引进西方的新科技,发展对外贸易,扩大自己的军事和经济实力。于是西方问民开始通过各种渠道侵入日本社会的土壤之中,日本的一些先进的知识分子在与西方文明的接触中打开了自己的眼界,热心学习传入日本的西方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而中国只出现过向西方学习的高潮,而高潮之外的时期出现了文化学习的中断。[田毅鹏:《鸦片战争前后中日世界史地研究比较论》,《社会科学辑刊》1993第3辑]因此,中国学习西方文化不连续而且不系统,受到影响的阶层也基本上局限于知识分子阶层。统治者由于传统的文化观,对西方较为“漠视”,而下层人民往往对统治者有盲从的习惯,对后来的历次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阻碍。在吸收西洋文化的形态上,日本是“全面摄取型”,中国则是属于“部分摄取型”,日本的“和魂洋才”与中国的“中体西用”,在坚持传统、学习西方上是相同的。但“和魂”强调的是精神上的“民族性”,而“中体”所体现的是封建制度,这也就限制了两国所能学习的内容。同样的形式大却导致了完全不同的结果。[田毅鹏:《中日现代化比较研究一百年》世界历史,]三、改革中的比较在19世纪后办期,中日两国都大力推进了工业化政策。但其结果是,日本在90年代确立了资本主义,20世纪初进入了帝国主义阶段;而中国在同一时期却未能建立资本主义,进而在欧美和日本帝国主义的发展面前,增强了其半殖民地的程度。[依田憙家:《日中两国近代化比较研究》,上海远东出版社,]19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近代化文明中的制度、精神越来越成为日本人关注的对象。学习西方政治、经济政策、人文社会学说的倾向也日益增强。到了明治变革时期,日本在已有的基础上,进一步表现出从物质、制度、精神各阶层全面吸收西方。在政治方面实行了君主立宪制、内阁制,由在国会里获得多数票的政党组成内阁;经济上建立西方现代化的银行制度,引进西方的工厂和企业制度;军事上,政府聘请德国陆军教官来教导日本军队,军队从原来的属于割地贵族变成属于国家;教育方面推行了西方的义务教育制度。[袁艳、胡汉昌:《中日近代之制度模仿比较》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年,vol57]从19世纪60年代起,中国的洋务运动、戊戌变法、清末宪政等改革也从政治、经济、军事、教育等方面对封建教育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在推动中国近代化进程上起了一顶的积极作用。然而最终都归于失败。(一)政治方面明治维新时期政治方面最突出的就是制定了资本主义性质的宪法,制定宪法的核心人物依藤博文在1888年(明治二十一年)的枢密院会议上说:“创立宪法的精神,第一是限制君权,第二是保护臣民的权利。”明治宪法规定大臣的任免权、对外缔约权、宣战、媾和、议会的开闭幕和解散权归天皇,但同时又规定天皇的权限要由国务大臣辅佐实施;规定统帅权归天皇,但“军人敕谕”中说:“朕统帅兵马大权,但其司掌委之臣下。”由此可见,明治宪法中相当强调“限君权”。在这样的明知体制下,操纵这一体制的元老们借助于天皇的权威逐步形成了后来的军部独裁。[依田憙家:《近代日本的历史问题》]加强中央集权。1868年3月,新成立的天皇政府发表了《五条御誓文》,阐明了新政府的基本方针,表明了“天皇亲政”和“广兴议会,万机决于公论”的大政方针。[王金林:《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的太政官制和内阁制的确立》世界史,]同年闰4月又公布了《政体书》,整顿和充实了政府组织,确定了君主立宪制的政体。此后又通过建立常备军和警察制度进行了军事改革和警察治安制度的改革。通过“奉还版籍”和废藩置县铲除了地方割据势力,完成了建立现代资产阶级中央集权制国家的任务。同时明治政府通过颁布“征兵令”和实行“佚禄处分”等措施把旧有的饿剥削转变成新型资产阶级和新式地主。1885年起,政府又实行了内阁制,第二年开始设国会,从而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君主立宪的国家制度,完成了政治制度领域的改革。[董以山:《中国洋务运动与日本明治维新之比较》,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版,]与明治维新相比,同样是由一个皇帝领导的、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思想文化等问题的戊戌变法却走向失败。在政治方面,中国维新派提出了开言路、兴民权、裁撤臃肿机构,以及在百日维新之前作为运动先声所提出的反对签订不平等条约等等,所涉及的都显然不是社会生活的个别问题或枝节问题,而是重大政治问题。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知识分子精英们,簇拥着光绪皇帝在政坛上兴云布雨,以期达到运动的目的,而日本则是得到武士支持的长州、萨摩二藩以及一些有识之士,把天皇推到历史前沿,以实现自身的抱负。[孙光礼:《明治维新与戊戌变法的比较研究》,世界史,]两国在同样走过了围绕皇帝、发布政令之后,由“同途”走上了“殊归”。(二)经济方面经济改革是政治改革及其它一系列改革的基础。经济状况与社会稳定有着直接联系,中日两国在近代化改革中都涉及到了经济,但是由于两国改革的目的不同,引起的社会反响和结果也不相同。明治维新是一场大规模流血的暴力革命,而不是和平改良;通过战争,扫除了腐朽势力,日本才得以全新的面貌励精图治,奋发求强。对比之下,中国的洋务运动是通过太平天国战争,改组了清统治集团后,进行的经济方面慢步调整的改革。[罗肇前:《中日两国近代化殊途原因》,史学月刊]明治政府在经济方面首先改革了土地制度。1870年明治政府提出了田租改革方案,接解除了幕府规定的土地永世不得买卖的禁令,推行了新的有利于政府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货币地租制度。在工商业方面,明治政府成立以后,采取了一系列直接扶植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措施,成立了国家银行,创办了国营企业,扶植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使日本的工商业得以迅速发展起来。[董以山:《中国洋务运动与日本明治维新之比较》,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版),]洋务派首先创办的是军事工业,而不是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农业;之后创办的民用工业其目的也不是单纯为了“求富”,而是为军事工业服务的。因此,得不到广大人民的赞同。洋务派的改革几乎没有涉及到工商业,也不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创办的企业多为官办或官督商办,实际经营权都在官府手里,且生产不计成本利益,导致官员腐败贪污成风,最终洋务派的改革消沉下去。(三)军事方面近代化改革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建立新式的军队,掌握了武装才是巩固政权的最有力手段。甲午战争是中日近代化改革以来第一次大规模交锋,两国军备不相上下,但是由于 中国军制建设不如日本完善,致使官兵素质、指挥系统、舰队作战能力逊于日本,最终导致了甲午战争中国的惨败。这不得不对中日两国军事制度及其形成作分析比较。明治政府成立之后,在军制上作了重大调整。军政制度方面,将海域划分为若干海军区,并颁布条例规定了镇守府指责,完善了海军组织体制;舰队编制方面根据作战能力和任务来划分,以最大限度发挥海军作战能力。中国洋务运动中虽然建立了北洋、南洋、福建、广东四支海军力量,但力量过于分散,各省督抚的抗命使海军衙门形同虚设。[姚锦祥:《十九世纪中晚期中日两国近代海军军制之比较》,南京师范大学学报,]武器装备上,日本政府比较注重实战,从炮火和速度上着眼编制,在训练中制定了《军人敕谕》,规定了必须遵守“忠节”、“礼仪”、“勇武”、“信义”和“质朴”五德,要求士兵一切行动唯天皇是从。并且,日本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兵役制度,给了志愿兵种种照顾,既保证了充足的兵源,又提高了海军士兵的素质。相对来说,清政府海军装备在实力上很强,但只知装配不知活用,再加上恤奉制度不完善,训练上军纪废弛,导致舰队实力上的下降。两国海军建设内容大致相同,但成效迥异,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首先,两国的社会制度不同。日本经过明治维新已经是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统治阶层要求改革建立新式军队,而中国的洋务运动之所以建立海军完全是依赖封建皇帝的“恩准”,其次,两国建立海军的目的不同,同时也导致了建设纲领的不同。日本建立海军完全是为了求强,发展对外贸易和对外扩张;洋务派形式海军的建立则是为了维护旧式政权的统治,因此在更新完善上不能同日本相比。黄海海战后镇远舰枪炮官曹嘉祥、守备饶鸣衢总结道:“既设海军,必全按西法,庶足以御外侮,西人创立海军多年,其中利弊,著书立说,无微不至。我国海军章程与泰西不同,缘为我国朝制所限,所以难而尽仿,所以难而操胜算也。”[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三《甲午中日战争》下册,第400页](四)教育方面19世纪60年代,两国在内外交困中分别以洋务运动和明治维新为契机启动了近代化教育的巨轮。日本在明治时期的40多年里不断更新教育制度,并由此建立了一套强有力的教育系统;而中国虽然前有洋务运动后有戊戌变法先后对教育进行改革,但始终没能彻底改变封建的教育制度。在日本,明治维新成功之后,政府把教育作为文明开化政策的重心,并派考察团到欧美各国学习考察,有力得推动了改革。1871年废藩置县刚结束,明知政府立即设立了文省声,统辖全国的教育事业,第二年又颁布教育改革法令--《学制》,正式开始改革。1879年又以《教育令》取代《学制》,1880年的《改正教育令》又对《教育令》作了修改。为了维护新建立的近代天皇制,1890年以天皇的名义颁布《教育敕语》。除此之外为保证教育改革的顺利进行,政府在资金投入上也不遗余力,在经费的筹集和投入上采取了强制性和保护性的措施,教育经费的来源有了充分的保障;不但中央拨款,民间的赞助也成为学校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何桂端:《洋务运动与明治维新时期中日教育改革比较研究》,哈尔滨学院学报,]而在中国,洋务派虽然也很重视教育改革,设立了外国语学堂、军事学堂和技术学堂等30多所学校,但是始终没有统一的学制来对教育进行管理,并且,改革是在西太后的“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可能初级封建专制及其相关联的封建教育制度,改革流于形式,新式学堂没有得到发展。戊戌变法中康有为、梁启超等人虽然一次又一次得上书要求进行教育改革,但他们他出的教育措施只局限于知识分子,没有涉及到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也没有形成完整的教育体系,政府对教育改革也不够重视,兴办的新式学堂大多夭折。日本明治政府成立后,为了改变日本的落后状态,维护国家和民族的独立,发展资本主义,明治政府采取了全方位、多角度的吸收方式,从政治、经济等各方面推行了西方的制度和社会生活方式。与此相比,中国则是伴随着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所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片面、孤立地吸收,在不同时期所吸收的西方文化是割裂的,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整体,加上受到当时种种政治力量的牵制和阻碍,致使中国仍然保持着原来的政治体制和落后状态。四、人物及思想人是历史活动的主体,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对历史进程的影响特别突出,中日两国近代化道路上所出现的人物或类似落迥异,存在着解很大的可比性。中日两国改革中的领导阶层具有很多不同点,这也是两国改革朝着不同方向发展的重要原因。首先,是有无统一并且强有力的领导核心。明治维新是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进行的;中国的洋务运动却始终缺乏有力的规划和领导,戊戌变法的领导者是被几个知识分子 拥护的没有经验没有实权的皇帝。日本通过明治维新成功地实现了领导核心的转换,将政治权力集中于以明治天皇为首的具有改革开放的下级武士的手中。[高旺:《晚清宪政改革与日本明治维新:政治发展中的影响因素分析》,求索,]他们相信即使现代化以为着丧失他们的特权也是值得向往的。因此,国家政权掌握在下层武士手中,对改革是相当有利的。明治维新是一种国家的行为,自始至终贯穿着国家政权的权威。[何明良:《浅论中国洋务运动与明治维新的差异性》,四川教育学院学报,]洋务运动时期虽然名义上有清政府的各项政令及总理衙门的管理,但实际上只是李鸿章等人在地方上的各自为政,兴办“洋务”,以扩大自己的势力,力量分散,难以对清政府的统治构成威胁;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在戊戌变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作了大量的宣传,使维新思潮传播开来,但由于反动势力强大,光绪皇帝及康梁等人对于慈禧太后为首的的顽固势力所发动的政变无能为力。清末宪政改革中,政治领导集团并没有彻底现代化的决心和勇气,在改革上就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在内忧外患必须改革,另一方面又必须巩固原有的体制,以至于难以形成坚强的领导核心。其次,领导人本身的能力和经验也有很大的差异。明治维新领导人同藩主有较密切的联系,对藩内政治改革也有较多的发言权,同时又比较了解下层武士的动向;在参与藩镇改革中比较巩固得掌握了藩内实权,积累了丰富的政治斗争经验。明治维新的主要领导人的政治谋略和行政才干是戊戌变法领导人所不能比的,他们善于利用形势,维新前,矛头直指幕府,争取和利用各方面的力量,调动平民乃至农民的武装。维新成功后,对封建贵族采取赎买政策,显著减少了封建阶级的反抗激烈程度,保证了实施改革所必须的政治安定局面。对西方有进一步的了解,从1871年到1873年,明知政府曾派改革派大臣木户孝允等人组成考察团到欧美各国考察。[方雪利:《近代日本和中国社会变革一成一败原因浅析》,吕梁高等专科学院学报,]相对来说,戊戌变法人物则缺少谋略。他们不注意团结社会各种势力,以减轻维新的阻力。在维新运动初期,对实力最强的李鸿章派系加以排斥。在处理翁同合问题上也犯了同样的错误,至于同民众运动的联系就更谈不上了。中国维新派对政治斗争的残酷性,对封建势力的反动性也缺乏清醒的认识,和足够的心里准备,在顽固势力发动的无须政变时,大多没有勇气面对而到处寻求庇护。在策略上,没有条理,维新短短的103天中,上书无数,,内部分轻重缓急,并且几乎没有一条能够扎实贯彻下去的。[刘越英:《明治维新与戊戌变法若干条件之比较研究》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作为书斋型的改革派,康梁等人没有到国外做系统考察的经历,完全凭自己的主观发动维新,失败是不可避免的。洋务运动的领导者,如李鸿章、张之洞等,本身就是封建官僚,虽然学习西方,但引进的只有技术,不可能初级封建统治,各派系为扩大自己的势力又不断斗争,削弱了改革的力量,最终免不了失败。再次,领导人人的对比。佐久间象山和魏源。两人所处的社会背景不同,所持观点也有所不同,佐久间象山认识到了研究自然科学的重要性,形成了与传统儒学相抵触的思想;而魏源始终认为“师夷长技”,信奉“器变道不变”,没有吸收西方近代科学精神和理性思想。吉田阴松和康有为。他们都是西方近代思想的传播者和改革者。吉田久经政治风浪的考验,富于大无畏的精神,他以他的声明实践了“由当杀身成仁”的誓言,并影响他的学生继续战斗。中国的维新派也富于献身精神,但一旦事到临头,惟有“大众痛哭不成声”,戊戌政变后,康有为到处寻求庇护以保其身,无一人挺身而出收拾残局。[吴嘉延:《戊戌与明治时期中日维新运动之比较》,世界历史,]明治天皇与慈禧太后。明治天皇学习新知识,对当时社会形势有相当的了解,具有改革精神,大力推行明治维新运动,终于实现了日本的近代化。而慈禧太后却相形见绌,作为封建旧势力的代表,所希望的只是如何巩固自己的势力,维护封建专制,因循守旧,排斥西方近代思想,根本不可能推动中国近代化顺利实现。[姜铎:《慈禧与洋务运动》,历史研究,]福泽谕吉和梁启超。他们分别是中日两国近代化思想的启蒙,并对本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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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学院学报比海外英语好。1、《哈尔滨学院学报》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发行,由哈尔滨学院主办的学术期刊。2、《哈尔滨师专学报》该学报种类齐全。于1980年创刊,2002年改月刊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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