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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的危害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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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的危害毕业论文

行政不作为是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是作为行政行为的对称。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那么什么是不作为呢?消极地不为某种行为便是不作为。 因此,行政不作为就是指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构成行政失职。 有时候,不作为也是一种行政行为,同样受到行政法调整,同样会引起法律后果。如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机关逾期不答复视为许可。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一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二是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在前一关系中,行政主体拥有多种行政管理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比如,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由于行政主体是管理者,依法享有强制、命令、指挥、制裁等权利。而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地位,由于行政公务优先、推定有效及不停止执行等公务原则,使得行政相对人具有服从和接受管理的义务,因而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处于不对等地位。而在后一关系中,相对人享有法律规定的监督权、请求权、诉讼权等,处于监督主体和原告等地位,就应与行政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再比如,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依法拥有较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行政相对人具有服从管理的义务,但在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中,则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和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做到公正、公开和事实清楚,如行政处罚中具体规定了亮明身份、告知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回避及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等,行政主体就承担了较多的程序性义务,而行政相对人就享有了较多的程序性权利。因此,观察认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只有从这种具体状态出发,才能明白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从而作出恰如其分的判断。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法律地位,也会因行政相对人存在的状态不同,所享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的内容也不同,而导致一定的差别,如公民,就会因自然人状态而享有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申请结婚登记权等;而法人组织也会因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的不同,享有不同的法律权利,如企业法人就享有申请颁发营业执照和经营自主权,事业单位就享有自主发展权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双重性,导致了其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复杂性。行政相对人在进入某项行政法律关系前,就已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取得了基于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享有的法律权益,这些法律权益主要是宪法所确认的言论、出版、结社、集会等政治权利,劳动、休息、受教育等权利,民法所确认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当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产生行政法律关系进入行政法领域后,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主体不得任意侵犯或克减这些权利,必须加以认可和保护,并且应积极创造条件发展和维护相对人的这些权益。这不仅是行政主体的神圣义务,而且是行政法律制度的性质和宗旨所在。当然,相对人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宪法、民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不过,上述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毕竟还不是行政法上的权力义务。所谓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是指在行政法律规范中,处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被规定的那些权力义务。虽然这些权力义务总是具体体现在单个的行政法规范中,但并不妨碍我们可以把它综合出来加以慨括和认识。 文秘杂烩网

浅论行政不作为摘要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同行政作为存在合法与违法两种可能的情形相比,行政不作为只能是违法的。尽管行政不作为是一种徒具表象而不具有实质内容的行政行为,但与违法行政作为相比,其侵害性更具隐蔽性。目前学界对于行政不作为之理论研究尚属薄弱环节,各学者的意见也不尽一致,本文在此也就行政不作为理论发表了相关见解。关键词行政不作为界定特征危害对策一、行政不作为之界定对于行政不作为之界定,目前理论界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其后果表现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末依法应作为行为,因而必定是违的法;第二,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某种法定的作为义务,在应当为之且可能为之的情况下,却拒绝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第三,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却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第四,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且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但却不履行的行为形式。上述观点,归纳起来,基本上都是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两者关系的角度出发来界定行政不作为的,所强调的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未依法履行其应负的法定作为义务。很显然,这些概念的价值取向是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的。这当然不能说其错,但笔者以为,这样的认识至少是有所偏漏的。诚然,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主要地表现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犯,但也有可能出现不作为行为使行政相对人获得不当利益而使国家利益受损的情形。若按上述理解,则只包括了行政不作为违法中的前一情形,而忽略了对后一种情形。二、行政不作为之救济存在问题对于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如果不用法律来规范,那么,对于行政主体而言,就会成为其规避法律的借口,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其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比行政不作为违法更为隐蔽的侵害,对于国家而言,则会导致整体执法效率低下,执法机关威信下降,甚至出现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不良后果。因而,行政不作为也应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也应完善相应的救济制度。(一)行政不作为的救济范围就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而言,对行政不作为之救济主要局限于行政主体未履行作为义务,侵害到相对人个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不作为。但事实上,行政不作为不仅包括侵犯个人权益不作为,侵犯公共利益的不作为,不仅包括具体行政不作为,还包括抽象行政不作为,不仅包括完全的不作为,还包括不完全的不作为。(二)行政不作为的责任主体之确定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两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基于现实与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在此仅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行政诉讼责任主体之确定作分析。三、行政不作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违法性违法性是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行政不作为在本质上是对公共利益维护和分配权的放弃。这种放弃将构成对国家所负作为义务的放弃,其后果是直接损害和侵犯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无论是对公共利益维护权的放弃还是对公共利益分配权的放弃,都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所以它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消极性行政不作为的消极性在主观上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职权的放弃,在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担的行政义务。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行政主体只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行政主体既不能放弃义务,也不能放弃权利,否则即意味着失职,意味着行政不作为。(三)隐蔽性由于行政不作为表现为事实上没有积极明确做出,而是消极无为,因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危害后果难以明显呈现出来。一般情况下,只有行政不作为直接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争议诉诸法院时,行政主体承担的法律后果才会确定下来。尤其是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隐蔽性更大,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一般很难对此类不作为取证查处,只有到了出现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时候才由司法机关给予惩罚性的制裁。四、行政不作为之救济途径行政不作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对于不同的行政不作为,要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具体有以下几种:(一)确认违法这种救济方式适用于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所负有的作为义务已无履行的必要或可能的情形。当作为义务的履行已失去其实现的具体环境而使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再责令履行义务就会失去意义,甚至会因此而给相对人带来更大的损失。所以,这时只能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给予赔偿,对有关部门及直接责任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责令履行责令履行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审查,在认定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未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但还有履行的可能和必要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该义务的救济方式。它的选用须符合两个条件:首先,行政不作为已成既成的事实;其次,该作为义务有履行的可能和必要。(三)责令赔偿行政不作为虽然是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活动,但并不一定会必然导致赔偿责任的承担,除去行政不作为客观存在之外,责令赔偿的适用,还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这种损害是客观存在的,而非假想的,是直接的而非间接的;第二,行政不作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有学者指出“,只要行政主体的法定作为义务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而行政主体没有积极实施法定义务造成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害,两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笔者表示赞同;第三,行政相对人的损害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赔偿。如果已经得到赔偿的,国家就不再承担赔偿义务了。参考文献:[1]朱慧涛.行政不作为的根源探究.理论与改革.2003(1).[2]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3]朱新力.论行政不作为违法.法学研究.1998(2).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也就是政府和其下属的工作部门)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负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义务,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未按照法定程式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消极行为。行政“不作为”其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 延履行,它与行政中“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行政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有11种:1、宣布无效;2、撤销违法;3、重作行为;4、修正违法;5、履行职责;6、承认错误、赔礼道歉;7、恢复名誉、消除影响;8、返还权益;9、恢复原状;10、行政赔偿;11、被通报批评。由于行政主体通常是组织,其行政行为必须通过行政人来实施,在追究法律责任时,有必要正确划分行政主体与行政人的法律责任。对外部来说只有行政主体才是名正言顺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 因为行政人是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对外进行行政活动的,行政人的职务行为应视为行政主体的行为。作为行政人的法律责任不是不追究,而是先由行政主体对外承担,再由行政主体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法律依据是:1、《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2、《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论文

如何避免学术不端:

一、保持原创性

二、严禁抄袭和作弊

三、注意小组合作时的规定

四、避免粗心或过度依赖

近些年来学术作假、抄袭的相关事件不断的增多,学术不端行为开始被学术界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所关注。高校方面类似的事件也层出不穷,其产生的危害、影响足够毁了一个人、一个团队甚至是整个学校的声誉。学术不端行为指科研工作者违反公认的科学规则的行为。各国学者或机构对其范围的界定大致相同。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道德惯例的行为。国际上一般用来指捏造数据、窜改数据和剽窃三种行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极大,不仅会导致社会各界对学术研究结果产生怀疑,对学者失去信任,而且还会导致败坏学术风气,进而损害整个学术界的科研与创新能力。因此,迫切需要挖掘学术不端的内在原因,寻找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对策。一、 高校学生的学术不端随着我国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学生的数量随之逐年上升,我国高校学生的学术道德缺失的现象层出不穷,近年来更在各大媒体上高频率曝光到了屡见不鲜的地步。学术诚信的缺失,会造就一大批空有学历,却没有与其相对应的科研能力的所谓的高素质人才。这不仅会影响到学生个人的科研前程,也会阻碍我国科技的发展和进步,甚至影响到整个学术的繁荣和昌盛。因此,认真分析研究生学术诚信失范的原因,有针对性的预防和治理显得极为重要。

学术不端行为之我见 每一年的年终总会有一些“新词”出现,用以代表这一年所发生过的“热点”事件。对于马上就要结束的2019年来说,“学术不端”这个词绝对不会被落下。但“学术不端”绝不是2019年才出现的新词,关于这一词最早什么时候出现我们无从得知,也无法考证,但可以这样说,自从人类有了治学之术,就有“学术不端”出现。然而近几年国内外屡屡爆出的“学术不端”行为着实让人咋舌,而更使人大跌眼镜的是,这之中又不乏有学术大牛的身影频频出现。前面说“学术不端”渊源已久,那么为什么本应是象征着真理、科学、诚信的学术净土上会一直伴生这样格格不入的“异类”,为什么在这个对其“人人喊打”的时代,这种理应早被灭绝的“异象”却还屡见不鲜,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 今年年初,“翟博士”一句“不知道什么是知网”的无心之言,却迅速激起热心网友的“好奇心”,感慨于这个时代网络这把双刃剑所拥有巨大力量,很快“翟博士”引以为豪的学术成就就被“好奇的”网友们翻了个底朝天,自此打响了2019年学术不端的“第一枪”。而这一枪不仅打掉了假博士的学霸人设,使“学术不端”进入了大众视野,也开启了今年“学术不端”的链式反应。从三月份到五月份接连爆出的研究生论文抄袭事件一直到最近涉及诸多知名教授、杰青、两院院士的学术丑闻,使得2019年的学术圈的“瓜”越来越大。 那么到底什么是“学术不端”呢?借助网络,可以搜索到很多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解释,综合起来学术不端一般是指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的行为,在国际上一般用来指捏造数据(fabrication)、篡改数据(falsification)和剽窃(plagiarism)三种行为。但更广泛的像一稿多投、侵占学术成果、伪造学术履历等行为也可包括进去。学术不端行为在世界各国、各个历史时期都曾经发生过,现在也还发生着,但是像目前的中国这样如此泛滥,以至于严重到快被称为学术腐败的地步,却是罕见的。其表现形式不仅在人数众多、发生频繁,机构多样,而且表现在涉及范围广到了上至院士、教授、下至研究生、本科生的各个层面。 早在两年前,国际权威医学杂志《肿瘤生物学》就将多达107篇的中国医学论文集中撤稿,以至于创下“国外学术期刊单次撤稿量最多,单个期刊撤稿总量最多,中国学者遭集体撤稿总量最多”的一系列记录,这次撤稿风波也使得中国学者在国际上的学术声誉遭受重创。鉴于今年年初“翟天临事件”再一次使学术不端行为映入大众眼帘,于是各大高校相继发出《联合宣言》,高呼严厉打击学术不端行为,内部自纠自查,让学术回归纯粹。伴随着这一季毕业生对一夜间突然升高查重率的郁闷叫苦声,19年5月29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式发布了《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行业标准(CY/T174-2019)。各大高校、科研机构也陆续开展了关于学术道德建设,科研诚信培养相关的课程以及讲座。一时间多种措施齐上好像控制住了这个多年来的顽疾,但很快,随着时间推移,后续又有相关学术不端行为被报道出,这时我们再也不能像一开始一样,仅仅把这一切都归于中国高校缺乏对学生的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这一个原因。 有人认为,使中国的学术不端那么难管的原因一个是学术不端这一概念一直难以界定,因为不同的时期对于不同文化学科背景的人们来说学术不端的定义都是有分歧的。第二就是调查代价高,对于部分学术不端难以完全防范,相应的管理策略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有时只能查出过去的不端行为,对于防范未来并没有什么作用。第三就是现在大多都为合作式科研,因此对于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划分不明确,没有具体的行为责任人接受应有的处罚,以至于每次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最终结果都是“躲过这一阵风声就没事了”,最后不了了之。结果引来更多的人效仿,不仅没有起到管控作用,反而促进了这种行为发生。 作为一个才刚刚涉足科研半步的小白,正准备好好拼搏一番时,却听闻了这么多令人不敢相信的学术不端行为,这中间又涉及了那么多代表你所奋斗领域顶峰的学术大牛,以至于我刚刚才树立起来的科学信仰差点崩塌,真的感觉到非常痛心。当今的科研环境“灌水”现象普遍发生,就我所涉及的生物医学来说,“灌水”的难度低到了什么程度简直不可想象,以至于有人说:生物医学是门玄学,实验做不出来,就P个图,实验做不出来,那就先想结论,已经有了结论,就把数据往结论上做,反正没人看的出来。但真正的科研之路,是漫长、艰苦和枯燥的。学术研究是由人来做的,难免会出现错误,无意的错误可以被改正,这无关学术道德,但有意的错误是存在主观恶意的,违背了学术道德,应该受到相应的舆论谴责和处罚。 人之持身立事,常成于慎,而败于纵。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是科研工作者的立身之本。学术不端,科研失信,不仅践踏了科学尊严,还浪费了相关共同体的时间和资源,损害了国家的科研形象。学术不端是顽疾,但不是绝症,治得好,我们也一定、必须要把它治好,而要做到这些不仅需要相关部门继续发力出台落实监管措施,更需要我们每一个参与学术科研的个体做到洁身自好,谨言慎行,拒绝一些学术不端行为,从决定要做科研那一刻起就杜绝“划水”。这个世界上总会有一些地方照不到太阳,但只要我们能时刻记得自己最初为什么出发,心里有目的地,那么无论这一路多么曲折,我们也不会迷失在黑暗之中,耐心守得云开,总会看见月明。

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通知强调,高等学校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高等学校要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学风建设的专题讨论,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学术自律意识。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高校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高等学校要通过校内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宣传橱窗等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学术楷模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努力营造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各高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推进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高校(含民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教育部要求各地各部门、各部属高校及时报送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的有关落实情况,年底前,将对《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论文

学位论文是一个人理论修养、知识水平、研究能力的综合体现,刻苦钻研、诚实守信是一个学者安身立命之本。如果像这样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用古人的话讲,那就真正是“斯文扫地”。须知,博士生教育的高标准、严要求,既是对学校师生负责,更是对一国学术能力、科研能力的保护。我国推行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目的就是要培养造就一批有真才实学的人才,挑起国家改革发展的大梁,如果都像这样腐蚀学术殿堂,连起码的学术准则都不要,连基本的学术要求都达不到,遑论破解“钱学森之问”。学术是一面镜子,映照的是社会的生态和人们的心态。当人们都忙于巧夺浮名、急功近利,学术研究就不可能有“板凳要坐十年冷,文章不写一句空”的氛围。当人们都忙于钻营讨巧、敷衍了事,真正的学术尊严就不可能得到尊重。当学术也被人们当作摆设来对待,甚至当作商品来交换,那么一个国家的原创力、创新力就会遭遇“劣币驱逐良币”的困境。每一篇“问题论文”都是国家教育塔基上的一道“裂纹”,“裂纹”多了,学术大厦就会摇摇欲坠。

首先看学术不端的标准是什么?其次是看学术不端,有哪些表现现象?第三,我们应该坚持什么样的学术标准,并执行。一般来说,学术不端会影响个人的声誉,误导学生,影响学校的声誉。

近些年来学术作假、抄袭的相关事件不断的增多,学术不端行为开始被学术界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所关注。高校方面类似的事件也层出不穷,其产生的危害、影响足够毁了一个人、一个团队甚至是整个学校的声誉。学术不端行为指科研工作者违反公认的科学规则的行为。各国学者或机构对其范围的界定大致相同。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道德惯例的行为。国际上一般用来指捏造数据、窜改数据和剽窃三种行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极大,不仅会导致社会各界对学术研究结果产生怀疑,对学者失去信任,而且还会导致败坏学术风气,进而损害整个学术界的科研与创新能力。因此,迫切需要挖掘学术不端的内在原因,寻找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对策。一、 高校学生的学术不端随着我国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学生的数量随之逐年上升,我国高校学生的学术道德缺失的现象层出不穷,近年来更在各大媒体上高频率曝光到了屡见不鲜的地步。学术诚信的缺失,会造就一大批空有学历,却没有与其相对应的科研能力的所谓的高素质人才。这不仅会影响到学生个人的科研前程,也会阻碍我国科技的发展和进步,甚至影响到整个学术的繁荣和昌盛。因此,认真分析研究生学术诚信失范的原因,有针对性的预防和治理显得极为重要。

学术造假是一种学术研究的亵渎行为,它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学术造假严重阻碍了学术事业的发展。学术造假主要是通过粗制滥造、自我重复、假冒伪劣、抄袭剽窃等手段制造出所谓的学术成果,这些仅是在简单重复前人的工作或者在前人或自己的工作基础之上进行合理的数据“改造”。这种行为不仅不能提高学术水平.反而还会影响或迟滞学术创新成果的出现,甚至可能误导同领域的科研工作者。此外,学术造假还会使得真正具有创新意义的学术研究难以得到全方位的支撑.从而严重阻碍了学术研究事业的健康发展。学术造假造成某些学者自身研究水平的下降以及道德的沦丧。学术造1段所带来的快速科研成果,使得一些人不再愿意从事漫长艰苦的科研工作。而专门走学术造假的捷径,从而造成自身研究水平的下降。同时,学术造假这种最大的不诚信行为,败坏了学风文风.导致学术道德的沦丧。学术造假妨碍了社会的发展,严重制约了科技、经济发展和社会风气的提升。学术造假使某些具有真正学术研究价值的专业或领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支持,科技创新也就成了“空中楼阁”,从而阻碍了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进而影响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学术造假行为的存在也影响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乃至影响了社会的公平体系和价值体系。

论文答辩不过的危害性

毕业设计成绩,包涵两个部分,一个是结构设计,按照规定画图。另一个是撰写设计说明书。规定这两项要都及格,才能够获得毕业证书。

论文不过怎么办论文答辩未通过后,一般学校会有二次答辩的机会,可以在一星期后再次进行答辩。因此,要准确把握自己二次答辩的时间和机会,以便及时修改自己的论文,谨记,一定要和导师保持经常联系,让导师给自己的论文做出修改意见。毕业论文答辩是一种有组织、有准备、有计划、有鉴定的比较正规的审查论文的重要形式。为了搞好毕业论文答辩,在举行答辩会前,校方、答辩委员会、答辩者(撰写毕业论文的作者)三方都要作好充分的准备。在答辩会上,考官要极力找出来在论文中所表现的水平是真是假。而学生要证明自己的论点是正确的。大家要克服紧张、不安、焦躁的情绪,自信自己一定可以顺利通过答辩。注意自身修养,有礼有节。无论是听答辩教师提出问题,还是回答问题都要做到礼貌应对。听明白题意,抓住问题的主旨,弄清答辩教师出题的目的和意图,充分理解问题的根本所在,再作答,以免出现答非所问的现象。若对某一个问题确实没有搞清楚,要谦虚向教师请教。尽量争取教师的提示,巧妙应对。用积极的态度面对遇到的困难,努力思考做答,不应自暴自弃。答辩时语速要快慢适中,不能过快或过慢。过快会让答辩小组成员难以听清楚,过慢会让答辩教师感觉答辩人对这个问题不熟悉。

论文答辩不过肯定不会给毕业证和学位证的,一般会有推迟答辩的时间,具体情况问辅导员,还不过的话就只能和下一届一起参加答辩了,费用是按学分算的。

在国内的大学,毕业论文只要不是特别差,或者得罪老师很严重,一般都会让你过的。就算第一次或者第二次不过,也没关系,毕业前能过就好。正常情况,你提交的论文,老师会一而再再而三的让你修改,不要怕,这是正常程序。

甲醛的危害毕业论文

甲醛,化学式HCHO,式量,又称蚁醛。无色气体,有特殊的刺激气味,对人眼、鼻等有刺激作用,气体相对密度(空气=1),液体密度³(-20℃)。熔点-92℃,沸点℃。易溶于水和乙醇。水溶液的浓度最高可达55%,通常是40%,称做甲醛水,俗称福尔马林(formalin),是有刺激气味的无色液体。有强还原作用,特别是在碱性溶液中。能燃烧,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极限7%-73%(体积)。着火温度约300℃。甲醛可由甲醇在银、铜等金属催化下脱氢或氧化制得,也可由烃类氧化产物分出。用作农药和消毒剂,制酚醛树脂、脲醛树脂、维纶、乌洛托品、季戊四醇和染料等的原料。工业品甲醛溶液一般含37%甲醛和15%甲醇,作阻聚剂,沸点101℃。木材工业用于生产脲醛树脂及酚醛树脂.由甲醛与尿素按一定摩尔比混合进行反应生成脲醛树脂。由甲醛与苯酚按一定摩尔比混合进行反应生成酚醛树脂。甲醛在木材加工业中不可替代的位置正在被MDI胶取代。纺织产业服装在树酯整理的过程中都要涉及甲醛的使用。服装的面料生产,为了达到防皱、防缩、阻燃等作用,或为了保持印花、染色的耐久性,或为了改善手感,就需 在助剂中添加甲醛。用甲醛印染助剂比较多的是纯棉纺织品,因为纯棉纺织品容易起皱,使用含甲醛的助剂能提高棉布的硬挺度。含有甲醛的纺织品,在人们穿着和使用过程中,会逐渐释出游离甲醛,通过人体呼吸道及皮肤接触引发呼吸道炎症和皮肤炎症,还会对眼睛产生刺激。甲醛能引发过敏,还可诱发癌症。厂家使用含甲醛的染色助剂,特别是一些生产厂为降低成本,使用甲醛含量极高的廉价助剂,对人体十分有害。防腐溶液甲醛是由(即甲醛亚硫酸氢钠)在60℃以上分解释放出的一种物质,它无色,有刺激气味,易溶于水。35%~40%的甲醛水溶液俗称福尔马林,具有防腐杀菌性能,可用来浸制生物标本,给种子消毒等但是由于使蛋白质变性的原因易使标本变脆。甲醛具有防腐杀菌性能的原因主要是构成生物体(包括细菌)本身的蛋白质上的氨基能跟甲醛发生反应。相关限制纺织印染助剂对甲醛的限制不能使用使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的甲醛量超过30ppm和使所有其它纺织品的甲醛量超过300ppm的纺织助剂,如含超标甲醛量的羊毛保护剂、固色刑、交联剂、粘合剂等。限制纺织染料中游离的和部分能水解产生的甲醛量,保证在织物上游离的和部分能水解产生的甲醛量对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来说不能超过30ppm,而对所有其它纺织品来说不能超过300ppm。在纺织品中不能用重金属盐(除铁之外)或甲醛作为去色剂或褪色剂。三聚氰胺泡沫塑料作为一种新材料,除具有通用泡沫材料的性能外,还具有低密度、低导热性、高燃点、耐湿热稳定性等特性,同时三维网状结构赋予其良好的隔热、吸音降噪、安全卫生、机械加工等性能。另外,三聚氰胺泡沫经高温发泡制成,无残存游离甲醛。成都有机该项目完成了1000m/a三聚氰胺泡沫中试,制备的泡沫性能稳定;形成了100000m/a三聚氰胺泡沫装置的成套工艺技术,已在四川省等地转让两套100000m/a三聚氰胺泡沫技术。1.甲醛污染问题主要集中于居室、纺织品和食品中。居室装饰材料和家具中的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人造板材中含有大量以甲醛为主的脲醛树脂,各类油漆、涂料中都含有甲醛。2.纺织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含甲醛的N-羟甲基化合物作为树脂整理剂,以增加织物的弹性,改善折皱性,还使用含甲醛的阳离子树脂以提高染色牢度。3.造成纺织品中甲醛残留问题.另外,因经济利益驱使,一些不法分子以甲醛为食品添加剂,如水发食品加甲醛以凝固蛋白防腐、改善外观、增加 口感,酒类饮料中加入甲醛防止浑浊、增加透明度,这些都会造成食品的严重污染,损害人体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已明文规定禁止甲醛作为食品添加剂。由此可见,甲醛污染问题已普及到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严重威胁人体健康,应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甲醛含量已成为当今居室、纺织品、食品中污染监测的一项重要安全指标。因此研究一种市民可以在自己家中独立完成的,简便、灵敏、快速、直观、准确、经济的甲醛检测方法将会有很大的市场前景。国内外居室、纺织品、食品中甲醛检测方法主要有:分光光度法、电化学检测法、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法、传感器法等。

1、致敏作用:皮肤直接接触甲醛可引起过敏性皮炎、色斑、坏死,吸入高浓度甲醛时可诱发支气管哮喘。

2、刺激作用 :甲醛的主要危害表现为对皮肤粘膜的刺激作用,甲醛是原浆毒物质,能与蛋白质结合、高浓度吸入时出现呼吸道严重的刺激和水肿、眼刺激、头痛。

3、致突变作用:高浓度甲醛还是一种基因毒性物质。实验动物在实验室高浓度吸入的情况下,可引起鼻咽肿瘤。

实际测试的数据说明,在一定条件下,居室环境内空气中甲醛浓度可聚集到标准允许水平以上,而且释放期比较长,一般情况下,是3-15年。

扩展资料:

甲醛似乎无处不在

近年来,关于甲醛的负面新闻屡见不鲜,在室内空气污染物中,甲醛可谓是“名列前茅”。据成都商报报道,甲醛是一种无色、有强烈刺激气味的气体,已被世界卫生组织下属的国际癌症研究机构确定为1类致癌物质。

在家庭装修过程中所能闻到的甲醛气味主要来自于板材,比如说木质地板、衣柜等。复合板材属于密度板或者锯末板,这些板材是用碎末和胶压在一起构成的,而粘合板材的胶中含有甲醛,导致最终的产品释放出甲醛气体,而且释放的过程相当漫长。

此外,纺织类产品中也经常会用到甲醛作为防皱、防缩或保持印花的助剂。布料的甲醛释放量虽有国家标准,但如果不法厂家为节省成本违规操作,这些布料便也会成为室内甲醛的释放源头。

因为成本与性能的原因,想要完全清除或避免家中的甲醛释放,可行性甚低,但我们可以将甲醛的危害降低在安全范围之内。

首先,尽量用实木家具。实木和天然木材也会释放甲醛,但释放的量比起密度板来说却低得多。另外家用板材都有甲醛的合格释放标准,消费者应尽量选择可靠的生产厂家,并注意查看产品质量证书。

其次,根据甲醛特性选择方便的除甲醛方法。因为甲醛可溶于水,所以可以在较高于常态湿度的空气中,使用活性炭帮助吸附甲醛。家中的窗帘布可以通过浸泡和清洗等方法,消除甲醛的刺激性气味,使其释放量达到合格标准。

最后,依据甲醛的释放原理,清除甲醛最好的方式还是通风,将甲醛慢慢释放。另外,上文说可以使用活性炭吸附甲醛来进行消除,这招虽然有效。

但需要注意的是,活性炭必须经常更换并及时处理。因为一旦将使用过或者打开过的活性炭放到了一个没有甲醛或者甲醛含量低的房子里面,它就又会变成一个释放甲醛的源头。

参考资料:人民网---关于室内甲醛我们都应该知道这些

甲醛是一种有毒的有机化合物,它是一种无色、无味的气体,可以从某些室内装饰材料中释放出来。甲醛的暴露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甲醛的暴露会对人体的呼吸系统造成伤害,会引起咳嗽、喉咙痛、气喘、咽痛和咳痰,甚至可能导致肺炎。甲醛还会对眼睛造成伤害,会引起眼睛发痒、红肿和分泌物,甚至可能导致永久性的视力损失。甲醛还会影响人体的神经系统,可能会引起头痛、恶心、失眠、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症状。此外,长期暴露于甲醛中的人可能会出现肝脏损伤、肾脏损伤、免疫力减弱等症状。因此,甲醛对人体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应该尽量避免暴露于甲醛中。室内装饰材料应该定期检测,如果检测到甲醛含量超标,应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以防止甲醛对人体的危害。

甲醛对健康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a、刺激作用:甲醛的主要危害表现为对皮肤黏膜的刺激作用,甲醛是原浆毒物质,能与蛋白质结合、高浓度吸入时出现呼吸道严重的刺激和水肿、眼刺激、头痛。

b、致敏作用:皮肤直接接触甲醛可引起过敏性皮炎、色斑、坏死,吸入高浓度甲醛时可诱发支气管哮喘。

c、致突变作用:高浓度甲醛还是一种基因毒性物质。实验动物在实验室高浓度吸入的情况下,可引起鼻咽肿瘤。

d、突出表现:头痛、头晕、乏力、恶心、呕吐、胸闷、眼痛、嗓子痛、胃纳差、心悸、失眠、体重减轻、记忆力减退以及植物神经紊乱等。孕妇长期吸入可能导致胎儿畸形,甚至死亡;男子长期吸入可导致男子精子畸形、死亡等。

扩展资料

中毒症状

1、轻度中毒:明显的眼部及上呼吸道粘膜刺激症状。主要表现为眼结膜充血、红肿,呼吸困难,呼吸声粗重,喉咙沙哑、讲话或干涩暗哑或湿腻。中毒者还能感受到自己呼吸声音加粗。轻度甲醛中毒症状的另一个具体表现为一至二度的喉咙水肿。

2、中度中毒:咳嗽不止、咯痰、胸闷、呼吸困难及干湿性破锣音。胸透X光时肺部纹理实质化,转变为散布的点状小斑点或片状阴影,即为医学上的机型支气管肺炎;喉咙水肿增重至三级。进行血气分析之时会伴随着轻、中度的低氧血症。

3、重度中毒:肺部及喉部情况出现恶化,出现肺水肿与四度喉水肿的病症,血气分析亦随之严重,为重度低氧血症。

参考资料甲醛-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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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论文
  •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论文
  • 论文答辩不过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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