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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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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论文

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通知强调,高等学校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高等学校要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学风建设的专题讨论,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学术自律意识。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高校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高等学校要通过校内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宣传橱窗等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学术楷模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努力营造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各高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推进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高校(含民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教育部要求各地各部门、各部属高校及时报送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的有关落实情况,年底前,将对《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尽管运用法律手段规制学术不端行为日益成为社会共识,但国内外的现有规定却难以为学术不端行为确立明确的法律规制范围。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范围的确立不仅应当符合最低限度的学术道德准则,而且应在尊重学术自由与学术团体自治的基础上力求达到兼顾不端行为惩戒与学术环境净化的效果。因而,法律视野中的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应是在学术规范的基础上,分别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的角度确立其规制范围。      近年来,学术不端行为的频频曝光,使运用法律手段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呼声愈来愈强。其一方面表现为对传统学术不端处理机制的不满,而借助法律手段解决学术不端纠纷的案例不断增多。[1]另一方面,学术界也日益注重关于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惩戒机制的研究。[2]目前,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一方面是通过制定明确的学术研究规范、加强科研人员学术道德培养来防范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是通过健全科研单位与学术团体的规章制度和制定针对性法律规范对学术不端行为予以惩戒。但各国经验表明,学术不端行为,仅靠学术共同体的自治和学者本身的自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预防和减少学术不端行为还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手段做后盾。[3]应该说,要充分发挥法律在规制学术不端行为中的作用就必须明确界定法律视野中的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本文将在梳理国内外现有规范文件关于学术不端行为范围界定的基础上,提出学术不端行为法律规制范围的界定标准,进而初步确立各部门法视野中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类型。一、我国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现有规定      尽管禁止剽窃、篡改、假冒等行为规定散见于有关法律、法规之中。[4]但从本质上看这些规定都不是关于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针对性规范,因而其既不可能给学术不端行为一个明确的界定,也无法在事实上构成法律规制所需要的完整的类型化体系。      而具有普遍效力、并明确界定学术不端行为及其类型的,则是有关以规制学术不端行为为目的的部门规章。如科技部在2007年开始施行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将学术(科研)不端行为界定为“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并指出其5种主要表现:(1)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2)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3)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4)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5)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等。而教育部在2009年颁布的《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中列举了7种学术不端行为:(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4)伪造注释;(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7)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很显然,上述部门规章都认为学术不端行为是违反科学共同体规则的行为,并认为抄袭、剽窃、捏造、篡改等为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类型。但从学术不端行为法律规制制度的构建来看,这些规定尚存在两个需要完善的问题。一方面,是具体类型的界定标准问题。虽然大多数文件中都涉及到抄袭、剽窃、捏造、篡改等行为,但是没有文件对这些行为的界定提供法定标准,因而也无法为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提供精确的适用标准。另一方面,是学术不端行为类型的统一化问题。虽然教育部和科技部的规定中都涉及到几类主要的学术不端行为,但是对学术不端行为还应包括哪些方面的规定则尚存在许多不同,这种不一致无疑很难为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提供明确适用的范围。因而,我国现有规定尚不能明确给出一个科学合理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二、西方国家关于学术不端行为范围的规定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基于惩戒学术不端行为的需要,各国都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方式确立了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标准并规定了其基本类型。      在美国,1989年公共卫生局(PHS)颁布了首个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联邦管理法规,并给出了学术不端行为的第一个正式定义:“在申报、开展或报告研究项目过程中,出现伪造、篡改、剽窃或其它严重背离科学共同体公认规则的其他行为。但不包括在解释或判断数据过程中的诚实错误或诚实偏差”。[5]这一定义在美国得到了普遍认可,其后美国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美国国家科学院都采取了基本类似的定义。由于这些机构认可的学术不端行为都将伪造(fabrication)、篡改(falsification)和剽窃(plagiarism)作为其主体内容,因而学术不端行为通常被缩写为FFP。但是,对于如何界定“伪造、篡改或剽窃”(FFP)则长期成为美国学术界争论的焦点,因而2000年美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布的《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在充分考虑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对FFP进行了界定。即便如此,仍有机构尝试着给出更为精确的定义。比如联邦政府任命的研究完整性委员会(CRI)用原则加实例的方法作了新的定义:“学术不端行为是对科学家在进行研究和传播研究成果过程中应该诚实和公正这一基本原则的严重违反”。它包括盗用(剽窃或不守秘密)、干涉、曲解(伪造或篡改)、妨碍对不端行为的调查,以及不遵从研究的规章制度等。[6]      在德国,作为政府资助的全国性学术机构的马普学会(MaxPlanck Society)在2000年11月修订的《认定科研不端行为的规则与程序》中,把不端行为分为4类:(1)故意的虚假陈述(falsestatement);(2)侵害他人知识产权(infringementof intellectual property);(3)破坏他人研究工作(impairment the of research work of others);(4)联合作伪(joint accountability)以及其他具体情况。其中,在“故意的虚假陈述”这一项中特别指出:在寻求支持(比如资金支持)的申请书中作假,同属于科研不端行为;在“联合作伪”这一项中明确指出:积极参与他人的不端行为是需要接受制裁的。[7]      显然,其他国家对那些学术不端行为应纳入规制范围也存在争议。比如在美国,FFP虽然是一个比较确定的概念,但也存在冲突性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把科研不端行为描述为“伪造、虚构、剽窃”和其他“严重违背”公共科学道德的行为,事实上“严重违背”的不明确性就意味着各种机构和组织一般都把它们的调查只限于FFP。[8]而相反观点则认为,这一定义“几乎所有可能被认为是科研不端的行为就都被包含进来了”,并认为这种定义过于宽泛,必然会大大增加调查的数量,导致精力和资源常被浪费在一些不太重要的案例上。[9]而且,定义中所谓“其他公认严重背离科学及常规的做法”中的“其他”、“严重”“公认”等表达仍然具有难以清晰界定的模糊性。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认为这种定义是“过宽”还是“过窄”,其事实上“只是一个界定违反科研诚信、科研道德行为的底线。”,“不包括犯罪行为、个人争端、违反资金管理的行为,或者其他并非科学研究所独有的、不被接受的行为,例如歧视和骚扰。”[10]而较之美国,德国的相关规定显然采取了更为宽泛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同样具有模糊性,也很难形成学术不端行为法律规制的明确范围。三、学术不端行为法律规制范围的界定标准      基于协调各种预防或惩戒手段的立场,学术不端行为法律规制范围界定应符合如下标准:(一)符合最低限度的学术道德准则      所谓最低限度道德义务法律化,就是把关涉某一社会秩序存在的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要求,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并依靠法律的强制力保障该项最低限度道德义务得到普遍遵守。学术活动的本质是一种探索活动,其宗旨应当是探索真理。这既是造福社会、造福人类的需要,也是满足自己的求知欲、探索欲、实现个人价值的需要。因而,在学术活动中,必须坚持为科学而科学,为真理而奋斗。也就是说,坚持创新不弄虚作假,尊重前人成果不抄袭剽窃,是科研工作者应坚守的基本道德,因而学术不端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反道德的行为。应当说要预防和惩戒学术不端行为,首先应当是加强科研人员的学术道德培养、然后则是通过健全科研单位或团体的规章制度来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戒。但在良心和舆论尚不足以防范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的今天,有必要利用法律手段使对学术不端行为“软约束”向“硬约束”的转变。[11]但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在本质上是对学术道德的维护,因而其是最后的也是最严厉的规制手段。该标准的确立意味着法律无需将所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都纳入其调整范围,而只是规范较为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也就是运用法律手段惩治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以及严重损害科技进步的学术不端行为。(二)尊重学术自由与学术团体自治      学术自由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苏格拉底曾说过“学者必须有权力探索一个论点到它可能引向的任何地方”。这可能是对学术自由最早的论述了。而1810年创办的柏林大学在人类历史上首次旗帜鲜明地将学术自由作为大学的基本原则,它明确提倡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使学术自由从长期的朦胧状态转变为自觉的状态,成为现代大学学术自由理念与实践的策源地。我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明确把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列为高等学校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学术自由第一次被写进我国的官方文件。而学术团体自治则与学术自由是一对孪生概念。学术自由需要学术自治的保障,为学术自治提供了学术自由的广度、深度,但实践学术自由的过程,也是在强化着学术自治的信念,推动着学术自治管理的深入发展。[12]当然,学术自由和学术团体自治具有丰富的含义,其中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与惩戒长期以来被视为学术自治的重要内容。学术不端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阻碍创新的行为,因而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从根本上看是一个以学术为标准而加以判断的问题。所以,对学术不端行为引入法律规制措施实际上是对学术自治的补充,不得限制学术自由,而应为学术自治保留必要的空间。该标准一方面要求法律不宜将所有的学术不端行为都纳入其调整范围而僭越学术自治,另一方面则强调不宜由法律创设学术规范,而要求法律所调整学术不端行为必须首先是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三)兼顾不端行为惩戒与学术环境净化      从学术自治规范的角度来看,学术不端行为指的是科研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被规范的对象是科研人员。一般认为学术不端行为是因为科研人员的个人行为,是其因功利心驱使在违背学术道德的情形下所为的行为。但从学不端行为的表现来看,其不仅包括伪造、篡改、剽窃等成果内容型不端行为,还包括不当署名、不当评审等社会关系型不端行为。而且从实证的角度看,个人压力、个人素质、组织制止和环境支持等方面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形成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力。其中,个人素质对两类学术不端行为均存在负向影响力,且影响力度均为最大,个人压力对两类学术不端行为均存在正向影响力,环境支持对社会关系型不端行为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力,组织制止对成果内容型不端行为有较显著的负向影响力。[13]因此,规制学术不端行为,不能仅仅针对科研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而且还要维护宽松的、促进有序竞争的学术环境。现实情况则因“单位对国家”和“个人对单位”的双重依附,受单位利益驱动引发的弄虚作假与庇护姑息等情形不仅无法实现惩治不端行为的效果,相反还成为诱发研究人员实施该类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由于专业学会等科学组织在责任与道义上的迷失所产生的恶性竞争导致有悖学术道德或违背诚实原则的种种不端行为时有发生,如通过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或其它违背公共行为准则的手段来获取更多资源。[14]显然,在学术环境的净化方面仅仅依赖科研单位与科学学会自身的道德、纪律建设难以发挥积极效果,因而需要引入法律这种一般性规范。该原则的确立,意味着法律所规制的学术不端行为不仅仅包括科研人员在学术研究中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同时也应当将科研立项、成果采用、学术评价中的不端行为作为其规制对象。四、法律视野中的学术不端行为      由于不同部门法的责任机制与责任效力不同,法律视野中的学术不端行为难以构建一体化界定标准,因而应根据不同部门法确定其范围。而且,基于对学术自由的维护和学术自治的尊重,法律视野中的学术不端行为也应当是在学术规范的基础上根据不同部门法的性质而予以筛选。(一)民法视野中的学术不端行为      以民事法律规制学术不端行为,必须是以通过确认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方式来进行。总体而言,民事责任分为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因而学术不端行为的民事责任也应分为这两种责任。1.承担侵权责任的学术不端行为      侵权责任以侵犯他人的民事权益为前提,我国《侵权责任法》2条明确列举了这些民事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并基于学术利益的本质来看,本文认为学术不端行为所侵犯的民事权益应当包括著作权与荣誉权。      首先关于侵犯著作权的学术不端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等都规定了剽窃应承担的责任,而剽窃也是最常见的学术不端行为。但是,现有法律所规定的剽窃与学术规范中的剽窃(下称学术剽窃)在内涵上存在显著的差异,因而其各自所指涉的情形亦有所出入。根据美国《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的规定,学术剽窃是指窃取他人的想法、过程、结果或文字而未给予他人贡献以足够的承认的行为,而与之对应的学术规范则是要求研究者通过“引用”和“释义”等方式履行其归认“思想”或“表达”来源的义务。[15]而《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中所指的剽窃都是基于著作权保护需要而被认定为侵权的行为,从本质上看是侵犯作者对其作品复制专有权的行为。由于著作权的期限性、地域性,剽窃属于公共领域的作品不会被确认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同时,由于“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在著作权法上的确立,从而使剽窃他人学术观点的行为也难以被确认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显然,著作权法所规制的剽窃并不能完全涵盖所有的学术剽窃行为,因而单纯的著作权保护也很难全面地保护作者的学术利益。      而关于侵犯荣誉权的学术不端行为。荣誉权在《民法通则》中就作出了明确地规定,并在《侵权责任法》中进一步予以确认。实际上,剽窃行为对作者的荣誉造成实质上的损害。显而易见的是,由于剽窃行为没有归认学术观点的真实来源,而在事实上侵占了其所剽窃的学术观点为其所带来的学术荣誉。此外,在以剽窃作品为内容获取各种学术奖励的情况下,也可以视为对作者学术荣誉的侵犯。因而,通过著作权所不能规制的学术剽窃行为实际上是可以通过保护荣誉权制度来实现对其的民法规制。此外,学术成果的不当署名也可以视为对他人学术荣誉的侵犯,[16]而非单纯的姓名权问题。当然,由于有关法律规定的抽象性,通过荣誉权规制学术不端行为尚需法律明确化或通过有权解释来实现其制度化。2.承担合同责任的学术不端行为      合同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约定或合同附随义务的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说,仅仅从学术不端行为的表现形式方面看,很难直接产生合同责任。但是由于存在大量的招标研究与委托研究等形式,因而合同责任也可以成为规制学术不端行为民事法律的手段。      从理论上讲,无论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都可以间接地成为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责任。首先,在委托研究(包括各级各类的基金项目研究)中,受托方(包括研究承担单位和个人)以将存在剽窃、伪造、篡改等情形的研究作为结项成果,显然属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委托方(包括各级项目主持方)可以依合同法解除研究合同并要求受托方承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其次,在课题申请、科研投标中,申请人(或投标方)通过存在剽窃、伪造、篡改等情形的申请(或投标)材料获批课题(或中标)时,项目主持方(或招标方)可以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研究合同,并要求申请人(或投标方)承担返还研究资助、赔偿损失等责任。      当然,当追究学术不端行为人的合同责任必须有缔约行为或有效的合同存在,因此与之相关的是应当完善招标研究或委托研究中的合同管理,应当将相关学术不端行为作为违约行为予以明确约定,以利于责任的适用。      (二)行政法视野中的学术不端行为      通过行政法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方式是使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根据行政法理论,行政责任可以区分为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那么,运用何种行政责任规制学术不端行为,应予以严格限定。      根据行政法理论,严格意义上的内部行政处分仅仅指行政机关依据《公务员法》对国家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管理的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形式。由于主体身份的限定为国家公务员而非科研技术人员,所以这种行政处分难以成为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实际上还存在企业对职工违反劳动管理的行政处分、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违反人事管理的处分、国立学校对学生教育管理的处分。事实上,我国目前有关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规范性文件都赋予相关组织负有查处有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的职责,并可做出警告、通报批评、记过、降职、解职、开除等处罚。并且这些处分可以适用几乎所有的违反学术规范的不端行为。[17]同时,还可以适用于科研立项、成果采用、学术评价中的评审人、主管单位负责人干扰学术公正的行为。[18]但是,这种形式的处分又是什么性质的呢?我们认为,由于这种责任的内部性和不受司法审查性,因而其实际发生的效力不能视为行政法律责任,而是一种内部规章责任或者纪律制裁。      不同于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也就是公民法人组织的处罚行为。行政处罚应当受司法审查,法院可以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审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所以行政处罚无疑是一种法律责任。根据行政法治原则,行政管理权并不当然包括行政处罚权。也就是说,取得行政处罚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因而是否可以对学术不端行为适用行政处罚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现行的科研体制来看,我国主要的科研机构(包括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都是公办或由国家出资,属于非营利性事业单位,都有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并且,相关主管部门都有根据法律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利。问题是,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是否有适用行政处罚的基础?根据《科技进步法》第71条的规定,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则应当承担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的法律后果,而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取国家科学奖励的应当承担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的后果。我们认为,这种法律后果具有外部性,并应当接受司法审查,所以其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处罚。同时较之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在打击学术腐败、净化学术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行政处分是直接针对研究人员的纪律处罚,并且是由其所在单位作为处罚主体,因而其既难以适用于项目承担机构为主体的学术不端行为,也难以适用于项目主持机关在项目评审与科研评奖中的学术不端行为。因而,通过具有外部性的行政处罚制度能够较为有力的确保学术环境的公平、公正,并发挥其有利于维护积极有序的学术竞争环境的优势。      综上所述,行政法视野中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应当适用行政处罚的行为。而且,适用行政处罚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是指在课题评审中评审人的不公正的行为,和在申请科研奖励中以虚假材料(包括剽窃、伪造、篡改等情形)取奖励的行为。(三)刑法视野中的学术不端行为      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因而对于极其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有必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是,一方面由于有大量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机构的章程,而且许多学术不端行为的行为人要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另一方面,基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所以对学术不端行为适用刑事责任应当予以严格的限定。笔者认为,对学术不端行为适用刑事责任应当限定于以下2种情形。      第一,是严重违反科研伦理的行为。现代科研伦理学认为,科学研究是进行科学认知和科学应用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它既是一个“求真”的过程,也是一个“求善”的过程。[19]科研人员在从事科研活动时应遵循科研伦理规范的要求,违反科研伦理的行为亦可视为学术不端行为。对通过法律手段制裁违反科研伦理的行为始于1946年的纽伦堡军事法庭对纳粹医生的审判,法庭的裁决中详举了关于人体试验的十点声明,现称为《纽伦堡法典》,其是历史上第一部国际公认的科研伦理法典。在此之后,人们经过理智的思考,以此为蓝本,制定了包括《赫尔辛基宣言》、《东京宣言》等一系列规范人体实验的国际性科研伦理法典。今天,各国也制定了有关科研伦理的国内法,并通过刑法手段制裁严重违反科研伦理的行为。[20]在我国,有关部门也制定了相关规范性文件,但并未规定有关科研伦理的刑事责任。[21]笔者认为,对于严重违反科研伦理的行为应当通过刑事手段予以规制,这种行为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涉及人的科研活动中的反伦理行为,将这种情形应规定为行为犯,无论其是否造成危害后果都应承担刑事责任;另一种是针对不涉及人的生物研究中的反伦理行为,这种情形应规定为结果犯,应以造成实际危害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      第二,是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由于刑事责任的补充性,如果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学术不端行为实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来予以制裁。我们认为这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取研究经费数额巨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二是取科研奖励并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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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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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学术不端:

一、保持原创性

二、严禁抄袭和作弊

三、注意小组合作时的规定

四、避免粗心或过度依赖

法律分析: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一)通报批评;(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四)辞退或解聘;(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法律依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导语:      近年来,学术造假、论文抄袭的相关事件不断增多,学术不端行为开始在学术界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近日,某当红演员被曝“学位论文抄袭”且重复率竟高达40%,一度将学术界一直存在的学术不端问题推上风口浪尖。      教育部曾在2016年4月5日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了第40号教育部令《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该《办法》采用一般性概括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的表述方式界定了学术不端行为,已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什么是学术不端行为?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 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 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 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 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 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 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 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论文抄袭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以略加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方法,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作为自己作品发表;二是用新的文学表达方式,将他人作品的内容加以改编,然后冒名当作自己创作的作品。这两种都是抄袭,也就是法律上说的“剽窃”。学术造假、论文抄袭到底触犯了哪些法律?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列为学位论文作假的行为,并在第7条规定,“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另外,剽窃他人作品的还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之规定,剽窃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如果“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有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之规定,个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的,《刑法》第220条规定,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该罪的规定处罚。结语:      论文抄袭问题由来已久,一直无法根治,归根结底是抄袭的成本太低,各方获取的利益又太高,非法律强行介入不能解决。如果想从根本上遏制论文抄袭,必须从根本上获得法律的支持,设定针对侵权者高额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鼓励被抄袭人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还学术研究一片净土。

科技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建议研究计划、从事科学研究、评审科学研究、报告研究结果中的:捏造、篡改、剽窃、伪造学历或工作经历。

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在申请课题、实施研究报告效果的过程中出现的捏造、篡改或抄袭行为就是属于学术不端。也就是说,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是指“假造、篡改、抄袭”。这是在1992年,由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工程院和国家医学研究院组成的22 位科学家小组给出定义。

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品德与权益工作委员会提出了我国学术不端行为的七种表现形式:

1、抄袭剽窃他人效果

2、假造篡改实验数据

3、随意侵占他人科研效果

4、重复发表论文

5、学术论文质量降低和育人的不负责任

6、学术评审和项目申报中突出个人利益

7、过分追求名利和助长浮躁之风。

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具体包括: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一,科研不端/不当行为造成了学术资源和学术生命的极大浪费。学术不端意味着社会资源配置的扭曲和低效。为了争夺国家有限的学术资源,一些人受利益驱动,弄虚作假,取国家科研经费。有的学者利用自己的身份和地位,优先为自己安排科研经费和科研项目。有些早有定论并已有成果的科研问题,却还在反复立项研究、发表论文、申报成果。或是改头换面,向不同的部门申请立项。由于低水平重复,缺乏原创性研究,造成我国学术资源的极大浪费,致使学术研究的产出率低下。学术不端产生的结果必定是学术垃圾和学术泡沫。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知识进步方面的投入还远远不足,但学术不端行为却使这宝贵的社会资源白白浪费了。学术不端不仅是对社会有限资源的浪费,也是对学者学术生命的浪费,更何况有些人根本不去追求学术创新,而一味弄虚作假,剽窃抄袭,心甘情愿地浪费学术生命和学术资源,对国家、社会及其个人贻害无穷。第二,科研不端/不当行为破坏正常的学术秩序,扼杀创新活力。创新是学术的生命,没有创新就没有真正的学术,学术不端则直接伤害学术自身的创新和发展。那些视学术为牟取科研经费和晋升职称的手段,通过粗制滥造、假冒伪劣、抄袭剽窃等方式来制造学术“成果”,从而使学术异化和腐化的行为,必定对我国科技创新能力产生毁灭性的影响。由于学术泡沫的“制造”成本远远低于学术精品的“生产”成本,使得学术不端的低风险、高收益可以严重腐蚀和瓦解学术队伍,消磨学术创新的动力。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是一个国家、民族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真理和价值问题是任何知识和学问的内在要求,学者不论在纯粹经验的注释诠解层面,还是在创造性的理论创新层面,都不能回避自己的价值判断、责任立场和道德关怀问题。中国古代学者所追求的“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则是判断知识分子责任和良知的行为标准。如果学者们热衷于学术不端行为而放弃学术创新,那将扼杀一个民族的创造性,摧残一个民族的自主创新能力,消解社会发展的动力。第三,科研不端/不当行为违背科学精神,贻误人才培养。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过程中,青少年的诚信意识、诚信行为、诚信品格关系到和谐社会风气的形成,关系着中华民族的复兴和未来。对高等学校来讲,培养高素质人才是其根本任务。能否受到良好的学术训练将影响学生的成长及成才。“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是对所有教师的要求,教师学术道德素质高低、学术行为是否规范,是影响学生学术道德素质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教师如果自身学术道德素质不高、学术行为不轨,其“身教”将对学生造成严重的误导甚至摧残。学术共同体在具体履行教育职能的过程中出现不公正和不诚信现象潜移默化地对学生诚信品格的养成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第四,科研不端/不当行为损毁学术界和知识分子的社会公信力。学术是系统的、专门的学问,学术研究则是在已有的理论、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对未知科学问题的某种程度的揭示和发展,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水准的重要尺度。在社会分工体系中,学术界的基本职能是传播、生产和创造新知识。正是基于此,学术界才被认为集中体现着整个社会的理性水平,代表着一个民族的理性精神。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社会和公众对学术界和学者产生信任危机,那就意味着整个社会和民族将无法从学术界分享理性工作的成果,社会就会丧失理性公信力,人们便不再能获得对自身的理性理解,而变得盲目和无所适从。第五,科研不端/不当行为加剧社会腐败的蔓延。学术不端亵渎学术,败坏学风,其消极影响并不只限于学术范围之内。学术不端的病毒具有极强的渗透性、扩散性与放大效应,会通过学术界向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迅速传播和蔓延,污染社会风气,助长社会的不道德行为。在人们的心目中,学术界是社会的净土、社会的良知,背负着捍卫正义、输出先进理念、引领社会风尚、改善社会风气的重任。因此,人们将净化社会风气的希望往往寄托于神圣的学术殿堂。“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应该是学者们的座右铭。然而,学术不端的泛滥会成为败坏社会风气的污染源。

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论文

如何避免学术不端:

一、保持原创性

二、严禁抄袭和作弊

三、注意小组合作时的规定

四、避免粗心或过度依赖

近些年来学术作假、抄袭的相关事件不断的增多,学术不端行为开始被学术界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所关注。高校方面类似的事件也层出不穷,其产生的危害、影响足够毁了一个人、一个团队甚至是整个学校的声誉。学术不端行为指科研工作者违反公认的科学规则的行为。各国学者或机构对其范围的界定大致相同。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道德惯例的行为。国际上一般用来指捏造数据、窜改数据和剽窃三种行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极大,不仅会导致社会各界对学术研究结果产生怀疑,对学者失去信任,而且还会导致败坏学术风气,进而损害整个学术界的科研与创新能力。因此,迫切需要挖掘学术不端的内在原因,寻找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对策。一、 高校学生的学术不端随着我国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学生的数量随之逐年上升,我国高校学生的学术道德缺失的现象层出不穷,近年来更在各大媒体上高频率曝光到了屡见不鲜的地步。学术诚信的缺失,会造就一大批空有学历,却没有与其相对应的科研能力的所谓的高素质人才。这不仅会影响到学生个人的科研前程,也会阻碍我国科技的发展和进步,甚至影响到整个学术的繁荣和昌盛。因此,认真分析研究生学术诚信失范的原因,有针对性的预防和治理显得极为重要。

学术不端行为之我见 每一年的年终总会有一些“新词”出现,用以代表这一年所发生过的“热点”事件。对于马上就要结束的2019年来说,“学术不端”这个词绝对不会被落下。但“学术不端”绝不是2019年才出现的新词,关于这一词最早什么时候出现我们无从得知,也无法考证,但可以这样说,自从人类有了治学之术,就有“学术不端”出现。然而近几年国内外屡屡爆出的“学术不端”行为着实让人咋舌,而更使人大跌眼镜的是,这之中又不乏有学术大牛的身影频频出现。前面说“学术不端”渊源已久,那么为什么本应是象征着真理、科学、诚信的学术净土上会一直伴生这样格格不入的“异类”,为什么在这个对其“人人喊打”的时代,这种理应早被灭绝的“异象”却还屡见不鲜,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 今年年初,“翟博士”一句“不知道什么是知网”的无心之言,却迅速激起热心网友的“好奇心”,感慨于这个时代网络这把双刃剑所拥有巨大力量,很快“翟博士”引以为豪的学术成就就被“好奇的”网友们翻了个底朝天,自此打响了2019年学术不端的“第一枪”。而这一枪不仅打掉了假博士的学霸人设,使“学术不端”进入了大众视野,也开启了今年“学术不端”的链式反应。从三月份到五月份接连爆出的研究生论文抄袭事件一直到最近涉及诸多知名教授、杰青、两院院士的学术丑闻,使得2019年的学术圈的“瓜”越来越大。 那么到底什么是“学术不端”呢?借助网络,可以搜索到很多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解释,综合起来学术不端一般是指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的行为,在国际上一般用来指捏造数据(fabrication)、篡改数据(falsification)和剽窃(plagiarism)三种行为。但更广泛的像一稿多投、侵占学术成果、伪造学术履历等行为也可包括进去。学术不端行为在世界各国、各个历史时期都曾经发生过,现在也还发生着,但是像目前的中国这样如此泛滥,以至于严重到快被称为学术腐败的地步,却是罕见的。其表现形式不仅在人数众多、发生频繁,机构多样,而且表现在涉及范围广到了上至院士、教授、下至研究生、本科生的各个层面。 早在两年前,国际权威医学杂志《肿瘤生物学》就将多达107篇的中国医学论文集中撤稿,以至于创下“国外学术期刊单次撤稿量最多,单个期刊撤稿总量最多,中国学者遭集体撤稿总量最多”的一系列记录,这次撤稿风波也使得中国学者在国际上的学术声誉遭受重创。鉴于今年年初“翟天临事件”再一次使学术不端行为映入大众眼帘,于是各大高校相继发出《联合宣言》,高呼严厉打击学术不端行为,内部自纠自查,让学术回归纯粹。伴随着这一季毕业生对一夜间突然升高查重率的郁闷叫苦声,19年5月29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式发布了《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行业标准(CY/T174-2019)。各大高校、科研机构也陆续开展了关于学术道德建设,科研诚信培养相关的课程以及讲座。一时间多种措施齐上好像控制住了这个多年来的顽疾,但很快,随着时间推移,后续又有相关学术不端行为被报道出,这时我们再也不能像一开始一样,仅仅把这一切都归于中国高校缺乏对学生的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这一个原因。 有人认为,使中国的学术不端那么难管的原因一个是学术不端这一概念一直难以界定,因为不同的时期对于不同文化学科背景的人们来说学术不端的定义都是有分歧的。第二就是调查代价高,对于部分学术不端难以完全防范,相应的管理策略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有时只能查出过去的不端行为,对于防范未来并没有什么作用。第三就是现在大多都为合作式科研,因此对于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划分不明确,没有具体的行为责任人接受应有的处罚,以至于每次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最终结果都是“躲过这一阵风声就没事了”,最后不了了之。结果引来更多的人效仿,不仅没有起到管控作用,反而促进了这种行为发生。 作为一个才刚刚涉足科研半步的小白,正准备好好拼搏一番时,却听闻了这么多令人不敢相信的学术不端行为,这中间又涉及了那么多代表你所奋斗领域顶峰的学术大牛,以至于我刚刚才树立起来的科学信仰差点崩塌,真的感觉到非常痛心。当今的科研环境“灌水”现象普遍发生,就我所涉及的生物医学来说,“灌水”的难度低到了什么程度简直不可想象,以至于有人说:生物医学是门玄学,实验做不出来,就P个图,实验做不出来,那就先想结论,已经有了结论,就把数据往结论上做,反正没人看的出来。但真正的科研之路,是漫长、艰苦和枯燥的。学术研究是由人来做的,难免会出现错误,无意的错误可以被改正,这无关学术道德,但有意的错误是存在主观恶意的,违背了学术道德,应该受到相应的舆论谴责和处罚。 人之持身立事,常成于慎,而败于纵。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是科研工作者的立身之本。学术不端,科研失信,不仅践踏了科学尊严,还浪费了相关共同体的时间和资源,损害了国家的科研形象。学术不端是顽疾,但不是绝症,治得好,我们也一定、必须要把它治好,而要做到这些不仅需要相关部门继续发力出台落实监管措施,更需要我们每一个参与学术科研的个体做到洁身自好,谨言慎行,拒绝一些学术不端行为,从决定要做科研那一刻起就杜绝“划水”。这个世界上总会有一些地方照不到太阳,但只要我们能时刻记得自己最初为什么出发,心里有目的地,那么无论这一路多么曲折,我们也不会迷失在黑暗之中,耐心守得云开,总会看见月明。

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通知强调,高等学校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高等学校要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学风建设的专题讨论,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学术自律意识。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高校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高等学校要通过校内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宣传橱窗等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学术楷模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努力营造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各高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推进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高校(含民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教育部要求各地各部门、各部属高校及时报送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的有关落实情况,年底前,将对《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出刊了吗?上网了吗?如果已经上网的话,现在撤稿是在论文主页有一个撤稿说明,并不是完全看不见你的文章。如果还没上网,只是出刊的话,可以给杂志社沟通一下,不上网。如果还没出刊,那就及时联系。按照常理说这本期刊需要课题,那期刊质量应该还行,就会有其他人看这本期刊,如果很水,那也基本没人发现了。

降重咯,还能怎么办,论文撰写过程中避免重复率过高,查重一遍过的几种基本方式。1. 重新排序。对于可借鉴的并列结构名词,句子,段落结构,打乱原有的顺序。2. 间接引用。引用文献的比重是有限制的,所以适当的间接引用用自己的话叙述。3. 把字句,被字句,倒装句等中文句式的灵活转换。4. 程度副词的使用。(替换添减)5. 代词的使用。(包括字母缩写及简称)6. 因果关系句式的转换,及关联词的替换。7. 缩写与扩写。8. 充分利用标点符号。9. 引用标注。(待考证,据说有的查重可以分辨标题和引用,不算重复)10. 图片化文字,主要也是引用文献的时候使用。11. 外文文献资料的差异化翻译。再不改变原有意思的情况下,自己加工下。12. 同义词替换。(如增长与增加,扩大与扩张)

  • 索引序列
  • 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论文
  • 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小论文
  • 科技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
  • 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论文
  •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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