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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减值核算的国际比较 (一)我国目前对资产减值核算的有关规定。1998年开始执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财政部文件规定,公司应计提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四项准备金)。2000年底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对所有符合资产定义的不实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同时,规定企业不得计提秘密准备。1.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我国确认资产减值时采用备抵法。在“资产负债表”中,各项资产减值作为其资产的减项列示。关于资产减值的计量,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分别就存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八项资产项目作了具体的规定。2.资产减值准备的披露。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在期末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中单独披露。披露内容包括:各减值准备的年初金额、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及年末金额。(二)国际上对资产减值核算的观点。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第121号准则公告《长期资产减值和待处置的长期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在评估长期资产和某些可辨认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可收回性时,如果使用该项资产以及最终处置可产生的预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总和低于其账面值,就应当确认减值损失。减值损失的计量应建立在公允价值的基础上。在评估可收回价值时,FASB采用的是未折现的预期现金流量,而在确认资产减值时则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国际会计准则IAS 25《投资会计》规定,长期投资的账面金额因非暂时性的下跌而发生的减少数,应计入损益表,除非它们能与以前的重估价相抵销。当投资的价值升高或跌价的理由不复存在时,已经减少的账面金额可以转回。1998年发布的IAS 36《资产减值》准则规范了企业确保其资产以不超过可收回金额进行计量的程序,要求企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与此同时,IAS 39中也对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判断、确认作了具体规定。国际上规定,企业对资产减值准备的披露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信息:导致资产减值发生的具体原因及其对资产服务能力的影响,估计可收回价值的方法,资产的可收回价值,确认的减值损失及其列示,资产减值冲回的原因及金额和在报表中的列示。(三)国际惯例与我国制度对资产减值核算的差异分析。1.资产减值的确认。(1)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目前主要有三种:即永久性标准、可能性标准和经济性标准。不同国家对于确认标准的选择有所不同。美国等一些国家使用可能性标准,其主要特点是,确认和计量的基础不一致,确认时使用未来现金流量的未贴现值,计量时使用公允价值,这样可能会导致资产价值的高估;英国等一些国家采用永久性标准,它强调只有在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时,才对资产减值损失进行确认;IAS 36等广泛采用经济性标准,只要发生减值就予以确认,确认和计量采用相同的基础。从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来看,我国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基本倾向于经济性标准。(2)关于资产减值的恢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这一点,与国际会计准则、英国会计准则已形成了共识。然而FASB 121不允许资产减值的冲回。2.资产减值的计量。(1)资产减值的计量属性。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应采用资产的净售价与在用价值孰高确定可收回金额进行计量。美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使用和持有的资产应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允许确认未实现损失或利得。英国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应采用可变现净值与在用价值孰高为基础进行计量。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则按照不同的资产对其计量属性作了具体的规定,仅允许确认未实现损失。由此可见,我国的会计处理更为充分地体现了稳健原则。(2)可收回价值的确定。对于可收回价值可以有不同的理解。美国FASB采用的是未折现的现金流量。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将其规定为资产的销售净价与使用价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IAS 36中也有类似规定,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是资产的使用价值或其销售净价。虽然各国在表述上各有不同,但都体现了谨慎性原则,而且都有着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提高了各国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在测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我国通常以单项资产或资产类别为基础测定,这在操作中有局限性。IAS 36中规定,如果不可能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企业应确定资产所属的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而“现金产出单元”评估的方法正好弥补了我国测定中的不足。3.资产减值的披露。国际上要求对资产减值披露的内容更为详实,不仅包括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要求披露的内容,而且还包括导致确认或转回减值损失的事件和环境等内容,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进一步杜绝人为操作利润的可能。二、进一步完善和利用我国资产减值核算信息的建议(一)将资产减值核算的评价纳入商业银行的信贷监督范围。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存在大量银行信贷资产,这些资产大都转化成了物化的资产。当企业陷入瘫痪或半瘫痪状态时,转化后的物化资产也逐渐被消耗掉,成为空壳,银行损失将无法计算。那么怎样才能让银行损失减少甚至不发生?笔者认为,对银行贷款资产组合中的不良资产计提减值损失,让银行记录贷款的经济减值。鉴于考虑信贷资产转化为物化资产后,企业可能会出于粉饰报表业绩的动机,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增加当期盈余,或者改变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核销的时间,调高当期的利润。这样给银行制造假象,误认为企业仍有还贷能力,不能觉察到贷款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要杜绝企业虚报资产、操纵利润的现象,笔者认为,让企业会计人员与银行委派人员共同组成一个专门小组,定期或至少每年年末对企业中的信贷资产转化后的物化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合理预计并对这些资产可能发生的经济减值进行记录,及时采取措施。需要指出的是,文中的信贷资产主要指专项贷款。(二)进一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引用“现金产出单元”的估计。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在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往往以单项资产或资产类别为基础进行确定。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某些局限性。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认定某一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都是许多资产共同作用产生现金流入。笔者认为,不妨引入“现金产出单元”进行评估。现金产出单元是不依赖于别的资产组合就能为企业产生现金流量的最小的可辨认的资产组合,可以是某一单项资产,也可以是若干资产的组合体。它的提出,为分析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奠定了基础。通过对企业资产使用方式、作用和特点的分析,就可以将众多资产进行组合。在其组合过程中,应当考虑的因素有产品线、营业特征、地点、地区或地域及管理当局的有关政策等。如果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难以确定,管理层应据此辨别该资产所属现金产出单元,估计该单元整体的可收回金额,并通过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比较,来判断是否发生减值损失,以此确定发生减值损失的金额。然后,在单元的资产间分摊减值损失。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加权分摊法,根据单元中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与以各资产剩余使用寿命的比重为权数加权后的账面金额之间的比率进行分摊;同时考虑在更新换代较快的资产和价格较稳定的资产之间进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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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的公正无偏的态度,在履行专业判断和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依赖和屈从于外界压力。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论文题目: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分析
摘要: 本文认为,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灵魂,是注册会计师保持客观公正的基本前提。如果注册会计师审计缺乏独立性,就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其提供的信息可信度会大为降低,从而误导信息使用者,使其做出错误的决策而遭受经济损失。这无疑会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审计 独立性会计信息 失真 公司治理结构
一、审计独立性概述
(一) 审计独立性的内涵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1992年制订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任务时,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没有任何被认为影响独立、客观、公正的利益,无论这种利益的实际影响会怎样;《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也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实质上的独立与形式上的独立。
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确保无利害关系。本质上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的公正无偏的态度,在履行专业判断和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依赖和屈从于外界压力。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性,不能主观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尤其不应使其结论依附和屈从于持反对意见利益集团或人员的影响和压力。形式上的独立性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了实质上的独立,但是报表使用者却认为是客户的辩护人,那么审计的作用就会大为降低。因此,报表使用者对这种实质上的独立性的信任也很重要,这种信任使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形式上的独立性。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又密不可分。
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无形的,难以测量的;而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有形的,可以观察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仅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因为实质上的独立只有当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真正保持中立时才成立,而形式上的独立则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评判的结果。现实中即使注册会计师确实保持了实质上的独立,但如果社会公众认为其偏袒了委托人或其他任何一方而有失形式上的独立,那么审计结果就失去意义。因此,形式上的独立是实质上独立的重要保证,也是社会公众评价注册会计师工作、进而决定对注册会计师信赖与否的标准。
(二)审计独立性的经济性质
审计独立性的经济性质可从以下方面认识:
第一,独立性是相对的概念。社会公众与职业界一般倾向于在独立性上采取二分的方法,即非此即彼,将独立性当成绝对的概念。然而,越来越多的学者通过研究指出,独立性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而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实际上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中的个人不但与其职业界内部有着各种各样的关系,而且与职业界外部也会发生多种联系。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能够保持绝对的独立,显然只能是不切实际的期望。外界因素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或大或小,承认注册会计师会受影响而不能保持绝对的独立性,并不表明注册会计师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只要这种独立性仍能保持在社会公众期望的独立性水平之上即可。如果承认审计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那么前文所述的注册会计师是超然独立的观点就要持慎重态度。所谓超然独立,一般理解是绝对的独立,但这种观点在强调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存在价值时,无疑也使广大社会公众不切实际地夸大了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增大了注册会计师自我评价与社会公众期望之间的差距,这也是造成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期望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二,独立性是一种概率。独立性的这种概率只是主观的概率。当人们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实际上指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不受任何利益相关方面的意见影响,其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以至于可以完全信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考虑利用其工作结果进行决策。可见将独立性表述为概率,并没有动摇对注册会计师服务价值的认可,社会公众只要认为注册会计师不受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其能够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即可。既然审计独立性是一种概率,实质上也就意味着这个概率不可能永远等于1,而是经常地表现为在[0,1]之间取值的客观事实。所以在行业的日常管理中,一方面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宣传教育和必要的查处力度,使其在执业中不断克服环境的不良影响,抵制有关利益方施加给注册会计师的压力。同时在宣传中应注意说明注册会计师自身的能力限制和执业环境的不完善,出现个别审计意见发生偏差的现象也属不可避免,使社会公众逐步认识到出现审计失败不一定就必然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三,独立性是一种风险。这一性质是从报表使用者角度界定的。由于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体现为一种概率,所以绝对的独立是不存在的。但报表使用者决定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时,实质上就隐含着其已对注册会计师表示了信任。即报表使用者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即使同时承认或认为注册会计师仅做到了相对独立,但这一独立性水平也是其予以认可的,或处在其可接受的既定水平之上的。这个可接受的独立性既定水平越高,意味着报表使用者认定的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也越高。一旦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实际上低于其可接受水平,则其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对报表信息的过分信赖就是风险。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影响因素分析
(一) 委托代理关系失衡
任何一项审计业务一般都要涉及三方主体,一是委托人,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业务委托,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是财产的所有者;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即审计业务具体执行者;三是被审计人,即受财产所有者委托的经营管理者。而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由于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诸多问题。国有股份占绝对控股地位的现实造成了所有者终极代表人的缺位,在部分国有控股和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存在 “一股独大”的问题,董事会人员组成中以内部人和控股股东代表为主,缺少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因此缺少适当的权力制衡,使中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与总经理合二为一,“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常会出现委托者出面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自身财务数据的现象。这种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的状况得使注册会计师处于明显的被动地位。在现行审计关系格局和注册会计师职业监管与制裁机制下,当注册会计师揭露客户的舞弊行为要承担被解聘的风险时,就很可能屈从于上市公司,为其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甚至共同作弊。
(二)市场竞争无序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激烈竞争的行业,会计师事务所能否竞争到较多的客户,是关系到其生存发展的问题。当审计供给市场的竞争加剧时,客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机会和动力都会增加。如果注册会计师意识到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也在争夺该客户,注册会计师对客户的独立性将会减弱。目前在我国存在着众多规模较小,技术力量薄弱,质量控制及自律机制不健全的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中小型的事务所往往采取降低审计收费或屈从客户不当意愿等手段来分得审计服务市场。由于审计市场正处于买方市场的环境下,客户管理当局对注册会计师的选择权和决定审计收费的力量尤为强大。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招股、配股、防止“摘牌”等的必要条件,这会增加上市公司对注册会计师的施压强度。这些不公平竞争状况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注册会计师同业之间的相互关系,也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到严重损害,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利益毫无益处。
(三)审计人员执业水平低下
审计人员能力不足,缺乏高尚的职业道德,违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迁就客户的非法要求,编制虚假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素质偏低,只凭借出资取得相应的资格,缺少相关的能力和职业道德。从“深圳原野”、“琼民源”、“红光实业”等案例都反映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审计过程中使用了过多的职业判断,这些判断为注册会计师的非独立性行为埋下了隐患。目前我国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进入事务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仅占注册会计师总数的3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注册会计师仅占16%,这与国外注册会计中的从业人员以中青年为主的年龄结构,60%—70%以上大学本科的学历结构存在相当的差距。从事多年会计或审计工作的工作者虽有丰富的经验,但由于我国会计制度近几年的改革力度大,新的会计准则陆续颁发,这些人员对新准则、新制度有一个适应的过程。而另一部分通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获取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又缺乏实际工作经验,专业技术能力和审计经验比较欠缺,面对特殊问题可能丧失审计工作警觉性,轻易接受客户解释,可能存在错漏问题。
三、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对策措施
(一) 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针对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机构不明确,股东大会对管理当局缺乏有效制衡机制的现状,必须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制衡控股股东和经理人权利、保护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特殊作用。独立董事的职权包括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这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随意性进行了约束。同时独立董事可下设由其领导的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委托和批准解聘审计机构,审查审计工作的职权。独立董事制度明确了审计的委托机构,通过改善审计委托制度,能够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控制管理当局权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防止注册会计师受管理人员左右。
(二)建立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受聘制度
一方面,是打破会计师事务所受雇于被审企业的现状。笔者认为,监管机构应该参与上市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过程,选择权仍然在企业但监管机构具有否决权,即可以否决有重大违纪违规记录的上市公司,至少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其再承接大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这样就可以使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不再仅依赖于上市公司,而且还要依赖于监管机构,或者说依赖于其自身的行为,这可从根本上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受雇于被审企业的现状,为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提供必不可少的环境。另一方面,要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企业的业务涉足过深过广的现象,减小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企业的经济依赖性。禁止受聘于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向被审企业同时提供其他非审计业务;禁止会计师事务所的雇员在被审企业兼职,以及被审企业雇员在该会计师事务所兼职;若被审企业的高级管理者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一年内曾在该会计师事务所任职或即将赴该事务所任职,那么该所也应该被禁止为该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反之亦然;应严格限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对同一企业的审计年限,当然该年限也不宜过短,以免影响工作效率。
(三)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
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审计活动的主体对其道德使命有清醒的认识,发挥道德规范潜移默化的约束作用,强化注册会计师的使命感,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精神独立对其行为的约束和规范。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职能的认识,这也有利于加强社会对审计独立性的监督。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对于大多数的审计项目而言,审计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预防等大量依靠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因此必须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素质要求,对其进行风险管理和现代信息技术培训,培养年轻注册会计师成为骨干,努力提高这些人员的各项技能。要进一步完成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目前我国已颁布职业道德的基本规则,我国的职业道德建设已经有了初步发展,但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还缺乏操作性,建议有关部门加紧职业道德具体准则和规范指南的制定,使注册会计师行业形成以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规范指南为基本框架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同时建立职业道德评价体系,成立相应的执行机构,在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时,既要有裁决的执行部门又要有相应的执行依据,使职业道德真正具有可操作性。
(四)监管部门规范监管,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
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一般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准则来规范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如果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不遵守这些规则就会受到处罚。有关监管部门可以从独立性风险的产生因素、制约因素、独立性风险所造成的社会后果的角度考虑,制定必要的规范进行监管。另外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该机构负责收取审计费用,行使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权力,切断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单位的直接经济联系,确保审计的独立性。这一管理机构应建立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库,对事务所实行分级分类,根据需要从库中随机抽取,根据审计项目大小统一付费,该机构经费主要由企业承担,可由政府出面开征审计税。同时,对注册会计师进行财产登记制度,以改善其执业的风险承担机制,限制会计师事务所与某一客户的合作时间及收入,隔断其与各方诸多联系,变“自律”为“他律”,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参考文献:
[1]崔莉:《解决困扰审计独立性的途径》,《现代审计与会计》2005年第7期。
[2]刘兴革:《审计独立性的内部因素分析与对策》,《经济师》2005年第7期。
[3]欧阳电平、胡建敏:《审计独立性的制度分析与改革》,《审计月刊》2004年第9期。
[4]魏朱宝:《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弱化:市场缺陷与政府失灵》,《审计研究》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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