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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wer99su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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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xiao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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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代自首制度 早在西周《尚书.康诰》中就有记载:“……乃有大罪、非终,及惟眚灾,适尔,即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1]意思是,如果犯罪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那么,尽管罪行很严重,也可以不杀他。秦汉是我国自首制度的确立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魏律》改秦汉的“自出”、“自告”为“自首”,从此,“自首”一词为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所采用,沿用至今。 唐律对历代法律进行总结,对自首制度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由于唐律体现了中国封建立法的最高成就,且此后各个朝代的自首制度基本沿袭唐朝的规定,因此,本文主要介绍唐律的自首制度。 《唐律疏议·名例》对自首作了一般性规定:“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2]意思是,在犯罪行为未被发觉前主动到官府认罪的,构成自首,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首原则上必须由犯罪人亲自实施,然而,为了充分发挥自首的作用,唐律又规定了自首的其他形式: (一)代首 《名例》曰:“即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本服期,虽捕告,俱同自首例。”[3]根据《疏议》的解释,“遣人代首”是指罪犯派人代为自首,并且被派之人不受亲疏关系的限制;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可以容隐犯罪者的亲属去自首或者告发的,都听由依犯罪者本人自首的法律处理;被缘坐的人以及犯谋叛罪以上不被缘坐的有服丧期的亲属,将罪犯捕捉到官府,即“捕告”的,也将产生与犯罪人亲自自首相同的效果。 (二)共同犯罪者之自首 《唐律疏议》规定:“诸犯罪共亡,轻罪能捕重罪及轻重等,获半数以上首者,皆除其罪。”[4]意思是,共同犯罪人逃亡,罪行轻的人可以抓捕罪行重的人自首,罪行相当的人可以抓捕一半以上的人至官府自首,以减免刑罚。 (三)首露 对于盗窃、等财产性犯罪,唐律亦规定了自首制度,称之为“首露”。即凡是盗取、他人财物的,如能向财物的主人自首交代,同到官府自首的性质一样,可以免除处罚;如果知道有人将要告发而向财物主人首露的,可获减罪二等的处理;犯盗窃、罪之外的罪,虽然不是向官府自首,能悔过还主的,则可获减罪三等的处理。[5] (四)职务犯罪的自首 《唐律疏议》规定:“诸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原其罪;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余人亦得原之。其断罪失错,己行决者,不用此律。其文书稽程,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余人亦原之,主典不免;若主典自举,并减二等。”[6] 唐律也规定了不能自首的罪行。已对他人造成损伤,损坏财物无法赔偿的,如毁弃官印、官文书等私人不能赔偿之物,事发在逃的,私越度关及实施了强奸的,私习天文的都不得自首。[7] 自首者,得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不实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 二、现行自首制度及其与古代自首制度之差异 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此为一般自首。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此为特别自首。 古代自首制度与现行自首制度均重视犯罪人投案的主动性,均强调成立自首必须在犯罪事实或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或官府掌握之前,且要求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成立自首,犯罪人得享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待遇。然而,所处历史时期的不同决定了二者在成立范围及限制方面的差异。 (一)自首形式之差异 唐律的自首包括各种不同的形式,如代为自首。而现行自首制度则不予承认。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指出,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数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因此,不成立自首。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由此可见,现行刑法不承认代为自首,但承认一定条件下的委托自首。 笔者认为,在古代,家族观念很强,个体独立性较差,且与连坐等刑罚相关,因此,采取代为自首的方式具有合理性。一方面,促使家族对每个成员的行为进行管控,形成严密的互相监督的网络;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家族利益,避免家族因家族成员的严重犯罪而遭致严重的损害,知情者往往愿意揭发其他成员的犯罪,以获得整体减轻处罚的效果,这不仅有利于整个家族的繁衍,也有利于快速打击犯罪。而现代社会更加强调个体的独立性和罪责自负原则,每个人均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都不应该因此而遭受刑罚株连。决定刑罚时,还要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若代为自首,则很难判断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否降低,如此一来,便很难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反之,如果犯罪分子具有合理的理由,便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尤其是在犯罪分子为了减轻犯罪后果的场合,如交通肇事后及时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救治,犯罪分子往往没有时间及时投案。然而,相对于那些不顾后果实施犯罪的人,该类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并不大,如果否认这种情况下的委托自首,则犯罪人丧失了自首这一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对犯罪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基于以上考虑,现行刑法不承认代为自首,但承认一定条件下的委托自首。 (二)自首范围之差异 对于那些已经造成损害且无法恢复原状的罪行,在唐律看来,没有成立自首的余地。现行刑法则没有限制成立自首的犯罪的范围,只要满足自首的条件,均可成立。由于古代具有很浓重的报应刑观念,且以国家为本位,因此,如果造成的损害无法弥补,或者犯罪侵犯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则应严惩犯罪人,以儆效尤。如果承认这种情况构成自首,那么不仅受害人的报复情绪难以平复,一般的正义情感得不到满足,封建国家受到侵犯的危险也将增大,因此,统治者不承认这种情况下的自首,有其政治利益上的考量。而现代社会,刑法不仅仅强调对犯罪人的报应,还重视对其进行教育、改造,因此,不限制可以成立自首的犯罪的范围。当然,并不是说犯罪人一旦自首,即使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也可以获得减轻处理。刑法仅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换言之,自首者是否获得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还要考虑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被害人的心理,避免自首成为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逃避刑罚处罚的工具。 (三)自首内容之差异 古代自首要求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自首不实或者不彻底的,以不实不尽之罪论处。而现行刑法不要求犯罪人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而只要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四)共同犯罪情形下成立自首之差异 针对共同犯罪的自首,唐律规定,罪行轻的人抓捕罪行重的人得成立自首,罪行相当的人得抓捕一半以上的人至官府方成立自首。而现行刑法仅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其所知的同案犯。笔者认为,出现上述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侦查手段的不同。在古代,侦查手段极其有限,即使犯罪人供述了其他的同案犯,也很难追捕成功。因此,古代官府要求自首者将其他同案犯抓获,以减轻官府的负担。而在现代,科技发达,侦查手段多样,只要知道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便能对其进行定位,迅速将其抓获。因此,对于公安机关而言,更重要的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由此便出现了上述规定的差异。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法律制度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物质发展水平的制约。 三、结语 虽然古代和现代均有自首制度,但历史时代的不同决定了二者存在差异。我们很难得出哪种制度设计更优,因为它们的存在都有合理性,都推动了当时社会的发展。在比较的过程中,笔者也认识到,任何制度都不能孤立地予以考察,而应该联系其所处的历史背景加以分析,这样,或许更能了解制度的存在方式及意义,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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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天大圣朱七

民商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一)民法总论 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研究 2、意思表示研究 3、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研究 4、间接代理制度研究 5、两大法系代理制度比较研究 6、诉讼时效的效力研究 7、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研究 8、法人的本质研究 9、我国合伙制度的完善 10、我国合伙的法律地位研究(二)物权法 11、我国物权法体系研究 12、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 13、企业法人两权分离制度研究 14、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 15、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 16、占有制度研究 17、物权行为研究 18、我国民法上抵押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19、无权处分行为研究 20、法定代表人越权原则研究 21、我国民法上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研究 22、相邻关系研究(三)债法 23、我国买卖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24、非典型合同研究 25、旅游合同研究 26、一物二卖效力研究 27、转租之效力研究(四)商法总论 28、商法的本质 29、商事登记制度研究 30、商法的价值 31、商业名称制度研究 32、商法的基本原则研究 33、论商法与交易安全保护 34、商法总论对分论的指导意义 (五)公司法 35、论公司资本制度 36、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 37、大股东对小股东的责任或义务 38、论股权 39、论独立董事制度 40、董事的注意义务与忠诚义务 41、公司有限责任研究 4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43、公司收购中对广大中小股东的保护 44、一人公司研究 45、破产重整制度研究(六)证券法 46、承销人的尽职调查责任 47、公开披露制度的意义及其研究 48、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 49、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现状研究 50、搅拌现象研究 51、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关系(七)海商法 52、论海运保函的法律问题 53、论提单中的并入条款 54、略论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问题 55、论海运货物留置权 56、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探析 57、论提单的物权性 58、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59、船舶优先权研究 (八)票据法 60、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61、论票据对价 62、票据的无因性研究 63、论票据法的近因原则 64、论票据代理制度 65、票据伪造制度研究 66、论票据追索权 67、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68、论票据保证 69、论票据时效 70、论票据背书 (九)保险法 71、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72、论保险利益原则 73、论保险代位求偿权 (十)知识产权法 74、论知识产权与物权。 75、论入世以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 76、论全球化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影响 77、论知识产权与企业核心竞争力 78、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79、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80、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81、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 82、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司法保护 8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84、论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方式 85、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的研究 86、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87、论知识产权中的间接侵权 88、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立法的思考 89、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90、论著作权与邻接权 91、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 92、论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 93、论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 94、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95、试论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96、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问题 97、超链接的知识产权问题 98、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 99、模仿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100、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01、中文域名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102、论域名的知识产权属性与立法、执法框架 103、论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机制 10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105、论新闻侵权 106、论有关大众传播的法律问题 107、论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08、论商标与商号 109、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110、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区别 111、论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 112、论商业方法专利 113、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14、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 115、大型体育竞赛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16、论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保险法参考题目 117、试论投保人告知义务 118、试论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及存在时间 119、论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120、论我国《保险法》中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121、论保险合同的非要式性 122、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您的法学专业论文具体是什么题目呢有什么要求呢论文是需要多少字呢开题报告 任务书 都搞定了不你可以告诉我具体的排版格式要求,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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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mawari30

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1. 论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2. 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体系性特点及其缺陷 3. 论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同 4. 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5. “犯罪客体不要说”之检讨——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 6. 关于犯罪客体的若干问题思考 7. 论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争 8.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的新解读 9. 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 10. 试论不法侵害的认定 11. 现代刑法中报复主义残迹的清算 12. 我国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择 13. 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之对峙及调和 14. 论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 15. 论刑法中的行为对象 16. 试析刑法中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 17.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 18. 论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 19.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 20. 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 21.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研究 22. 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 23.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情节犯研究 24. 量刑情节适用的若干问题研究 25. 论刑法适用中的隐性不平等:以刘海洋案为视角的考察 26.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 27. 罪行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及其发展趋势 28. 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得与失 29. 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 30. 善待罪刑法定原则 31. 罪刑法定与自由裁量权 32. 犯罪“故意”的学理分析 33. 从主观要件中对“明知”的认定问题的探讨 34. 明知必然发生能否放任? 35. 违法性认识在我国犯罪成立中的地位 36. 违法性认识在故意犯罪中的地位 37. 复合罪过形式理论之合理性质疑 38. 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 39. 论刑法适用解释 40. 司法解释之刑法谦抑性的背离 41. 狭义刑法解释若干问题探析 42. 刑事政策在刑法有权解释中的功能 43. 中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演进过程之检视与反思 44. 论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 45.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性质问题初探 46. 刑法有权解释主体辨析 47. 间接故意犯罪的中止 48.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49. 论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 50. 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立法的缺失、成因及其完善 51. 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 52. 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根据及其合理性问题探讨 53. 论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完善 54. 共犯的停止形态研究 55. 共同正犯的若干问题研究 56. 实行过限问题研究 57. 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 58. 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 59. 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思考 60. 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61. 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 62. 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 63. 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 64. 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 65. 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 66. 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 67. 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 68. 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 69. 犯罪数额研究 70. 不纯正数额犯略论 71.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72. 关于“单位累犯”问题的思考 73. 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 74. 论单位犯罪停止形态 75. 论单位犯罪主体消亡后刑事责任之承担 76. 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新复合主体论”之提倡 77. 论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78. 单位共同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 79.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若干问题思考 80. 事后承诺与阻却犯罪成立 81. 被害人的宽恕与死刑适用 82. 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比较研究 83. 建立“受害人谅解”相关制度的设想 84.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 85. 试论刑法中的被害者过错制度 86.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 87. 试析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之不足 88. 对弱势群体中犯罪现象的观察与思考 89. “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提倡 90. “不认为是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91. 对不能犯处罚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92. 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 93.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思考 94.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 95.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 96. 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浅析 97. 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 98. 将未成年人责任规则扩大适用于青年人 99. 身份犯研究 100. 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新论 101.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102.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 103. 论想象竟合犯——兼与法条竟合犯相区别 104. 再论牵连犯 105.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106. 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的思考 107.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存在的缺陷和立法完善:兼论海外华侨的刑法保护 108.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109.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110.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111."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112.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113.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114.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115.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 116. 法益状态说——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标准新探 117. 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118. 针对中国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119.中国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120. 计算机犯罪之犯罪客体再研讨 121. 论我国中国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中国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122. 论计算机中国络犯罪 123. 试论中国络共同犯罪 124. 关于中国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125. 论“黑哨”的立法定性 126.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127. 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 128.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129. 论“假想防卫” 130.业务过失犯罪研究 131.依命令之职务行为正当化研究 132.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 133. 刑法竞合论 死罪、死刑与期待可能性 134. 论死刑的具体适用——兼对新旧刑法中的死刑适用作一比较 135.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 136. 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 137. 死刑不引渡原则探讨——以中国的有关立法与实务为主要视角 138. 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 139. 行刑社会化及其理论基础探讨 140.试论非监禁刑及其执行体制的改革 141.保安处分的理论与实践 142.保安处分在防治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运用 143.大陆、台湾刑法中保安处分制度比较 144.大陆与台湾刑事责任年龄之比较 145.教唆犯罪的理论与实践 146.论未遂的教唆的可罚性 147.陷害教唆若干问题研究 148.间接正犯研究 149.论转化犯 150.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犯及其价值趋向 151.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兼论刑讯逼供的立法完善 152.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153.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困境与诠释 154.期待可能性事由在刑法规范中的具体适用 155.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 156.特别自首若干问题思考 157.对“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 158.余罪自首成立要件解析 159.单位累犯、数罪累犯及未成年人累犯问题 160.论量刑中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适用 161. 论剥夺政治权利刑内容的改革 162.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如何处罚 163.减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64.我国假释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65.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166. 论累犯制度的立法完善 167. 论我国短期自由刑的改进 168. 浅议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 169. 刑法中没收财物之分类研究 170.论赦免的刑事政策意义 171.论死刑缓期执行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若干问题探讨 172.论数罪并罚的根据:兼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173.论酌定从轻情节 174.刑法中关于保护国有资产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175.惯犯问题研究 176. 初犯的刑法学界定 177.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178. 紧中国避险限度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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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嘴过日子

你是何剑教的?犯罪后因自首而减免刑罚,是我国自古就有的刑罚裁量制度,也是中国古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关于自首制度,最早可考的文字记载为西周时期的《尚书·康浩》:“……乃有大罪,非终,乃惟青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意思是虽然犯有大罪,但如果犯罪人已经把犯罪事实全部述说出来,亦不可杀。这就形成了中国古代自首制度的雏形。从战国到唐代,自首制度经历了由概括性的粗疏的规定到详尽而完备立法的演变过程,逐渐形成为一种法律制度。唐代的自首制度堪称中国古代自首制度的典范。《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这里的“未发”就是犯罪尚未被人发现的意思,也就是说,只要犯罪还未被发现,自首者就可以免罪。此外,《唐律疏议》还细致地规定了在不同情况下自首的效力:知道犯罪已被人告发、或已被审讯、或因其他犯罪逃亡被捕,主动坦白也算自首,可以减罪二等;他人也可以代犯罪人自首,效力和本人自首相同;可以容隐其罪行的家属如告发犯罪就算是犯罪人自首;轻罪被发觉而自首重罪的,可以免除重罪;在审讯时主动坦白尚未被发觉的犯罪,可以不加追究;犯了几种罪而只自首了其中部分罪、或自首的情节比真实情节轻,称之为自首不尽不实,仅治其不尽不实之罪,死罪可以免死;等等。但是同时也规定,损伤人身、盗窃私人不得收藏之物、偷渡边境关卡、奸罪等难以恢复原状的犯罪不得适用自首减免。唐之后的宋、明、清等朝代在承袭唐代自首制度的基础上略作补充,并没有重大的突破。我国古代的自首制度对当时的封建司法体制具有重大意义:一是大大节省了官府查清案件事实的时间和精力,提高统治效率;二是为尚有知罪之心、有悔罪改过可能性的犯罪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有效地缓解了阶级矛盾;另外,该制度还成为古代司法者解决疑难案件的捷径,正如清代江南名幕汪辉祖在其《学治臆说》一书中所表示的,正是法律中自首这一条为疑难案件开了无数的“救生活门”。我国现行刑法也对自首作了系统的规定,是指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犯罪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这项制度在感召、敦促犯罪人认罪投诚、悔过自新、自我改造以及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避免累及无辜等方面,均具有积极功效,对于有效实现预防犯罪之刑罚目的,贯彻和落实罪责刑相适应之刑法基本原则,具有重要意义。与我国现代自首制度相比,中国古代自首制度体现出偏重犯罪人主观态度,忽略犯罪后果的倾向,彰显了儒家德本刑用的力量。而我国当代刑法中体系化的自首制度,其适用更为严格、规范,表明现代法律对客观、公正价值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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