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4-09-14 16:17:32

经济学毕业论文5000字

我才六年级就问我?不行,我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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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就业理论演进剖析 就业这一重大的社会经济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受到西方经济学家的关注,从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就业理论。西方经济学家对就业问题的长期研究和探索,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多角度、多层次的就业理论。如古典经济学派的就业理论,凯恩斯的充分就业理论,新古典综合学派的就业理论,新凯恩斯主义的工资粘性就业理论等。 (一)古典学派的就业理论 萨伊定律是古典经济学派就业理论的基石,其基本内涵是供给创造需求。该学派经济学家代表人物有马歇尔、庇古等,他们从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出发,认为市场上产品价格和货币工资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发调整。劳动供给和劳动需求相互作用决定实际工资和就业水平,供求平衡时的就业量就是充分就业水平。进而认为,只要不存在工资刚性,工资率可以自由伸缩,市场机制能自由的发挥调节作用,可使一切可供使用的劳动力资源都被用于生产,劳动力市场总能达到就业均衡,长期持续的非自然失业不可能存在,存在的只是自愿失业和短期性摩擦性失业。 他们认为,解决失业问题的办法是消除货币工资的刚性,使货币工资能够随市场的需求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古典学派将自由竞争作为前提条件,主张市场调节平衡就业,否定了失业问题的普遍性。但换个角度理解失业的产生仍然是有可能的,失业问题正是竞争不充分所导致的结果,要解决失业问题首先就应该解决劳动力市场竞争的不充分问题。 (二)凯恩斯的就业理论 凯恩斯就业理论是以有效需求原则为核心,认为就业量取决于有效需求。失业之所以持续不断,是由于资本主义社会一般情况均存在“有效需求不足”。即总供给价格和总需求价格达到均衡时的总需求不足,由此造成较多的社会失业,即不充分就业。凯恩斯主义的促进就业理论实际上主张降低工资,即在不降低名义工资的情况下,降低实际工资。但前提是扩大总需求,因为总需求的扩大,必然会导致通货膨胀,工人名义工资不变,但实际工资相对减少。为实现充分就业,凯恩斯认为,必须摒弃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依靠国家干预,提出需求管理政策,从而达到促进生产,增加就业的目的。 (三)新古典综合学派的就业理论 20世纪60年代末,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相继陷入“滞胀”的困境,凯恩斯理论失灵了。因而以托宾、杜生贝等为代表的新古典综合学派经济学家提出“结构性失业问题”,力图用市场结构的变化来解释失业和通货膨胀并发症,认为是微观市场的不完全性和结构变化引起滞胀。得出结构性失业是因经济结构的变化而引起的劳动力供给和需求的结构失调,结构性失业的存在必然引起失业与工作空位并存。由于强大的工会力量使工资易涨不易跌,所以尽管社会上存在着失业,但货币工资却不下降,而只要存在工作空位,货币工资就会迅速上升。于是,失业与工作空位并存就转化为失业与货币工资上涨并存,进而转化为失业与通货膨胀的并发症。该理论主张从就业内容或就业结构角度来解决结构性失业问题,如政府要指导收入政策,即政府要采取措施限制工资和物价的上升,以缓和通胀;注重完善劳动力市场,缓和因劳工市场技术结构变化造成的失业;适当修改完善失业补助金制度,激励失业者就业。 (四)新凯恩斯主义的工资粘性就业理论 新凯恩斯主义的劳动市场理论主要包括名义工资粘性和实际工资粘性两方面。名义工资粘性是由于长期劳动合同的存在和交错调整工资所致,工资通常是由于工会与企业通过谈判订立的合同而固定下来的。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工资不能随市场供求行情而调整。即使没有工会组织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因受有合同的企业粘性工资的影响,工资也不会轻易变动。隐性合同理论认为,雇员与雇主之间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之间会形成某种稳定收入的非正式契约,从而使工资具有粘性。隐性合同导致失业的原因是由于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厂商和工人因信息有限,决定了均衡合同出现无效率的非充分就业,因而通常会解除工人。效率工资论则说明了雇主会主动付给员工高工资,以提高雇员的生产积极性,提高跳槽和偷懒的机会成本同时吸引有能力及高技术人才。内部人——外部人理论则指出,内部人由于受到劳动转换成本的保护,在工资决定上有着重要的讨价还价能力,具有较强的就业优势和地位。致使工资调整主要取决于在职人员而不是失业者,于是,便可能出现非自愿性失业。因而解决失业问题政府就要干预工资合同,要减少工资粘性,增加工资弹性,使工资能够适时适度灵活调整。 (五)反古典经济学的就业理论 “反古典”学派主张放弃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借鉴日本的经济模式及行政主导性的市场经济模式。在就业问题上,强调在保证企业自由用人和求职者自主择业的前提下,在保持企业活力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和政策指导。同时建立稳定就业,劳动力流动平缓、劳资合同和工资差距较小的劳动力模式。

上市公司经济管理中现寸若干问题剖析与管理改革建议  [摘 要] 盈余管理是近年来财务理论界的一个热点话题,本文从委托代理关系与盈余管理的形成、契约关系与盈余管理的形成、信息不对称与盈余管理的形成三个角度进行了盈余管理的经济学分析,以期通过探讨对管理当局的盈余管理予以认识和防范,进行必要的约束和监督。  [关键词] 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经济学分析  一、盈余管理的基本涵义  盈余管理是近些年来伴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财务理论界一个热点问题。盈余管理是企业管理当局为了误导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经营业绩的理解,在编报财务报告时通过选择会计政策寻求对自己有利的财务结果。雪普(KatherineSchipper,1989)认为,盈余管理实际上就是旨在有目的地干预对外财务报告过程,以获取某些私人利益的“披露管理”。在这一定义中(1)盈余管理限定在对外报告领域,而把管理会计报告以及那些意在影响或改变公认会计原则的活动等排除在外。(2)提出了盈余管理的主要目的是获取某些私人利益。(3)并没有依赖某一特定的盈利概念,而是基于会计数据作为信息的观点进行讨论的。这里的获取私人利益与对外财务报告的中立原则是对立的,盈余管理实际上背离了中立性原则,而中立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之———可靠性的一部分。因此,盈余管理提供的信息是不可靠的,盈余管理并没有定期提供实际的会计信息。  传统上,人们认为盈余管理是与经济收益(有时也叫真实收益)有关的一个概念。在经济收益观下,有一些数据(譬如经济收益)被盈余管理故意地歪曲了。经济收益之所以会被歪曲而成为会计的报告收益,除了盈余管理外,另一个影响因素是应计制会计和公认会计原则。应计制会计和公认会计原则也将导致会计数据与真实收益有偏差。当然,经济收益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有意义地加以定义,一般说来,在现实的报告系统中经济收益是看不见的。即使如此,在经济收益观下,人们还是要把看不见的真实收益作为衡量偏差的基准。  在信息观下,盈利仅仅是许多用作决策和判断的信号中的一个。信息观意味着会计数据的重要属性是其“信息含量”这一统计特性。盈余管理的信息观假定公司经理拥有私人信息。在一套既定的委托代理契约下,公司经理不仅可以就会计程序做出选择,而且还可以据此程序做出不同的估计。  二、盈余管理的经济学分析  (一)委托代理关系与盈余管理的形成。  委托———代理是建立在以下两个基本假设之上:(1)委托人对随机的产出没有直接的贡献;(2)代理人的行为不易直接被委托人观察到。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是指所有者将其拥有的资产根据预先达成的条件委托给经营者经营,所有权仍归出资者所有,出资人按出资额享有剩余索取权和最终控制权;经营者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按企业法人制度的规则对企业财产行使占有、支配、使用和处置的权力。所有者是委托人,经营者是代理人,双方的责、权、利得到了明确界定,从而形成相互制约、相互激励的机制。  按《公司法》规定,中国上市公司都必须是股份公司的形式。股份公司制度的最大特征就是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最终分离。股东作为企业所有者,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同时也是企业风险的直接承担者,但却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和经理层)则由股东聘任,对企业进行管理,同时获取一定的报酬,在这两者之间实际上就形成了标准的委托代理关系。根据经济学最基本的假设———“人都是理性的”,委托方———股东及代理方———管理层都具有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动机。但是在股份公司制度下,管理层(尤其是经理层)对企业剩余没有或只有少量的索取权,他们的努力工作并不能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甚至需要承担较大的成本。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管理层在对企业信息披露尤其是关键的盈余信息披露时,将根据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原则,提供信息披露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这一点的信息量,这里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是指个别企业的私人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但公司的会计信息实际上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信息披露的边际社会收益会大于私人边际收益(主要是由于真实和相关的会计信息能优化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外部经济性所致),从而使社会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这一点时信息披露量应当大于私人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的信息量。许多信息从股东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应该披露,然而管理层从自身利益出发,只会选择少量披露甚至不披露,从而导致了股东与管理层目标的偏离。为促使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目标行事,委托人会通过各种契约对代理人进行激励和监督,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代理成本,当代理成本超过了一定的限度时,委托人就会弱化监督,甚至放弃监督,从而导致“内部人控制”①。  在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经济分析中,委托———代理问题的研究是一个重要的理论根源,根据“委托经济责任”理论,会计信息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衡量经营者的业绩,解除经营者的委托经济责任。在现代股份公司中,股东和管理人员之间构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为了激励和督促管理人员更好地服务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大部分上市公司都建立起了对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这种激励和考核机制,也都是建立在利润目标的考核上。因此,企业管理人员必然会利用手中的权力以及信息上的优势,运用自身的职业判断,在不违反会计原则的范围内,选择对自身有利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直接干预盈余信息的生成,从而使盈余信息朝着对自身有利的方向发展。特别是我国现有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虽然根据《公司法》规定普遍设立了包括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及经理层组成的多级治理结构,但实际情况是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流于形式,“内部人控制”严重,企业的主要决策还是管理人员说了算。而作为会计数据直接生成者的会计人员,其个人利益完全受管理人员的控制和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员为了自身利益进行盈余管理就没有障碍了。  从股东与管理当局间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派生出三种可能的层次更低的委托代理关系组:(1)股东与管理当局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2)小股东与大股东间的委托代理关系。(3)董事会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下面,分别从这三个角度对盈余管理产生的内在原因做更深入的分析。  从股东与管理当局间的关系分析。  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不一致,以及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代理人道德风险问题,在委托人无法了解代理人努力程度的情况下,最适宜的契约就是使代理人分担其行动的后果,以此来激励代理人努力工作,于是产生了基于会计盈余数据的管理人员报酬计划。  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利益的不一致,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委托———代理契约的不完全性和刚性,加之经济主体的自利性,使代理人有动机为自身利益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对委托人隐瞒实情,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由于委托人很难监管和约束代理人,盈余管理作为机会主义行为便得以产生。  从大小股东间的关系分析。  在上市公司中,除了管理当局与股东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外,大小股东之间也存在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尤其是中国的公用事业类上市公司几乎全部是由以前的国有企业改制形成的,国有股占据绝对的控股地位,中小股东所占比例很小。中小股东相信股东之间的利益是一致的,将监管管理当局的责任委托给大股东,自己不参与对管理当局的监管,而选择“搭便车”的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大股东与管理当局合谋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的发生。  大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所占股份比较多,利益与上市公司联系更紧密,自然有动力参与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但是从中小股东的角度来看,将参与监管的成本和参与监管所获得的效益相比较,更愿意选择“搭便车”的方式,由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管,中小股东自己不参加监管。公司治理结构中,“搭便车”是指大股东承担对公司经营者行为的监督费用,而相应的收益由所有的股东来分享。显然,也包括对经营者财务决策以及盈余管理行为的监督。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如果小股东因监督而获得的收益不能弥补他付出的监督成本,小股东便不会实施监督活动,而宁愿享受大股东监督所带来的好处。  下面我们可以运用一个简单的博弈模型来分析上市公司大小股东间博弈行动的结果,大小股东间博弈的结果是小股东放弃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导致大股东与管理当局合谋损害中小股利益的行为。这是一个简单的智猪博弈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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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是要发表的还是毕业论文作为论文的一种形式,经济论文首先要具备论文的一般格式和逻辑范式,要符合学术研究的一般步骤,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体现“经济”二字,经济论文要密切联系社会实际的经济生活,要对现实经济有透析、指导和预见意义。所以要写好经济论文需要在明确一般论文写作方法的基础上,熟练而透彻的掌握相关经济学知识,才能透彻的分析经济问题,提出有现实意义的见解或理论。学术论文的基本结构是∶题目——作者姓名——内容提要——关键词——序言(或前言、引言)——正论(包括自然科学的实验、讨论)——结论(或包括在正论中)——注释或参考文献一点的论文还包括论文提要,有的还包括谢辞。这是比较规范的学术论文要求,一般学位论文和规范的学术论文都应该包括上述结构内容,许多大学的学报所发表的论文也 是比较规范的,而有些学术杂志上所发表的论文却相对自由些。

论文撰写步骤:一、论文的标题部分标题就是题目或题名,标题需要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中重要的特定内容逻辑组合,论文题目非常重要,必须用心斟酌选定。二、论文的摘要 论文一般应有摘要,它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摘要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从事这一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 2、研究的主要内容3、完成了哪些工作4、获得的基本结论和研究成果,突出论文的新见解 5、结构或结果的意义三、论文关键词关键词属于主题词中的一类,主题词除关键词外,还包含有单元词、标题词和叙词。关键词是标识文献的主题内容,单未经规范处理的主题词。四、引言又称为前言,属于正片论文的引论部分。写作内容包括:1、研究的理由2、研究目的3、背景4、前人的工作和知识空白5、作用和意义五、正文部分论文的主题,占据论文大部分篇幅。论文所体现的创造性成果或新的研究结果,都将在这一部分得到充分的反映,要求这部分内容一定要充实,论据充分可靠,论证有利,主题明确。 六、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是文章在研究过程和论文撰写是所参考过的有关文献的目录,参考文献的完整标注是对原作者的尊重。不只在格式上有具体要求,在数量、种类、年份等方面又有相关要求。

要是你现在还想找,去找国淘论文写作,我在他们家写过,挺靠谱的按议论的性质不同可以把毕业论文分为立论文和驳论文。立论性的毕业论文是指从正面阐述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一篇论文侧重于以立论为主,就属于立论性论文。立论文要求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严密,以理和事实服人。驳论性毕业论文是指通过反驳别人的论点来树立自己的论点和主张。如果毕业论文侧重于以驳论为主,批驳某些错误的观点、见解、理论,就属于驳论性毕业论文。驳论文除按立论文对论点、论据、论证的要求以外,还要求针锋相对,据理力争。按研究问题的大小不同可以把毕业论文分为宏观论文和微观论文。凡届国家全局性、带有普遍性并对局部工作有一定指导意义的论文,称为宏观论文。它研究的面比较宽广,具有较大范围的影响。反之,研究局部性、具体问题的论文,是微观论文。它对具体工作有指导意义,影响的面窄一些。

2税收的分配职能税收的分配职能简单的来说就是国家在借助政治权利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过程中,需要将一部分社会产品或者国民收入转化为国家所有。从整体的角度来看,税收在执行分配职能的过程中主要是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转变为一个新的具有经济单位与个人收入的格局。从国家的角度来看,税收执行分配智能的过程就是国家进行财政收入的过程。根据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到,一般的分配相比,这种分配职能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税收分配与财产权利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关系,其主要以国家的政治权利作为主要的分配依据。而且这种分配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没有太大的限制,包含的范围比较广。(2)形成之后的税收收入基本上都归国家的支配和占用,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3)税收分配是一种强制性的分配,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税收所执行分配的职能其实就是为了更好的调节国家、经济单位以及个人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就是为了平衡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关系。要想确保二者之间关系能够长久的维持下去,一定要保证整体利益不受危害。主要是因为在国家整理利益维护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解决局部之间的利益。不仅如此,也要注重维持局部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为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奠定坚实的基础。3税收的调节职能现实中的每件事情都是在不断的运动的,在不断的运动过程中其也在不断的完善和调节。调节的本质就是使事物能够符合客观客观规律的要求。比如说,吃药解热属于自觉调节的过程,人体出汗散热则属于自发调节的过程,自然界的每件事物都有其该有的规律,税收调节也是这样。税收调节主要是通过对经济活动的调节来对税收进行合理的分配。并且将按照不同分类方式对其进行划分。其中,根据其目的可划分为鼓励性调节和约束性调节。按其范围可将其划分为普通性调节和特殊性调节两种。根据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到,税收执行调节职能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调节主体的集中性。税收调节主要是由国家来操控的,与某个经济单位或者是个人都没有太大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税收调节主要由国家负责;二是调节过程中的各种活动主要是根据国家的意志来确定的;三是调节的相关政策也是由国家来制定的,与其他团体之间没有太大的联系。(2)调节范围的广泛性。税收调节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在生产、分配、交换以及消费都各个过程中都有其参与。(3)税收的调节方式比较灵活。国家在进行税收调节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相关的经济情况和政策进行调节。虽然说税收调节的职能是客观的,但但是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如何进行税收调节又有较大的差距。造成这种差距的原因有很多,不仅是因为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之间的差距,还与不同地区之间统治阶级的意识有着较大的关系。不仅如此,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会因为其政治文化的区别而导致国家税收调节方向的不同,当然其税收调节的制度和目的也会因其产生较大的差距。2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国家各种税收法令以及征收办法的总称就是税收制度,其中,法律、法规、税收管理以及各种税收管理办法等都属于税收制度的包含范围之内。不仅如此,税收制度也是国家法律有机组成的一部分,对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相关的作用中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不仅是我国,其他国家的税收制度也与其国内的社会制度、经济结构以及经济政策之间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不仅如此,税收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有一定的不同,每个历史时期的经济、文化、政治以及统治阶级的意识都会有很大的差别,这导致不同历史时期所产生的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所以说,税收制度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都会有一定的差距,其也会随一些因素的变化而变化。据调查,这些因素主要是由实体要素和程序要素两方面所组成的。1纳税人什么征税、征多少以及由谁缴纳是每一种税收都会存在的三个问题,从法律上讲,纳税人其实就是课税主体。根据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到,纳税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所谓的自然人就是指国家的公民或居民。而法人则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所形成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经济活动的组织结构。不仅如此,这部分法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法定纳税人负有直接缴纳税款的义务。通常情况下,负税人就是所纳税款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人和负税人在本质上并没有太大的差别。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进行税负转嫁,这时候的纳税人与负税人之间就存在一定的差距了。“扣缴义务人”简单的来说就是国家为了保证财政收入,所采取的一些手段。根据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到,纳税人和负税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税收征纳的关系所改变的,而税收转嫁所引起的纳税人和负税人的分离则是影响了其分配关系。通常所说的税负转嫁就是指纳税人通过一定的渠道或者方式,将相关的税收负担通过一些方式转嫁给别人负担的过程。税负转嫁主要是在日益发展的经济市场以及商品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所形成的。税收不仅是分配范畴,也是历史范畴。在现在社会上很多经济活动都伴随着税收,这必然会造成税收负担的产生,但是税收却不一定会产生税负转嫁,只有在一定情况下才会造成税负转嫁现象的产生。在自给自足的社会中,大多数的生活会直接从生产领域将物品转换到消费领域,其并不进行市场交换,国家一般不会对商品或商品流转征收课税,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税负转嫁出现的可能性。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商品交换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不同的领域、不同的商品之间都有可能进行商品交换,该过程主要是将商品通过货币进行不同的转化,而且对商品流转额的征税也会随之扩大,在这种条件下,税负转嫁就具备了足够的条件。所以说,能否完成税负转嫁与商品货币发展程度之间存在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当商品经济活动有规律的发展时,税负转嫁的发生率就会大大增加。不仅如此,不同的社会制度也会对税负转嫁的产生形式和范围造成一定的影响。如今市场经济影响广泛,纳税人为了最大限度减少自己的应纳税额,以便获得最大的利润。大体有五种基本形式的税负转嫁:首先,是为了实现对税负的转嫁,在销售商品时将其价格进行提高,这种行为被称作前转,又被称作顺转:影响的具体过程是:把交纳的税额放到单位产品的实际生产费用里,这一行为使得税收成为组成生产成本的一个部分,在这一情况下,厂家为了不降低利润,比照税额将价格抬升成为了必然行为。但在价格无法提高的时候,生产费用又不得不提高,逼的一部分厂家不得不退出该领域的生产过程,将资本投入到其他的生产领域,而这一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产品的生产量直接减少,价格进一步升高。同时,消费者就将直接承受价格升高中的部分税款。再次是为了达到转嫁税负的目的,在收购原材料或企业的劳动力时将价格压低,或者双管齐下,两者方法都采用:这种行为的好处就是即使在产品出厂价格无法改变或者不得不降低的情况下,纳税人也能达到不负担或者减少负担税款的最初目的。再者是即将前转与后转结合起来进行的,其被称作混合转。如果实际的经济情况不允许纳税人用上述任何一种方式转嫁全部的负担税额,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通常会采取混合嫁接的方式。通过这种转嫁方式,当抬高价格或者压低价格的总额超过其直接纳税额度时,还可以获得额外的利润。因为这种方式比其他方式隐蔽性更好,所以在实际作用时往往被更多纳税人采纳。然后是消转,即对已缴纳的税额,纳税人直接选择自己“消化”,即纳税人不选择提高销售价格也不选择压低生产成本。当然,这种方式需要拥有一定的条件,如降低生产成本、产品销量还有扩大的空间等,纳税人可以通过加强经荷管理,深挖内部潜力。由课税商品在生产销售流通过程中获得的额外利润来消除税负。再然后就到了税收资本化:“资本还原”是它的别称,即购买生产要素的人将未来购买的生产要素需要缴纳的税款通过从购人的价格提前扣除(即压低生产要素的购买价格)的方法,向后转嫁给生产要素的销售者这种方式的人大部分是一些可以增值的产品,比如土地、房屋、股票等,税收资本化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税收转嫁,通常意义上的税收转嫁是把经济交易每次所得税款,随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税款转嫁,而税收资本化则是一次性地将累计应缴纳的税款进行转移,因此它客观意义上是一种特殊的税负后转形式。通过纳税人转嫁税负的基本方法可以得知:税负转嫁必然附带着价格背离价值的运动。不论纳税人是提升价格还是压低价格,或者两者兼之的方式以此达到税负转嫁的目的,其相同之处都是通过价格背离价值部分取得的差额来补偿其应纳税额的同时,税负转嫁不仅需要自由定价的基本条件之外,而且还需要根据经济的景气情况、商品供求关系以及商品自身的特性(比如此商品是否是必需品还是非必需品,是否有代用品和L代用品之间的比价情况)等非主观因素而定,而不能随心所欲。2征税对象课税的目标被叫做征税对象,而国家根据政治、经济的相关需求和征收某种特定税的目的,会明确对哪些产品征税,也同时也会确定征收范围。不同的税种由不同的课税对象和征收范围构成,税率等相关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课税对象数量的的变动将直接被征税数额的数量大小决定,这也是它在税收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原因。确定课税对象,首要选定税源。税源是在分配过程中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形成的各类收入。它一般表现形式是利润、利息、股息、工资等。税源既可以是直接的课税对象,也可以不是直接的课税对象。举例来说,纳税人的利润所得都是征收所得税,税源和课税对象。针对财产的征税,财产的数量和价值是课税对象,财产所带来的收益和财产所有人的收入是税源。由此不难看出课税对象和税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这也是为什么在设计税制时,必须依据经济形势的实际情况,注意不断变化的税源,针对课税对象进行适当的选择,并且对税种恰当的选择。课税对象的选择至关重要,如果选择课税对象时不恰当,纳税的作用不仅发挥不了,严重更可能会造成税源萎缩,税收枯竭。之所以课税对象成为了税制中的基本要素,是因为它不但决定了本税种的性质和作用,甚至本税种的名称也由它确定。因为现如今各国的社会制度各不相同,所以在经济结构、自然条件等方面,彼此也有差异,上层建筑进而影响了经济结构,当然,税制结构也是存在差异,对于税种的设置多少,名称设定都大不相同。所以对这些不同的税制和各种各样的税种的研究由此而生,为了研究税收的发展演变过程、税收的负担状况、税收来源的分布等需要从各个不同的角度进行深究,这是为了税收法规的合理性提供相应的依据。因为各人的分析角度不同,所以也会有不同的分类方法,目前有以下几种(1)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什么是对流转额课税呢?它是一种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在流转环节进行征收的税。在我国,目前所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等全都属于对流转额课税,其具有与商品经济密切联系、以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前提的特点。而结合这些特点,就可以很轻易的发现,对流转额课税的税制在制订的过程中,需要参考客观商品经济的情况,从决定要征税的商品类别、商品流通环节、征税时的税率等等,其收到商品经济的很大影响。然后,流转额在对流转额课税的税额大小起到决定作用,二者是正相关的关系,且对流转额课税这一税负在自由运行的市场经济现状下能够轻易的实现转嫁。对流转额课税有这很多好处,它对国家进行资金的积累有着很大的帮助,其计税时将流转额当做基础,就算企业的成本发生了变化,税额也能保持稳定,从而使国家的财政收入更加具有稳定性,所以说其具有稳定财政的作用。什么是对收益额征税呢?它是一种将纳税人的净收入作为征税对象,即对其收益额开征的一种税。收益额体现在不同主体上,其名称也各不相同,其中,应缴纳税款的各种收入是个人的收益额,利润所得额是企业的收益额,而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等是我国目前实行的对收益课税。而对收益课税与对流转额课税有着很多的不同点,这也是它所具有的特点,第一,对收益额课税时,由于国家在制订税率时,参考了纳税人所具有的负担能力和国家财政的需要,在对待不同企业时,按照“多得多征,少得少征,不得不征”的远的来进行收益额征税,因此有没有收益和收益多不多就对税收收入产生了巨大的制约,导致了该税收不具备较强稳定性,不如流转税类可靠。第二,收益时间对于税收收入有着很大的影响,工商企业的利润结算期对于所得税有着很大的影响,收益季节对农业税产生着很大的影响,受到以上影响,就限制了其征税周期,迫使其减小征收次数,而通常用分期预缴与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来进行征收。第三,该税的课税对象是纯收益,因此便于合理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第四,收益税相比对流转额征税更难转嫁,这是因为很难企业在现实生活中对工人的工资很难进行下调,也很难持续让工人加班。什么是对财产的征税呢?结合目前的实际来说,目前的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等都属于对财产的增税,以后可能出现的遗产税与赠与税包括在其中,其开征是将财产的数量或价值作为标准进行的。对财产的征税有着许许多多的特点,第一,其面向范围广,覆盖广大老百姓,因此其具有较小、较分散的税源。第二,财政在财产税类的收入具有稳定性,这是与流转税额和收益额相比,财产额的变动数量很小的缘故。第三,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的税收管辖权的放开,使得地方政府更加容易实现征收管理的灵活化,让征税的效率得到更大的提高。什么是对行为征税呢?结合目前的实际来说,目前的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契税与城建税等都属于对行为征税,其开征是将那些特定行为作为标准进行的。对行为征税有着税收选择上的灵活性这一特点,而这也是它的优点,如此一来,它能够让国家更好的实现对某一行为或者某些方面进行的税收调节,让税收调节与国家的政策需求和现实要求相结合,便于国家开展调控。(2)按税收收入形态分类实物税,顾名思义,其征税形式不是货币,而是以那些类似粮食、棉花、牲口等实物来收缴的。在我国实行的实物税,主要是在1985年之前的农业税的收缴,而在这之后,就开始逐渐用货币税来代替实物税,最终于2006年取消了实物税。货币税,顾名思义,其征税形式就是货币,而纳税人在缴纳货币税时,可以通过许多形式来实现,如通过现金缴纳,通过支票缴纳等,货币税的形式相比之前的实物税是一个显著的进步,意味着我国的商品经济发展到了一个比较高的水平,使得国家财政的管理与使用更加便利。(3)按税收的课征方法分类定率税,顾名思义,就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税率来进行税款的收缴,它有着许多有点,如它有着更加简便的征收过程,是更加稳定的税收来源,可以起到稳定国家财政的作用,同时能够帮助经济更好发展,所以得到世界各国的大力推行。对于摊派税来说,其又被叫做配赋税,它是将国家提前规定好的应该征收的税的总额来照规定好的份额来分摊下去,来分别确定全部的纳税人和课税的目标应该缴纳的额度,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历史上曾经得到过施行,有一定的经验可供参考。(4)按税收的计征依据分类用应税产品的价格来对税款进行计算,这是从价税的一个判断依据,也是其定义,比如,从价税包括多种多样的流转税,其有着税额发生增减是伴随着商品价格的高低变化的特征。用应税产品的重量、件数、容积、面积等数量来对税额进行计算,这是从量税的一个判断依据,也是其定义,比如,从量税包括资源税,其有着不随价格上升或下降而发生变化,而只是关联着课税对象的目标变化的特点。(5)按税收和价格的关系分类价内税,按照字面意思来进行理解,就是那些价格里面包括了税金的,就被称作,这是其判断依据与定义,而价内税包含着相当多数的对流转额课税。价外税,按照字面意思来进行理解,就是那些价格里面不包括税金的,它要在价格之外进行税金的附加,这种情况在我国比较少见,只占了税种中的一小部分。(6)按税负是否容易转嫁分类纳税人无法通过一些手段来对其他人转嫁税收的负担,而负税人一定是纳税人本身,这就是直接税,直接税包括了很多种,其中有财产税、遗产税与所得税等。如果纳税人可以通过某些手段来对其他人转嫁税收的负担,如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可以实现这一点,那么这里的负税人就可能不是纳税人,这就是间接税。不容易转嫁的是直接税,而与之相反的间接税就属于容易转嫁的一类,而这也是在对比中得出的,具体需要依照价格运动的基本原理来决定是都进行税负的转嫁。那些只是将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划分作为标准,来对某些税进行绝对化的判断,就脱离了现实情境。(7)按税收收入归属分类中央税,顾名思义,就是那些如中央控制的国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的营业税,以及海关关税等诸如此类的税种,这些税种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都划归中央财政所有,因此就都属于国家税,也被称为中央税。地方税,顾名思义,就是那些如地方控制的国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农牧业税,等诸如此类的税种,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都划归地方财政所有,它们于是就被称为地方税。按照上面的分类方法,地方税就是那些被划归给地方的税种,中央税就是那些被划归给中央的税种,那么对于像增值税这样,地方与中央都能够分到一定份额的税种,我们在对它们分类时,就把它们划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将上面提到的各种方法进行总结,它们都是按照特定的要求来进行分类的,在这里面,按照课税对象的性质来进行分类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而这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由于课税对象才是税法最最核心的要素,因此对经济的调节效果与作用就会随着课税的对象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如此一来,就需要根据课税对象的不同来分别进行税收制度的制定,在征管方法上,也需要适应不同的课税对象来制定,结合它们各自所具有的不同情况。

环境经济学毕业论文

《关于我国环境会计计量与报告的研究》一、关于环境会计计量方法的研究      环境经济学的丰富理论与实践,为我们提供了环境会计的计量方法。常用的方法主要有直接市场法和替代性市场法。直接市场法是度量被评价的环境质量到环境标准之间的变动,然后直接运用货币价格这一变动的条件或结果进行测算,直接市场法是建立在有充分信息和明确现有的因果关系基础之上的,所以评估结果比较客观。[1]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法:      (一)恢复费用法或重置成本法。在被评环境质量低于环境标准要求时,假如无法治理环境污染,则只能用其它方式来恢复受到损害的环境,以便使环境质量达到环境标准的要求。将环境质量恢复到标准状况所需要的费用就是恢复费用———重置成本,显然,此时环境价值为负值。      (二)防护费用法。当某种活动有可能导致环境污染时,人们可能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或治理环境污染,用采取上述措施所需费用来评估环境价值的方法就是防护费用法。防护费用的负担可以有不同的方式,它可以采取由污染者购买和安装环保设备自行消除污染的方式;可以采取建立专门的污染物处理企业来集中处理污染物,而由污染者支付处理费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受害者自行购买相应设备,而由污染者给予相应补偿的方式。      (三)市场价值或生产率法。环境质量的变化对相应的商品市场产出水平有影响,因而可以用产出水平的变动导致的商品销售额的变动来衡量环境价值。如果环境质量变动影响到的商品是在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得比较充分的条件下销售的,那么就可以直接利用该商品的市场价格。       P=P1Q1—P0Q(1)      其中:P为根据某种商品产出变动所测算的环境价值;P1为商品在被评估环境质量下的市场价格;P0为商品在标准环境质量下的市场价格;Q1为商品在被评估环境质量下的产出量;Q0为商品在标准环境质量下的产出量。如果选定的商品是在市场机制不够完善的条件下销售的,那么,就需要对市场价格进行调整,甚至用影子价格来取代市场价格。      (四)人力资本法或收入损失法。环境质量脱离环境质量标准对人类健康有着负面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表现为劳动者发病率与死亡率变化而给生产直接带来的损失或收益(可用前述市场价值法加以估算),而且还表现为医疗费开支的变化等,该方法就是专门评估反映在人身健康上的环境价值的方法。为避免重复计算,人力资本法只计算因环境质量脱离环境标准而导致的医疗费开支的变化,以及因为劳动者生病或死亡的提前或推迟而导致的个人收入变化,公式如下:       Cn=[P(Li-Loi)Ti+Yi(Li-Loi)+P(Li-Loi)Hi]M(2)      其中,P为人力资本(取人均净产值),元/年人;M为污染覆盖区内的人口数,10万人;Ti为i种疾病患者耽误的劳动时间,年;Hi为i种疾病患者陪床人员平均误工时间,年;Yi为i种疾病患者平均医疗护理费,元/人;Li、Loi分别为评估区和符合环境标准区1种疾病发病率,人/10万人。事故伤亡造成的损失:Cd=PMRT(3)      其中,P为人力资本,元/年人;M为劳动人数,万人;R为伤亡率,人/万人;T为平均预期寿命,年。由上可见,直接市场法不仅需要足够的实物量数量,而且需要足够的市场价格或影子价格数据。如果因环境质量脱离环境标准而带来的损失或收益中,相当部分根本没有相应的市场,因而也就没有市场价格;或者其现有市场只能充分地反映环境质量脱离环境标准的结果,在此情况下,直接市场法的应用或者不可能,或者有很大的局限性。      此外,直接市场法所使用的,是有关商品和劳务的市场价格,而非消费相应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这就使得该方法不能反映在消费者因环境质量脱离环境标准而得到或失去的消费者剩余,因而也就不能充分衡量环境的价值。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只是部分地、间接地反映了人们对环境质量脱离环境标准的评价,用这类商品与劳务的价格来衡量环境价值的方法,称为间接市场法,即替代性市场法。替代性市场法使用的信息往往反映了多种因素产生的综合性后果,而环境因素只是其中之一,因而排除其它方面的因素对数据的干扰,就成为采用替代性市场法时不得不面对的主要困难。所以,替代性市场法的可信度要低于直接市场法。还有,替代性市场法所反映的同样只是有关的商品和劳务的市场价格,而非消费者相应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因而同样不能充分衡量环境质量的价值。但是,替代性市场法能够利用直接市场法所无法利用的可靠的信息,衡量时所涉及的因果关系也是客观存在的,这是该方法的优点所在。环境会计的计量确认是难点,如何确定特定环境的货币金额,各种计量方法都有自己的特点,环境会计在计量特定环境价值时,应根据计量的、可获信息的充分性及可靠性和成本———效益原则来选择具体方法,也可采用非货币计量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环境会计的对象能以货币和非货币计量,是环境会计的重要前提和假设,这说明了环境会计具有一般会计学科的共性;也有不同于传统会计学的非货币计量个性,环境会计便是这种共性和个性的综合体。      二、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基本框架设想      针对目前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现状和环境信息需要程度、现有的企业环境报告的缺陷以及财务报告体系的不足,笔者认为,建立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基本框架应包括以下六个要素:      (一)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使用者与目标。[2]在近期内,我国企业环境报告应首先考虑政府管理机构、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等主要的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环境信息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近期内企业环境报告的目标可以定义为:向政府管理机构、当前和潜在的投资、债权人等环境利益关系人提供有关报告主体对其环境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和对于理智的投资、贷款以及其他决策有用的信息。对于那些充分了解企业经济活动以及这些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且愿意勤奋研究这些信息的人士,这些信息必须是全面和完整的。      (二)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主体。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时期,股票市场经过近10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并在资金筹集和资本优化配置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就行业分布而言,我国上市公司涉及行业众多,其中又以工业类行业居多。在工业类行业中,环境敏感型行业不乏其数,如能源、化工、食品、制药、造纸、汽车制造、电器、电子、高科技等行业。上市公司的行业特征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受环保政策的影响将日益显著,企业的环境风险将日渐增加。新的环境法规可能使企业产生潜在的环境负债,而企业一般倾向于低估可能发生的环境负债。这说明,如果企业没有在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可能发生的环境负债,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将会受到严重影响,甚至有可能导致错误的决策,从而不利于我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在近期内,上市公司应成为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主体。[3]      (三)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内容。企业环境报告的内容应反映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如果把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主要使用者定位为政府管理机关、投资者和金融机构,那么,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内容应考虑这三类主要使用者的信息需求。有关企业环境报告内容代表了这些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笔者认为,在保留原有有关环境影响信息的前提下,我国企业环境应增加企业的基本概况与环境方针、环境会计信息、环境业绩与评价指标、环境审计报告等内容。      (四)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模式。[4]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可以采用以下两种环境报告模式呈报环境信息:一是补充报告模式。如前所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要求财务报告不仅要反映企业的经济受托责任,还应反映企业的环境受托责任。补充报告模式指在现有财务报告的基础上通过增加会计科目、会计报表和报告内容的方式报告企业环境信息。因此,补充报告模式可以起到弥补现行财务报告中环境披露不足的作用,使现行财务报告日益完善。补充报告模式的具体要求如下:在现有会计核算中增加与环境信息有关的会计科目,如,资产类增设“环境资产”科目,负债类增设“环境负债”科目,损益类增设“环境收入”“环境费用”等科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增设“环境活动引起的现金流入和流出”项目,并在财务报表的附注部分披露相应环境会计科目的会计政策和明细说明。在现有财务报告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增加有关企业的环境方针、环境目标、环境影响、环境业绩、环境风险预测等信息。在现有的财务报告中增加环境会计报表,如环境成本与收益表、环境业绩表、环境效益表等。这些报表应采用连续期间编制,以反映一定的变动趋势。二是独立报告模式。独立报告模式是当前西方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乐于采用的环境报告模式。这种报告模式要求企业对其承担的环境受托责任进行全面的报告。因此,这种报告模式可以弥补我国企业现行环境报告的缺陷,使我国现行财务报告更加完善。独立环境报告模式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企业简介与环境方针、环境标准指标和实际指标、废弃物、产品包装、产品、污染排放、再循环使用等信息、环境会计信息(包括环境支出、环境负债、环境治理准备金、环境收入等)、环境业绩信息(环境治理与投资、奖励等)、环境审计报告。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环境会计具体准则空缺的情况下,企业应首先考虑采用独立环境报告模式报告环境信息,待将来我国制定和颁布环境会计具体准则后,再采用补充环境报告模式。      (五)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呈报。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机关在宏观环境管理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在保留现行向政府环保部门报送环境报告制度的基础上,我国企业环境报告应作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一个组成部分,随年度财务报告一并呈报。与此同时,我国应尽快建立一个全国性企业环境报告数据库,通过互联网公布企业环境报告,加大企业环境信息报告的透明度。在目前没有现成的会计准则规范环境会计和报告的情况下,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由国家环保总局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提供根据现行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确定的重点污染企业名单,已判定的涉及民事案件的企业各单位和已判决的涉及刑事案件的企业名单。中国证监会将根据这些企业名单监督有关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对于没有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该类环境信息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应制定相关的规章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罚。      (六)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审计。我国现行的企业环境报告实际上是一种环境影响技术指标统计表,环境问题导致的财务影响没有得到应有的反映。根据笔者的设想,企业环境报告的内容不仅应包括企业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还应包括企业环境活动产生的财务影响和企业的环境业绩。这种新型的企业环境报告,无论采用补充报告模式还是独立报告模式,都应包含环境会计信息。企业环境报告服务于不同的信息使用者,其所提供的信息必须具有可靠性。企业环境报告的可靠性不仅取决于企业对环境信息的真实和客观的反映,还取决于这些信息的可验证性。企业环境报告质量的可验证性特征要求由独立的第三方对该报告进行审计。环境报告审计的作用在于提供公证:将环境审计报告包括在企业环境报告中有助于保证信息的质量,使环境利益关系人获得可靠的信息,有利于他们对于企业环境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了解和监督,有利于他们进行相关决策。

我猜你是聊大环科的

一、循环经济与法的价值的一般分析循环经济的理念肇始于20世纪60年代环境保护思潮兴起的时代,当时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提出的“宇宙飞船理论”可以说是循环经济理念的早期代表,但是循环经济(Circular Economy)一词是1990年由英国环境经济学家DPearce和RKTurner在其《自然资源和环境经济学》(Economics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the Environment)一书中首次提出,与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相区别。 工业社会的传统经济是一种“资源—产品—废物排放”的物质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是一种高开采、高消耗、高利用、高排放、高污染的“牧童经济”,这种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和过度的消费方式,造成了资源的过度利用与浪费,导致资源枯竭与环境的不断恶化。为此,人们开始把源头预防与全过程治理作为国家环境与发展的政策,实行将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的循环经济模式。“所谓循环经济,是指对自然环境资源实行闭路循环应用的经济发展方式。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 具体说,循环经济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是由“资源—产品—再生资源”所构成的物质闭路循环流动的经济发展模式,“是指在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生态学规律,通过优化物质在经济系统内部的循环和能量流动,减少资源输入和污染输出,使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从而在经济增长中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交流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和谐循环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 循环经济本质上是生态经济,“是一种新型的、先进的、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经济形态,是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协调发展和‘共赢’发展的经济活动理想模式”, 它倡导“低能耗、高利用、再循环”,反对滥采滥用资源与“先污染、后治理”的方式,它恪守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与废弃物再循环(Recycle)的三次基本原则。循环经济兼顾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更加合理地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进一步节约了资源和能源,促进了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因此,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含义:第一,法律对人的作用、效用、动能或意义。……第二,人对法律的要求和评价。” 有的认为:“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张文显先生认为法的价值“一方面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即法律价值关系;另一方面它又体现了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沈宗灵先生认为法的价值包括三种含义:“第一,它指的是法促进哪些价值;第二,指法本身有哪些价值;第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也是该法的目的、该法的理念,是依赖循环经济法律所要促进与实现的基本价值和基本使命,也是作为循环经济法律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评价标准。制定任何一部法律,其首要条件应当是使实定的法律尽量符合立法者的应然标准,也就是符合立法的目的、立法的价值取向。为此,笔者认为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是立法者通过循环经济法律所要促进和实现的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的终极目标,这是循环经济立法的终极价值,它与立法中所体现的制度价值一脉相承。“法的价值是法的制定的必需,是法的实施的需求,是防止法的失效的屏障,是校正恶法的准则,是法的演进的动因。” 因此,明确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具有重大的基础与指导意义,它是确定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任务、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等的基础与前提。循环经济立法的政策性比较强,我们不易具体细化它的制度价值,但可以抽象概括出它的终极价值目标。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在世界各国以及每个国家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容与目标,它本身是不断发展的。为了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需要研究明析外国与我国其他时期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相关立法的价值追求,以资借鉴。 二、中国已有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相关立法的价值追求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起步较晚,没有全面、综合规范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律,但有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专项法律法规。早在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国家计划委员会拟定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就提出了努力改进生产工艺,不产生或少产生废气、废水、废渣,加强管理,消除跑、冒、滴、漏等要求。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决定》强调要把“三废”治理、综合利用和技术改造有机结合起来。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采用能耗物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体现了保护环境与资源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1995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了该法的立法目的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很显然,它仅把“防治”作为废物治理的首要目标和终极目标,这是立法价值定位上的缺陷。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997年《节约能源法》第1条指出立法目的是“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第一条就指出立法目的是“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2002年6月29日,我国通过了《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清洁生产相对于“末端治理”方式而言,是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途径,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优先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学者对清洁生产法的基本目的(即其价值追求)作了探讨,认为清洁生产法在总体上相当于污染控制法与经济法之间的交叉领域,本质上乃是工业污染预防法、环境经济法,因而理所当然属于以维护环境公益与经济公益为己任的“社会本位法”。具体说来,清洁生产法所维护的公共利益乃是建立在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规律的共同要求之上的,是环境利益、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有机统一体,属于多类型、多层次的复合性公益,而非单一性公益。 三、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应以确保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为终极目标由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日益严重,我国制定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与迫切,而对循环经济立法价值追求的研究关系到整个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走向与制度架构等,我们必须提出其终极价值目标与制度价值。对于制定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目的,有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有的认为是“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循环型社会或生态社会的建立”; 有的认为“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基本目标是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减少资源的利用和废弃物的排放。” 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本质上应该属于环境法法域,因此整个环境法的价值追求与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就必然会有密切的关系,国内就环境法价值追求的传统观点认为是通过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人类的生存与生活环境以达到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旨趣,由于“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对“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冲击与挑战,有学者认为环境立法的目的应当是在不排除保护人类自身权利与利益的前提下,在树立以全球生态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利’”这两大目标。 综观国内外现有蕴含循环经济理念的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即其制度价值)以及有关学者对循环经济立法目的与环境法价值追求的研究成果,基于生态学、经济学、伦理学、法哲学的基础,笔者认为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应以确保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为终极目标。(一)确保发展的终极价值发展的涵义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变化更新,GNP或GDP增长的发展观认为发展等同于经济发展,就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产业结构变化的发展观认为发展是指在生产和就业中,农业部门份额减少,工业和服务业份额上升的现象和过程;也有学者把人类发展指数(HDI)作为评价发展的标准,努力超越传统的经济发展观,在经济与道德、效率与公平、工具与目的、眼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上,从全球的视角和一体化的趋势上,力图沟通、平衡与和谐;著名学者托达罗(MPTM)在其《第三世界经济发展》一书中将发展定义为“一个社会或社会体系向着更加美好和更为人道的生活的持续前进。”还有学者认为发展就是满足人类不同需求层次,应该考虑可持续的问题,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人本身的更全面发展,这种协调式的发展观追求人与自然的互利互生和协同进化,从而使自然界有可能成为“人的无机的身体”。以人为本位的发展要求在人与自然和谐基础上的共存、共生、共荣,尊重自然规律和自然权利与价值,要解决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1986年12月4日,第4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发展是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全面进程,宣布“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项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笔者认为,高消耗的经济发展模式所引发的生态危机,迫使人们不得不反思自己的行为,不得不感受到人类对于自然界、生态环境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义务与道德责任,为此,我们势必推行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循环经济立法所确保的发展之价值追求有其特定的内涵,这个发展不同于经济上的发展,也不同于人权之一的发展权,发展既是一种不断向良反复前进的过程,又是评判该法律制度的一种标准,它是循环经济立法所要促进与维护的价值之一。发展不仅仅是人类的发展,也是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发展的主体是多元的、全面的,仅有人类的发展是不够的,资源具有有限性、稀缺性,而人类的发展需要不断地供给资源与利用环境,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确保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同步发展。发展本身包括可持续的含义,如果是不可持续的发展,那就不能称其为发展,发展是不断向前向优向好迈进的过程与态势。循环经济立法确保发展的价值追求就是要确保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只有这种全面多元的发展才是循环经济立法所要促进和维护的,而且符合实行循环经济所要达到的目标。发展的价值追求是维护与实现法的正义价值的重要保障与表征,有发展才有实质正义,法的正义应该是含有发展之意的正义,否则法的正义价值追求只能是徒有其表。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在其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阐述了法律的巨大作用:人往往有创造性和惰性两种倾向,法律是刺激人们奋发向上的一个有利手段。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制裁、惩罚或抑制,而是激励人们进取与引导人们为正当合理的行为,循环经济立法确保发展的价值追求就是要在全社会激励人们在追求人类自身权益发展的同时,也要正当合理地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人类所赖以生存的环境本身的可持续发展。(二)确保协调的终极价值协调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里的含义是指配合得适当。欧盟要求环境政策要确保协调,在这里协调的含义是指“欧洲联盟的其他政策应当将环境保护作为一个必要的考虑因素,从而确保环境政策与其他政策协调一致,从而确保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并且具体谈到了欧洲环境政策与地区政策、交通政策、竞争政策、能源政策、税收政策、农业政策、农产品自由流动政策以及贸易政策的协调。 发展循环经济要求减量化,从源头控制废弃物的产生,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资源的消耗量,从而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与持续发展。环境危机的实质就是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关系矛盾的尖锐化,环境与经济的极不协调将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我们要倡导“经济与生态双重存在”的思维,现在已经进入了生态时代,这是指导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基础思维,“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的思维是生态时代指导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核心思维,经济与生态的协调是生态时代的基本特征,并且指引着当代发展经济的正确方向。生态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在发展经济的活动中,经济与生态两者,不但是同时存在的,而且也是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在经济发展实践中,只有两者协调,才能使整个生态经济系统处于平衡稳定状态,才能保证人们的经济活动正常持续地进行。 推进循环经济能促使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并最终使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相得益彰、协调统一。循环经济立法所确保的协调之价值追求就是指通过循环经济立法旨在促进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按照科学合理的比例发展,不能因为某一方面的超度发展而危及到其他方面的发展,促使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相互协调,使经济系统、自然系统与社会系统相互支撑,具备整体性,从而最终实现经济、环境与社会的良性循环发展。利益的不平衡就会导致不和谐,固有的社会秩序就会受到冲击,而法律就旨在创设一个正义的社会秩序,“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必须通过颁布一些评价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和提供调整这种利益冲突标准的一般性规则方能实现。” 循环经济立法追求协调的价值,就是要通过立法来衡平各种利益,使它们达到协调的状态,最终形成一个稳定且有利于发展的正义秩序。(三)确保环境效益的终极价值效益就是效果和利益,环境效益是对人类社会活动的环境后果的衡量,环境效益有正效益、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之分。从根本上来说,环境效益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基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则是环境效益的后果。环境法保护法益论中的地球益学说体现了环境效益的价值追求,1992年里约“地球研讨会”的《NGO地球宪章》在原则1作出了如下规定:“为了保护地球生物和文化的多样性,一致同意尊重、促进、保护和修复地球生态系统”。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具有综合性、政策性与特殊的公益性之特性,坚持“社会本位”的思想,注重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平衡与公平分配,它必然要体现确保环境效益的价值取向。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矛盾体,我们要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双赢,在追求经济效益的过程中要把环境效益作为前置效益,因为资源是有限稀缺的,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行为是无边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经济与社会赖以发展的基本条件,自然资源具有经济价值之外无可估量的生态价值,保护资源与环境更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提高环境效益最终有利于提高环境质量。从环境科学的角度来讲,废弃物也是资源的一种存在形式,它具有重复利用的价值,当人类对废弃物进行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时,它们就会以人类需要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当人类没有对它们进行有效利用且又不按自然法则进行处理的时候,它们则会以人类所不需要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对环境造成危害。 美国那什在其《自然的权利》(1989年)一书中谈到:“人类的利益与生态系统的利益是同一的。……判断善恶的标准不在乎个体,而在乎于整个生命共同体。……自然所具有的生存权可以归属于伦理的共同体。……应将伦理平等的概念扩大到全体生态系统中去。……自然具有与人类同样明确且值得敬畏的权利”。而当前的环境危机也是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利用所造成的,大家纷纷意识到与承认自然本身的价值与权利,并形成一种以与自然和谐为核心的“生态中心主义”的伦理价值理念,这种理念主张人类应当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与能源,在发展经济的活动中实行资源与能源的循环利用,实现废弃物向环境的“零排放”。由于企业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市场缺陷与政策失误,环境效益必然会受到损害,循环经济立法就是要在宏观上对经济活动主体在生产、服务与消费的过程中从事盲目、自发而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其他损害行为时,进行适当的禁止、限制或矫正,保护污染受害者和生态系统的平衡,防止人类社会为追求经济效益而牺牲环境效益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立法确保环境效益的价值追求,这就要求各种法律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在确保环境效益的前提下追求经济与社会效益。循环经济立法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益性,它需要利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适度干预经济活动,以维护体现为环境效益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可以说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体现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以维护环境效益为主要目标的法律。(四)确保生态安全的终极价值当前,我国由于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引起了资源安全问题,资源安全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无论是当代人还是后代人都可以稳定、及时和经济地获取自然资源,同时又使人类发展所赖以依存的自然资源基础和生态环境处于良好或不遭毁灭性破坏的状态。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引起的环境安全与资源安全问题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循环经济立法有利于解决生态安全的问题,循环经济立法必须以生态安全为自己的价值取向。2000年底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首次将生态安全作为环境保护的目标,纳入到国家安全体系。生态安全是指国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状态,是一国生态环境在确保公民生命健康,为社会与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撑和保障能力的状态。构成生态安全的内在要素包括:充足的资源和能源、稳定与发达的生物种群、健康的环境因素和食品。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主任曲格平将生态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基础条件,并指出生态安全主要包括四大问题,即国土安全、水安全、环境安全和生物安全。“从战略意义上来看,生态安全包括两层基本含义:一是防止由于生态环境的退化对经济基础构成威胁,主要指环境质量状况低劣和自然资源的减少和退化削弱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二是防止由于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短缺引发人民群众的不满,特别是环境难民的大量产生,从而导致国家的动荡。” 为了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与保障生态环境安全,需要发展循环经济,“人类活动必须符合生态学规律,不得超过两个极限:一是从自然界索取资源的速度、强度不能超过资源本身及其替代品的再生繁殖能力,即生态承载力,二是排放到环境中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生态系统的自净(纳污)能力,即环境容量。” 否则,就会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枯竭等问题,从而危害人体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等,进而威胁到国家与整个地球的生态安全。因此,循环经济立法确保生态安全的价值追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霍布斯(Hobbes)认为“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地继续下去。促进安全除了在作为实施和巩固法律秩序中其他价值的一种工具方面的效用以外,还服务于它本身所具有的一些颇有价值的目的。一个旨在实现正义的法律制度;会试图在自由、平等和安全方面创设一种切实可行的综合体和谐和体。 生态安全是法的安全价值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生态安全不仅是循环经济立法重要的价值取向,也是评判循环经济立法正义与否的标准。立法者创制任何一部法律都不是凭空臆想杜撰出来的,任何法律都具有法应当具备的正义、利益、秩序的价值,同时还具有自身特殊表征的价值追求。缺乏明确的价值追求,法律的创设就无法达到立法的美好意愿;不了解法律的价值追求,就不能理解法律的精神,因而也就不能正确、合理、适当、有效地实施法律。我国在进行循环经济立法时,笔者认为应当以确保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为其终极的价值追求,在制定促进循环经济方面的成文法典时,可将立法目的(即制度价值)规制为:“为促进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推进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与协调,保障环境效益,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相互协调,维护生态安全,特制定本法。”

西方经济学毕业论文

摘要: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人们改善生活条件的基本前提和途径,历来都是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中国由于人口基数大,劳动力的无限供给和就业岗位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是最严峻的问题,解决好劳动就业问题其意义极为重大。不仅涉及到求职者的工作安置和许多家庭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回顾西方经济学主要的就业理论,提出这些理论对我国的启示,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以深化认识和借鉴,进而寻求解决我国就业矛盾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就业理论;就业问题;借鉴  一、引言  我国经济连续多年高速增长,近几年经济增长率都在10%左右,是世界上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但是,经济的高增长没有带来高就业。进一步讲,就业形势的好坏,与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有着密切关系。一般而言,一定的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就业增长也是一定的,然而我国的经济增长对就业增长的贡献却不是很明显。  最近十多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增长,但就业增长却相对缓慢,中国目前有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及存在大量的大学、大专毕业生面临就业选择,甚至毕业就失业的境况。可以说,中国的就业压力很大,劳动力总量供过于求,局部就业供给不足,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  因而面对着巨大的就业压力,我们应将视野放宽,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西方经济学中有关就业理论研究的成果,解决就业问题,对于中国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西方就业理论演进剖析  就业这一重大的社会经济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受到西方经济学家的关注,从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就业理论。西方经济学家对就业问题的长期研究和探索,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多角度、多层次的就业理论。如古典经济学派的就业理论,凯恩斯的充分就业理论,新古典综合学派的就业理论,新凯恩斯主义的工资粘性就业理论等。  (一)古典学派的就业理论  萨伊定律是古典经济学派就业理论的基石,其基本内涵是供给创造需求。该学派经济学家代表人物有马歇尔、庇古等,他们从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出发,认为市场上产品价格和货币工资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发调整。劳动供给和劳动需求相互作用决定实际工资和就业水平,供求平衡时的就业量就是充分就业水平。进而认为,只要不存在工资刚性,工资率可以自由伸缩,市场机制能自由的发挥调节作用,可使一切可供使用的劳动力资源都被用于生产,劳动力市场总能达到就业均衡,长期持续的非自然失业不可能存在,存在的只是自愿失业和短期性摩擦性失业。  他们认为,解决失业问题的办法是消除货币工资的刚性,使货币工资能够随市场的需求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古典学派将自由竞争作为前提条件,主张市场调节平衡就业,否定了失业问题的普遍性。但换个角度理解失业的产生仍然是有可能的,失业问题正是竞争不充分所导致的结果,要解决失业问题首先就应该解决劳动力市场竞争的不充分问题。  (二)凯恩斯的就业理论  凯恩斯就业理论是以有效需求原则为核心,认为就业量取决于有效需求。失业之所以持续不断,是由于资本主义社会一般情况均存在“有效需求不足”。即总供给价格和总需求价格达到均衡时的总需求不足,由此造成较多的社会失业,即不充分就业。凯恩斯主义的促进就业理论实际上主张降低工资,即在不降低名义工资的情况下,降低实际工资。但前提是扩大总需求,因为总需求的扩大,必然会导致通货膨胀,工人名义工资不变,但实际工资相对减少。为实现充分就业,凯恩斯认为,必须摒弃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依靠国家干预,提出需求管理政策,从而达到促进生产,增加就业的目的。  (三)新古典综合学派的就业理论  20世纪60年代末,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相继陷入“滞胀”的困境,凯恩斯理论失灵了。因而以托宾、杜生贝等为代表的新古典综合学派经济学家提出“结构性失业问题”,力图用市场结构的变化来解释失业和通货膨胀并发症,认为是微观市场的不完全性和结构变化引起滞胀。得出结构性失业是因经济结构的变化而引起的劳动力供给和需求的结构失调,结构性失业的存在必然引起失业与工作空位并存。由于强大的工会力量使工资易涨不易跌,所以尽管社会上存在着失业,但货币工资却不下降,而只要存在工作空位,货币工资就会迅速上升。于是,失业与工作空位并存就转化为失业与货币工资上涨并存,进而转化为失业与通货膨胀的并发症。该理论主张从就业内容或就业结构角度来解决结构性失业问题,如政府要指导收入政策,即政府要采取措施限制工资和物价的上升,以缓和通胀;注重完善劳动力市场,缓和因劳工市场技术结构变化造成的失业;适当修改完善失业补助金制度,激励失业者就业。

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研究(案例和实证研究)运用《西方经济学》一、二理论(或数学模型)分析一家(部门、行业)案例分析。内部控制与与公司治理的相关分析运用企业内部控制五项步骤分析企业资本、成本、风险、利润、效益。从理论、公司问题现状、分析要点、结论。企业现金流管理与风险识别探析运用企业现金流量原理,从经营、投资、筹资三个方面分析各个步骤风险及规避,有论点、论证、论据,效用。

其实致谢没那么复杂,反正就是列出来一堆东西,文献可以有几十本书或者几十篇论文,单独列出来,最好是和你的论文相关的。总之导师排第一,本课题组的其他导师或工作人员排第二,自己的兄弟姐妹排第三,其他相关人员排第四,最后是文献名单。

经济学毕业论文选题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经济学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  1、产业链竞争力理论研究  2、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研究  3、城市交通与城市空间演化相互作用机制研究  4、城乡一体化的理论探索与实证研究--以成都市为例  5、城镇住房分类供应与保障制度研究  6、创意产业发展与中国经济转型的互动研究  7、创意产业与区域经济增长互动发展研究  8、促进中部崛起研究  9、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研究  10、低碳经济范式下的环境保护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11、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监管研究  12、东北地区区域城市空间重构机制与路径研究  13、东北亚区域能源安全与能源合作研究  14、都市旅游发展与政府职能研究  15、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研究

2税收的分配职能税收的分配职能简单的来说就是国家在借助政治权利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过程中,需要将一部分社会产品或者国民收入转化为国家所有。从整体的角度来看,税收在执行分配职能的过程中主要是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转变为一个新的具有经济单位与个人收入的格局。从国家的角度来看,税收执行分配智能的过程就是国家进行财政收入的过程。根据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到,一般的分配相比,这种分配职能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税收分配与财产权利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关系,其主要以国家的政治权利作为主要的分配依据。而且这种分配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没有太大的限制,包含的范围比较广。(2)形成之后的税收收入基本上都归国家的支配和占用,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3)税收分配是一种强制性的分配,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税收所执行分配的职能其实就是为了更好的调节国家、经济单位以及个人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就是为了平衡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关系。要想确保二者之间关系能够长久的维持下去,一定要保证整体利益不受危害。主要是因为在国家整理利益维护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解决局部之间的利益。不仅如此,也要注重维持局部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为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奠定坚实的基础。3税收的调节职能现实中的每件事情都是在不断的运动的,在不断的运动过程中其也在不断的完善和调节。调节的本质就是使事物能够符合客观客观规律的要求。比如说,吃药解热属于自觉调节的过程,人体出汗散热则属于自发调节的过程,自然界的每件事物都有其该有的规律,税收调节也是这样。税收调节主要是通过对经济活动的调节来对税收进行合理的分配。并且将按照不同分类方式对其进行划分。其中,根据其目的可划分为鼓励性调节和约束性调节。按其范围可将其划分为普通性调节和特殊性调节两种。根据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到,税收执行调节职能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调节主体的集中性。税收调节主要是由国家来操控的,与某个经济单位或者是个人都没有太大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税收调节主要由国家负责;二是调节过程中的各种活动主要是根据国家的意志来确定的;三是调节的相关政策也是由国家来制定的,与其他团体之间没有太大的联系。(2)调节范围的广泛性。税收调节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在生产、分配、交换以及消费都各个过程中都有其参与。(3)税收的调节方式比较灵活。国家在进行税收调节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相关的经济情况和政策进行调节。虽然说税收调节的职能是客观的,但但是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如何进行税收调节又有较大的差距。造成这种差距的原因有很多,不仅是因为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之间的差距,还与不同地区之间统治阶级的意识有着较大的关系。不仅如此,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会因为其政治文化的区别而导致国家税收调节方向的不同,当然其税收调节的制度和目的也会因其产生较大的差距。2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国家各种税收法令以及征收办法的总称就是税收制度,其中,法律、法规、税收管理以及各种税收管理办法等都属于税收制度的包含范围之内。不仅如此,税收制度也是国家法律有机组成的一部分,对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相关的作用中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不仅是我国,其他国家的税收制度也与其国内的社会制度、经济结构以及经济政策之间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不仅如此,税收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有一定的不同,每个历史时期的经济、文化、政治以及统治阶级的意识都会有很大的差别,这导致不同历史时期所产生的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所以说,税收制度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都会有一定的差距,其也会随一些因素的变化而变化。据调查,这些因素主要是由实体要素和程序要素两方面所组成的。1纳税人什么征税、征多少以及由谁缴纳是每一种税收都会存在的三个问题,从法律上讲,纳税人其实就是课税主体。根据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到,纳税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所谓的自然人就是指国家的公民或居民。而法人则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所形成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经济活动的组织结构。不仅如此,这部分法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法定纳税人负有直接缴纳税款的义务。通常情况下,负税人就是所纳税款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人和负税人在本质上并没有太大的差别。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进行税负转嫁,这时候的纳税人与负税人之间就存在一定的差距了。“扣缴义务人”简单的来说就是国家为了保证财政收入,所采取的一些手段。根据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到,纳税人和负税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税收征纳的关系所改变的,而税收转嫁所引起的纳税人和负税人的分离则是影响了其分配关系。通常所说的税负转嫁就是指纳税人通过一定的渠道或者方式,将相关的税收负担通过一些方式转嫁给别人负担的过程。税负转嫁主要是在日益发展的经济市场以及商品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所形成的。税收不仅是分配范畴,也是历史范畴。在现在社会上很多经济活动都伴随着税收,这必然会造成税收负担的产生,但是税收却不一定会产生税负转嫁,只有在一定情况下才会造成税负转嫁现象的产生。在自给自足的社会中,大多数的生活会直接从生产领域将物品转换到消费领域,其并不进行市场交换,国家一般不会对商品或商品流转征收课税,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税负转嫁出现的可能性。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商品交换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不同的领域、不同的商品之间都有可能进行商品交换,该过程主要是将商品通过货币进行不同的转化,而且对商品流转额的征税也会随之扩大,在这种条件下,税负转嫁就具备了足够的条件。所以说,能否完成税负转嫁与商品货币发展程度之间存在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当商品经济活动有规律的发展时,税负转嫁的发生率就会大大增加。不仅如此,不同的社会制度也会对税负转嫁的产生形式和范围造成一定的影响。如今市场经济影响广泛,纳税人为了最大限度减少自己的应纳税额,以便获得最大的利润。大体有五种基本形式的税负转嫁:首先,是为了实现对税负的转嫁,在销售商品时将其价格进行提高,这种行为被称作前转,又被称作顺转:影响的具体过程是:把交纳的税额放到单位产品的实际生产费用里,这一行为使得税收成为组成生产成本的一个部分,在这一情况下,厂家为了不降低利润,比照税额将价格抬升成为了必然行为。但在价格无法提高的时候,生产费用又不得不提高,逼的一部分厂家不得不退出该领域的生产过程,将资本投入到其他的生产领域,而这一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产品的生产量直接减少,价格进一步升高。同时,消费者就将直接承受价格升高中的部分税款。再次是为了达到转嫁税负的目的,在收购原材料或企业的劳动力时将价格压低,或者双管齐下,两者方法都采用:这种行为的好处就是即使在产品出厂价格无法改变或者不得不降低的情况下,纳税人也能达到不负担或者减少负担税款的最初目的。再者是即将前转与后转结合起来进行的,其被称作混合转。如果实际的经济情况不允许纳税人用上述任何一种方式转嫁全部的负担税额,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通常会采取混合嫁接的方式。通过这种转嫁方式,当抬高价格或者压低价格的总额超过其直接纳税额度时,还可以获得额外的利润。因为这种方式比其他方式隐蔽性更好,所以在实际作用时往往被更多纳税人采纳。然后是消转,即对已缴纳的税额,纳税人直接选择自己“消化”,即纳税人不选择提高销售价格也不选择压低生产成本。当然,这种方式需要拥有一定的条件,如降低生产成本、产品销量还有扩大的空间等,纳税人可以通过加强经荷管理,深挖内部潜力。由课税商品在生产销售流通过程中获得的额外利润来消除税负。再然后就到了税收资本化:“资本还原”是它的别称,即购买生产要素的人将未来购买的生产要素需要缴纳的税款通过从购人的价格提前扣除(即压低生产要素的购买价格)的方法,向后转嫁给生产要素的销售者这种方式的人大部分是一些可以增值的产品,比如土地、房屋、股票等,税收资本化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税收转嫁,通常意义上的税收转嫁是把经济交易每次所得税款,随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税款转嫁,而税收资本化则是一次性地将累计应缴纳的税款进行转移,因此它客观意义上是一种特殊的税负后转形式。通过纳税人转嫁税负的基本方法可以得知:税负转嫁必然附带着价格背离价值的运动。不论纳税人是提升价格还是压低价格,或者两者兼之的方式以此达到税负转嫁的目的,其相同之处都是通过价格背离价值部分取得的差额来补偿其应纳税额的同时,税负转嫁不仅需要自由定价的基本条件之外,而且还需要根据经济的景气情况、商品供求关系以及商品自身的特性(比如此商品是否是必需品还是非必需品,是否有代用品和L代用品之间的比价情况)等非主观因素而定,而不能随心所欲。2征税对象课税的目标被叫做征税对象,而国家根据政治、经济的相关需求和征收某种特定税的目的,会明确对哪些产品征税,也同时也会确定征收范围。不同的税种由不同的课税对象和征收范围构成,税率等相关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课税对象数量的的变动将直接被征税数额的数量大小决定,这也是它在税收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原因。确定课税对象,首要选定税源。税源是在分配过程中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形成的各类收入。它一般表现形式是利润、利息、股息、工资等。税源既可以是直接的课税对象,也可以不是直接的课税对象。举例来说,纳税人的利润所得都是征收所得税,税源和课税对象。针对财产的征税,财产的数量和价值是课税对象,财产所带来的收益和财产所有人的收入是税源。由此不难看出课税对象和税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这也是为什么在设计税制时,必须依据经济形势的实际情况,注意不断变化的税源,针对课税对象进行适当的选择,并且对税种恰当的选择。课税对象的选择至关重要,如果选择课税对象时不恰当,纳税的作用不仅发挥不了,严重更可能会造成税源萎缩,税收枯竭。之所以课税对象成为了税制中的基本要素,是因为它不但决定了本税种的性质和作用,甚至本税种的名称也由它确定。因为现如今各国的社会制度各不相同,所以在经济结构、自然条件等方面,彼此也有差异,上层建筑进而影响了经济结构,当然,税制结构也是存在差异,对于税种的设置多少,名称设定都大不相同。所以对这些不同的税制和各种各样的税种的研究由此而生,为了研究税收的发展演变过程、税收的负担状况、税收来源的分布等需要从各个不同的角度进行深究,这是为了税收法规的合理性提供相应的依据。因为各人的分析角度不同,所以也会有不同的分类方法,目前有以下几种(1)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什么是对流转额课税呢?它是一种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在流转环节进行征收的税。在我国,目前所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等全都属于对流转额课税,其具有与商品经济密切联系、以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前提的特点。而结合这些特点,就可以很轻易的发现,对流转额课税的税制在制订的过程中,需要参考客观商品经济的情况,从决定要征税的商品类别、商品流通环节、征税时的税率等等,其收到商品经济的很大影响。然后,流转额在对流转额课税的税额大小起到决定作用,二者是正相关的关系,且对流转额课税这一税负在自由运行的市场经济现状下能够轻易的实现转嫁。对流转额课税有这很多好处,它对国家进行资金的积累有着很大的帮助,其计税时将流转额当做基础,就算企业的成本发生了变化,税额也能保持稳定,从而使国家的财政收入更加具有稳定性,所以说其具有稳定财政的作用。什么是对收益额征税呢?它是一种将纳税人的净收入作为征税对象,即对其收益额开征的一种税。收益额体现在不同主体上,其名称也各不相同,其中,应缴纳税款的各种收入是个人的收益额,利润所得额是企业的收益额,而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等是我国目前实行的对收益课税。而对收益课税与对流转额课税有着很多的不同点,这也是它所具有的特点,第一,对收益额课税时,由于国家在制订税率时,参考了纳税人所具有的负担能力和国家财政的需要,在对待不同企业时,按照“多得多征,少得少征,不得不征”的远的来进行收益额征税,因此有没有收益和收益多不多就对税收收入产生了巨大的制约,导致了该税收不具备较强稳定性,不如流转税类可靠。第二,收益时间对于税收收入有着很大的影响,工商企业的利润结算期对于所得税有着很大的影响,收益季节对农业税产生着很大的影响,受到以上影响,就限制了其征税周期,迫使其减小征收次数,而通常用分期预缴与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来进行征收。第三,该税的课税对象是纯收益,因此便于合理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第四,收益税相比对流转额征税更难转嫁,这是因为很难企业在现实生活中对工人的工资很难进行下调,也很难持续让工人加班。什么是对财产的征税呢?结合目前的实际来说,目前的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等都属于对财产的增税,以后可能出现的遗产税与赠与税包括在其中,其开征是将财产的数量或价值作为标准进行的。对财产的征税有着许许多多的特点,第一,其面向范围广,覆盖广大老百姓,因此其具有较小、较分散的税源。第二,财政在财产税类的收入具有稳定性,这是与流转税额和收益额相比,财产额的变动数量很小的缘故。第三,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的税收管辖权的放开,使得地方政府更加容易实现征收管理的灵活化,让征税的效率得到更大的提高。什么是对行为征税呢?结合目前的实际来说,目前的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契税与城建税等都属于对行为征税,其开征是将那些特定行为作为标准进行的。对行为征税有着税收选择上的灵活性这一特点,而这也是它的优点,如此一来,它能够让国家更好的实现对某一行为或者某些方面进行的税收调节,让税收调节与国家的政策需求和现实要求相结合,便于国家开展调控。(2)按税收收入形态分类实物税,顾名思义,其征税形式不是货币,而是以那些类似粮食、棉花、牲口等实物来收缴的。在我国实行的实物税,主要是在1985年之前的农业税的收缴,而在这之后,就开始逐渐用货币税来代替实物税,最终于2006年取消了实物税。货币税,顾名思义,其征税形式就是货币,而纳税人在缴纳货币税时,可以通过许多形式来实现,如通过现金缴纳,通过支票缴纳等,货币税的形式相比之前的实物税是一个显著的进步,意味着我国的商品经济发展到了一个比较高的水平,使得国家财政的管理与使用更加便利。(3)按税收的课征方法分类定率税,顾名思义,就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税率来进行税款的收缴,它有着许多有点,如它有着更加简便的征收过程,是更加稳定的税收来源,可以起到稳定国家财政的作用,同时能够帮助经济更好发展,所以得到世界各国的大力推行。对于摊派税来说,其又被叫做配赋税,它是将国家提前规定好的应该征收的税的总额来照规定好的份额来分摊下去,来分别确定全部的纳税人和课税的目标应该缴纳的额度,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历史上曾经得到过施行,有一定的经验可供参考。(4)按税收的计征依据分类用应税产品的价格来对税款进行计算,这是从价税的一个判断依据,也是其定义,比如,从价税包括多种多样的流转税,其有着税额发生增减是伴随着商品价格的高低变化的特征。用应税产品的重量、件数、容积、面积等数量来对税额进行计算,这是从量税的一个判断依据,也是其定义,比如,从量税包括资源税,其有着不随价格上升或下降而发生变化,而只是关联着课税对象的目标变化的特点。(5)按税收和价格的关系分类价内税,按照字面意思来进行理解,就是那些价格里面包括了税金的,就被称作,这是其判断依据与定义,而价内税包含着相当多数的对流转额课税。价外税,按照字面意思来进行理解,就是那些价格里面不包括税金的,它要在价格之外进行税金的附加,这种情况在我国比较少见,只占了税种中的一小部分。(6)按税负是否容易转嫁分类纳税人无法通过一些手段来对其他人转嫁税收的负担,而负税人一定是纳税人本身,这就是直接税,直接税包括了很多种,其中有财产税、遗产税与所得税等。如果纳税人可以通过某些手段来对其他人转嫁税收的负担,如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可以实现这一点,那么这里的负税人就可能不是纳税人,这就是间接税。不容易转嫁的是直接税,而与之相反的间接税就属于容易转嫁的一类,而这也是在对比中得出的,具体需要依照价格运动的基本原理来决定是都进行税负的转嫁。那些只是将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划分作为标准,来对某些税进行绝对化的判断,就脱离了现实情境。(7)按税收收入归属分类中央税,顾名思义,就是那些如中央控制的国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的营业税,以及海关关税等诸如此类的税种,这些税种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都划归中央财政所有,因此就都属于国家税,也被称为中央税。地方税,顾名思义,就是那些如地方控制的国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农牧业税,等诸如此类的税种,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都划归地方财政所有,它们于是就被称为地方税。按照上面的分类方法,地方税就是那些被划归给地方的税种,中央税就是那些被划归给中央的税种,那么对于像增值税这样,地方与中央都能够分到一定份额的税种,我们在对它们分类时,就把它们划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将上面提到的各种方法进行总结,它们都是按照特定的要求来进行分类的,在这里面,按照课税对象的性质来进行分类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而这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由于课税对象才是税法最最核心的要素,因此对经济的调节效果与作用就会随着课税的对象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如此一来,就需要根据课税对象的不同来分别进行税收制度的制定,在征管方法上,也需要适应不同的课税对象来制定,结合它们各自所具有的不同情况。

我国应对金融危机的策略研究 加快中西部开发,借以扩大内需个人人力资本投资的决策分析论人力资本的节约略论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西部地区发展循环经济的初步设想从人力资本结构看区域经济发展模式的选择——可选为你所用。这些题目看似大,其实你选准切入的角度,是容易展开的。祝你顺利!

1、国有企业人力资源激励机制的建立与实施  2、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基于劳动力市场分割的角度  3、大型企业管理层员工激励机制研究  4、企业文化建设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促进作用研究  5、西部地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策略研究  6、危机管理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探讨  7、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缺乏主动性的原因分析与对策研究  8、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路径分析  9、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作用研究  10、我国“民工荒”问题成因及对策分析  11、新农村建设吸引人才的制约因素分析及对策研究  12、中国城镇居民消费信贷市场发展问题及对策  13、当前我国企业新员工培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14、中国医疗保险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15、我国城镇失业成因与对策研究  (经济学论文题目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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