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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秋审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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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秋审是什么意思

中国的法制文明的内涵和历史传统引言在历经数千年的中华文明史中,法制从最初的为统治阶级、官僚贵族所利用来镇压农奴、民众的工具,逐渐的演变到文明和独裁并存,进而逐渐进化到我国现代法制文明,甚至可以说,中国法制文明的进程就是中国几千年灿烂瑰丽文化的缩影。世人在评价中国法制文明的进程中所展现的批判态度到接纳、吸收进而发扬光大,对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亦有甚多借鉴意义。(一)如何正确看待中国传统法制文明中国文化绵历五千年,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学术文化传统。在丰富的古典文化中,经学、史学、文学等学术领域都曾经有过极为灿烂的成就,成为全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其中古典学术文化方面发展的并不十分均衡,其表现在,虽然有着漫长的成文法传统,但是法学这门独立的学科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发育、成长。直至清末,随着当时社会结构的发展和变化,加上外来文化的影响和法律学校的设立,法学才作为一门学科而确立其独立的地位。然而,将近一个世纪以来的中国坎坷曲折历史仍然难以使中国法学走上坦途,经常在模仿域外法学与注释现行法律之间徘徊。直到十年“文化大革命”文革期间更是索性彻底停滞,导致先天不足,后天又失调,中国法学真可谓命运多舛、路途艰辛。与此同时,西方法制文化仍在不断发展,全人类法制文明发展了数千年的历史,是一部双重旋律变奏的历史。一方面,不同民族的法制文明不断地形成和强化自己独有的风格特色,并且刻意地保持这种特殊性和民族性;另一方面,各民族的法制文明不可避免地受到别的民族法制文明的影响,因为在不同程度上,吸收了别的民族法制文明的某些特征,并且使自己原来的法制文明特殊性与民族性发生变化。两者的矛盾斗争构成了人类法制文明的进化史。在我们国家,尤为明显的是清末时期的法制改革,延续至现代法制改革。中国法律传统,是世界法制文明史上的一个独特的传统,这一传统,几千年都未曾终端,也未见明显的外族法制文明因素的渗入。在东亚大陆上,这一传统一直保持了几千年的高度封闭,保持了其民族性方面的高度“纯粹”。这种情形在世界其他较大民族的法律史上是罕见的。过去,我们对中国传统法制基本上是全盘否定的,我们的法制史教科书对于中国传统法制总体上是持批判态度,似乎过去几千年的法制文明一无是处,其评价基本上是: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维护皇权;维护封建的父权夫权、维护家长专制;维护封建的尊卑贵贱等级制度,维护官僚贵族的封建特权;保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压制商品经济;镇压劳动人民的反抗等等。这些评价在理论方面来说并非错误,而且历史也如此,但是也并非完全如此,也并非中国法制史上任何朝代的制度都如此,我们在分析这些制度的时候,也要看到制度背后的人事,环境,文化等,任何一项制度都决不是孤立存在的。各项制度之间,必然是相互配合而形成一整套链条,否则各种制度相互分裂,不会存在也无法推行。某一项制度之创立必然有其外在的需要以及其内在的用意,纵然事过境迁,我们在讨论其制度的时候,需要注意反映其制度的材料,这也是我们研究中国法制史的方法之一,否则时代已变,制度已不存在,单凭异代人主观的意见和悬空的推论,绝对无法完全理解该项制度在当时实际的需要和确切的用意;与此同时,在任何朝代任何制度,决不会绝对有利而无弊,也不会绝对有弊而无利。其利弊,是以对当时社会所发生的实际影响而定,因此要评价某一代的制度得失,必须了解在此制度实施时期有关各方意见的反映,这些意见,是有关在其制度实施时代的人们所切身感受而发出的意见。这也是我们在研究古代法制时候需要注意到的问题,不能单凭后代人自己所处的环境和需要去评价历史上以往的各项制度,否则无法得到客观的评价。另外,我们在研究中国法制史的时候,讨论各朝代制度,不仅应该重视其时代性,还应重视其地域性,即国别性。也就是说,某项制度在一国家或地区获得成立且推行有效,但并不代表在另一国家或地区也得到同样效果,因为制度是一种随时随地而适应的,不能放之四海而皆准,正如其不能行之百世而无弊。从70年代末开始,经改革开放国策的确立,法律教育的恢复以及法律制度的渐次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环境,使我国的法学研究水平有了长足的提高。法学以及法制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深层次的理论探索。法学有其超越的一面,他必须在价值层面以及理论分析上给实在法以引导,与此同时也需要有一种批判的性格。就中国特定的学术背景而言,需要在外来法律文化与固有传统之间需要一个合理的平衡点而追求其适度的超越,这也是我们在研究中国传统法制史的同时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分析其内在理论,不仅为中国的现代化法制建设提供蓝图,而且对世界范围内的重大法律课题作出创造性回应。(二)中国法制文明与中国近代法制文明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曾经创造了五千年的的伟大中华文明,其中包括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而西方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则是指古希腊、古罗马时代的西方古典法制理论。中国古代法制文明中“法治”的生成,可以追寻到奴隶社会后期出现的法家学说,从而产生了法家“法治”与儒家“礼治”治国方法的论争。在管仲与子产的治国方式尝试中,管仲认为一个国家“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①。“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以法量功,不自度也”②。管子依据这种“法治”观,通过立法以顺民心对齐国的经济、行政、人事于社会等进行了一系列实际改革。郑国的子产也通过“都弊有章,上下有限”使“庐井有伍”、“作丘赋“、任贤选能和”铸刑书“等对社会予以了改革,此后法家李悝对魏国实行改革并创《法经》。上述改革尝试中,不仅体现了我国传统法文化中最早的“法治”思想,并且开启了我国传统法文化的最早成文法时代。中国传统“法治”理论的伟大历史功勋,不仅仅是法家耳目一新的治国理论,而且开启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统一的封建秦王朝,由于当时历史情境的变化、生产力发展以及法家治国理论中的严刑峻法难以被原先以礼治国的历史传统难容,以及被当时社会全面予以认同,因此随着短暂的亲王朝覆灭,法家的治国理论也随后被儒家的“礼治”学说所代替。汉王朝兴起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带动了儒家文化的兴起,从而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确立了“德主刑辅”的原则的同时吸收了自秦以来的成文法形式,并开创了“礼法并用”的先河。自此,“法治”思想逐渐衰微的同时,“礼治”的兴盛一直延续至近代,无疑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封建的生产方式、独特的政治体制和闭关锁国的实际国情密切相关。由此可见,先秦的法家以及随后兴起的儒家思想都是塑造中华法系的主要思想力量。因此,有学者把唐朝以前的中华法律文明分为“礼治时期”、“法治时期”和“礼法调和时期”③,儒家提倡“礼治”、“德治”或所谓“人治”,法家则崇尚“以法治国”④。很明显,相比之下,法家比儒家更加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它们对中国近代史以前两千年的中国法制影响更大。在漫长的中国思想史中,人们对先秦法家思想的认识和评价各有说法,评价不一。从汉代到近代以前,由于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先秦法家长期受到贬斥和批判。近现代以来,⑥为法家伸冤平反的声音此起彼落,由于在西方列强的压迫下,中国急需找出变法自强的道路。儒家思想在“打倒孔家店”的新文化运动中受到怀疑和否定,而西方国家成功的宪政和法治,则提醒我们去寻找“古已有之”的类似物――法家的“以法治国”思想。严复说:“居今日而言救亡学,惟申韩庶几可用。”⑤章太炎说:“商鞅之中于馋诽也两千年,而今世为尤甚。其说以为自汉以降,抑夺民权,使人君纵恣者,皆商鞅法家之说为正倡。呜呼!是惑于说也甚矣。”⑥由此看出,章太炎为商鞅等法家人物正名,肯定了它们的历史功绩,并认为要想治理好国家,必须批判人治,象先秦法家那样“专以法律为治”⑦当然,我们应当客观的去看待法家的立法思想特点。法家在强调重法的同时,其法律观是有严重的局限性:首先,在法家的构想中,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所有国家权力都是集中于君主一身的,而不考虑法律如何去限制、制约君主权力,反映和保护人们的利益和意愿;由此看出法家的法最终只是君主的统治工具而已;其次,法家所重视的法几乎全是刑事法律,对于民法以及其他法的概念缺乏必要的认识;最后,法家在强调重刑的同时,并没有考虑如何设立公正和合理的程序性安排,以保证司法公正,保证不会滥杀无辜,只是站在统治者的角度去看严刑峻法为统治者带来的种种好处,而从来没有试着站在人民的地位去了解严刑峻法可能带来的苦难。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华法系萌芽的关键时期,当时法家对于法的这种社会现象进行了深入和多方面司考,由此产生了其独特的法治观,是有普遍意义的、经得起时代考验甚至是值得后人所骄傲的。对于中国近代法制文明直至今天,我们都无法忘记先人在中国法制文明的道路建设上曾经付出的努力和心血,并从中得到精神上的鼓励和启发。与此同时,我们也能从中吸取教训,客观的去看待其缺陷和局限性,以防再次出现类似的悲剧。结语中国法制文明的内涵和历史传统的发展,从唯物主义历史观和世界观来认识,都需要经过实践的考核。无论任何一种先进方法,都必须根据情景、时代、氛围等因素,来不断的改进、创新,使得该方法日臻完善。中国法制文明未来将会更加为人类留下宝贵的精神财富,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的创新、完善。注释:①② 《管子.任法第四十五》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出版,第257页。②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出版。④ 《韩非子.有度》。⑤ 转引自杨日然:《法理学论文集》,第299-300页。⑥ 杨志钧编:《章太炎政论选集》上册,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68页。⑦ 李海生:《法相尊严――近现代的先秦法家研究》,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42页。

一视同仁和等量齐观的区别

一视同仁和等量齐观的区别。在现实生活中,成语的应用是非常广泛的,而一视同仁和等量齐观是近义词,二者的意思非常的接近。为大家介绍一视同仁和等量齐观的区别。

一、意思

“等量齐观”是“不分轻重同等看待”的意思。等:同等;量:衡量,估量;齐:一齐,同样;观:对待,看待。

“一视同仁”原指圣人对百姓一样看待,同施仁爱。现在是“不分彼此厚薄,同样看待”的意思。

二、对象

“等量齐观”一般用作谓语,多指对待事物。

例:

1、这两方面当然不能等量齐观。

2、有的人一心只顾个人利益不顾国家和人民利益,有的人是两头都顾,等量齐观,也有的人是把个人利益放在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下。

一视同仁多用于人或其他动物。

例:

1、最初是“密斯”和“密斯得”一视同仁,但密斯得有时委实厉害,往往吃得很透,一个不留,我自己倒反有“向隅”之感。(《鲁迅全集》)

2、其实我决不是出于偏见,我是想把蒙、汉、色目,一视同仁的。(《沫若文集》)

三、用法

1、“一视同仁”能用作定语,“等量齐观”不能。

2、“等量齐观”多用于否定句,或白出之以否定的口吻;“一视同仁”则不如此。

例:

书贾也象别的人一样,唯利是图;他的出版或发议论的“动机”,谁也知道他“不纯洁”,决不至于和大学教授的来等量齐观的。(《鲁迅全集》)

一九三二年的中国乡镇无论如何不可与从前等量齐观了。(茅盾《故乡杂记》)

3、“等量齐观”后边能加趋向动词“起来”,“一视同仁”则不能。

例:

假使简单地把“蒲力汗诺夫曰”等等和“诗云子曰”等量齐观起来,那就一定必然的要引起误会。(《鲁迅全集》)

一视同仁是什么意思

一视同仁 [ yī shì tóng rén ] 原指圣人对百姓一样看待,同施仁爱。后多表示对人同样看待,不分厚薄。

【出 处】唐·韩愈《原人》:“是故圣人一视而同仁;笃近而举远。”

近义词:天公地道、等量齐观、相提并论

反义词:另眼相看、厚此薄彼

【造句】:

老师对学生不应存有偏见之心,应一视同仁。

王老师对待班里的同学们总是一视同仁。

老师对学生应一视同仁。

感冒病菌肆虐真是一视同仁,我们一家五口无一幸免于感染。

在我们这里,警察执法,一视同仁,没有例外。

他对待同事一视同仁,从不厚此薄彼,所以威信很高。

死亡和骰子一视同仁。尽管截然不同,却一样铁面无私。

不管是成绩好的或是成绩差的同学,老师都应该一视同仁。

医生若不能一视同仁地照顾病人,如何成为良医?

学校今年送给毕业班的礼物,一视同仁,都是字典。

等量齐观的意思

[释义] 等:相同;量:估量;评价;齐:一样。不顾事物的区别;作同等看待。

[语出] 清·况周颐《蕙风词话》:“或带烟月而益韵;托雨露而成润;意境可以稍变;然而乌可等量齐观也。”

[正音] 量;不能读作“量体温”的“liánɡ”。

[辨形] 观;不能写作“关”。

[近义] 一视同仁 相提并论 混为一谈 同日而语

[反义] 大相径庭 截然不同 霄壤之别 分门别类

[用法] 多含否定意味;或用在否定句里。一般作谓语。

用等量齐观造句

1、鸡鹜与凤雏,岂能等量齐观?

2、沂南汉画像石墓的设计文化最突出之处有二:一是反映了与第宅建筑等量齐观的设计思想,二是体现了处处见安排的`设计思路。

3、在投机活动上,堪与证券市场等量齐观的还有狂热的房地产投机活动。

4、时至咸和甲午魏华存驻世已年八十四岁,青童道君和清虚真人降等量齐观她的山观斋室,赐给她灵药一剂,约期与众仙集会于阳洛山中。

5、但能与苏摩尓、希罗尤基等量齐观处于一层楼,那身份定是非同凡响无疑。

6、纵观六界之内,有偏私,有成见,苍茫皓天不管你是妖,还是仙,一律等量齐观,亦无高低贵贱之分。

7、一道等量齐观的大范围波束被原封不动“反射”。

8、乍看来,中国禅是把现实的真相与宗教的觉醒等量齐观了。

9、每年北风初起,由剌桐港出发的南海商船,载运外销的茶叶,已与瓷器等量齐观,素来以泉府绸、剌桐缎驰名的海上丝绸之路,也有人称为茶瓷之路了。

10、刘完素这里所言,似乎还不是说他乃医中亚圣,而是他特别推崇仲景之书,乃医家经典,医家虽无法与儒家至圣等量齐观,但亦可权称为亚圣。

11、除掉杨秀清之后,天王身旁还有没有在能力及人望方面,能够与他等量齐观的合适人选?

12、不论是财势或者是人气,社会地位等皆是等量齐观的惟一家族。

13、思考可能陷入的最致命的陷阱是把实存与利弊等量齐观.

14、无论从哪种意义上都不可能等量齐观。

15、因此,她们两个人的元神消耗,基本上是等量齐观,没有差别。

16、痘痘男也是深知这一点,脸上已经布满了与痘痘等量齐观的汗珠,他甚至感觉如果今天不能把这位眼前的小祖宗伺候好了,估计今天也就活到头了。

17、商场不应把名牌与普通产品等量齐观。

18、成功的人都是极少数,所以能够和那些成功人士等量齐观的人不是很多。

19、啊,怎么能把这么一颗钻石跟那粒假宝石等量齐观呢?

20、你能够在观点上与所谓的专家们等量齐观了,说明你真的进步了很大。

等量齐观的正确造句

1、这么一大堆事,必然有个主次轻重,岂可等量齐观,混为一谈。

2、做事要懂得分轻重缓急、先后次序,不能一律等量齐观,全部混淆在一起。

3、甲乙两人的成绩相差那么远,怎么可能等量齐观,一律叙奖,这是很不公允的。

4、现在我们班上在数学成绩上能够和你等量齐观的人已经不多了。

5、这两篇论文虽然性质相似,但析论功力不同,怎能等量齐观?

6、把我和学者们等量齐观,那太抬举我了。

7、这两样东西虽然看起来差不多,但材质不同,是不能等量齐观的。

8、他们二人的工作成绩不可等量齐观。

9、在这个年龄段的人思想上要想和他等量齐观的人还真的不是很多。

10、天地间事物本来就参差不齐,怎么可以等量齐观呢?

11、但景观的形态与功能并非总是等量齐观、协调一致。

12、如果失败后,勇士和懦夫的可悲程度被等量齐观,那么足球就没有希望了。

13、上海市的经济总量基本上与北京和天津经济总量之和等量齐观。

14、我们不要做与大部分人都等量齐观的人,所以我们要做出类拔萃的人。

15、但是这些批评并没有将其与其他范式和框架等量齐观地来看待。

16、鸡鹜与凤雏,岂能等量齐观?

17、每个人的基本道德生而不同,不可等量齐观。菲茨杰拉德

18、在以往的研究中,有的学者认为明清的朝审和秋审是现行死缓制度的萌芽形式,也有的误将二者等量齐观。

19、他专研网站研究已经有十余年了,所以在中国很少能够找到人能够和他等量齐观的。

20、这几种作法可能导致的结果不同,当然要审慎评估,绝不能等量齐观。

21、明确规定企业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使劳动权利在公司治理结构层面上还原为劳动权力,并获得与资本权力等量齐观的法律地位,在公司监事会中加大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

22、拟制理论真正想说明的问题,其实是法人这种法律上的人在哲学说明意义上不能和个人等量齐观,不具有根本性价值,反映到私法上,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并非理所当然。

23、就当前情况来看,事实上,在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上没什么可以与打打官僚腐朽等量齐观,尽管它本身不无毛病。

24、加入了糖、全脂牛奶和奶油,冰咖啡的卡路里含量已可以与饱餐一顿的热量等量齐观。

25、它必须将翻译研究与文学研究有机融合,而不能割裂处之或简单相加;它应该把中译外与外译中等量齐观,取精用弘。

1.戴煦(1805—1860)清代数学家。字鄂士,号鹤墅,又号仲乙,浙江钱塘(今杭州)人。与项名达同时研究三角函数的幂级数展开式和椭圆求周等问题,并代项氏续成遗著。他的代表作有《对数简法》等四种九卷,合刊成《求表捷术》。得出了指数为任意实数的二项展开式、对数展开式及三角函数对数展开式,并用来计算对数表。还著有《四元玉鉴细草》等。2.杨辉,中国南宋时期杰出的数学家和数学教育家。在13世纪中叶活动于苏杭一带,其著作甚多。他著名的数学书共五种二十一卷。著有《详解九章算法》十二卷(1261年)、《日用算法》二卷(1262年)、《乘除通变本末》三卷(1274年)、《田亩比类乘除算法》二卷(1275年)、《续古摘奇算法》二卷(1275年).杨辉,中国南宋时期杰出的数学家和数学教育家。在13世纪中叶活动于苏杭一带,其著作甚多。宋元数学四大家之一的杨辉,他是世界上第一个排出丰富的纵横图和讨论其构成规律的数学家。3.李善兰(1811--1882)字壬叔,号秋纫,浙江海宁人。李善兰的数学研究成果集中地体现在他自己编辑刊刻的《则古昔斋算学》之中,里面包括有他的数学著作13种。其中《方圆阐幽》、《弧矢启秘》、《对数深源》3种,是关于幂级数展开式方面的研究。李善兰创造了一种“尖锥术”,即用尖锥的面积来表示 xn”,用求诸尖锥之和的方法来解决各种数学问题。虽然他在创造“尖锥术”的时候还没有接触微积分,但已经实际上得出了有关定积分公式。李善兰还曾把“尖锥术”用于对数函数的幂级数展开。4.戴敦元(1767—1834),字吉旋,号金溪,开化人。清乾隆五十五年(1790)进士,选翰林院庶吉士。嘉庆初年,任刑部主事,总办秋审处,秉公审理太史杨某等冤案,从轻处理。所审无纵无滥。三年,出任山西主考。六年,续修《大清会典》,任副总纂。二十四年,任高廉兵备道,轻车微服上任,至赴粤要道南壕镇(今属江苏苏州)暂住,与粤商交往,秘密查访粤地风情及官吏、盗匪情况。道光元年(1821),任江西按察使,延请深谙刑事属吏协助,不数月清积案4000余件。二年,升任山西布政使,单车赴任,轿夫馆人不知其为大官。山西藩署有官吏私分“重头银”陋规,敦元赴任后革除。三年,署湖南巡抚,年底回京任刑部侍郎。十二年,任刑部尚书,同僚非公事不予接见。所治狱案均合乎情理法令。阅案牍如读书,过目不忘。吏有误引律条,或枉法徇私,即予纠正,老吏惊服不敢欺。帝有所询,常援引律例,百无一误,上下敬服。任官40年,居不废职,行无异趣,有诺必践,简而寡营。逝世仅遗几架书籍,几幅画,几间旧房,数亩薄田而已。赠太子太保,谥简恪。平生爱好天文历法、数学,著有《九章算术方程新式》,审定罗士琳《勾股弦三事拾遗》及《演元九式》两书。5.沈括(公元1031~1095年),字存中,北宋杭州钱塘县(今浙江杭州)人,汉族。他从实际计算需要出发,创立了“隙积术”和“会圆术”。沈括通过对酒店里堆起来的酒坛和垒起来的棋子等有空隙的堆体积的研究,提出了求它们的总数的正确方法,这就是“隙积术”,也就是二阶等差级数的求和方法。沈括的研究,发展了自《九章算术》以来的等差级数问题,在我国古代数学史上开辟了高阶等差级数研究的方向。此外,沈括还从计算田亩出发,考察了圆弓形中弧、弦和矢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我国数学史上第一个由弦和矢的长度求弧长的比较简单实用的近似公式,这就是“会圆术”。这一方法的创立,不仅促进了平面几何学的发展,而且在天文计算中也起了重要的作用,并为我国球面三角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6.就这些了!

下面的论文字数很多,你提取一点就行了现代中国的法律,在形式、内容和精神上,与传统中国已有很大的背离,这应是不争的事实。然而这不过是问题的一面,且不免有表面化和文化本质主义的迹象。如果宏观地历史性地来看,中国法律传统虽已中断,但联系是依然存在着的。不妨先注意一下法律与政治关系模式的内在联系,从中可以清晰地察见到历史的连续性。在中国文明形成的最初时期,法律大致是由各种原始习俗所构成,政治主要由宗教礼仪所体现,表现为“巫”。虽然巫也发挥法律的功能,但首先是政治性的,原始习俗与宗教或者说与巫的关系完全可以看成远古中国社会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在这对关系中,巫是决定性的,对习俗具有解释和操作上的支配权,习俗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体现政治权力巫的一种工具。远古社会的这种模式被继承和发展下来,在夏商周三代时期表现为刑与礼的关系。礼的成分要比刑复杂一些,但与巫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是巫的精神和内容在后时代的转化。如同巫一样,礼本身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只是由于得到了刑的支持才拥有了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性质。无可否认,相对于刑,礼是经国大典,政治上具有宪法性,所以刑之存废以礼之取舍为标准,礼纲刑目成为中国法律与政治关系在新时代的表现。东周以降,社会震荡,礼与刑的关系受到破坏,经过近五百年的分化组合,到汉初礼与刑的关系在政治上被重新确定下来,发展到唐律,即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此后千余年直至晚清“变法修律”,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便是“德主刑辅”,即体现政治精神和原则的德礼对服务于这种政治的法律具有统摄性,也可以说法律是道德政治的工具。晚清以来,社会紊乱,中华法系整体瓦解,法律与传统道德政治的关系在内容上受到猛烈冲击,法律走上实证主义的道路,形式上摆脱了传统政治的控制,实际上法律仍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政治的工具。民国历届政府宪政的实际遭遇即是最好的注解。可见,法律与政治关系的模式实质上没有改变。1949年以来,中国大陆的法制建设历尽坎坷“,文化大革命”时期法律虚无主义肆虐,法律完全为政治所消解和取代,即便实证主义形式上的法律也为政治性的专政暴力所不容。及至20世纪80年代,国家规定的大学法律教科书对法律的定义,对法律与政治(政策)关系的解说,明显融合了源于前苏联的法学理论和传统中国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精髓。这种情形确与时代精神和日常生活的内在趋势格格不入,但理论和观念的变化,仍将是而且必然是缓慢的。可以预料,这种法律与政治关系的模式不会有很快的变革,它已成为中国历史内在性的一种体现。因变革法律而引起的文明模式的变迁,是中国历史内在性体现的又一显证。在社会管理(控制)的制度文明模式上,夏商以来中国经历了从“礼乐文明”到“礼法文明”再到“法治文明”的三大变迁,每次变迁都与法律变革及其所引起的争论密切相关,也与中华民族的文化理念息息相联。从具有蒙昧色彩的“巫术文化”到青铜时代的礼乐文明,中华民族在寻求社会管理(控制)的模式上前进了一大步。惜乎这场变革的内情因远古文字记载的缺乏,很难获知。但礼乐文明从巫术文化而来,并在文明的路途上实现了质的飞跃,诚是历史的事实,也为多种研究所证实。礼乐文明在春秋战国时期因受到各种挑战而处于“礼崩乐坏”状态,变革法律是诸种挑战中最直接的一种。法律在中国上古主要表现为“刑”,相对文雅的“礼”,它是一种惩罚性规则,就其起源和适用对象来说,是和战争、野蛮、夷狄等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史书上称“刑起于兵”“,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因此,文化上刑与礼成为野蛮与文明的分界,礼对刑的支配体现了文明对野蛮的控制这样一种文化理念。春秋战国刑法崛起,由“临事议制”的秘密法状态转向“使人皆知”的成文法时代,由摄服于礼的刑转向与礼分离而具有独立性的法。面对这种转变,孔子和叔向都发出了保守的呼吁,从而引起了有关变法的历史性争论。从政治和法律上讲,孔子等人的意见反映了西周贵族的传统信念,即礼乐是一种理想文明,变法是对这一文明的破坏,法律不是不要,而是应保持西周时刑的状态,法律一旦公开并铸刻于象征国家权贵尊严的鼎上,礼乐所构成的文明秩序“(法度”或“和谐社会”)必将混乱以至于亡。这种担忧隐含了一种文化理念,认为刑或法远不是文明本身,只是文明的工具,而文明是目的,是理想,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使然。礼乐在西周是文明,在春秋战国已不适世,社会结构的内在变化终使“礼法文明”从西汉开始成为传统中国管理(控制)社会的新型文明模式。“礼法文明”是对“礼乐文明”模式的替代,但不是对它的彻底革命,它变革了礼乐文明中有关西周贵族优越及其制度化的部分,面对现实地吸纳了法家关于“法治”的部分思想,以取代和充实礼乐文明被变革的部分,但礼乐文明中最根本也即孔子等所坚持的“礼”所体现的人文性被继承和保留了下来。在中国文化理念中,这是先进和文明的象征,是中国文化价值系统的核心所在,所以有论者指出“,礼法结合(文明)”是中国法律文化对春秋以来“礼乐文明”价值系统破裂的重建。重建的实质,恰如礼乐文明对巫术文化的替代一样,是中国文明框架内新文明对旧文明的继承和超越,是中国历史内在联系性的体现和表证。由礼乐文明破裂到礼法文明确立,前后经春秋战国秦至汉初近五百年的社会激荡,从中不难看出一种社会管理(控制)文明模式的形成要经历多么漫长艰难的磨合。这似乎是普遍的历史现象:理性的希腊文明、法律化的罗马文明是这样,西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法治经济模式)的形成也是如此。这显示一种文明模式的形成所历时间愈久、所涉空间(含地域、人口、社会规模)愈大、所及文化愈复杂,其效用就愈强。礼法文明在传统中国辽阔的疆界、众多的人口和关系复杂的社会中有效运作,至少在框架和形式上保持运作状态近两千年,这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个奇迹。尽管近代以来它已不适应变化了的以西方为主导的世界,备受各种指责,但不能否认它是传统中国社会的结构化体现,是辉煌的中国古典文明的精华,也是世界法律文化宝库中的一个特有景观。它与中国社会一样,受中国历史内在性的支配,在从传统到近代的转变中,再一次经历了断裂与联系的变迁。放宽历史的视界,法律化和东亚化的礼法文明———中华法系———宋代以来已有不适社会之虞,明清时期制度与社会的脱节愈加明显,但若不是西方法律文化的介入,礼法性的中华法系还将存续多久,将是一个历史的问号。面对西方的冲击,晚清中国不得已“变法修律”。与以往一样,这同样引起了争论。表面上看以前是“华夷之辩”,这次是“中西之争”,其实还是同一个历史课题,即连续不断的文明与野蛮的较量及其选择。清末“礼教派”坚称中国不应放弃五千年立国之根本、文化之精粹“礼教(法)”;“法理派”面对形势的变化,认为固守“礼教(法)”已不可能,要富国强兵、收回治外法权,必须“变法修律”,移植日本化的西方法律文化。历史的结局是折衷妥协,既保留了部分礼教(法)的内容,又更大规模地输入了异于中国传统礼教(法)的西方“法治文明”。法治文明对礼法文明的替代是形势使然,这一进程在中国仍未完结“,依法治国”是这一进程的时代表现,而本土资源也不妨看成是中国固有文明和现代经验的结合,它昭示我们要认真对待中国法律文化自身的连续性问题。从近代开始的这一进程虽导致中华法系整体瓦解、价值断裂,但并没有完全中断历史的联系。且不说具体的制度和观念,就其面对现实(挑战)趋向文明而言,仍是中国文化真精神的体现,是“礼乐文明”对“巫术文化”、“礼法文明”对“礼乐文明”、“法治文明”对“礼法文明”替代中一以贯之的那种文明选择性的体现。尽管保守的礼教派囿于文化成见和时代局限不能正视西方法治文明的优越性,但法理派和近代以来中国的历史在实践上还是接纳了这种优越性。透过这段历史,透过中国社会管理(控制)文明模式的变迁,我们不难看到中国文化趋向文明的力量及其历史的内在联系性。这种力量和联系性从上古开始,历经遭际,至今仍顽强不屈,正成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制文明的精神资源和历史根据。二现代法制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联系自然不止于上述方面,还可以从法的观念、刑治主义、群体思维及法律学术风格诸方面获得相同的认识。值得关注的是,人们对这一客观存在表现出极不相同的态度。有一种极端的否定,以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在近代变革中已经中断,现代法制从精神、观念到制度都是西方的,因此不存在联系问题;另一种在认识上虽不否定联系的客观性,但否认联系的积极性,认为中国固有的礼法文明与西方的法治文明在价值上是背离的,现代中国的法制建设应尽量摆脱这种联系。这不止是错误的,还是无益的。部分是因为历史的联系并不是人们靠主观能够摆脱得了的,何况这种联系并不完全是消极的。正视历史的联系,理解这种联系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是我们面对世界所应持有的一种恰当的现实主义态度。它要求我们不应因对联系意义的认识分歧而改变对历史的客观态度,即使一种联系是消极的,也应积极认真地对待它。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为应对它的消极性而做好充分准备,同时还有可能转移、减少、化解甚至转化利用它的消极性。否则,消极性完全有现实化的可能。譬如,普遍存在于中国民众中的以刑为核心的法观念,显然与中国的法律传统有着密切的联系,对现代中国法治信仰的确立无疑也是消极的,但这不妨碍我们以积极的姿态来分析认识它的成因、影响、分布等,从而为法观念的转变创造条件。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联系是一个复杂的复合体,并存、交织、混合着各种要素,这需要认真地挖掘、引导,弘扬其中的优秀成分,以符合历史的目的。中华民族五千年来有关法律的经验、智慧和社会理想,对现代中国法制的健康发展自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这种意义可能是启发性的,也可能是补充性的。从经验层面看,法典化的成文法传统、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修养、节约成本的调解制度、对经济犯罪的严厉制裁、重信诺的习惯、财产流通中的典当制度以及对外贸易法律调整中的国家利益主义等,既是中国固有的法律文化,又不失挖掘、改造的价值。在法的智慧方面,中华民族虽不同于西方着力从权利的角度来关注法(权)与人(权)的关系,从而没有发展出系统的法学理论,但这不等于说中华民族在法的问题上没有自己的思考。它是从另一个角度,即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来关注人类生存状况的。寺田浩明教授的研究极富启发,不妨移来参考。他说“:西欧似乎是选择以个人作为秩序形成出发点的发展道路。把秩序理解为就是保护每个个体所拥有的正当利益而得到的总和。个体所拥有的正当利益被称为‘权利’,而权利完全实现的状态则被称为‘法’。权力就是实现这个法的机关。其观念形态的发展最终归结为社会契约论。与其相对,中国则是以全部个体的共存为基础。无论其基本的经济单位如何趋向于个体化或分散,但要求所有个体都顾全大局并作为一个和谐的集体中的一员来生活却一直被视为不证自明的道理。首先有全体的生存,才会有个体的生存。代表全体的利益要求每个个体互助互让,同时对于每个个体有时会出现的私欲膨胀予以抑制和处罚,这些都被看作是公共权力应该履行的职责。”法律从来就是公共权力的核心部分,中国传统法律基于个体对群体的义务优先而发挥的抑制和处罚作用,可能不完全符合但也没有完全违背现代法制原则。法律必然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法治的制度框架是由权利和义务双柱支撑的,现代社会是权利优先,但不同时代的法律有着不同的任务。依博登海默的意见,前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提供安全和秩序,义务优先具有普遍性。考虑到中国的幅员、人口、文化价值和政治体制,基于群体和谐的法思维本身即是一种解决现实问题的智慧,且对人类理想社会的建立也不失积极意义。任何文明都有自己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中国文明不仅很早而且一直没有放弃对理想社会的追求。也许追求理想社会的途径和表现方式与西方不同,但关于理想的实质应是相通的。中国文明的理想是实现大同世界,用法律话语就是无讼之世。依中国文化,实现和支配这个世界的主要途径和基本力量是道德,法律在这个世界中几乎没有位置,这与西方大异其趣。西方依靠正义的法律实现权利的平等,中国凭藉道德的自律达到个体与群体的和谐。和谐与正义自有差别,但作为不同文明的理想同样给人以幸福;也许幸福的内容不同,但相信人们对幸福的感觉应是相似和相通的。这样看来,中国文化及其所含的法律文化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和追求并没有违背人类文明价值的基本倾向,与现代法制社会的终极目标也有一定程度和某些方面的契合。所以说,中国没有西方那样的法的社会理想,但同样有基于理想社会而对法的另一种思考,延伸到现实的法律制度和基本的法律观念,也就不可能违背人类赋予法律的终极使命:秩序和正义。其中的道理并不复杂,法律毕竟是人类社会生活关系的秩序(规范)化,毕竟是人类对公正理想的追求。即使人类的法律千差万别,其实质仍有相通之处,不同文明的法律仍有相同或相近的功能。这即是德国比较法学家所说的“,每个社会的法律在实质上都面临同样的问题,但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以极不相同的方法解决这些问题,虽然最终的结果是相同的”。这提示人们既不能忽视特定法律文化的差异及其自身的内在联系性,也不能无视不同法律文化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及其互补性。因此,合理的态度是:不能也无法割断历史的联系,应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异同中寻求各种联系的可能。从未来出发,积极地对待历史和历史与现实的联系,是必要的。在历史文化范畴内,由于人们的观察角度和目的不同,对问题至少有原意、历史和现代这样三种解释。无疑每一种解释都是需要的,也是合理的。如果用一种理解去排斥其他解释,特别是借原意去排斥历史和现代解释,就多少反映出对历史文化的某种苛求态度。这种态度认为历史的联系不存在现代解释问题,它关注的主要是历史的过失而不是历史的经验,它寻求的只是一种直接对应的古今联系。显而易见,这种态度不只剥夺人们对历史的同情,也将使人们失去为未来从联系中寻求历史文化资源的可能。文明的历史告诉人们,只有抱着对历史同情对未来积极的态度,才能从历史与现实联系的荆棘中开辟通向未来的道路,才能发现有益于现时和未来的人类经验。以有着研究为例,只有摆脱至少修正以往那种思维和态度,才有可能改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所呈现给世人的那样一种近乎专横残酷、保守过时的法律画面的缺憾。画面也许是真实的,但肯定不是真实的全部,更不是人们最需要的。我们不只需要真实的全部,更需要真实中的优秀部分,从中吸取的不止是前人在法律上的教训,更多的是经验、智慧和理想。进而言之,人们理应以一种积极宽容的态度,努力从历史文化的联系中寻求哪怕是间接、零碎以至点点滴滴的资源,切不可轻易放弃从自己的文化传统中寻求推动现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各种因素的努力。如果放弃了这种努力,就会失去自我文化的解释权,理论上中国将成为一个没有自己法律传统和文化之根的法制国家。然而,应该深切意识到,即便现实世界的法律版图是以源于西方的法律文化为主色,但人类文化从来都是多元的,它曾是人类不同经验、智慧和理想的呈现,也是人类走向更丰富、更平衡、更合理未来的重要条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在相当长的时间、相当广阔的空间和相当部分人类的生活环境中生长起来的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的智力成果,它要求人们在面对未来解决法律问题时,仍要以人为本,仍要有道德关怀,仍需关注法律的人文性。这又提示人们,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联系究竟应持何种态度才是合适的?面对历史,采取一种积极的态度,很大程度上是由历史内在性所决定的。在人类的所有行为中,没有不受历史法则制约的。面对历史法则,可以发挥人的创造性,但生活和社会走向根本上仍受着它的制约。只有积极应对,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引导出潜存在社会内部的历史推动力。即如历史上的中国由法律变革所引起的文明模式的变迁所展示的那样,中华民族对文明理念的坚守和选择绝不是任何个人哪怕是领袖人物所能改变的,它过去是现在仍然是支配法制建设的内在力量。尽管这个力量不易觉察,但事实上它已部分内定了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联系。三如何挖掘发挥、转化利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已成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中一项充满风险的实践,它时时警示人们要注意操作上的谨慎。简单说就是要有所限定、有所转换、有所扬弃。传统中国有自己的特性,表现为道德的弥散性和政治的控制性。相对于西方,政治在社会进程和历史的转折关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经济在性质上被视为政治的一部分,其发展不能有违政治目标、有害政治结构和性质,社会由政治维持并由政治控制和带动,所以刑事、行政性的公法文化突出。可以说这已构成传统中国历史内在性的一个突出方面。近代以前,中国一直依其固有的特性运行着。近代伊始,中国的路向被强行扭转,原因是主导世界历史进程的西方的介入。如同中国一样,西方有自己的历史路径,不同于中国的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揭示的那样,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最终为经济服务,社会发展由经济所推动,所以私法文化的发达成为传统。西方的历史法则随列强扩张逐渐侵入非西方地区,从而不同时速、不同强度地冲击、扭转、中断以至改变了非西方社会固有的历史走向。尽管传统中国在时间、空间、规模和文化传统上都是一个巨人,有强大的历史惯动力,但时代的落差终使它在西方的冲击下不得不改变自己的路向,由传统转向西方主导下的近代。时至今日,中国社会并存、交织着两种不同性质的历史动力,一是传统中国政治对社会(经济)的控制力,一是西方经济对社会(政治)的决定力。前者基于中国传统的强大和历史的惯性,构成当代中国历史内在性的主要方面;后者源于西方历史方向的现代性,成为近代以来中国努力的主要方向。这两种力量将长期并存于中国社会,并将在相互激荡、相互纠缠、相互妥协中磨合向前,直至中国真正成为有它自己特点的现代化国家。法制的情形也不例外。具体说,未来中国的法制不只拥有现代性(世界的),也必然带有本土性(民族的),这是内存于中国社会中传统与现代的必然联系的体现,也是人们在处理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联系时操作上谨慎的原因所在。它表明中国的现代法制不可能是传统法律文化的简单再生,而是与西方法制文明的融合。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来说,这是一个继承、改造并最终使之现代化的过程,所以必须有所限定、有所转换、有所扬弃。不妨回首思量一下,前述中国管理(控制)社会文明模式的每一次变迁不都是在转换和扬弃中完成的吗?另外,作为一个恰当的范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之于现代法制也是一个很好的印证。中国文明具有人文性,中国法律文化蕴含人文精神,这是事实,但这一精神要成为现代中国法制的一部分,似乎没有什么直接的途径。虽然人文精神是一个具有历史内涵的宽泛概念,自然不能用现代意义上的人文精神来苛求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但人文精神必然含有对个体人格价值的尊重。藉此观察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毋庸讳言,在精神实质上,它所肯定的是群体而不是个体。个人价值受到了身份、性别、血缘等级的严格限制,个人权利相对其义务是第二位的,恪守义务是实现有限权利的前提,而不是权利优先或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并且随着人的社会分层,权利与义务的背离愈发体现出以血缘为纽带的群体主义和以官为本位的特权主义色彩。发展到极端就有了群体对个体、血缘对事实、身份对契约、官方对民间的替代与否定的危险。实际上,这种危险一直存在,且相当的现实化了。这应当在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人文精神时予以考虑。同时,不能忽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矛盾。就西方法律文化而言,崇尚个人价值、人格尊严的人文精神既表现为制度化了的工具理性,又是一种在精神原则上支配这种制度的价值理性。这种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贯通的完美形态,在西方虽也是长期历史磨合的结果,但两者始终是并存于西方法律文化中的。从广义上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是贯通并存的;从狭义上看,又似乎是分离的。广义上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怎样对应现代中国的法律制度,确实需要作有所限定的转换工作。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视生命,为此创制了一些颇具特色的法律规定,诸如录囚、秋冬行刑、复奏、秋审朝审等恤刑制度。在近代以前的世界范围内,这些规定和制度称得上是仁慈的、人道的。但人文精神既重视人的自然生命,更关注人的精神生命。它要求人不仅仅为活着而活着,而是要有尊严地活着。这尊严反映到法律上体现为人权,其核心是对人的自由意志的认定和实现。人一旦没有自由意志,没有相互协调共同实现的权利,人文主义的精髓必然有所局限。似乎可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关注人的自然生命甚于人的精神生命,恤刑所体现的是怜悯生灵、不忍杀生的重生情怀,至于被怜惜者的人格、尊严、价值,特别是作为人的自由意志和自然权利,并不是他的罪过被赦免、生命被重视的本因,或者在精神的某一方面还没有达到人文主义的高度。如此说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面对现代社会是否存在重心转移和境界提升的问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主要是一种价值趋向,表达的是中国文化的目标追求,用韦伯的话说,只是一种理想类型。这种理想与制度有关,通过制度对大众的日常生活也会有影响,但理想与制度、制度与现实毕竟是有距离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实践一般给人们以这样的印象:理想、制度与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脱节。尽管这种脱节具有普世性,但传统中国的情形尤为突出,所以才有古人“律设大法”、“设而不用”谓之理想的说法,也才有黄宗智教授关于清代民事审判的表达与实践背离之论。因此,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不仅应从理想、制度与实践三个层做贯通切实的理解,还要在与现代法制的联系中做继承、改造、出新的工作。概而言之,认识上肯定、态度上积极、操作上谨慎,是我们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联系的一个基本认识和立场。

毕业论文秋审是什么

毕业论文盲审是指一种组织专家组评审的制度规范,就是匿名送审,意味着评阅导师不知道论文作者是谁,然后凭论文内容质量去打分,这样打出来的分数作假率低,高校阅卷一般使用这个方法。

在大学毕业答辩中,论文盲审和外审通后过才能取得答辩权,答辩不通过,一样不能毕业。只要盲审2个专家通过,或者外审的2个专家通过就取得答辩权利,答辩委员会不包括外审专家,要半数通过就能够毕业。

盲审制度,就是将不署作者名的学位论文送给作者不可能知道的专家审核,这样打出来的分数,应是最为客观。一般高校,特别是研究生院,均有对学位论文进行定期盲审的相关规定,多为随机抽取一定数目的论文进行盲审。

不同学校硕士论文盲审所占的比例不同,一般在30%-50%之间,博士论文全部盲审,不能毕业的当然存在,尤其是好的学校更注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盲审有不过的,特别是博士,所以一定要认真对待,不过话又说回来,如果认真对待,基本也就都过了(硕士论文)。博士的论文本身就对学术水平要求高,所以通过要难些。

这是对毕业论文质量进行把关的一种做法,就是送校外的相关专家、教授进行审阅,看质量如何?是否抄袭?等。有问题的是不能参加毕业答辩的。主要针对研究生,本科生一般没这样做。

毕业论文初审就是在论文答辩前,检查你的论文是否出现文不对题,格式、相关要求有无不合理的地方。初审通过后,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答辩,初审不通过,根据提出的问题补充完善后在交给评审小组,通过后再进行答辩。

毕业论文形审是什么意思

外审是指将论文送外单位专家审阅,有的学校是学位办统一进行,有的学校是导师个人进行。自己导师指定的审论文专家,自己送审,占90%。

论文可以推动教育科研活动自身不断完善,教育科研活动是个探索未知领域的活动,并无既定模式和途径可循,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讲,教育科研活动均属创造性活动。

为了保证教育科研活动越发卓有成效,为了给进一步开展教育科研活动提供可靠依据,在每一科研活动终端都撰写报告或论文是十分必要的。

学术论文在形式上是属于议论文的,但它与一般议论文不同,它必须是有自己的理论系统的,不能只是材料的罗列,应对大量的事实、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学术论文具有论证色彩,或具有论辩色彩。论文的内容必须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符合“实事求是”、“有的放矢”、“既分析又综合” 的科学研究方法。

学术论文的创造性在于作者要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能提出新的观点、新的理论。

问题一:硕士毕业论文外审主要审查哪些方面 论文外审一般是学校间的论文互相送审,一般采取匿名的方式,主要看看论文的工作量,论文的内容是否符合毕业学位要求,只要内容不太夸张离谱,一般问题都不大。 盲审相对来说比较难,这是由学校统一往出送,多送到外省,隐去姓名和导师姓名,你不知道你的论文被送到哪里,那边老师也不知道这论文来自哪里是谁的学生,所以盲审相对比较客观,大约需一个半月左右。外审多是由院系自己往出送,虽然也是隐去学生姓名和导师姓名的,但多送到省内关系较好的兄弟院校,所以相对来说没有盲审那么严的,这个大约需一个月到一个半月左右吧。 问题二:论文盲审和外审什么意思 什么是 盲审? 是今年新开始的组织专家组评审的那个制度:就是匿名送审,意味着评阅导师不知道论文作者是谁。 什么叫论文外审? 这是研究生教育改革的一项措施,论文外审是把论文匿名发给业内有名的专家请他们审读并提出意见,很多时候会碰到很挑剔的专家,他们会提很多的问题。 是否盲审或者外审并不是可以确定的,这是随机的。 问题三:论文外审!结果是论文需要进一步修改处理!是什么意思? 外校专家认为论文还不能给通过 问题四:文章外审回来之后,再次送审,这是什么情况 一篇小文章,给了两个审稿人,两个外审意见回来了,一个是修改后录用,另一个没有给结论,但是给出了几条修改意见,可是状态还是外审中,都好几天了状态还没有变,不知道出版社的意见是修改还是拒稿, ... 耐心等等吧,不要太急visitor958(站内联系TA)什么杂志?编辑没有做决定,作者就知道审稿意见了?编辑没有做决定,一般是还在等一个答应审稿的审稿人。ygm868(站内联系TA)建议等等,作为作者知道审稿人意见回来本来就不正常home3163(站内联系TA)Originally posted by yensh at 2011-04-25 20:02:41: 问题五:论文外审通过之后录用概率大吗 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预测性上具有的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学术论文也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上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讨论或学术刊物上发表,或用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学术论文就是用系统的、专门的知识来讨论或研究某种问题或研究成果的学理性文章,具有学术性、科学性、创造性、学理性。按写作目的,学术论文可分为交流性论文和考核性论文。 学术论文是对某个科学领域中的学术问题进行研究后表述科学研究成果的理论文章。 学术论文的写作是非常重要的,它是衡量一个人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重要标志。在学术论文撰写中,选题与选材是头等重要的问题。一篇学术论文的价值关键并不只在写作的技巧,也要注意研究工作本身。在于你选择了什么课题,并在这个特定主题下选择了什么典型材料来表述研究成果。科学研究的实践证明,只有选择了有意义的课题,才有可能收到较好的研究成果,写出较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所以学术论文的选题和选材,是研究工作开展前具有重大意义的一步,是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 学术论文,就是用系统的、专门的知识来讨论或研究某种问题或研究成果的学理性文章。具有学术性、科学性、创造性、学理性。 基本类别 按研究的学科,可将学术论文分为自然科学论文和社会科学论文。每类又可按各自的门类分下去。如社会科学论文,又可细分为文学、历史、哲学、教育、政治等学科论文。 按研究的内容,可将学术论文分为理论研究论文和应用研究论文。理论研究,重在对各学科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研究;应用研究,侧重于如何将各学科的知识转化为专业技术和生产技术,直接服务于社会。 按写作目的,可将学术论文分为交流性论文和考核性论文。交流性论文,目的只在于专业工作者进行学术探讨,发表各家之言,以显示各们学科发展的新态势;考核性论文,目的在于检验学术水平,成为有关专业人员升迁晋级的重要依据。 国家标准 技术报告 科学技术报告是描述一项科学技术研究的结果或进展或一项技术研制试验和评价的结果;或是论述某项科学技术问题的现状和发展的文件。 科学技术报告是为了呈送科学技术工作主管机构或科学基金会等组织或主持研究的人等。科学技术报告中一般应该提供系统的或按工作进程的充分信息,可以包括正反两方面的结果和经验,以便有关人员和读者判断和评价,以及对报告中的结论和建议提出修正意见。 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是表明作者从事科学研究取得创造性的结果或有了新的见解,并以此为内容撰写而成、作为提出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时评审用的学术论文。 学士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问题六:硕士论文外审的等级什么才是通过 不知道别的学校什么样。。。我们学校就是这个时候送出去 盲审。。。 问题七:硕士论文外审审什么 外审就是由其他院校的老师审核你的毕业论文,审核要点和内审应该是一样的,只是变数多一些。 问题八:你好,请问我有一篇论文已经向期刊投稿了,现在已是外审状态 你如果中了的话,肯定会给你发邮件的! 你的论文不可能这么快就审完事的! 一般来说是半个月! ==================论文写作方法=========================== 论文网上没有免费的,与其花人民币,还不如自己写,万一碰到人的,就不上算了。 写作论文的简单方法,首先大概确定自己的选题,然后在网上查找几份类似的文章,通读一遍,对这方面的内容有个大概的了解! 参照论文的格式,列出提纲,补充内容,实在不会,把这几份论文综合一下,从每篇论文上复制一部分,组成一篇新的文章! 然后把按自己的语言把每一部分换下句式或词,经过换词不换意的办法处理后,网上就查不到了,祝你顺利完成论文! 问题九:硕士论文外审严格吗 一般不会因为数据出问题而导致外审不通过的。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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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会审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什么是论文审核?有哪些流程? 论文审核是正规杂志社都要做的一个流程,各种类型论文流程大多都一样,基本就是文章查重看是否和其他文章重复率过高,普刊一般要求30%以下,核心要求较严。然后看文章质量是否可以登刊。 问题二:研究生论文内审没过还有办法补救吗 我也是,这个可以交流交流,不过我导师叫我大改,改不了就重写T_T 问题三:待审核是什么意思? 正判定,是不是合法的规定,,合发就通过,不合规定,就不能通过 问题四:导师说自己的毕业论文99%过不了审核是什么意思 导师的意思就是100个参与审核论文的人员中,会有99个人不认可这篇文章的论述内容。 问题五:学校网上论文审核什么 审核 字 的相同率. 如果换种表达方式表达一样的意思是检测不出来的.亲测. 问题六:投稿过初审是什么意思? 初审-复审-终审,等终审吧~不过初审过了一般你就不能再另投了~ 问题七:论文审核中的选题依据和课题简介怎么写 论文评语要可参考下列内容: 简要概述论文的内容、 学生对论文写作的态度、 文献综述是否 充分、论点是否突出、内容是否新颖、翔实、有无独到见解、论文结构是否合理清晰、层次 是否分明、结论是否有逻辑性和科学性、文字表述是否通顺、英语语言功底如何、论文格式 是否规范、论文还存在哪些缺陷。 问题八:论文审核表里主要研究内容目标特色怎么写 技巧―:依据学术方向进行选题。论文写作的价值,关键在于能够解决特定行业的特定问题,特别是在学术方面的论文更是如此。因此,论文选择和提炼标题的技巧之一,就是依据学术价值进行选择提炼。 技巧二:依据兴趣爱好进行选题。论文选择和提炼标题的技巧之二,就是从作者的爱好和兴趣出发,只有选题符合作者兴趣和爱好,作者平日所积累的资料才能得以发挥效用,语言应用等方面也才能熟能生巧。 技巧三:依据掌握的文献资料进行选题。文献资料是支撑、充实论文的基础,同时更能体现论文所研究的方向和观点,因而,作者从现有文献资料出发,进行选题和提炼标题,即成为第三大技巧。 技巧四:从小从专进行选题。所谓从小从专,即是指软文撰稿者在进行选则和提炼标题时,要从专业出发,从小处入手进行突破,切记全而不专,大而空洞。 问题九:发表论文审核通过就可以发表嘛 安排投稿也就是需要版面费用的。。。没有版面费怎么给你发表呢 问题十:本科生毕业论文审核严格吗 大学本科毕业论文代写谁有中文本科毕业论文湖南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的格式求电子类本科毕业论文提纲关于本科毕业论文抄袭检测的问题我要写的本科毕业论文过不了关有代写本科毕山东自考本科毕业论文能不能自己去自考办报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范文关于北京大学法律本科毕业论文及学位求解答英语本科毕业论文答辩难吗答:也不是很严格,关键看老师的态度。我记得以前老师有给我们看过,然后把我们不好的地方指出川,让我们自己修改。其实毕业论文对毕业答辩有一定的影响,导师会根据论文,对你进行提问。所以写好论文还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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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审题是什么意思

毕业2113论文送审就是将写好的论文上交,等待审核,通常是5261用查4102重系统进行论文查重。PS:毕业论1653文审核毕业论文成绩可以采用五级记分制评定,由校答辩委员会根据各系答辩小组的评分,最终确定评分等级。以下是一种示例:优秀的比例一般控制在15%以内,优良比例不超过65%。优(90分以上):良(80-89分):中(70-79):及格(60-69):不及格(59分以下,同时具备以下三条或三条以上者):1.在毕业论文工作期间,态度不够认真,有违反纪律的行为。2.在教师指导下,仍不能按时和全面地完成与毕业论文有关的各项任务。3.论文中,理论分析有原则性错误,或结论不正确。4.论文写作格式不规范,文中使用的概念有不正确之处,栏目不齐全,书写不工整。5.论文中的图表.设计中的图纸在书写和制作上不规范,不能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6.原始数据搜集不得当,计算结论不准确,不能正确使用计算机进行研究工作。7.在论文答辩时,不能正确阐述主要内容,经答辩教师启发,仍不能正确地回答各种问题评阅标准根据有关规定,毕业论文的评阅成绩一般可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档。现将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对毕业论文的具体标准抄录如下,供参考。优秀1.能正确地体现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能很好地综合运用所学的理论与本专业的有关知识。2.能密切联系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分析问题正确.全面,具有一定深度或有所创见,对实际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3.中心突出,论据较充足,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表达能力较强。4.材料丰富,数据可靠,能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加工整理。良好1.能正确体现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能较好地运用所学理论与专业有关的知识。2.能较好地联系工作实际,分析问题比较正确.全面,对指导现实工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3.中心明确,论据较充足,层次较分明,文句通顺,有较好的表达能力。4.材料比较丰富,数据基本可靠,能较好地进行加工整理。及格1.能正确理解党和国家有关方针与政策,在理论上没有原则性的错误,能基本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已学的有关知识。2.尚能联系工作实际,基本上能表达自己的观点,有一定的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能力。但分析问题较肤浅,或只能罗列现象,中心不够突出。3.有一定的论据,主要数据基本可靠,文句尚通顺。4.有一定的原始材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加工整理。不及格凡有以下条款之一者,应评为不及格。1.违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或在理论上有原则性错误,掌握已学有关专业知识很差。2.文章无中心,层次不清,逻辑混乱,文句不通。3.材料零乱不全或主要数据失真,加工整理差。4.主要内容基本抄袭他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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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的选题审题和设计是对每一个学生来说很重要的一件事情,也关乎着她的毕业顺利与,所以一定要胜利、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与要求1.目的 毕业设计(论文)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过程中最后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是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体现。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及基本技能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2.要求 要求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一项给定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撰写符合要求的毕业设计说明书或毕业论文。具体地说,在知识要求方面,应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知识与技能,分析并解决实际问题,使得理论认识深化、知识领域扩展、专业技能延伸;在能力培养方面,学生应学会依据课题的任务,进行资料的调研、收集、加工与整理,正确使用工具书,掌握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撰写技术文件的能力,掌握实验及测试的基本方法,提高分析和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在综合素质要求方面,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树立正确的工程观点、生产观点、经济观点和全局观点。选题时应注意 (1)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应紧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工程实践和社会实践,尽可能结合用人单位的需求和就业单位急需解决的难题,真题真做。 (2)选题应体现专业综合训练要求,难度、工作量要适当,各专业须有50%以上的毕业设计(论文)课题在工程实践或社会实践或实验室中完成。 (3)各院系要主动与合作单位和用人单位密切联系,做好选题和指导教师的选拔培养工作,尽可能使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后能迅速胜任岗位工作。 (4)各专业每年选题应更新1/5以上,要淘汰那些社会用人单位需求不多、冷门的毕业设计课题。原则上一人一题,大型课题可多人一题,但每人必须有独立承担的内容。 (5)每人承担的毕业设计(论文)内容分量、难度要适当,学生应能在8—12周内经过努力完成。 (6)对于工作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学生,允许他们到签约单位做毕业设计,可采用校方、厂方联合培养方式,但学生所在院系要为其选定一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毕业设计全程进行指导和管理。 (7)修满本专业的其他必须学分后需要提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须提交提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申请,由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其相应指导教师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及其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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