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债融资的财务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负债压力的增加。如果企业采用负债融资的方式来支付并购成本,其可能的风险有三,①高昂的利息支出;②债务契约限制给企业带来的机会损失;③未来还款的压力。负债成本的增加,其后果是将导致企业资产负债率不断扩大,它会大大增加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破产的可能性。 2.控制股权的稀释。如果企业采用股票融资的方式来支付并购成本,其可能的风险是将导致企业原发性股东的股权稀释,其后果是这些股东(包括企业本身)将部分或全部失去剩余收益的控制权或索取权。 3.业绩水平的波动。业绩水平的波动既指企业税息前利润(EBIT)水平的变化,也包括每股收益(EPS)的激烈波动。在负债融资下,EBIT的变化会引起EPS的更大程度的波动,从而增加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破产的可能性。业绩波动是一个极其不好的讯号,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各种机会损失(如信誉损失)。 4.投资机会的丧失。企业负债融资不仅可能给企业增加巨额的债务,而且可能会消耗企业大量的自有资本。在这种情形下,企业即使面临良好的投资机会,也只能望而却步。投资机会的失去,其后果是可能会降低企业获取收益的能力,进而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 5.现金存量的短缺。企业在负债融资时可能会大量消耗企业的货币资金,即使企业净资产很丰厚,但也可能会由于现金存量的不足引发各种问题,从而增加企业出现财务危机的可能性。 二、企业负债融资的财务风险的识别方法 为了更好地防范负债融资的财务风险,其核心前提在于先预先识别各种财务风险,其常用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杠杆法。杠杆分析法是狭义的财务风险的衡量方法。主要通过计算杠杆系数来初步识别财务风险水平的高低,其指标包括财务杠杆系数和资产负债率。 DFL=EBIT/(EBIT-I)=△EPS/△EBIT 其中:I为利息支出;DFL指财务杠杆系数,它反映企业的税息前利润(EBIT)的变化所引起的每股收益(EPS)的更大波动程度。DFL越大,说明企业的财务风险越高。 RLA(资产负债率)是衡量企业财务风险健康状况的核心指标。RLA越高,说明企业的财务风险越高,当RLA大于50%,一般认为企业的财务风险水平较高,当RLA接近100%水平时,说明企业的财务风险到了濒临破产的水平。 2.EPS法。 EPS分析法主要衡量负债融资前后购买企业每股收益的预期变化,它属于广义上财务风险的衡量方法。 EPS=[(EBIT-I)(1-t)]/Q 其中:EPS为企业每股收益;I为利息支出;t为加权所得税率;Q为发行在外的股票总数。当负债融资之后的EPS大于负债融资前的EPS时,说明企业负债融资决策行为是合理的,反之,则是不合理的。 3.股权稀释法。股权稀释法主要比较负债融资前后原发股东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它属于广义的并购财务风险的衡量指标。 RIE=(Q0+Q1)/(Q0+Q1+Q2) RIE是股权稀释率,它反映企业原始股东所控制的具有表决权的股票数量占总的具有表决权的股票数量的比率 其中:Q0为负债融资前企业的原始股东所持有的具有表决权的股票数量;Q1为负债融资时企业的原始股东所增持的新发行的具有表决权的股票数量;Q2为负债融资时企业的新股东所持有新发行的具有表决权的股票数量。 当负债融资前后的RIE发生激烈变化,说明负债融资行为将给企业的原始投资者带来巨大的股权稀释的风险。如果发行新股后的RIE小于50%,说明股权稀释的财务风险较高,反之,说明股权稀释的财务风险较低。 4.成本收益法。成本收益分析法指比较负债融资的成本与收益水平。它属于广义负债融资的财务风险的衡量方法。 RCR=C/R RCR为企业负债融资成本收益率 其中:R为负债融资的预期收益。它包括成本节约、分散风险、较早地利用生产能力、取得无形资产和实现协同效应,以及免税优惠等预期收益;C为负债融资的预期成本。它包括直接的购买支出、增加利息、发行费用及佣金和管制成本,以及各种机会损失(如留存收益消耗的机会成本和丧失好的投资机会的损失)。 当RCR小于1时,说明预期收益大于预计成本,则负债融资行为是合理的,反之依然。 5.现金存量法。指比较负债融资前后企业预计的现金存量水平,看现金水平是否最佳及安全。常用的方法是计算现金流动资产率和现金总资产率。 现金流动资产率:RCCA=C/CA 现金总资产率: RCA=C/A 其中:C为企业广义现金存量,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短期投资等;CA为企业的流动资产;A为企业的总资产。 负债融资买后的RCCA和RCA越低,说明企业面临的现金短缺的财务风险越高,反之亦然。 6.模型法。模型分析法指借助于统计学和数学的模型构建来总体判断负债融资财务风险的方法。最常见的方式是建立回归分析模型,以识别企业是否面临的过高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水平CR=a0+a1X1+a2x2+a3x3+…+anxn+E 其中:a0、a1、a2、a3,…,an为系数值;X1、x2、x3,,…,xn为各种财务风险因素;E为残差 模型分析法它事先可以根据历史数据来估计一个衡量财务风险的标准值(CR0)。当企业负债融资后预期CR大于CR0,则说明企业的财务风险很高,反之亦然。 三、负债融资财务风险的控制对策 在识别了负债融资的各种财务风险之后,企业应该采取各种有效对策来减少或消除财务危机及破产发生的可能性,其对策有三: 1.接受风险。如果负债融资可能短期会给企业带来诸如资产负债率上升、企业股权稀释和投资机会丧失,以及业绩水平波动等风险,但是从长远来看,负债融资目标企业或许具有战略意义,诸如可以得到协同效应等。如果负债融资后的预期收益高于预期成本,则企业可以作出负债融资目标企业的战略决策。除此之外,企业还应建立以下风险管理制度:一是风险基金的设立。包括坏账准备和减值准备等;二是配备专门人员对财务风险进行预测、分析、报告;三是风险分析技术的运用,例如实时财务风险预警系统等。 2.转移风险。转移风险指企业借助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合资、合营等方式,将部分或全部财务风险转移给他人承担的策略。企业转移风险的方式很多,可以根据不同的风险原因采用不同的风险转移政策。 3.避免风险。避免风险指如果企业有多种负债融资方案可以选择,则可以放弃财务风险较高的负债融资方案。例如,当企业负债融资的预期收益远远低于并购成本,或者导致资产负债率水平剧增,以及每股收益水平严重下滑,则应放弃该负债融资方案,另行考虑其他合理方案。
浅谈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2007-06-25 20:4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实际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有的违约责任可以同时适用,有的违约责任只能单独使用。本期就通过一个案例对定金的性质进行详细的分析。甲制药厂与乙医药公司签订了总价款为60万元的《药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15万元的订金,若甲方违约应双倍返还;若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10万元的违约金。”后因甲制药厂无货源,无法履行合同。现乙医药公司依法要求甲制药厂承担违约责任,乙医药公司要求多少才能最大化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得到法律的支持?要想最大化的保护乙医药公司的利益,就应先把定金的性质弄清楚。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的金钱。关于定金的法律性质,在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是5种担保形式之一,属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金钱担保,交付“定金”是实施的担保行为。一、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合同中使用了“订金”这个说法,那“订金”与“定金”有什么区别呢?关于“订金”的法律性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订金”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上的概念,一般应理解为预付款,交付“订金”是先予履行债务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交付“订金”属于先予履行债务的行为,而交付“定金”是实施的担保行为。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关于“定金”,交付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关于“订金”,交付方违约的,守约方仍可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的,守约方仅能要求等额返还,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因此“订金”并不像“定金”具有惩罚性。 如果合同中使用的是“订金”,但又明确了其具有定金的性质时,“订金”是否又等同于“定金”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法律允许没有冠以“定金”之名的定金的存在。所以对于没有冠以“定金”之名,但合同中明确约定具有定金性质的“订金”,依法仍应认定其具有定金的性质。因此本案中,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订金”其实就是“定金”,把“订金”的性质弄清楚了以后,就要分析赔偿的问题了。二、定金的限制定金是预交的违约金,但对定金的数额法律有限制的,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及《担保法解释》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一方当事人支付的定金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对超出来的部分按交易习惯可作为预付款用以抵作价款或返还给支付方。本案中,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乙医药公司付给甲制药厂的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即60万元×20%=12万元,因此乙医药公司支付给甲制药厂的定金最多不超过12万元,而实际却支付了15万元,对于多出来的3万元由于合同并未履行,因此应根据交易习惯返还给乙方。三、定金罚则定金在双方履行合同后,可抵作货款或返还给支付方,但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定金将具有惩罚的效力,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正确、积极行使权利。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甲制药厂应双倍返还给乙医药公司定金,即12万×2=24万元。对于多出来的3万元,因为不是定金,仅作预付款,所以只能要求甲制药厂等额返还,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四、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设定的,在一方违约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作为一种预定的赔偿金,主要具有补偿性特征,在数额上可以以实际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因此,违约金在守违约方未遭受损失时,仅具有补偿性;在守约方没有遭受损失时,才产生惩罚性。为了维护公平、等价的交易秩序,防止权利人得到过多的额外利益,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使用,只能选择其一的做法,从法律上明确了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不能同时使用。本案中,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在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只能选择其一。如果选择违约金罚则,只能要求甲制药厂支付10万元违约金,因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所以乙医药公司还可同时要求返还15万元的定金,共计25万元;如果选择定金罚则,甲制药厂应双倍返还定金,即12万×2=24万元,同时加上多支付的3万元,共计27万元。由此可见,在本案中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才能最大化的保护乙医药公司的利益。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具体案例来选择适用定金罚则还违约金罚则。就本案而言,如果因为甲制药厂违约,致使乙医药公司造成20万元的损失,那乙医药公司应该怎么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最大化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呢?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引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121条确定了合同相对性的归责原则,这里的合同相对性,又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然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空前繁荣,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体现司法公正,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1]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上,受合同效力影响的第三人范围越来越宽,合同相对性原则也逐渐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本文将从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和突破表现对其略作探讨。关键词:合同 相对性 突破正文:一、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学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目前比较权威的解释是以王利明先生给的定义: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至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认为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而合同是债的形式之一,因此,具体到合同的效力范围上,这种相对性原则的主要含义是: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当然原则。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合同相对性确立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立法对合同相对性规则已有所突破,合同相对性理论也同时得到发展和完善。(一)第三人侵害债权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侵害债权的情况在实务中时有发生,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活动日益密切,民事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不断增大,各种权利相互冲突、相互影响的机率也随之增多,如果债权受到第三人的侵害,仅仅因为债权是相对权而不赋予债权人基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债权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明显违背了有侵害必然有救济的法理。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范围应该严格受到控制,侵害债权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第一,第三人侵害的必须是合法债权。如果是不合法债权,即使侵害了,也不用承担责任,因为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第二,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并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即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而是要承担其他的刑事责任。相应的,合同不能履行并非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所致,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所以说,必须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和合同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二)债权保全制度。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或隐匿转移财产、或低价转让乃至无偿赠与财产,或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乃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些行为均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债权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行为中,影响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契约自由”,因此其对此是束手无策的。这种利益上的失衡,必将导致整个合同领域交易安全的丧失,于是,为了在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和债权人的期待利益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维护诚信原则,便自然地产生了债的保全制度。此制度的基本原理在于,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相关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一—代位权和撤消权。其中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并危及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撤消权则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自身财产无偿赠与或以不当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得向法院申请撤消,宣告行为无效。(三)“租赁权的物权化”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方继续有效。这是民法理论上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使得依据租赁合同产生的租赁权(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的效力。根据债的相对性,租赁合同应只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效,当第三人买受租赁标的成为不动产所有人时,买受人非租赁合同的缔约人,故不应受合同约束,得随时取回租赁标的物。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城市扩张、房荒问题的出现,各国为解决社会矛盾,多设定“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规定,即出租人将租赁标的物让于第三人时,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最初《德国民法典》第571条规定“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于土地租赁,后扩及一切不动产。(四)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的意思是指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因债务人债的履行而受到损害时,不但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侵权责任,而且可突破债的相对性,要求债务人承担合同上的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其利益,此种请求权的基础建立在基于诚信原则而发生的保护、照顾等合同附随义务之上。也就是说,债务人所负的合同上的义务,不但指向债权人,而且指向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这是德国判例与学说创立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制度,以加强保护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第三人的利益。该制度虽加强了对第三人的保护,但也有加重债务人责任之虞,故第三人的范围应严格限制,通说认为第三人包括亲属、劳工、雇佣、租赁等具有人格法上特质之关系负有保护、照顾义务的人”。因而,我们可以看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五)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建立。依传统理论,物权是可对标的物直接支配的绝对权,可以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并得排除任何第三人对物权的妨害;债权是仅得向特定当事人请求给付的相对权,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就没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为了保护债权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有必要进一步建立新的权利理论,[3]故学者主张承认债权的不可侵性。英国1853年判决Lumley V Gye案,创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先河。该案原告Lumley与某演员订有在原告剧院演出数月的合同,并规定该演员不得去其他剧院演出。被告Gye明知此合同存在,仍诱使该演员违反合同。法院判决认为被告Gye侵害合同关系乃不法行为,应向原告Lumley承担责任。此后,该判例所创立的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理论为多国接受。不法侵害债权,指第三人故意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妨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4]根据债权不可侵理论,不法侵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得以债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追究第三人的责任,这使债的效力得到扩张,及于一切侵害债权的第三人。这也是对合同相对性的重大突破。(六)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设定权利的合同。此种合同的法律特征为:(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代理人参与缔约。(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3)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三人利益合同属于利他合同一种,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和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其承担责任。正是由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此类合同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七)代为清偿代为清偿,又称清偿代位,是指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在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权利的制度。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行为,可基于法律的规定,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代为清偿都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第三人履行了依债的相对性只能由特定债务人履行的债务,突破了债务履行主体相对性的限制;(2)第三人在代为清偿后,于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和权利,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突破了债权请求主体相对性的限制。当然,以代为清偿的方式突破债的相对性,并非可以任意为之,它须满足一定的条件:(1)必须依债的性质可由第三人清偿;(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特别约定;(3)代为清偿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八)披露制度的确认。我国《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披露制度的确立也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此外,代理、保险、信托作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例逐渐脱离合同相对性的约束,成为各自独立的制度;同时,债的转让也被视作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本质综上所述,虽然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多种多样,然而从根本上讲就是合同效力是否在特定情况下及于第三人的问题,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合同主体涉及第三人。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在债权物权化的情形中,第三人可以租赁权对抗房屋买受人。又如在“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中,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合同责任,而许多国家则直接赋予了消费者直接起诉生产者的诉权。其次,合同权利义务涉及第三人。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可约定向第三人利益为给付,或经第三人同意为其设定给付义务;在债权保全中,合同权利与义务同样对第三人产生了约束力;债权的转让则将合同权利或义务直接涉及第三人。第三,合同责任涉及第三人。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一点上看,上述突破情形只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突破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使生产者对消费者直接承担违约责任。各国多通过严格区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来解决合同相对性所面临的困难,如产品责任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然而,合同相对性规则并不是绝对地排斥第三人的责任。如在保证合同中,当被保证的债务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再如,债务转让合同中,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新债务人将承担全部债务。可以认为只有当第三人自愿承担合同义务成为合同当事人,才负违约责任。史尚宽先生曾言:由个人自觉,及于社会自觉,契约之意义及价值,渐自社会立场加以重估。[3] 因而,法律应该确立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主体,同时,承认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更加充分、完善的保护财产的流转。而确立这种模式的意义:一方面,加强债权的保护,扩张了债的效力,承认债的发生、履行方式的多样性,促进了合同的有效履行,提高了民事交易效率,有利于社会财富增长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在债的关系与社会其他关系的互动层面上,由极端地强调合同自由、尊崇意思自治不受干预,转变为兼顾社会公正,更加注重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合理平衡。我国《合同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没有专门做出规定,合同法作为规范合同关系的一般法,理应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做出具体规定,所以,从世界各国和地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发展分析,以及从我国的实际需要出发,我国立法确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参考文献:[1]杨丽君:《论英美法合同相对性原则》[J],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355.[2]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26.[3]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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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内容提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内涵界定及其特点、归责原则、样态、免责事由、承担方式、责任竞合和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几方面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关键词: 违约责任 《合同法》 目录:一、 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二、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三、 违约责任的样态四、 免责事由五、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六、 责任竞合和因第三人原因违约七、 结 语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1]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一、 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2]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排除处罚性。第四,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3]二、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综关各国立法实践,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 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4] 三、 违约责任的样态对于违约责任的样态,又称违约形态。综合我国《合同法》及各国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同上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一)确定论文提要,再加进材料,形成全文的概要论文提要是内容提纲的雏型。一般书、教学参考书都有反映全书内容的提要,以便读者一翻提要就知道书的大概内容。我们写论文也需要先写出论文提要。在执笔前把论文的题目和大标题、小标题列出来,再把选用的材料插进去,就形成了论文内容的提要。(二)原稿纸页数的分配写好毕业论文的提要之后,要根据论文的内容考虑篇幅的长短,文章的各个部分,大体上要写多少字。如计划写20页原稿纸(每页300字)的论文,考虑序论用1页,本论用17页,结论用1—2页。本论部分再进行分配,如本论共有四项,可以第一项3—4页,第二项用4—5页,第三项3—4页,第四项6—7页。有这样的分配,便于资料的配备和安排,写作能更有计划。毕业论文的长短一般规定为5000—6000字,因为过短,问题很难讲透,而作为毕业论文也不宜过长,这是一般大专、本科学生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所决定的。(三)编写提纲论文提纲可分为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两种。简单提纲是高度概括的,只提示论文的要点,如何展开则不涉及。这种提纲虽然简单,但由于它是经过深思熟虑构成的,写作时能顺利进行。没有这种准备,边想边写很难顺利地写下去。编写要点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有两种方法:一、标题式写法。即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编写。二、句子式写法。即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费时费力。毕业论文的提纲编写要交与指导教师阅读,所以,要求采用这种编写方法。详细提纲举例详细提纲,是把论文的主要论点和展开部分较为详细地列出来。如果在写作之前准备了详细提纲,那么,执笔时就能更顺利。下面仍以《关于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思考》为例,介绍详细提纲的写法:上面所说的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都是论文的骨架和要点,选择哪一种,要根据作者的需要。如果考虑周到,调查详细,用简单提纲问题不是很大;但如果考虑粗疏,调查不周,则必须用详细提纲,否则,很难写出合格的毕业论文。总之,在动手撰写毕业论文之前拟好提纲,写起来就会方便得多。
未定义书签。17 淮南师范学院2012 届本科毕业论文 摘要:资产负债率是企业调节财务管理的一个杠杆,借贷和股东投入应该存在一个比例。而一家企业在遇到资金缺口的时候,融资方式有多种选择,这就涉及怎样制定适合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资产负债率政策的问题,也就是本文研究的中心问题。我们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目标,从可持续发展视角度分析我国企业资产负债率政策,指出我国目前资产负债率政策存在的问题,希望给我国企业经营者在制定企业资产负债率政策以指导性建议。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财务管理目标、经济增加值、资产负债率政策 DISCUSS HOW TO REDUCE THE RATIO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 ASSETS Abstract:Asset-liability ratio is a leverage financial management regulation, Lending & investment there and shareholder input should be a proportion, when a listed company is in the face of the funding gap, There are many election Financing methods. This involves problems how to design asset-liability ratio policies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is is the central issue of this paper. Insight into the mechanism of enterprises policy asset-liability ratio base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alysis of asset-liability ratio of china current policy problems and find solutions is the suggest to guide Business operators to develop asset-liability ratio policy. Key word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Financial management; Economic value added; Asset-liability ratio Policy 一、绪论 研究背景及意义 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国有企业规模的逐步壮大,国有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逐渐增大,单纯依靠企业内部融资以难以满足其发展需要,因此必须借助外部融资来推动企业发展,因此,合理筹划资金来源及筹资额度成为决定企业经营状况和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因素。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相对偏高,各行业制定的资产负债率政策欠合理性,负债过高带来的财务风险影响我国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引导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水平以及负债结构,使我国国有企业制定的资产负债率政策相对合理化。 研究意义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找出企业在制定资产负债率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我国企业可持续发展、企业资产负债率政策的制定都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企业制定合理资产负债率政策,合理安排企业有限的财务资源;有助于企业制定正确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现状 国有企业改革是当代世界各国的一个重大实践问题,而如何降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是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自 70 年代中期的经济危机之后,西方各国的经济陷于停滞膨胀的困境,凯恩斯主义对此一筹莫展,于是货币主义,供给学派,新自由主义等经济思想盛行起来,它们主张在宏观上减少国家干预经济的同时,发挥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在微观上提出政府不干预企业经济活动,让企业自由经营。从 70 年代后期起,英国开始实施私营化的计划,美国的经济学家为把减少国家干预,消减企业繁琐规章制度,作为经济复兴的重要组成部分。Ross(1972)和 Myers, Majluf(1984)将不对称信息理论引 淮南师范学院2012 届本科毕业论文 入资金结构分析中,大大丰富了筹资理论的内容。美国学者(Berger,1998)将企业的贷款成本分为两部分:信息成本和决策成本。本地中小金融机构与本地中小企业之间具有信息对称优势,融资的信息成本较低。在深化发展阶段,国有企业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对企业的负债、融资的理论研究也有了突破性进展,随着研究的深入,出现了一些争议,如Jaynralne 和Wolken(1999)对银行在企业信贷上的成本优势假设进行了检验,结果于 Berger 结论相反,认为中小银行成本优势并不明显,这也是理论发展到一定阶段不可避免的现象。在2003 年,罗伯特·J·希勒认为我们必须重新构建我们的金融体系,使之建立在稳固的理论框架之上,这个框架必须能长期保持稳定,同时,我们也必须依靠其他一些现有的金融机构的帮助,比如银行,保险和证券,获得他们的专业支持。 国内研究现状 邹欣(1997)认为:我国国企在资产负债方面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政府干预过多、政策失误、信贷约束软化、融资渠道单一、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企业和银行经营管理不善等, 其中关键是制度问题。目前制约国企发展的主要障碍是低效益, 而不是高负债,对于国企较高的历史性负债, 国家首先应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特点, 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国内很多学者如胡显勇(1998)在《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高的成因及对策》中指出现行国有企业普遍都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政府部门通过银行注入资金成立起来的。并且,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社会行为多于经济行为,在其生产经营发展过程中,只有少量的积累资金被允许注入企业内部用于扩大再生产。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银行也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逐步过渡为商业银行,原来由政府部门通过银行向企业注入的资金转为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的借款,银行变成了企业最大的债权人。由于企业从成立之初就先天不足,在发展过程中又没有及时积累资金补充,导致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高居不下。郑冰洁(2005)在《我国大型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现状及其优化对策》中阐述了我国在长期以来,由于国家的行政干预和所有者行为的不合理,大型国有企业负担过重,导致盈利水平低,自我积累少。推进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调整,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是优化大型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前提。 随着对如何降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问题认识越来越深入,专门用来研究的文献却很少,尤其是对如何让降低资产负债率的量化研究更少。目前为止,国内比较系统的研究 如何降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方面的成果尚不多见。对此问题的研究更多的是不同的研究者从各自专业或领域出发,因此本课题的研究有待进一步发展,并且有一定的研究空间。 研究的基本思路 本文基于可持续发展来引导我国国有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制定出相对合理的资产负债率政策。同时结合资本结构及相关财务比率来具体阐述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特征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失衡的体制性原因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国有企业高负债经营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就结合相关案例分析我国国有企业过度负债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最后,在分析的基础上就如何降低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提出几点建议。 二、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现状及其成因 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现状 资本结构定义及其相关财务比率分析 资本结构系指长期负债与权益的分配情况。最佳资本结构(图1)便是使股东财富最大或股价的资本结构,亦即使公司资金成本最小的资本结构。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种资本的价值构成及其比例。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的偿债和再融资能力,决定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是企业财务状况的一项重要指标。合理的融资结构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发挥财务杠杆的调节作用,是企业获得更大的自有资金收益率。 资本结构的相关财务比率包括:股东权益比率、资产负债率、长期负债率、股东权益与固定资产比率。其中,股东权益比率是股东权益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反映所有者提供的资本在总资产中的比重,反映企业基本财务结构是否稳定。资产负债比率是负债总额除以资产总额的百分比。反映在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借债来筹资的,也是衡量企业在清算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度。长期负债比率是从总体上判断企业财务状况的一个指标,它是长期负债与资产总额的比率。股东权益与固定资产比率也是衡量公司财务结构稳定性的一个指标,它是股东权益除以固定资产总额的比率,反映购买固定资产所 淮南师范学院2012 届本科毕业论文 需要的资金有多大比例是来自于所有者资本。 (图1)最佳资本结构 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特征及存在的问题 从资本结构的角度看,我国国有企业可以分为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两类。非上市公司融资渠道单一,既无法进行股权融资,也几乎没有债券融资可能,只能通过内部融资和银行贷款。对上市公司来说,虽然一般都经过改组和改造,资本结构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但也未能实现资本结构优化的目标。所以,我国企业资本结构的情况具有很大的特殊性: 首先,内部融资的比例偏小,且其差距有逐年扩大的趋势,1986 年我国企业内部融资的比例为 ,到 1995 年下降为 ;我国企业在改革以前基本没有自我资金积累,改革以后有些企业自主财力有所增强,但与其他国家比较,则差别甚大。 其次,企业外源融资中负债额大、比例高。企业在缺乏内源融资能力的情况下,只能严重依赖外部的资金供给,而长期以来形成的单一化融资体制,限制了企业从外部融入资金的渠道和方式。目前,我国企业外源融资中负债额大,比率高。但我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负债比率已明显下降,基本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相近。 再次,外部融资中,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占绝对主导地位(如下表1),反映在企业资本结构中,就是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普遍偏高,有关资料表明,到 1998 年底,全国 6147 万家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高达 ,流动负债率为,短期偿债能力持续恶化。据央行1997 年对全国5000 家企业的统计显示,其平均资产利润率仅有,资本利润率仅有 。 最后,同是直接融资方式,股票融资的规模远远超过债券融资, 即使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普遍偏低的情况下,多数上市公司仍显示出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据统计,1992 年,我国 53 家上市公司的平均负债率为 ,同期股票融资的规模为 94 亿元,债券融资的规模为684 亿元,到2000 年,我国1088 家上市公司的平均负债率下降到,其中负债率低于30%的公司就有267 家,同期股票融资的规模上升到2103 亿元,债券融资的规模仅有83 亿元。 (表1)1991-2000 年我国企业外源融资比例变化 年份 直接融资 间接融资 年份 直接融资 间接融资 1991 7% 93% 1996 6% 94% 1992 13% 87% 1997 10% 90% 1993 18% 82% 1998 8% 92% 1994 18% 92% 1999 13% 87% 1995 6% 94% 2000 28% 72% 通过对我国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分析,我们看到我国国有企业的融资有明显的缺陷,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负债比率高,国有企业普遍存在高负债率与低利润率并存的局面,企业严重的缺乏自我融资。随着市场化改革的加深,企业财务清算约束渐趋硬化,过度负债问题愈来愈凸现出来。 2. 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偏好。由于股权融资的市场负信号效应,国外上市公司一般把它作为最后的融资选择,而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将股权融资作为首选的融资方式。可见,我国企业在进行资本结构的决策时,并没有充分地考虑其优化问题,而重点考虑的是如何才能获得资金的问题,关于企业资本结构的科学决策问题,并没有得到企业的普遍重视。 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失衡的体制性原因分析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我国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出现的每一个问题都有其具体原因,这些现象是我国现有经济体制在面临改革和发展中暴露的问题。 (一)政府型融资制度的内在缺陷 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融资制度发展的体制性因素,我国国有企业、国有 淮南师范学院2012 届本科毕业论文 银行和国家财政“三位一体”的政府型融资制度并未得到根本性改变,政府对国有银行的隐含担保和企业的预算软约束成为我国企业融资制度的基本特征。 在这种融资制度下,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具有产权统一性,二者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和制约关系,银行信贷的约束力很差。 (二)资本市场的功能性缺陷 我国资本市场建立的初衷是为国有企业融资,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这一最初的功能定位,导致了我国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我国资本市场功能定位的偏差和缺陷,造成了我国上市公司从股市筹集了大量资金,却未高效的使用这些资金。 (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在缺陷 我国上市公司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其直接原因是股权融资的成本偏低,而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企业内部的股权结构不合理, 国有股比重过大而导致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失衡。我国多数上市公司是经国有企业转制而来,国有股权在公司股权结构中占绝对比例,是这些公司的普遍特征。而政府控股的本意在于通过保持国家的控制权来保证国有股权的利益,但国有股权在控制过程中,由于存在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从而产生了控制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进而形成了国有资产所有者主体缺位和代理人(内部人)控制的局面。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与利益的分配关系,代理人显然不会选择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而必然选择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我国国有企业高负债水平资本结构的形成原因 投资体制和依靠高投入推动经济增长机制 八十年代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国有企业所需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部委托建设银行进行拨款。流动资金中的定额流动部分也由财政部核定定额,直接拨款:季节性和其他原因属于临时性需要的流动资金即超定额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1980 年我国开始将基本建设投资由原来的拨款改为贷款,1983 年7 月起,企业的流动资金也开始由银行单独供应和统一管理。然而,企业实现的利润和提取折旧费大部分上缴财政,以致企业留利水平极低,自我积累甚少。与此同时,我国长期以来依靠增加投入来推动经济增长的机制,对企业价值的评价,不是看其盈利能力,而是注重其产量、产值,促使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币规模、重产值,不重效益,一心只想将企业做大,在使用银行贷款时 不考虑资金的盈利率。从短缺经济时期成长起来的企业,不知道担心产品的价值实现,认为只要企业能生产,经济就能发展,而银行始终处于支持企业生产的从属地位,企业的需要就成为银行的职责。 国有企业产权不清,缺乏资金需求和使用约束机制 在资金需求上,没有建立资金需求和运用机制,过分依靠银行,扩张欲望强烈,只考虑借款,不考虑还贷能力。盲目举债上项目,效益低下,市场竞争能力弱。这都是由于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国有企业没有真正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财务约束软化,致使企业负盈不负亏,出现一系列短期行为和盲动效应。国有企业对银行贷款的归还率则由 1983 年的 逐年下降到 19%年的 (其中包含 的逾期归还率),而在征一年的银行贷款计划中,国有企业总是银行贷款倾斜的重点,占到贷款总额的80%以上。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的最终所有者都是国家,由于产权不清晰,也就等同于自己借自己的钱,因此国有企业特别依赖银行,也特别敢赖银行的债。 政企不分、行政干预及政策因素的影响 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政府的职能还没能及时转变,按市场经济的原则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的机制和手段还没有及时建立起来,政企不分依然存在,仍然存在行政干预国有企业的人事任免、财务管理、经营策略和劳动用人制度等情况,国有企业仍然是政府的附属物。自然而然,各级政府为了实现各自的政绩目标,也就多方支配银行贷款。与此同时,地方利益造成的地方保护主义,使得重复投资、重复建设现象十分突出,不仅使真正的重点难以得到保证,而且严重违背市场经济原则,阻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国有工业企业生产能力利用不足的后果。经济效益十分低下。 国有企业竞争机制尚未形成 国有企业优胜劣汰的机制没有形成,没有健全的市场准入出制度和配套的一系列破产、失业、救济、再就业的保障机制。虽然《破产法》出台了很多年,但由种种条件的限制,使得真正破产清偿的企业少而又少。国家既是国有企业经营不善的最后承担者,又是国有银行经营不善的最后承担者,国有企业并不真正担心破产。 淮南师范学院2012 届本科毕业论文 税收体制的影响 我国的税收是以流转税,特别是以企业增值税为主,制约了国有企业的发展,加重了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 三、我国国有企业负债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举债不适度造成资本结构不合理 举债适度是指举债在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条件下,既不会造成举债资金闲置而加大债务成本,又不会因为举债过度而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只有举债适度才可能实现用债适度和还债适时。我国国有企业举债忽视财务失败的可能。任何企业举债都必须充分了解经济周期的影响,在经济繁荣时期,应增加举债规模,充分发展,在经济低迷时期。应适当减少举债规模。其次,企业举债应确定行业的影响程度,对于垄断行业来说,通过举债扩大生产规模,从而获取更高的报酬。但对于产品价格极易受市场影响的企业来说,举债应当慎重。而国企在负债经营开始时往往忽视这两个关键因素。 举债不重视资金的使用效果,负债经营成功的关键在于实现资本增值,因此举债时必须考虑举债资金的使用效果。企业举债时应该认真的选择举债资金的投向,也就是说要努力保证负债资金用途的效益化。只有为投向负债经营最需要且能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的项目所进行的举债才是适度的,才能有效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然而国企往往只有借贷意识,忽略了举债与资金使用效果之间的关系。 资金管理效率低下 企业对营运资金的管理水平决定了资金管理效率。营运资产管理不到位,净现金流不能有效支撑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影响企业资金链,对有多家子公司的企业集团来说,资金的管理效率更是影响企业负债率水平的重要因素。企业集团资金占用和多家子公司占用资金的矛盾已成为企业集团资金管理中最突出的问题。一方面,证监会为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出台了很多规范上市公司资金往来行为的监管办法,其中,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因此,在整个集团内,上市公司社会信誉好,融资较容易,资金充裕。而集团内一些效益欠佳的单位,融资困难,集团又要以担保、委托贷款等形式向其提供资金援助。另一方面,各成员企业在理财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滋生谋求自身局部利益最大化的倾向。使得集团总部缺乏对现金的统一管理和筹划,导致资金分散、闲置,出现内部资金配置不平衡,存、贷两高等问题。反映在企业集团的合并报表中,就是资产方的货币资金项目有上百亿存量资金,而负债方却有大量的银行贷款,导致了企业集团的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 融资结构不平衡,负债融资比重较大 负债筹资具有融资速度快,筹资费用低,且债务利息具有抵税效应等优点,相比 而言,股权融资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且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目前融资手段多样,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公司债券以及中期票据等债务工具,以及在国外资本市场上采取私募方式筹资,但是除可转债和分离交易可转债募、及私募筹集到比重较小的权益资金外,可以说整个集团的资金大部分还是依靠债务融资,而且在债务融资中,直接融资比重较小,更多的是通过银行的间接债务融资,新增融资进一步推高了整个集团的资产负债率。 缺乏盈利能力,利润无法承担利息 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很差,首先表现在总资产利润率十分低(见表2),大大低于股份制企业和三资企业。2008 年国有企业的总资产利润率只相当于股份制企业的,三资企业 。 (表2)总资产利润率 2009 国有企业 股份制企业 三资企业 3% 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低下,更体现在国有企业息税前盈利率低于企业实际负担的利息 淮南师范学院2012 届本科毕业论文 率,财务杠杆体现的是负效应,即借钱越多,亏的就越多。 负债经营案例分析 公司背景:上海航空公司于1985 年12 月登记注册,其中上海市财政投资占。2000 年11 月,上海航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2100 万元。公司所发行的A 股于2002 年10 月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经营范围:国内航空客货运输业务;国际航空客货运输业务;旅游服务;航空代理服务;培训、广告业务、宾馆、旅游相关代理等。 经营状况:上海航空一直以负债经营为主,据财务报表显示近三年的负债率都在90%左右,这除了反映航空业独有的飞机租赁经营特点外,亦说明公司初创时期规模比较小, 只有靠地方政府信用举债经营。 (图2)近4 年部分财务数据 (图3)长期负债的构成 近三年的经营状况 (1)2006 年出现经营性亏损。 (2)2007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123 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但经济效益下滑,亏损5 亿元。 (3)2008 年度,公司亏损 亿元,净资产总额为142 亿元,负债总资产达到138 亿元,负债率高达97%, 2008 年月12 月 31 日,公司现金流为11 亿元,短期贷款加上长期贷款总额达到75 亿元,其中短期贷款为49 亿元,面临巨大还贷压力。 (4)2009 年9 月30 号,公司亏损 亿元。 (图4)盈利能力分析 案例分析得出的认识 上航举债经营失败的原因: 淮南师范学院2012 届本科毕业论文 1.巨大的财务风险,降低了自由资金的实际收益率。 2.油价持续增高、上海市场竞争激烈,平均票价低于其他主要城市,这些都造成经营成本太高。由于投资报酬率小于负债利息率,而导致连年的亏损。 3.公司各项资源紧张,尤其飞行员、机务工程人员等人力资源的紧张,严重制约了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 4.盲目扩充机队规模、扩大航线网络-占到了市场,但却丢失了利润。例如06 年上航引进了3 架新飞机,使上航机队增扩为48 架,但是经济效益却亏损。 负债资金在使用上有着时间、固定利息等因素的限制,给企业带来了财务风险,加上经营不当,降低了资金的实际收益率,最终导致资不抵债,企业破产。 四、解决我国国有企业过度负债的途径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投资报酬率 我国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融资相对于非上市公司具有更广阔的融资架道,较容易获得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支持,这只造成我国上市公司资金使用率高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是要实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实行统一采购,统一信贷,统一调度资金,集中有限的资金确保重点资金的支付,并且可以节省大量资金加快资金周转。二是实行资金预算管理,按照生产经营计划,编制资金收支年计划,月计划,严格按照资金计划安排资金支出,从而减少资金闲置、浪费,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三是要加快资金周转,一方面要加强储备资金管理,降低库存占用;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坚持款到发货。对被迫赊销产生的应收账款,要进行账龄分析管理,督促对方付款,以尽快收回货款。 合理化资金来源,重视内部融资 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企业内部融资的意义要远大于外部融资。企业融资应该“先内后外,先债后股”,而我国国有企业融资模式较为混乱,大举的负债融资固然可以给企业在抵税方面带来利益,并且可以利用财务杠杆的作用来提高权益报酬率。但是,大举的负债融资会带来财务风险的增加,由此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破产成本也在 增加。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也会更加明显,代理成本随之增高。因此,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本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适度负债,而绝非越多越好。企业进行内部融资的实力是否雄厚对企业的可持续增长至关重要,因为: ① 企业自有资金雄厚,有利于企业财务的稳定性,抵御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就越强。 ② 对于企业自有资金,企业管理层有充分的调度权,可以增强企业的财务灵活性。 ③ 可以增强企业筹资的弹性,但企业遇到较好的投资机会而外部融资较为困难时,企业可以充分运用内部资金抓住市场机遇。所以,内部融资应当成为企业融资的首选。 加强债务约束和保障机制 第一,大力发展债券市场,从政策、法规、制度上为企业利用债券融资创造一个良好和宽松的环境,鼓励企业合理负债经营,应扩大企业发行债券额度,逐步取消额度管理。第二,结合企业产品销售状况,资产结构和利率状况,合理确立流动负债水平。第三,应建立偿债基金,为确保在长期债务到期前具有足够的偿还能力,降低破产风险,企业应根据长期债务的到期时间和债务额按期提取偿债基金。偿债基金可存入银行,也可根据长期债务的期限均匀地用于风险较小的证券投资,从而增强这部分债务的偿还能力。 加强内部管理,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盈利能力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政府不可能满足所有企业的资金需求,企业要降低资产负债率,除了吸收其它渠道资金之外,最为关键的是要加强内部管理,具备一定水平的盈利能力,这样才有自我积累的可能性。无论是资产重组也好,债转股也好,都只是解决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的权宜之计,从根本上说,只有将国有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推向市场,在充分竞争的资本市场上完成本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化。因此,必须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强化企业管理者的市场意识,切实搞好经营管理,同时,企业应通过管理创新、合理配置资产
1. 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困境成因及对策 2. 刍议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3. 关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和对策的问题探讨 4. 财务失败和财务预警问题的探讨 5. 从盈余管理角度谈识别企业真实利润 6. 企业财务危机预警模型研究 7. 如何避免国有企业实施MBO时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研究 8. 探讨企业财务评价体系——基于杜邦分析法的研究与改 9. 中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稳定性与信号传递研究 10. 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融资分析 11. 对我国国有企业MBO财务问题的思考 12. 企业自创商誉确认的可行性分析 13. 如何利用现金流量信息进行财务分析 14. 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财务影响分析 15. 中国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分析 16. 中小型企业价值评估流程和方法研究 17. 关于企业业绩评价体系的探讨 18. 浅论企业可持续经营的四因素模型的构建 19. 论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因与治理 20. 中国国有企业MBO定价问题研究 21.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探讨 22. 作业成本法在我国企业的应用研究 23.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问题及对策 24.浅谈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5.家族企业财务管理及监督机制 26.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 27.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8.浅谈房地产开发中的成本控制 29.民营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0.加强投资管理是提高企业效益的重要前提 31.浅谈建行现金备付率--关于建行平阳支行现金备付率的实践报告 32.时间性差异的账务处理及其探讨 33.企业债务资本成本的计算方法及比较 34.借款费用处理的新旧对比以及对企业经营杠杆的影响 3.江门市内部会计控制问题研究4.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教育教学相关问题研究5.关于在少直供电所财务会计的实践报告6.合理利用财务杠杆优化企业资本结构7.江苏新河农用化工有限公司流动资金管理的调查报告8.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问题的探讨9.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模式的选择与构建10.浅谈商业银行会计部位风险及对策11.行政事业单位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对内部审计的影响及对12.强化农村信用社内控建设积极防化金融风险13.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舞弊调查报告1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对策的研究15.如何通过税务筹划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16.谈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及其内部控制17.无形资产评估若干问题探讨18.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制度的探讨19.浅谈网络会计及对会计假设的影响20.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研究21.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实例22.浅析负债经营的相关问题 23.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分析 24.利润操纵常见手法及其治理 25.浅议法务会计 26.我国政府会计引入权责发生制的思考 27.试论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及其治理对策 28.试论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29.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之探讨 30.浅析战略成本管理 31.浅析网络会计 32.浅析内部审计风险的形成与控制 33.浅谈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 34.汽车企业冲压作业的成本控制 35.关于我国物业税立法的思考 36.财务报表附注在财务分析中的重要性 37.浅析负债经营的相关问题
企业负债融资的财务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负债压力的增加。如果企业采用负债融资的方式来支付并购成本,其可能的风险有三,①高昂的利息支出;②债务契约限制给企业带来的机会损失;③未来还款的压力。负债成本的增加,其后果是将导致企业资产负债率不断扩大,它会大大增加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破产的可能性。2.控制股权的稀释。如果企业采用股票融资的方式来支付并购成本,其可能的风险是将导致企业原发性股东的股权稀释,其后果是这些股东(包括企业本身)将部分或全部失去剩余收益的控制权或索取权。3.业绩水平的波动。业绩水平的波动既指企业税息前利润(EBIT)水平的变化,也包括每股收益(EPS)的激烈波动。在负债融资下,EBIT的变化会引起EPS的更大程度的波动,从而增加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破产的可能性。业绩波动是一个极其不好的讯号,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各种机会损失(如信誉损失)。4.投资机会的丧失。企业负债融资不仅可能给企业增加巨额的债务,而且可能会消耗企业大量的自有资本。在这种情形下,企业即使面临良好的投资机会,也只能望而却步。投资机会的失去,其后果是可能会降低企业获取收益的能力,进而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5.现金存量的短缺。企业在负债融资时可能会大量消耗企业的货币资金,即使企业净资产很丰厚,但也可能会由于现金存量的不足引发各种问题,从而增加企业出现财务危机的可能性。二、企业负债融资的财务风险的识别方法为了更好地防范负债融资的财务风险,其核心前提在于先预先识别各种财务风险,其常用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杠杆法。杠杆分析法是狭义的财务风险的衡量方法。主要通过计算杠杆系数来初步识别财务风险水平的高低,其指标包括财务杠杆系数和资产负债率。DFL=EBIT/(EBIT-I)=△EPS/△EBIT其中:I为利息支出;DFL指财务杠杆系数,它反映企业的税息前利润(EBIT)的变化所引起的每股收益(EPS)的更大波动程度。DFL越大,说明企业的财务风险越高。RLA(资产负债率)是衡量企业财务风险健康状况的核心指标。RLA越高,说明企业的财务风险越高,当RLA大于50%,一般认为企业的财务风险水平较高,当RLA接近100%水平时,说明企业的财务风险到了濒临破产的水平。2.EPS法。 EPS分析法主要衡量负债融资前后购买企业每股收益的预期变化,它属于广义上财务风险的衡量方法。EPS=[(EBIT-I)(1-t)]/Q其中:EPS为企业每股收益;I为利息支出;t为加权所得税率;Q为发行在外的股票总数。当负债融资之后的EPS大于负债融资前的EPS时,说明企业负债融资决策行为是合理的,反之,则是不合理的。3.股权稀释法。股权稀释法主要比较负债融资前后原发股东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它属于广义的并购财务风险的衡量指标。RIE=(Q0+Q1)/(Q0+Q1+Q2)RIE是股权稀释率,它反映企业原始股东所控制的具有表决权的股票数量占总的具有表决权的股票数量的比率其中:Q0为负债融资前企业的原始股东所持有的具有表决权的股票数量;Q1为负债融资时企业的原始股东所增持的新发行的具有表决权的股票数量;Q2为负债融资时企业的新股东所持有新发行的具有表决权的股票数量。当负债融资前后的RIE发生激烈变化,说明负债融资行为将给企业的原始投资者带来巨大的股权稀释的风险。如果发行新股后的RIE小于50%,说明股权稀释的财务风险较高,反之,说明股权稀释的财务风险较低。4.成本收益法。成本收益分析法指比较负债融资的成本与收益水平。它属于广义负债融资的财务风险的衡量方法。RCR=C/RRCR为企业负债融资成本收益率其中:R为负债融资的预期收益。它包括成本节约、分散风险、较早地利用生产能力、取得无形资产和实现协同效应,以及免税优惠等预期收益;C为负债融资的预期成本。它包括直接的购买支出、增加利息、发行费用及佣金和管制成本,以及各种机会损失(如留存收益消耗的机会成本和丧失好的投资机会的损失)。当RCR小于1时,说明预期收益大于预计成本,则负债融资行为是合理的,反之依然。5.现金存量法。指比较负债融资前后企业预计的现金存量水平,看现金水平是否最佳及安全。常用的方法是计算现金流动资产率和现金总资产率。现金流动资产率:RCCA=C/CA现金总资产率: RCA=C/A其中:C为企业广义现金存量,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短期投资等;CA为企业的流动资产;A为企业的总资产。负债融资买后的RCCA和RCA越低,说明企业面临的现金短缺的财务风险越高,反之亦然。6.模型法。模型分析法指借助于统计学和数学的模型构建来总体判断负债融资财务风险的方法。最常见的方式是建立回归分析模型,以识别企业是否面临的过高财务风险。财务风险水平CR=a0+a1X1+a2x2+a3x3+…+anxn+E其中:a0、a1、a2、a3,…,an为系数值;X1、x2、x3,,…,xn为各种财务风险因素;E为残差模型分析法它事先可以根据历史数据来估计一个衡量财务风险的标准值(CR0)。当企业负债融资后预期CR大于CR0,则说明企业的财务风险很高,反之亦然。三、负债融资财务风险的控制对策在识别了负债融资的各种财务风险之后,企业应该采取各种有效对策来减少或消除财务危机及破产发生的可能性,其对策有三:1.接受风险。如果负债融资可能短期会给企业带来诸如资产负债率上升、企业股权稀释和投资机会丧失,以及业绩水平波动等风险,但是从长远来看,负债融资目标企业或许具有战略意义,诸如可以得到协同效应等。如果负债融资后的预期收益高于预期成本,则企业可以作出负债融资目标企业的战略决策。除此之外,企业还应建立以下风险管理制度:一是风险基金的设立。包括坏账准备和减值准备等;二是配备专门人员对财务风险进行预测、分析、报告;三是风险分析技术的运用,例如实时财务风险预警系统等。2.转移风险。转移风险指企业借助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合资、合营等方式,将部分或全部财务风险转移给他人承担的策略。企业转移风险的方式很多,可以根据不同的风险原因采用不同的风险转移政策。3.避免风险。避免风险指如果企业有多种负债融资方案可以选择,则可以放弃财务风险较高的负债融资方案。例如,当企业负债融资的预期收益远远低于并购成本,或者导致资产负债率水平剧增,以及每股收益水平严重下滑,则应放弃该负债融资方案,另行考虑其他合理方案。
A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分析内容和格式,全面揭示经济活动及其效果,切实发挥财务分析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应于本集团的所有核算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单独核算单位。 B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第三条各项指标数值的计算填列。 (一)各指标的计算口径和格式按附表一和企业财务分析表进行。 (二)表中的计划数指各公司每年度的承包指标数。 (三)工业企业应揭示工业产品销售率及上年同期对比的增减水平。 (四)投资收益率指标只限于年度分析填列。 C财务状况分析 第四条生产经营状况分析 从产量、产值、质量及销售等方面对公司本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一简单评价并与上年同期水平作一对比说明。 第五条成本费用分析 (一)原材料消耗与上期对比增减变化情况,对变化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二)管理费用与销售费用的增减变化情况(与上期对比)并分析变化的原因,对业务费、销售佣金单列分析。 (三)以本期各产品产量大小为依据确定本公司主要产品,分析其销售毛利,并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降低产品单位成本的可行途径。 第六条利润分析 (一)分析主要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主要业务利润按工业、贸易和其他行业分为产品销售利润、商品销售利润和营业利润)。 (二)对各项投资收益、汇总损益及其他营业收入作出说明。 (三)分析利润无成情况及其原因。 第七条资金的筹集与运用状况分析 (一)存货分析 1.根据产品销售率分析本公司产销平衡情况。 2.分析存货积压的形成原因及库存产品完好程度。 3.本期处理库存积压产品的分析,包括处理的数量、金额及导致的损失。 (二)应收帐款分析 1.分析金额较大的应收帐款形成原因及处理情况,包括催收或上诉的进度情况。 2.本期未取得货款的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如比例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3.应收帐款中非应收货款部分的数量,包括预付货款、定金及借给外单位的款项等,对于借给外单位和其他用途而挂应收帐款科目的款项应单独列出并作出说明。 4.季度、年度分析应对应收帐款进行帐龄分析,予以分类说明。 第八条负债分析 (一)根据负债比率、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及财务风险的大小。 (二)分析本期增加的借款的去向。 (三)季度分析和年度分析应根据各项借款的利息率与资金利润率的对比,分析各项借款的经济性,以作为调整借款渠道和计划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其他事项分析 (一)对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资产和负债项目作出分析说明(如长期投资等)。 (二)对数额较大的待摊费用、预提费用超过限度的现金余额作出分析。 (三)对其他影响企业效益和财务状况较大的项目和重大事件作出分析说明。 D措施与建议 第十条通过分析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途径,包括: (一)根据分析结合具体情况,对企业生产、经营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对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建议。 (三)总结前期工作中的成功经验。 第十一条财务分析应有公司负责人和填表人签名,并在第一页表上的右上盖上单位公章,如栏目或纸张不够,请另加附页,但要保持整齐、美观。 第十二条各企业财务分析应在每月十号前报财务管理部,一式二份。 各项财务指标说明 1.应收帐款周转天数=(应收帐款平均点用额×30)÷本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 2.流动资金周转天数=(全部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30)÷本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 3.存货周转天数=(存货平均占用额×30)÷本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 4.销售利润率=销售利润(或营业利润)÷本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100% 5.产品销售率=本月产品销售收入÷Σ(各产品产量×销售单价)×100%
1、重要科目的变化分析,比如存货,应收账款等等。2、重要指标的变化分析,比如资产负债率等等。3、如果有利润表或其他附注信息,结合起来分析。
1.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探讨2.关于会计披露问题的探讨3.关于人力资源会计若干问题的探讨4.试论期后会计事项的种类及披露方法5.会计监督职能之我见——以XX企业为例6.关于强化我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思考——以XX企业为例7.关于中小企业会计核算问题探讨——以XX企业为例8.知识经济时代会计创新问题的探讨9.如何利用现金流量表对财务状况进行分析10.管理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研究——以XX企业为例11.我国中小企业财务风险分析与防范的探讨——以XX企业为例12.浅探中国家族企业经营管理的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13.对私营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研究——以XX企业为例14.企业偿债能力评析15.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以XX企业为例16.关于合并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研讨17.关于现金流量表有关问题的探讨18.企业资产变现能力探讨19.企业操纵利润行为研究20.应收账款管理的探讨——以XX企业为例21.关于资产计价的研究22.关于资产减值问题探讨23.企业降低成本的主要途径24.会计中的不确定性与风险决策25.会计理论结构的探讨26.对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思考(可具体谈某一准则)27.关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思考——以XX企业为例28.关于会计政策的探讨29.具体会计准则对我国会计工作的影响30.浅议会计人员职业道德31.关于强化会计监督的思考——以XX企业为例
未定义书签。17 淮南师范学院2012 届本科毕业论文 摘要:资产负债率是企业调节财务管理的一个杠杆,借贷和股东投入应该存在一个比例。而一家企业在遇到资金缺口的时候,融资方式有多种选择,这就涉及怎样制定适合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资产负债率政策的问题,也就是本文研究的中心问题。我们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目标,从可持续发展视角度分析我国企业资产负债率政策,指出我国目前资产负债率政策存在的问题,希望给我国企业经营者在制定企业资产负债率政策以指导性建议。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财务管理目标、经济增加值、资产负债率政策 DISCUSS HOW TO REDUCE THE RATIO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 ASSETS Abstract:Asset-liability ratio is a leverage financial management regulation, Lending & investment there and shareholder input should be a proportion, when a listed company is in the face of the funding gap, There are many election Financing methods. This involves problems how to design asset-liability ratio policies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is is the central issue of this paper. Insight into the mechanism of enterprises policy asset-liability ratio base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alysis of asset-liability ratio of china current policy problems and find solutions is the suggest to guide Business operators to develop asset-liability ratio policy. Key word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Financial management; Economic value added; Asset-liability ratio Policy 一、绪论 研究背景及意义 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国有企业规模的逐步壮大,国有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逐渐增大,单纯依靠企业内部融资以难以满足其发展需要,因此必须借助外部融资来推动企业发展,因此,合理筹划资金来源及筹资额度成为决定企业经营状况和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因素。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相对偏高,各行业制定的资产负债率政策欠合理性,负债过高带来的财务风险影响我国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引导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水平以及负债结构,使我国国有企业制定的资产负债率政策相对合理化。 研究意义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找出企业在制定资产负债率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我国企业可持续发展、企业资产负债率政策的制定都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企业制定合理资产负债率政策,合理安排企业有限的财务资源;有助于企业制定正确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现状 国有企业改革是当代世界各国的一个重大实践问题,而如何降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是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自 70 年代中期的经济危机之后,西方各国的经济陷于停滞膨胀的困境,凯恩斯主义对此一筹莫展,于是货币主义,供给学派,新自由主义等经济思想盛行起来,它们主张在宏观上减少国家干预经济的同时,发挥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在微观上提出政府不干预企业经济活动,让企业自由经营。从 70 年代后期起,英国开始实施私营化的计划,美国的经济学家为把减少国家干预,消减企业繁琐规章制度,作为经济复兴的重要组成部分。Ross(1972)和 Myers, Majluf(1984)将不对称信息理论引 淮南师范学院2012 届本科毕业论文 入资金结构分析中,大大丰富了筹资理论的内容。美国学者(Berger,1998)将企业的贷款成本分为两部分:信息成本和决策成本。本地中小金融机构与本地中小企业之间具有信息对称优势,融资的信息成本较低。在深化发展阶段,国有企业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对企业的负债、融资的理论研究也有了突破性进展,随着研究的深入,出现了一些争议,如Jaynralne 和Wolken(1999)对银行在企业信贷上的成本优势假设进行了检验,结果于 Berger 结论相反,认为中小银行成本优势并不明显,这也是理论发展到一定阶段不可避免的现象。在2003 年,罗伯特·J·希勒认为我们必须重新构建我们的金融体系,使之建立在稳固的理论框架之上,这个框架必须能长期保持稳定,同时,我们也必须依靠其他一些现有的金融机构的帮助,比如银行,保险和证券,获得他们的专业支持。 国内研究现状 邹欣(1997)认为:我国国企在资产负债方面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政府干预过多、政策失误、信贷约束软化、融资渠道单一、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企业和银行经营管理不善等, 其中关键是制度问题。目前制约国企发展的主要障碍是低效益, 而不是高负债,对于国企较高的历史性负债, 国家首先应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特点, 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国内很多学者如胡显勇(1998)在《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高的成因及对策》中指出现行国有企业普遍都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政府部门通过银行注入资金成立起来的。并且,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社会行为多于经济行为,在其生产经营发展过程中,只有少量的积累资金被允许注入企业内部用于扩大再生产。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银行也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逐步过渡为商业银行,原来由政府部门通过银行向企业注入的资金转为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的借款,银行变成了企业最大的债权人。由于企业从成立之初就先天不足,在发展过程中又没有及时积累资金补充,导致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高居不下。郑冰洁(2005)在《我国大型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现状及其优化对策》中阐述了我国在长期以来,由于国家的行政干预和所有者行为的不合理,大型国有企业负担过重,导致盈利水平低,自我积累少。推进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调整,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是优化大型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前提。 随着对如何降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问题认识越来越深入,专门用来研究的文献却很少,尤其是对如何让降低资产负债率的量化研究更少。目前为止,国内比较系统的研究 如何降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方面的成果尚不多见。对此问题的研究更多的是不同的研究者从各自专业或领域出发,因此本课题的研究有待进一步发展,并且有一定的研究空间。 研究的基本思路 本文基于可持续发展来引导我国国有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制定出相对合理的资产负债率政策。同时结合资本结构及相关财务比率来具体阐述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特征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失衡的体制性原因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国有企业高负债经营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就结合相关案例分析我国国有企业过度负债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最后,在分析的基础上就如何降低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提出几点建议。 二、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现状及其成因 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现状 资本结构定义及其相关财务比率分析 资本结构系指长期负债与权益的分配情况。最佳资本结构(图1)便是使股东财富最大或股价的资本结构,亦即使公司资金成本最小的资本结构。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种资本的价值构成及其比例。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的偿债和再融资能力,决定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是企业财务状况的一项重要指标。合理的融资结构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发挥财务杠杆的调节作用,是企业获得更大的自有资金收益率。 资本结构的相关财务比率包括:股东权益比率、资产负债率、长期负债率、股东权益与固定资产比率。其中,股东权益比率是股东权益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反映所有者提供的资本在总资产中的比重,反映企业基本财务结构是否稳定。资产负债比率是负债总额除以资产总额的百分比。反映在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借债来筹资的,也是衡量企业在清算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度。长期负债比率是从总体上判断企业财务状况的一个指标,它是长期负债与资产总额的比率。股东权益与固定资产比率也是衡量公司财务结构稳定性的一个指标,它是股东权益除以固定资产总额的比率,反映购买固定资产所 淮南师范学院2012 届本科毕业论文 需要的资金有多大比例是来自于所有者资本。 (图1)最佳资本结构 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特征及存在的问题 从资本结构的角度看,我国国有企业可以分为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两类。非上市公司融资渠道单一,既无法进行股权融资,也几乎没有债券融资可能,只能通过内部融资和银行贷款。对上市公司来说,虽然一般都经过改组和改造,资本结构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但也未能实现资本结构优化的目标。所以,我国企业资本结构的情况具有很大的特殊性: 首先,内部融资的比例偏小,且其差距有逐年扩大的趋势,1986 年我国企业内部融资的比例为 ,到 1995 年下降为 ;我国企业在改革以前基本没有自我资金积累,改革以后有些企业自主财力有所增强,但与其他国家比较,则差别甚大。 其次,企业外源融资中负债额大、比例高。企业在缺乏内源融资能力的情况下,只能严重依赖外部的资金供给,而长期以来形成的单一化融资体制,限制了企业从外部融入资金的渠道和方式。目前,我国企业外源融资中负债额大,比率高。但我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负债比率已明显下降,基本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相近。 再次,外部融资中,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占绝对主导地位(如下表1),反映在企业资本结构中,就是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普遍偏高,有关资料表明,到 1998 年底,全国 6147 万家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高达 ,流动负债率为,短期偿债能力持续恶化。据央行1997 年对全国5000 家企业的统计显示,其平均资产利润率仅有,资本利润率仅有 。 最后,同是直接融资方式,股票融资的规模远远超过债券融资, 即使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普遍偏低的情况下,多数上市公司仍显示出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据统计,1992 年,我国 53 家上市公司的平均负债率为 ,同期股票融资的规模为 94 亿元,债券融资的规模为684 亿元,到2000 年,我国1088 家上市公司的平均负债率下降到,其中负债率低于30%的公司就有267 家,同期股票融资的规模上升到2103 亿元,债券融资的规模仅有83 亿元。 (表1)1991-2000 年我国企业外源融资比例变化 年份 直接融资 间接融资 年份 直接融资 间接融资 1991 7% 93% 1996 6% 94% 1992 13% 87% 1997 10% 90% 1993 18% 82% 1998 8% 92% 1994 18% 92% 1999 13% 87% 1995 6% 94% 2000 28% 72% 通过对我国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分析,我们看到我国国有企业的融资有明显的缺陷,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负债比率高,国有企业普遍存在高负债率与低利润率并存的局面,企业严重的缺乏自我融资。随着市场化改革的加深,企业财务清算约束渐趋硬化,过度负债问题愈来愈凸现出来。 2. 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偏好。由于股权融资的市场负信号效应,国外上市公司一般把它作为最后的融资选择,而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将股权融资作为首选的融资方式。可见,我国企业在进行资本结构的决策时,并没有充分地考虑其优化问题,而重点考虑的是如何才能获得资金的问题,关于企业资本结构的科学决策问题,并没有得到企业的普遍重视。 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失衡的体制性原因分析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我国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出现的每一个问题都有其具体原因,这些现象是我国现有经济体制在面临改革和发展中暴露的问题。 (一)政府型融资制度的内在缺陷 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融资制度发展的体制性因素,我国国有企业、国有 淮南师范学院2012 届本科毕业论文 银行和国家财政“三位一体”的政府型融资制度并未得到根本性改变,政府对国有银行的隐含担保和企业的预算软约束成为我国企业融资制度的基本特征。 在这种融资制度下,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具有产权统一性,二者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和制约关系,银行信贷的约束力很差。 (二)资本市场的功能性缺陷 我国资本市场建立的初衷是为国有企业融资,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这一最初的功能定位,导致了我国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我国资本市场功能定位的偏差和缺陷,造成了我国上市公司从股市筹集了大量资金,却未高效的使用这些资金。 (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在缺陷 我国上市公司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其直接原因是股权融资的成本偏低,而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企业内部的股权结构不合理, 国有股比重过大而导致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失衡。我国多数上市公司是经国有企业转制而来,国有股权在公司股权结构中占绝对比例,是这些公司的普遍特征。而政府控股的本意在于通过保持国家的控制权来保证国有股权的利益,但国有股权在控制过程中,由于存在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从而产生了控制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进而形成了国有资产所有者主体缺位和代理人(内部人)控制的局面。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与利益的分配关系,代理人显然不会选择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而必然选择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我国国有企业高负债水平资本结构的形成原因 投资体制和依靠高投入推动经济增长机制 八十年代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国有企业所需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部委托建设银行进行拨款。流动资金中的定额流动部分也由财政部核定定额,直接拨款:季节性和其他原因属于临时性需要的流动资金即超定额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1980 年我国开始将基本建设投资由原来的拨款改为贷款,1983 年7 月起,企业的流动资金也开始由银行单独供应和统一管理。然而,企业实现的利润和提取折旧费大部分上缴财政,以致企业留利水平极低,自我积累甚少。与此同时,我国长期以来依靠增加投入来推动经济增长的机制,对企业价值的评价,不是看其盈利能力,而是注重其产量、产值,促使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币规模、重产值,不重效益,一心只想将企业做大,在使用银行贷款时 不考虑资金的盈利率。从短缺经济时期成长起来的企业,不知道担心产品的价值实现,认为只要企业能生产,经济就能发展,而银行始终处于支持企业生产的从属地位,企业的需要就成为银行的职责。 国有企业产权不清,缺乏资金需求和使用约束机制 在资金需求上,没有建立资金需求和运用机制,过分依靠银行,扩张欲望强烈,只考虑借款,不考虑还贷能力。盲目举债上项目,效益低下,市场竞争能力弱。这都是由于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国有企业没有真正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财务约束软化,致使企业负盈不负亏,出现一系列短期行为和盲动效应。国有企业对银行贷款的归还率则由 1983 年的 逐年下降到 19%年的 (其中包含 的逾期归还率),而在征一年的银行贷款计划中,国有企业总是银行贷款倾斜的重点,占到贷款总额的80%以上。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的最终所有者都是国家,由于产权不清晰,也就等同于自己借自己的钱,因此国有企业特别依赖银行,也特别敢赖银行的债。 政企不分、行政干预及政策因素的影响 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政府的职能还没能及时转变,按市场经济的原则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的机制和手段还没有及时建立起来,政企不分依然存在,仍然存在行政干预国有企业的人事任免、财务管理、经营策略和劳动用人制度等情况,国有企业仍然是政府的附属物。自然而然,各级政府为了实现各自的政绩目标,也就多方支配银行贷款。与此同时,地方利益造成的地方保护主义,使得重复投资、重复建设现象十分突出,不仅使真正的重点难以得到保证,而且严重违背市场经济原则,阻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国有工业企业生产能力利用不足的后果。经济效益十分低下。 国有企业竞争机制尚未形成 国有企业优胜劣汰的机制没有形成,没有健全的市场准入出制度和配套的一系列破产、失业、救济、再就业的保障机制。虽然《破产法》出台了很多年,但由种种条件的限制,使得真正破产清偿的企业少而又少。国家既是国有企业经营不善的最后承担者,又是国有银行经营不善的最后承担者,国有企业并不真正担心破产。 淮南师范学院2012 届本科毕业论文 税收体制的影响 我国的税收是以流转税,特别是以企业增值税为主,制约了国有企业的发展,加重了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 三、我国国有企业负债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举债不适度造成资本结构不合理 举债适度是指举债在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条件下,既不会造成举债资金闲置而加大债务成本,又不会因为举债过度而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只有举债适度才可能实现用债适度和还债适时。我国国有企业举债忽视财务失败的可能。任何企业举债都必须充分了解经济周期的影响,在经济繁荣时期,应增加举债规模,充分发展,在经济低迷时期。应适当减少举债规模。其次,企业举债应确定行业的影响程度,对于垄断行业来说,通过举债扩大生产规模,从而获取更高的报酬。但对于产品价格极易受市场影响的企业来说,举债应当慎重。而国企在负债经营开始时往往忽视这两个关键因素。 举债不重视资金的使用效果,负债经营成功的关键在于实现资本增值,因此举债时必须考虑举债资金的使用效果。企业举债时应该认真的选择举债资金的投向,也就是说要努力保证负债资金用途的效益化。只有为投向负债经营最需要且能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的项目所进行的举债才是适度的,才能有效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然而国企往往只有借贷意识,忽略了举债与资金使用效果之间的关系。 资金管理效率低下 企业对营运资金的管理水平决定了资金管理效率。营运资产管理不到位,净现金流不能有效支撑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影响企业资金链,对有多家子公司的企业集团来说,资金的管理效率更是影响企业负债率水平的重要因素。企业集团资金占用和多家子公司占用资金的矛盾已成为企业集团资金管理中最突出的问题。一方面,证监会为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出台了很多规范上市公司资金往来行为的监管办法,其中,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因此,在整个集团内,上市公司社会信誉好,融资较容易,资金充裕。而集团内一些效益欠佳的单位,融资困难,集团又要以担保、委托贷款等形式向其提供资金援助。另一方面,各成员企业在理财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滋生谋求自身局部利益最大化的倾向。使得集团总部缺乏对现金的统一管理和筹划,导致资金分散、闲置,出现内部资金配置不平衡,存、贷两高等问题。反映在企业集团的合并报表中,就是资产方的货币资金项目有上百亿存量资金,而负债方却有大量的银行贷款,导致了企业集团的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 融资结构不平衡,负债融资比重较大 负债筹资具有融资速度快,筹资费用低,且债务利息具有抵税效应等优点,相比 而言,股权融资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且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目前融资手段多样,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公司债券以及中期票据等债务工具,以及在国外资本市场上采取私募方式筹资,但是除可转债和分离交易可转债募、及私募筹集到比重较小的权益资金外,可以说整个集团的资金大部分还是依靠债务融资,而且在债务融资中,直接融资比重较小,更多的是通过银行的间接债务融资,新增融资进一步推高了整个集团的资产负债率。 缺乏盈利能力,利润无法承担利息 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很差,首先表现在总资产利润率十分低(见表2),大大低于股份制企业和三资企业。2008 年国有企业的总资产利润率只相当于股份制企业的,三资企业 。 (表2)总资产利润率 2009 国有企业 股份制企业 三资企业 3% 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低下,更体现在国有企业息税前盈利率低于企业实际负担的利息 淮南师范学院2012 届本科毕业论文 率,财务杠杆体现的是负效应,即借钱越多,亏的就越多。 负债经营案例分析 公司背景:上海航空公司于1985 年12 月登记注册,其中上海市财政投资占。2000 年11 月,上海航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2100 万元。公司所发行的A 股于2002 年10 月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经营范围:国内航空客货运输业务;国际航空客货运输业务;旅游服务;航空代理服务;培训、广告业务、宾馆、旅游相关代理等。 经营状况:上海航空一直以负债经营为主,据财务报表显示近三年的负债率都在90%左右,这除了反映航空业独有的飞机租赁经营特点外,亦说明公司初创时期规模比较小, 只有靠地方政府信用举债经营。 (图2)近4 年部分财务数据 (图3)长期负债的构成 近三年的经营状况 (1)2006 年出现经营性亏损。 (2)2007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123 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但经济效益下滑,亏损5 亿元。 (3)2008 年度,公司亏损 亿元,净资产总额为142 亿元,负债总资产达到138 亿元,负债率高达97%, 2008 年月12 月 31 日,公司现金流为11 亿元,短期贷款加上长期贷款总额达到75 亿元,其中短期贷款为49 亿元,面临巨大还贷压力。 (4)2009 年9 月30 号,公司亏损 亿元。 (图4)盈利能力分析 案例分析得出的认识 上航举债经营失败的原因: 淮南师范学院2012 届本科毕业论文 1.巨大的财务风险,降低了自由资金的实际收益率。 2.油价持续增高、上海市场竞争激烈,平均票价低于其他主要城市,这些都造成经营成本太高。由于投资报酬率小于负债利息率,而导致连年的亏损。 3.公司各项资源紧张,尤其飞行员、机务工程人员等人力资源的紧张,严重制约了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 4.盲目扩充机队规模、扩大航线网络-占到了市场,但却丢失了利润。例如06 年上航引进了3 架新飞机,使上航机队增扩为48 架,但是经济效益却亏损。 负债资金在使用上有着时间、固定利息等因素的限制,给企业带来了财务风险,加上经营不当,降低了资金的实际收益率,最终导致资不抵债,企业破产。 四、解决我国国有企业过度负债的途径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投资报酬率 我国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融资相对于非上市公司具有更广阔的融资架道,较容易获得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支持,这只造成我国上市公司资金使用率高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是要实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实行统一采购,统一信贷,统一调度资金,集中有限的资金确保重点资金的支付,并且可以节省大量资金加快资金周转。二是实行资金预算管理,按照生产经营计划,编制资金收支年计划,月计划,严格按照资金计划安排资金支出,从而减少资金闲置、浪费,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三是要加快资金周转,一方面要加强储备资金管理,降低库存占用;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坚持款到发货。对被迫赊销产生的应收账款,要进行账龄分析管理,督促对方付款,以尽快收回货款。 合理化资金来源,重视内部融资 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企业内部融资的意义要远大于外部融资。企业融资应该“先内后外,先债后股”,而我国国有企业融资模式较为混乱,大举的负债融资固然可以给企业在抵税方面带来利益,并且可以利用财务杠杆的作用来提高权益报酬率。但是,大举的负债融资会带来财务风险的增加,由此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破产成本也在 增加。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也会更加明显,代理成本随之增高。因此,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本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适度负债,而绝非越多越好。企业进行内部融资的实力是否雄厚对企业的可持续增长至关重要,因为: ① 企业自有资金雄厚,有利于企业财务的稳定性,抵御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就越强。 ② 对于企业自有资金,企业管理层有充分的调度权,可以增强企业的财务灵活性。 ③ 可以增强企业筹资的弹性,但企业遇到较好的投资机会而外部融资较为困难时,企业可以充分运用内部资金抓住市场机遇。所以,内部融资应当成为企业融资的首选。 加强债务约束和保障机制 第一,大力发展债券市场,从政策、法规、制度上为企业利用债券融资创造一个良好和宽松的环境,鼓励企业合理负债经营,应扩大企业发行债券额度,逐步取消额度管理。第二,结合企业产品销售状况,资产结构和利率状况,合理确立流动负债水平。第三,应建立偿债基金,为确保在长期债务到期前具有足够的偿还能力,降低破产风险,企业应根据长期债务的到期时间和债务额按期提取偿债基金。偿债基金可存入银行,也可根据长期债务的期限均匀地用于风险较小的证券投资,从而增强这部分债务的偿还能力。 加强内部管理,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盈利能力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政府不可能满足所有企业的资金需求,企业要降低资产负债率,除了吸收其它渠道资金之外,最为关键的是要加强内部管理,具备一定水平的盈利能力,这样才有自我积累的可能性。无论是资产重组也好,债转股也好,都只是解决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的权宜之计,从根本上说,只有将国有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推向市场,在充分竞争的资本市场上完成本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化。因此,必须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强化企业管理者的市场意识,切实搞好经营管理,同时,企业应通过管理创新、合理配置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