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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提纲模板2篇
论文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正式动笔之前,要对文章进行通盘思考,论文提纲的写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提纲模板,欢迎参考阅读。
篇一: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提纲模板
(以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为例)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文章结构
第一章虚拟财产的理论界定
第一节 财产的民法学概念与财产本质特征
一、财产的民法学概念
二、财产的本质特征
第二节 虚拟财产的界定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虚拟财产真实不虚
二、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
三、虚拟财产自身的特点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虚拟财产之性质分析
第一节 虚拟财产权利属性7:说讨论
一、知识产权说
二、无形财产说
三、债权说
四、物权说
第二节 虚拟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
一、虚拟财产权债权和物权性质区分的必要性
二、债权说的的不合观作分析
三、物权说的合理性分析
四、虚拟财产物权特性--虚拟财产拥有可支配性
木章小结
第三章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中涉及的主要问题
第一节 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
一、虚拟财产归使用者所有的观点及分析
二、使用者享有虚拟财产使用权,而所有权归运营商所有
第二节 网络使用者协议分析
一、使用者协议的特点
二、使用者协议中霸王条款的表现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虚拟财产法律制度现状与完善
第一节 虚拟财产现行法作制度问题分析
一、我虚拟财产法律制度现状
二、运营商虚拟财产体系中的地位
第二节 虚拟财产法律制度完善
一、物权法之保护
二、合同法之保护
三、程序法之保护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篇二: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提纲模板
(以论物权法业主概念体系的完善为例)
第一章 引言
选题缘由与研究价值
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二章 我国物权法规范业主概念中的问题
我国物权法业主概念界定的不足
物权法业主概念界定的不足
物权法业主团体概念界定的不足
物权法业主概念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我国物权法业主概念体系的完善
我国物权法业主概念的完善
明确我国物权法业主概念的性质
完善我国物权法业主的概念
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角度衡量业主概念
从业主概念看业主身份的取得与丧失
我国物权法业主团体概念的完善
物权法业主团体的性质与概念
物权法业主团体的法律地位
物权法业主团体不成立的问题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团体的执行机关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阿优米酱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格式模板
导语: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电大法学毕业论文格式模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就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来看,刑事侦查与诉讼得到充分重视,反而是民事行政则被看轻。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长期处于弱化地带。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各类诉讼井喷化的大背景之下,司法部门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呈现无力应对状态,没有达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需求。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相较于刑事侦查普遍存在滞后现象。因此,建立一套独立的,专属于民事与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十分迫切。
一、从规范现有体制着手,促进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体制独立化发展
我国宪法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交予检察机关,是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与职能。通过调解、审判,保证司法对诉讼双方公平,保证侦查过程无违法偏私行为发生。
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处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时,并未将民事与行政这两类实际区分开来。然而,无论是在监督的对象、方式和功能方面,二者均存在很大的区别,不可归为一类。从我国司法部门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据来看,在2012至2013一年的时间内,发生数百起民事行政案件,而真正得到检察监督的,所占比例不到40%。这也就说明了我国现阶段检察监督部门在民事行政类诉讼案件上的过大负荷,加重检察监督机关工作量的同时,也导致一些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无法真正受到检察和监督。再有,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比重上要远大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也属于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的缺失。而且,就本质上来讲,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存在固有矛盾,此种矛盾不利于民事诉讼案件监督机制的有效开展。因此,针对我国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检察监督体制,必须将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区分开来,以促进其独立化的发展方向。
二、比较行政与民事案件的法定检察监督机制,促进独立化发展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无论是对行政诉讼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案件,都拥有同等的监督权力。且两种检察监督体制在细节上存有一定的`差别。通过对不同监督体制的分析,将二者分开处理,是促进检察监督机制独立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从监督对象上看,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主要是以行政单位为监督对象,不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活动,控诉双方在地位上存在一定差距;而民事诉讼的监督对象,是对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检察监督,且对当事人和整个诉讼活动都要进行监督检察。由此可以看出,相对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监督对象上,具有权力更大、涉及更广、难度更高的特点。
从功能定位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针对行使司法过程和权力的法院审判进行监督;而在行政监督功能方面,则除了履行监督职能外,还具有在审判过程中,保障原告与被告皆具备的独立行使诉讼权益。而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特点,就法律方面来讲,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更需肩负监督和保障职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仅在于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当事人诉讼活动的监督,还在于通过这样一种监督机制,将检察权能和审判权能统一起来,即以司法权之权威形成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进而实现对审判权和诉讼权的有力保障。
从监督方式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皆具有监督职责。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以“抗诉”的形式来实行监督责任。就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而言,由于在行政诉讼案件方面,对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力上,对理由以及理由和理由之间的关系和适用范围都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给检察机关就行政诉讼案件提起抗诉增添了难度,以致于检察机关常常运用民事诉讼案件的抗诉模式。从而造成在运用“抗诉”方式监督时,出现了形式混乱的局面。基于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案件“抗诉”模式,对促进检察机关工作效率和检察监督独立化发展而言,十分必要。同时,检察监督部门还应当注重于对新的监督方式的开发和创建,紧跟时代潮流,行使检察监督职能。
从诉讼原理上看,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诉案件存有本质上差别。二者在性质、特点以及运行原理上皆有不同。其中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则不具有平等属性,由此导致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具有不同的运行原理。其中,民事诉讼案件检察监督本质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诉讼身份下,行使民事诉讼活动;而行政诉讼案件首先在控诉双方的诉讼地位上就无法保障其平等地位。且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这个整体进行检察和监督,行政机关并不具有反诉讼的权益。
三、结论
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检察和监督上,首先在法律上就有明显差异。然而检察机关却将二者放在了同一职能部门进行检察和监督活动。二者在监督对象、监督功能定位、监督方式和诉讼原理上皆存在不小的差异,从而易导致检察监督工作混乱的情形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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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白建云.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中的几个问题[J].中国检察官,2012,(5):.
[3]巩富文,田鹤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关系论[J].人民检察,2011,(6):26-30.
[4]邰桂艳.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异化[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27(4):15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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