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论文2600字_建设工程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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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论文2600字(一):建设工程招标中合理最低价中标法及其保障措施
摘要:本文探讨了建设工程招标中合理最低价中标法的优势,分析了合理最低价中标法的困境,并提出了实施合理最低价中标法的保障措施。
关键词:合理最低价;优势;困境;措施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的不断规范,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已成为我国工程承发包的主要形式。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建设项目业主在发包建设工程或购买机器设备或合作经营某项业务时,通过一系列程序选择合适的承包商或供货商或其他合作单位的过程。目前国内各地区经常采用的评标办法有:综合评估法、合理最低价法、百分制评分法、标底接近法、二阶段评标法等。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报价受到国家定额标准的控制,在综合评价基础上确定中标者。合理低价中标法是指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总报价最低为最终中标人。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合理最低价中标法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评标定标方法,无论是在国内外的政府采购,还是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均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1合理最低价中标法的优势
1.1节省工程项目投资,保证投资效益
节约建设资金是最直接的经济成效。经过实践和不断地完善,合理最低价中标法把价格作为市场竞争的核心,价格的激烈竞争必然进一步促使中标价格的降低,使建设工程的造价得到控制,让业主以最低的价格获得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做到节约建设资金,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项目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1.2体现“三公”原则,减少腐败问题
按照合理最低价中标法规定的程序,评标的各个环节都在阳光下操作,并使投标人也直接参与监督,避免了招标单位、招标公司和评委左右中标结果现象的发生,减少了商业贿赂发生的机会,最大限度排除了招投标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是一种真正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招标方法,具有很好的反腐倡廉效果。
1.3操作简便,行为规范
在整个的中标人选择中,合理的最低价中标就是商务报价中谁报价最低,谁就中标,简便的招标过程,不仅节约了招标过程中各个环节发生的费用,还使招标过程的时间大大缩短。使种种人为因素降到最低,是一种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的招标办法,对于清除建筑工程招标活动中的各类腐败现象,规范招标投标各主体的行为有着特殊效果。
1.4促进“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和发展
在合理最低价中标条件下,投标人靠自身加强企业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企业信誊,实力雄厚投标人报出最低价,并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与壮大。不仅如此,合理最低价中标法也因此将质次价高、信誊低,管理落后的企业淘汰出局。
2合理最低价中标法的困境
为什么在我国目前的工程招投标领域,合理最低价中标法这种合乎市场经济法则的操
作模式也会碰到尴尬的境遇,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2.1传统思想观念的惯性
人们观念上还存在一定的误区,包括管理层在内的大部分业内人士都担心,这种方法在目前建筑市场尚未规范的情况下极易导致市场的恶性竞争,并给本来就岌岌可危的工程质量管理模式带来严重麻烦。
2.2合理最低价中标法自身要求较高
一是投标者资格审查要求严格,确保参加投标者都能完成工程;二是招标前期工作要求质量高,无论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特别是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十分细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书要求越精确细致;二是投标人要有独立的私人估价信息,可以按照它们自己的内部工程造价标准进行报价;四是要求招标保证配套措施齐全,最主要的是要有工程担保措施和工程保险措施。
2.3社会信用体系缺失
缺乏守信的激励和失信的惩罚机制,加剧了信息的不真实,影响了招投标主体的行为标准,使它们缺乏关注信用的动力。
2.4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单一化
受过去思维习惯的影响,特别是市场信息不对称,形成了“量价合一”的定额,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从而部分否定了价值规律在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价格调节作用。
2.5确定招投标中“低于成本的报价”比较困难
准确估计投标人的建设成本是比较困难的,这是源于投标报价中建设成本的“测不准原理”。因为项目的建设成本只有在竣工结算后才能很清楚的统计,评标中的评估由于要涉及對投标人的施工技术、管理能力、材料采购渠道、财务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的考察,所以相对比较困难,而且国家或各地区的相关法法规对于如何确定招投标中“低于成本的报价”只有模糊的定义,并没有确切的评判标准、这也带来了实际操作方面的很大困难。
3合理最低价中标法保障措施
3.1合理最低价中标法的实施需要招标管理机构的有效监督
招标管理机构是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部门,其应成为独方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机构,应将目前其具体的事务性监督管理转为程序性监督,执行备案报告制度,发挥行政监督管理的优势,促进建立“备案制度先行、实质检查保障”的方式方法。一是要规范程序化操作,为市场主体各人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市场场所。二是规范技术件操作,规范和提高市场操作主体操作技术和工作质量。三是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3.2建立起建筑市场领域企业的信用档案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同时也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的保障合理最低价中标法的更好实施。目前部分地区已经出台了有关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警示系统”。主要记录建筑市场主体的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失信行为进行必要的惩戒。
3.3施工企业必须尽快适应最低价中标的竞争
应鼓励施工企业编制本企业的施工定额,这是与合理最低价中标法实施相配套的一个重要措施。只有有了“企业定额”,在推行最低价中标的情况下,企业才能衡量和测定“低价”的合理性。
其次,要端正心态,摒弃投机心理,有不少投标人为中标而中标。故意采取“压价竞标”的投标策略,甚至低于企业成本价竞标。一旦中标后,寄希望于工程量变更,业主追加投资。或采取不当手段谋求高索赔。这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行为,影响工程质量和企业品牌的塑造。
3.4高水平专家库建设必不可少
目前合理最低价中标法难点在于如何体现公平、公正和公开的招标投标原则,如何科学、合理、合法地确定最低成本价.选择到适合工程项目具体情况的施工单位。面对投标单位的许多“合理解释”,比较权威、可靠的做法是求助于评标专家。专家库的建设应包含不同专业,管理要统一,要扩大专家库的规模,切实实行回避制度和电脑自动化管理。
建设工程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建设工程招标的最低价中标法及其保证措施的相关分析
【摘要】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应用于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方法,于国际范围内通用,但我国却一直到2000年的1月1日才开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明确允许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在决定中标者时选择最低报价者,为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最低价中标法;保证措施;理论研究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极为重视如何在既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平、客观、公正,又在此同时使建设工程的总体造价得到有效控制,令建设工程的具体质量得到充分保证。从理论方面来说,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于国际上应用率较高、简单易行且能最大程度保证招标与投标公正、客观的招投标方法。
1、最低价中标法实施可为我国带来的积极影响
①具有较为良好的节省投资效果。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实施会导致建筑工程企业间产生强烈竞争,从而达到降低工程招标价格的目的。②对于防腐倡廉极为有利。最低中标法避免了招投标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令招标工作处于真正的公正状态。③操作过程较为简便。哪家建設工程企业商务标书中的工程报价最低则哪家建设工程企业中标,简单的招标过程使交易成本得到了有效节约。④有效提升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有效促进了施工企业的自身管理,使企业明确只有加强自身内部管理才能有效控制成本,并对自身企业信誉与工程质量予以提升。
2、最低价中标法的局限性
①在审查投标者时过于严格。在应用最低价中标法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对投标者资料的审查力度十分严格,因为只有投标者具有一定实力才能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完成。②对招标前期工作质量要求较为苛刻。最低价中标法对投标者招标前期工作的具体质量要求较为苛刻,通常要求投标方将招标文件十分周到、细致的编写出来,投标者所参与的工程建设规模越大、技术要求越复杂,其所要求的招标书内容越要细致、精确,且其要求投标者不管是在建设工程设计方面还是现场勘察方面均要求深度与精度兼具。③要求投标人具有相对独立的估价信息。最低价中标法要求投标者所使用的估价信息具有一定独立性,在具体报价时需以自身企业内部工程造价标准为依据[1]。④对招标保证措施具有严格要求。最低价中标法对投标者招标保证措施具有十分严格的要求,其中最为主要的是投标者一定要具有工程担保措施。
3、在国内应用推广最低价中标法的相关对策
3.1令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体系达到完全市场化
需以我国工程造价定额体系与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实际市场价格为依据将企业内部定额体系制定出来,令国家工程造价定额体系作用于我国各级政府投资计划宏观控制预算的编制;令企业内部定额体系作用于企业实际投标报价的编制,让建设工程投标者所拥有的估价信息更具独立性。
3.2使建筑法规更为完善,将有效的信用体系培育出来
需将有效的信用体系培育出来,绝不姑息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的贪污违法现象,使相关人员充分明确诚实信用在当今社会中的具体价值以及其将会为失信违约付出的严重代价。对工程担保法与工程留置法予以建立,以使工程风险转移体系具有相应法律支持并有效解决建筑行业中如“三角债”等建筑管理方面问题与社会问题。
3.3建立并完善工程保险制度、工程担保制度与风险转移体系
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令工程中标者往往无法在建设工程中获得相当可观的利润,导致其风险抵抗能力较弱,易造成工程失败。为对工程建设期间相关风险予以避免,我国政府可对世界其他国家先进经验进行借鉴,如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确保政府工程投标人均具有保险、双向付款保函与履约保函等等[2]。
3.4风险转移与社会化监督机制的形成
现如今,我国工程投资主体无外乎政府或国有投资企业,必须确保产权多元化的金融实体作为担保者,承担责任由保险公司、上市银行或其他专业担保公司担任,以有效建立起风险转移机制与社会化监督机制,避免国有资产遭受到不必要的风险,使工程担保更具严肃性与有效性。
3.5对传统的企业等级划分方式予以改良
需将以往较为传统的企业定性化等级系列划分方式更改为定量化定额系列等级划分方式,在对企业实际实力予以区分时需以企业所能提供工程担保保函金额为标准,对企业实力予以更为动态、公正、客观的反映。
3.6对民间中介机构的发展予以鼓励
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民间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工程顾问、工程担保、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与建筑法律事务所等,这些民间中介机构可使我国政府职能变得更为社会化,令其与市场发展需求相适应。
3.7将有效的设计赔偿制度与设计保险制度建立起来
设计赔偿制度的应用可使设计质量得到有效提升并提高工程企业投标报价的精准程度,其主要作用在于规定设计单位在其设计本职工作方面一旦出现失误则赔偿工程建设方所有经济损失,此种巨大经济责任可有效提升设计单位与相关设计人员的危机感与责任心,令其设计质量更高。
3.8致力于投标群体产权多元化与建筑产品制造标准化
投标者产权分散化是我国所有非国有产权投标者对投标项目予以平等参与的必要条件,只有这样市场竞争才能真正形成,获得最为真实的最低竞标价格。可使建设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提升的关键在于建筑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其也是对最低价中标法顺利实施予以保证的重要措施。
结语:
国外与我国国内对最低价中标法予以应用的大量实例证明,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极为有效的建设工程招标方法,其在我国的合理应用可使我国获得极为可观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令我国政府货币资源得到更为合理与有效的配置和利用,避免各类违法行为出现,让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当中的各方主体行为更为纯洁。但是,我们不能忽视我国当前体制政策与最低价中标法应用所需必要条件之间的差距,需通过建立健全工程担保体系、努力使工程造价达到市场化、强制实行设计赔偿制度与设计保险制度等方式来使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更好的发挥其全部作用。
作者简介:张玲茹,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升超,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