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结业论文3500字_金融法结业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发布时间:2021-01-12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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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法结业论文3500字(一):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法变革的促进作用探究


  【内容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市场的冲击,金融相关的法规也亟待更进一步的完善和改革,以应对日益严峻的问题形势,本文就笔者对于互联网金融相关活动及其外延的研究,简单讨论互联网金融对于金融法法律体系变革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法变革;促进作用


  中图分类号:D922.28;F724.6;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5-0110-02


  作者简介:周婷婷(1992-),女,汉族,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


  互联网金融不是简单地将金融和互联网进行结合,而是一种多区域、跨行业、结合科技创新的有机融合,从早期的网上支付业务到如今的互联网借贷服务和投资理财产品,互联网金融对于金融行业监管机制和金融法法律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从另一个层面上来说也促进了金融法法律体系的转型和改革[1]。


  一、我国金融市场金融法转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金融法从根本上讲,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肩负着维护货币政策、安全流动效益、利益平衡优化以及有效监管的责任,而在新型金融体系蓬勃发展的今天,传统金融法法律体系已经很难顺应时代的发展,金融市场也暴露出了诸多的历史遗留问题[2]。比如说在我国现有的金融市场中,仍然普遍存在效率低、创新度不够,运作不规范等问题,在其区域划分上也缺乏国际核心竞争力,发展水平也不均衡,可以说社会财富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分配不够均匀的,这也导致了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尤其在互联网金融行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原有的金融法律体系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在立法上有着明显的滞后性,而且对于新兴金融业态缺乏必要的立法规则,整体的法治观念和立法水平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态势下的金融法主要任务


  (一)确立金融开放的发展目标促进金融发展


  金融开放性发展的趋势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而金融法规作为金融市场和金融行业发展的运行机制和规范,势必要肯定金融开放性发展的总趋势,并且对于跨区域、跨行业的金融活动进行相应的制度规范和法律健全,最终促进金融行业的有序、快速、合法发展。在垮境的金融区划合作中,过往的金融市场在境外资本准入门槛上有着较高的要求,这也就限制了其进入,是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全球化发展的,所以当下的金融法机制应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境外資本的合法跨境金融活动的准入门槛,打通资金流通渠道,推动金融市场规则的健全和统一化。另一方面还需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缩小和各国金融法制之间的差异性,建立可借鉴、可复制的法律体系。要知道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全发展是不可能离开世界潮流独立前进的,所以为了提高自身质量和核心竞争力,需要我国的金融法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二)保护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安全流动效益原则,这也就要求了金融法在制定上需要规避多变的金融风险,有效地防止和化解金融危机的产生,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和高效发展。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我国的金融活动逐渐走入全球化发展,这样意味着世界金融波动会对我国经济产生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货币政策安全性较为薄弱,金融市场体系建立不够完善,国际资本的流动会对我国的货币的政策效力产生较大的影响,从而对我国的金融体系安全造成冲击,从中也会产生许多的疑难问题。所以,我国金融法法律体系亟待更加安全、高效地转型,使其不仅能完成保证金融安全的使命,还能达到强化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秩序的职能。


  (三)金融法需要为我国成为国际金融中心铺平道路


  随着我国的高速稳定发展,已经成为了继美国之后的第二大经济体,成为国际化的金融中心指日可待,硬件虽已经差距不大,而在金融法等软件上,我国发展还尚存一些差距,其主要表现为立法不配套,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监管反馈策略等,而国际化的金融中心建设需要一个与之匹配的法制环境,这也是当下金融法亟需改革的地方之一。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对金融法法律体系变革的促进作用


  (一)互联网金融促进了境外资金和金融机构的准入和监管


  由于网络有着巨大的兼容性,通过金融和网络的有机结合可以推动我国的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也就大量吸引了境外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市场并向国民提供各种金融服务;而这种外资的金融产业的进入也对我国的法律监管提出了新的制度和规范要求,落实到法律层面,也就需要对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对于进入我国市场的金融机构和境外资本也应该建立对应的管理办法,在其具体的入市标准和形式上也应该制定规范化的行业标准和要求。就我国目前的金融法法律体系而言,虽然大致涵盖了以上内容,但在实施力度和监管反馈上却略有不足,对于一些突发问题和恶性竞争机制缺乏更为有效的应对方法,在法律层面上也尚需进一步的理论准备和内容健全。例如曾经像雨后春笋一般出现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因为其资金回笼快、办理方便而大行其道,但最终由于互联网环境下金融监管的缺失,导致纠纷不断而资金链断裂,令无数的投资人血本无归,这也进一步说明了金融法在金融环境监管方面的不足,如此这般现实的金融行业现状和问题,就是促进金融法变革的关键因素之一。


  (二)互联网金融促进了金融法对于投机性资本的监管


  投机性资本,顾名思义就是投机性地利用汇率、利率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的价格预期变化进行的牟利行为,在具体的行为划分上又分为不抵补套利、暂时性汇率变动反应、永久性汇率反应以及贸易有关的投机性流动,这些行为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国家经济的稳定性,并对对应的金融市场造成巨大的打击,如果大量的投机性资金流入金融市场,就会给国家带来通货膨胀、货币政策失调、汇率剧烈波动、金融市场混乱等等严重的问题。例如94年的墨西哥比索事件通过投资性资本的涌入,破坏了比索的外汇储备,造成了比索市场放弃了与美元的挂钩而实行自由浮动,造成墨西哥国内股市崩溃,经济发展水平倒退。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自由度的不断提高和国内市场的高度开放,也就成为了国际投机性资本眼中的大肥肉,国际投机性短期资本不断地流入我国国内金融市场,而为了应对这一情况,我国的金融法就需要作出相应的、明确的回应措施,并且加大相关行业的监管力度,审核各方资金流入渠道,在外汇管理和储备方面加强规范。另一方面还可以吸取国外的金融法成功经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立法,力争填补法律缺失的部分,从这一层面来说互联网给金融行业带来发展契机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问题,也进一步促进了我国金融法法律体系向更适宜我国经济水平发展的地方转型。


  (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衍生出了许多新的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国际化发展,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具体表现之一,而传统的金融法只关注本国的金融环境,并对本国的金融市场进行调控和规划,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显然是需要金融法法律体系进一步转型和变革的,只有这样,我国的金融法才能逐步适应日趋变化的世界金融形势。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极低,仅需一台电脑和几百元上下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简单的p2p网贷平台,这也就造成了许多不法分子利用这种方式恶意骗款跑路,从而给投资人造成巨大的损失,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相继出台了《第三方支付法规》和《P2P监管法规》以及《众筹融资法规》来监管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和新形式下相继出现的各类金融问题,在未来根据互联网金融的更深层次发展,还会陆续出现更多的新问题,這也就要求金融法给予相应的回应来解决实际的问题。


  四、互联网金融发展促进金融活动全球化发展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高度普及,一个小小的网线就可以连接世界,而互联网的高度普及也就促使了互联网金融的高度国际化发展,而互联网和金融产业的有机结合也就进一步的促进了我国金融法法律体系的国际化发展,依托于现有的电子通讯技术,金融领域的信息成本逐步降低,使得境外资本的入驻和跨境金融信息的传递更为方便,这也为金融活动的国际化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沃土,而在经济全球发展的大背景之下,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逐渐开放和不断融合,跨国的金融活动也逐渐走入了人们的视野,我国的现行金融法法规也逐步向WTO倾斜,渐渐的地域和国别的差异已经不能限制金融活动的开展范围,世界经济的高度和谐统一发展已经成为了大势所趋,这也对未来我国金融法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方向。


  五、结语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信息通讯行业的蓬勃发展,还会出现更多的问题,而现阶段金融法对于虚拟财产保护方面也都还需要更进一步的发展和深层次的解读,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带来新的发展契机的同时,也给传统金融模式和金融法法律体系不断带来新的冲击。


  金融法结业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分析与思考


  [摘要]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业态发展迅猛,它既有技术支撑又有金融的本质属性,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多元化、受众广及风险大等特点。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发展阶段,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不到位,现有法律法规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矛盾,使互联网金融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风险。为了营造健康的互联网金融环境,可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推进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提高对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管控成效,促进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特征;法律建设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043(2020)02-0180-03


  在2014年,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政府报告中,为保障金融创新,政府部门提出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要求。在2014-2018的五年间,互联网金融在政府报告中从未“缺席”,充分体现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指将互联网、计算机等技术与传统金融机构配合应用,共同开展融资、投资与支付等金融业务。我国互联网金融概念最早出现于2012年,经过数年发展,已经形成相对规范的产品类型,包括支付结算类、投资理财类与融资类三种;推出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包括第三方支付、理财产品、融资平台等,如余额宝、阿里小贷。互联网金融具有显著的成本低、效率高、多元化与高风险等特征,各类风险严重阻碍行业发展。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由于其发展迅猛,相关立法存在滞后性,集资诈骗及洗钱等违法现象频发,法律风险较突出,需受到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来防范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中,有一般风险、安全风险、特殊风险与法律风险等多种类型。法律风险可以看作是其他风险的关键点,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引发其他风险的主要原因,其关键点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落脚点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一般风险、安全风险与特殊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均是保障政策法规的实施,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大力惩处,来约束行业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见,法律风险为其他风险的落脚点,政府部门需从法律风险入手,明确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与解决措施,完善政策法规,强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避其他风险的出现,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隐患点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发展阶段,配套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存在空白区域。互联网金融业属于金融行业的一部分,具备金融行业的风险连锁效应,极易出现多种风险爆发的现象,从而引发严重的经济损失。在法律风险出现后,连锁效应会引发其他风险隐患。如果法律风险爆发的领域涉及到境外业务,可能会對其他国家的金融市场产生影响,因此需加强对法律风险的管控。


  (三)爆发点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各类风险均通过法律风险呈现,法律法规是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关键,风险的出现会引发利益失衡,从而触犯法律法规,导致法律风险。例如,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出现的消费者信息泄露问题,可称之为操作风险。而站在消费者角度,个人信息泄露表示自身的隐私权被侵害,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例,可将其归纳到法律风险的范畴[1]。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管控中的不足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不到位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远快于我国金融法律的出台效率,这使得互联网金融的某些领域存在法律空白,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法律监管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1.市场监管不到位。在互联网金融平台,消费者对金融产品与金融业务的了解,均来自于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交易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例如,在我国大部分支付宝与余额宝用户中,很少有人了解其担保公司;且政府部门在担保公司的监管方面存在缺位问题,一旦担保公司出现问题,将会影响金融产品的正常使用,严重时会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2.缺乏市场准入机制。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股权众筹业务较受欢迎,但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认可该模式,可将其认定为非法集资。同时,网络银行的开通是否需营业执照、网络银行的监管等工作,均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极易导致行业乱象。由此可见,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严重的市场中准入机制缺位问题,极易引发法律风险。


  (二)现有法律法规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矛盾


  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产业,与传统金融存在差异,所以适用于传统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很多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矛盾。


  在《商业银行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第三方支付存在矛盾。该法律指出,只有商业银行可以经营证券、信托与保险等行业的服务项目,且上述三个领域需分行经营管理。在第三方支付出现后,其业务涉及到证券、信托与保险,这与《商业银行法》相悖。同时,在“一行两会”管理模式下,第三方支付存在缺少行业标准与准入机制等问题,影响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


  在《担保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融资理财存在矛盾。该法律涉及的担保方式包括买卖、货物运输等传统形式,虽然融资理财也属于网络买卖服务,但《担保法》中并未提及服务双方的担保责任与义务,易引发融资风险。例如,在P2P业务中,某平台提出会为融资人提供本金保障,但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该平台的风险备用金出现问题,则融资人的损失找不到承担主体[2]。


  在《证券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众筹资金存在矛盾。该法律涉及的证券包括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等类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出现了并未纳入《证券法》中的众筹资金,极易引发非法集资案件。


  (三)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虽然政府部门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其关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具体司法解释与操作细则,并未涉及;针对互联网用户面临的隐私权与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侵害问题,政府部门出台了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相关法规,但并未涉及消费者的财产权;针对互联网刑事案件,政府部门修订了《民事诉讼法》,但由于互联网交易的电子证据具有易改性与易删性,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收集与应用难度较大,不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的建议


  (一)营造健康的互联网金融环境


  针对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法律风险,政府部门需加强监管,创设健康互联网金融环境,保障该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欧美国家的成效显著,可借鉴其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及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创新监管法律与监管模式。欧美国家主要采用分类监管模式,制定市场准入制度与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保障互联网金融环境的健康。例如,在第三方支付方面,美国会对金融机构开展资质审查,向符合要求的机构发放相应的牌照,明确其责任义务及享有的权利;欧盟出台的相关法律明确指出,只有金融类企业才可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络信贷方面,通过政策法规的引导及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约束,实现市场监管,美国设立金融监管局专门负责P2P的管理;欧盟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约束互联网金融交易。


  参考欧美国家的经验,我国可从以下三方面开展行业监管:第一,制定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类型,将其划分到不同部门,分别负责支付结算类、投资理财类、融资类金融业务的相关工作,避免多头监管或推诿责任现象的出现;第二,制定市场准入与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如第三方支付机构、销售基金等机构的许可制度等,结合金融机构信用制度,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水平;第三,开展专项立法,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结合现有政策法规与指导意见,构建专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法规,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3]。


  (二)推进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


  在传统金融领域,主要通过《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管理,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出现后,政府部门出台了《电子签名法》与《反洗钱法》等法规,约束互联网金融市场。但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相比,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显著滞后问题,并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现状,导致法律风险得不到有效管控。就此,政府部门需加强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政策法规,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促进不同部门的协作。在以往的金融立法中,由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监管法律。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差异较大,涉及多个部门与法律,传统的金融立法模式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就此,政府部门需促进多个职能部门的协作,共同参与互联网金融立法工作,确保互联网金融法律涵盖交易的各个方面,保障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健康发展。同时,不同部门的协作,可避免职能部门从自身入手,与其他部门的法律存在矛盾,保障互联网金融法律的统一性与协调性。


  2.加速法律法规的更新修订。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出现的最新业务与产品,政府部门需出台相关的法律条例,约束其交易流程与手段,避免互联网金融法律出现空白区域,让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


  3.整合政策法规。互联网金融不仅与金融法律法规相关,还涉及刑法等内容,为避免现行刑法与互联网金融存在矛盾,政府部门需整合多項政策法规,合理界定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界限,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例如,政府部门需从《刑法》等角度入手,准确界定正常融资与非法集资的概念、表现等内容。


  (三)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和实物交易相比,互联网金融交易属于虚拟内容,消费者难以直观全面地了解金融机构,双方交易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目前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负责,但该法律法规适用于传统商品与传统服务,并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交易。就此,政府部门可出台专门用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权益保障法,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互联网金融的交易特点,法律法规需明确如下责任与义务:


  1.强制信息披露义务。为避免信息不对称问题,互联网金融机构需履行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定期向监管部门及社会群众披露产品信息、企业发展现状、资产状况与资金安全等内容,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需遵循及时性、完整性及全面性原则,如果金融机构表现出刻意隐瞒或虚假宣传行为,消费者可无条件撤销,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隐私保障责任。在互联网普及背景下,信息安全问题是社会关注的重点,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交易过程由信息渠道负责,一旦双方出现失误行为,将会使信息渠道的密封性受损,引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及财产权。就此,需通过专项立法,明确金融机构的隐私保障责任。首先,针对众筹类或P2P类互联网金融平台,需在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后,提交申请,由公安部门开展审查,颁布相应的《信息安全等级合格证书》,方可开展互联网金融交易;然后,通过专项立法,实施如下条例:如果消费者在交易期间,发现金融机构存在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可无条件撤销,并根据隐私权侵害的程度,追究金融机构的刑事责任。


  3.风险警示义务。针对互联网金融交易存在的风险,金融机构需全面展示给消费者,确保消费者在对金融产品有理性认知后,再产生交易行为。就此,金融机构需根据互联网金融现状,划分金融产品的风险等级,为消费者提供参考。如果金融机构并未提供风险警示,导致消费者出现经济损失,消费者可以保障自身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为由,向相关机关提出法律救济[4]。


  同时,政府部门还需制定完善的救济制度,由于我国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并未提及电子证据,导致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政府部门需增添电子证据的相关条例,为消费者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支持。就此,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公益诉讼等手段提出法律救济。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行业,所涉及的诸多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或者与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矛盾。而为了营造健康的互联网金融环境,可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推进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提高对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管控成效,促进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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